明尼通卡家庭协作组织(MFC)的运作遵循由MFC社区合作伙伴制定的一套章程。
第一条 – 名称
第一条 名称明尼通卡家庭服务协作组织(
)
本组织的名称为明尼通卡家庭服务协作组织(“MFSC”)。
第二条 - 会员资格
第一节 成员
成员包括协作伙伴和指定伙伴,他们应为协作委员会的投票成员,以及MFSC协作委员会的无投票权成员。
第2节 指定合作伙伴
以下实体的代表应为协作委员会的授权合作伙伴:
- 第276独立学区的2名代表
- 1名来自亨内平县的代表(亨内平县将根据具体议程项目决定由谁担任其代表)
- 明尼通卡学区内某社区行动机构(CAPSH)或“头起跑”(Head Start)项目的1名代表
- 明尼通卡学区内某市或县公共卫生机构的1名代表
第3节 合作方
应遴选合作伙伴,以尽可能广泛地涵盖以下实体或群体:
- 完全或部分位于明尼通卡学区内的城市
- 执法/惩教
- 信仰团体
- 商界或商会
- 家长/家长组织
- 青少年(18岁以下)
- 青年或家庭服务组织
- 心理和身体健康服务提供者
- 具有特定文化背景的社区组织
- 社区性公民团体
- 当地慈善基金会
- 其他代表青年和家庭参与合作的合适代表。
第四节 有表决权的成员
协作委员会的投票成员应由以下8名成员组成,并可增补最多2名非特定区域成员:
- 第276独立学区的两名代表;
- 一名来自亨内平县的代表(亨内平县将根据具体议程项目决定由谁担任代表);
- 明尼通卡学区内某社区行动机构(CAPSH)或“头起跑”(Head Start)项目的代表一名;
- 明尼通卡学区内某市或县公共卫生机构的代表一名;
- 该选区内某市的一名代表;
- 来自社会服务/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机构的两名代表;
- 从上述合作夥伴名单中选出最多两名非特定区域代表,其中
- 优先考虑由父母及执法/矫正机构代表。
第五节 替代方案
每位有表决权的成员应在其利益相关方群体内推选一名候补成员加入协作委员会。在指定成员缺席时,候补成员将享有完全的表决权。
第六条 投票成员的选定
学区、各市、亨内平县、CAPSH、家长及服务提供方应各自推选代表加入协作委员会。其他机构的高级代表将通过执行委员会确定的提名程序受邀参与。为维护该机构的决策权,被提名人应尽可能来自组织内的最高层级。
第七条 任用条件
所有任期均为一年,并于新学年开始之日(9月1日)自动续任。经提名产生的代表和全体代表均可根据提名程序连任。
第8条 无表决权成员
任何其他对MFSC的使命和核心价值观抱有热忱并积极响应的个人或代表均可出席MFSC协作委员会的会议;但他们不具有协作委员会的投票权。
第9节. 协作协调员
协作协调员应作为协作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条——董事(MFSC理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职责与规模。
协作委员会负责MFSC的总体政策和方向;日常运营职责则授权给协作协调员及各委员会。协作委员会必须批准预算,所有支出均须在预算范围内。根据第二条规定,协作委员会的投票成员人数上限为10人。
第2节 会议
协作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以完成其计划中概述的工作,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三节 合作委员会选举
在协作委员会9月份的会议上,选举新成员或现任成员连任将作为会议的首项议程。成员将由现任成员以多数票选举产生。
第4节 指定成员的席位
指定成员的代表应在协作委员会9月份的会议上确定。此类成员并非经选举产生,而是由其所代表的实体指派。
第五条 任期
所有协作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一年,可续任,并有资格连选连任。
第6条 法定人数
在会议开始时,协作委员会至少51%的有表决权成员必须到场,方可进行议事、提出动议或通过动议。
第七条 表决
具有表决权的成员见第二条。每位代表拥有一(1)票表决权。需经表决的议案须获得简单多数票方可通过。
第8条 书面决议
协作委员会会议上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通过书面决议的方式在无需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予以实施,该书面决议须由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成员中简单多数签署。除非书面决议中规定了不同的生效日期,否则该书面决议在所有相关成员签署后即生效。
第9条 通知
协作委员会的正式会议须至少提前五(5)天向每位协作委员会成员发出书面通知。
第10条 空缺
当协作委员会出现空缺时,主席可在协作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两周向现任协作委员会成员征集新成员提名。这些提名应随协作委员会例会通知一并发送给协作委员会成员,并在下次协作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表决。这些空缺将由新任成员填补至该协作委员会成员任期结束。
