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522 - 第九条性别非歧视、申诉程序与流程

I.宗旨

本政策的目的是确保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原因而被排除在任何学区计划或活动之外,或被剥夺任何学 区计划或活动的利益,或受到任何学区计划或活动的歧视。

II.总政策说明

  1. 本学区在其教育项目或活动中不因性别而歧视任何人,且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学区必须遵守这一非歧视原则。教育项目或活动中禁止歧视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招生和雇佣。本学区致力于营造一个没有性别歧视(包括性骚扰)的教育和工作环境。

  2. 学区禁止在其教育项目和活动中发生性骚扰行为。当学区实际知悉其教育项目或活动中针对美国境内某人的性骚扰行为时,应立即采取行动予以应对,且不得表现出蓄意漠视的态度。

  3. 本政策适用于在学区教育项目和活动中发生的、由学区雇员、学生或其他学校社区成员实施的性骚扰行为。 本政策不适用于在校园外、私人场合以及超出学区教育项目和活动范围发生的性骚扰。本政策不适用于在美国地理边界以外发生的性骚扰,即使该性骚扰发生在学区的教育项目或活动中。

  4. 任何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若对《第九条》及其相关规定、本政策或申诉程序有任何疑问,应与《第九条》协调员进行沟通。学区的首席《第九条》协调员及其候补人选已在学区网站上公布。

    仅涉及《第九条》及其相关规定的疑问,可咨询《第九条》协调员、美国教育部民权助理部长,或同时咨询二者。

  5. 本政策自2020年8月14日起生效,适用于2020年8月14日及之后发生的涉嫌违反本政策的行为。

三、定义

  1. “实际知情”是指学区《第九条》协调员或学区任何员工收到有关性骚扰或性骚扰指控的通知。仅基于替代责任或推定知情而推断出的知情,不足以构成实际知情。如果学区内唯一实际知情的官员是被投诉人,则不满足此标准。

  2. “投诉人”是指据称是《第九条》所指可能构成性骚扰行为的受害者。签署正式投诉的《第九条》协调员不属于投诉人,除非该协调员被指控是正式投诉中所描述行为的受害者。

  3.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日”或“天”指工作日(即学区办公室正常办公时间开放的日子,周一至周五,不包括州政府认定的节假日)。

  4. “蓄意漠视”是指在已知情况之下,其行为显然不合理。只有当学区针对性骚扰的应对措施在已知情况之下显然不合理时,才构成蓄意漠视。

  5. “教育项目或活动”是指学区对被投诉人以及性骚扰发生的情境均拥有实质性控制权的场所、活动或情形,包括在学区财产内或外开展的学区教育项目或活动。

  6. “正式投诉”是指由投诉人提交或由《第九条》协调员签署的文件,该文件指控被投诉人存在性骚扰行为,并要求学区对性骚扰指控展开调查。

    1. 投诉人提交的正式投诉必须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正式投诉必须包含投诉人的亲笔签名或电子签名,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投诉人即为提交正式投诉的人,并须亲自、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提交给《第九条》协调员。

    2. 正式投诉书应说明,在提交正式投诉时,投诉人正在参加或试图参加该学区的教育项目或活动,且该正式投诉正是针对该学区提出的。

  7. “非正式解决”是指无需经过全面调查和裁决即可解决正式投诉的方案。非正式解决可能涵盖多种冲突解决策略,包括调解或恢复性司法。

  8. “相关问题”和“相关证据”是指与正式投诉中提出的指控有关的问题、文件、陈述或信息。相关证据包括既能证明有罪又能证明无罪的证据。 关于投诉人性倾向或既往性行为的问题和证据不具有相关性,除非此类关于投诉人既往性行为的问题和证据旨在证明除被投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了投诉人指控的行为,或者此类问题和证据涉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既往性行为的具体事件,且旨在证明存在同意。

  9. “补救措施”是指在认定被投诉方负有责任后,旨在恢复或保障投诉人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措施。补救措施可包括构成支持性措施的同类个性化服务,但不必是非惩罚性或非纪律性的,也不必避免给被投诉方造成负担。

  10. “被投诉人”是指被举报实施了可能构成《教育修正案第九条》所定义的性骚扰行为的个人。

  11. “性骚扰”是指在学区教育项目或活动中发生、针对在美国境内的人员、基于性别而实施的以下三种不当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1. 学区雇员实施的“以利换利”式骚扰(即以个人参与不受欢迎的性行为为条件,提供学区的援助、福利或服务);

    2. 任何不受欢迎的行为,若被合理的人视为严重、普遍且客观上具有冒犯性,以致剥夺某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或

    3. 任何性侵犯(定义见《克莱里法案》,《美国法典》第20编第1092(f)(6)A(v)条)、约会暴力、家庭暴力或跟踪骚扰(定义见《反妇女暴力法》,《美国法典》第34编第12291条)的案例。

  12. “支持性措施”是指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提供的、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个性化服务,该服务应具备以下特征:在合理范围内可获得、不具惩