第11条 辞职
终止职务与缺席。从协作委员会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主席收到。 非指定成员若一年内无故缺席协作委员会会议三次,可因缺席过多而被免除协作委员会职务,但须在进行免职表决的会议召开前十(10)天通知该成员及其所代表的实体。该实体有权推荐该成员的替代人选。 若存在其他原因,经协作理事会剩余有表决权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可罢免该成员。若指定代表在协作理事会会议中无故缺席三次,将通知该指定代表所属的指定合作伙伴,以便该合作伙伴可指派另一名代表。
第四条 - 会议
第一节 会议
理事会可自行决定并召开会议。会议应在明尼苏达州境内或境外的任何由MFSC理事会指定的地点举行。MFSC主席或由3名MFSC理事会有表决权的成员组成的团体可召集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2节 通知
理事会会议的通知,应通过口头通知(提前四十八(48)小时)或书面通知(提前七(7)天)的方式,向所有有表决权的成员告知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除非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否则通知无需说明会议目的。 口头通知可通过电话或当面进行。书面通知可通过邮寄、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短信发送,或送达理事会记录中登记的各代表地址。若理事会已通过会议日程,或董事会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已在之前的董事会会议上公布,则无需另行通知。
第3节 通知的放弃
有表决权的成员可在会议之前、会议期间或会议之后,以书面、口头或出席会议的方式放弃对任何会议的通知。有表决权的成员出席会议即视为放弃对该会议的通知,除非董事在会议开始时以会议未依法召集或召开为由反对处理相关事务,且此后未参与会议。
第4节 电子会议
投票成员之间,或理事会指定的任何常设或特设委员会成员之间,通过任何能够使与会者在会议期间同时听到彼此声音的通讯方式举行的会议,只要该会议的通知与召开会议所需的通知相同,且参加会议的人数足以构成会议法定人数,即构成理事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 通过上述方式参与会议,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第五节 报酬
有表决权和无表决权的成员担任理事会成员期间不领取报酬,但可报销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或预算中载明的合理费用。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有表决权的成员以其他身份为MFSC服务并因此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五条 - 领导职务
第一条 官员及职责
协作委员会应设两名官员,包括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或两名联席主席。其任期为一年,经有表决权的成员批准后可连任,连任次数由协作委员会酌情决定。官员应于每年九月由协作委员会以多数票选举产生。
第2节 主席的职责
主席应定期召集协作委员会会议,制定会议议程,并作为MFSC代表参加亨内平县家庭与儿童联盟的活动。若主席无法主持协作委员会会议,则由副主席或执行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主持。
其他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 召集并主持会议;
- 根据需要签署文件;
- 定期与MFSC协调员及MFSC执行委员会成员保持沟通;
- 履行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职责。
第3条 副主席的职责
在主席缺席时,副主席将代行主席职责。
第四条 主席的罢免
只要理事会认为此举符合理事会的最佳利益,即可通过多数票决议罢免主席。
第五条 辞职
主席可随时向MFSC提交书面通知辞职。除非通知中指定了更晚的日期,否则辞职通知一经提交MFSC即告生效,无需接受。随后,理事会将任命新主席。
第6条 其他官员
理事会任命的任何其他官员,应履行理事会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7条 授权
除非理事会通过决议予以禁止,否则由董事会选举或任命的主席可书面将其职务的部分或全部职责和权力授权给其他人,并应注明授权的有效期限。
第六条 — 协作协调员
第一条。协作协调员应负责MFSC的日常运营
协作协调员应为MFSC财务部门的雇员或合同雇员
代理人,并应遵循相同的雇佣惯例,且应按照适用于该财务代理人其他处境相似的雇员的规定或所提供的福利待遇,享受相应的员工福利。尽管如此,协作委员会仍应负责协作协调员的选拔和解聘事宜。
第七条 - 委员会
第一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可由主席、副主席、一名或多名委员会或工作组主席、一名或多名指定合作伙伴代表以及协作协调员组成,其中协作协调员应以当然成员身份任职。 除修订《章程》和《细则》的权力外,执行委员会应拥有协作理事会的所有权力和职权,但须受协作理事会的指导和控制。若执行委员会对预算作出调整,该调整须在协作理事会下次例行会议上报告并获得批准。
第2节 其他委员会
理事会还可不时任命其他
设立其认为必要的委员会,并可规定此类委员会的职能和成员构成
其他委员会。
第八条 - 财务
第1节. 财政年度。
财政年度自7月1日起至6月31日止。
第2节. 财务代理机构
协作委员会负责选定财务代理机构。该财务代理机构须与亨内平县签署协议,并负责根据该协议管理MFSC的财务事务。
第三条 年报
年报应于五月会议期间提交给协作委员会,其中应列明收入、支出及待收款项。本组织的财务记录属于公开信息,应向会员、协作委员会成员及公众公开。
第4节. 预算
协作委员会负责批准马歇尔太空飞行中心(MSFC)的预算。
第5节. 票据的签署
财务代理机构应授权签署所有代表MFSC签发的票据、支票、汇票、合同及其他票据。财务代理机构应遵循公认的会计和审计原则。
第6条 会费、捐款、拨款或赠款
向MFSC缴纳的任何会费、捐款、拨款、遗赠或赠款,仅在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方可接受或收取。 基金余额应由理事会直接控制和管理。成员同意,一旦财务代理机构从基金余额中向任何社区合作伙伴拨付资金,该社区合作伙伴将负责管理这些资金,但资金的使用仍须遵循该社区合作伙伴提交并经理事会批准的计划。
第7条 审计
MFSC的财务记录将纳入财务代理机构进行的年度审计范围。根据理事会的指示,可进行额外审计,相关费用由理事会承担。
第九条——赔偿与行为准则
第1节. 赔偿责任
明尼苏达州金融服务委员会(MFSC)应按照现行或今后修订的《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17A.521条的规定,以该条允许的方式、在该条允许的情况下,并以该条允许的范围,就相关费用和责任向相关人员提供赔偿。
第2节 利益冲突
除符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17A.255条(无论现行版本或今后修订版本)的规定外,MFSC不得与理事会中具有表决权或无表决权的成员,或与MFSC及某组织之间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且该组织中具有表决权或无表决权的成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或持有重大财务利益。
第3节 行为准则
每位有表决权和无表决权的成员均应本着诚意履行其作为理事会成员的职责,其行为方式应符合该成员合理认为符合MFSC最佳利益的标准,并应尽到通常情况下处于类似职位且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的注意义务。
第10条——公众获取信息
MFSC的所有账簿和记录均应根据任何个人的要求予以查阅
向理事会主席提交,但员工或承包商的人事档案、涉及任何个人的机密记录,或其他受《明尼苏达州数据实践法》或有关私人或机密数据披露的其他法律约束的信息,除非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否则不得披露。 账簿和记录必须在财务代理人的办公室内于正常工作时间内查阅。查阅请求须提前十(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须经主席和/或其指定人员审核。
第11条——修订与杂项
第一条 修订
本章程可随时并不时经投票成员过半数赞成票予以修订;但须在理事会拟通过章程修订案的会议召开前,向每位投票成员发出会议通知及拟议修订案的书面通知,通知时间不得少于五(5)天,也不得超过三十(30)天。
第二条 机构间协议
MFSC机构间协议(有效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载有制定本章程所依据的运作原则和指导方针。 本章程第二条中提及的所有团体特此同意遵守该《机构间协议》。——章程结束。下签人玛格丽特·鲁基(Margaret Rookey),作为MFSC理事会联席主席,特此证明上述章程已于2013年1月18日被采纳为MFSC理事会的完整章程。
2005年1月6日修订版章程草案
修订并批准于2009年9月18日
新修订提案 2013年1月18日,2013年1月18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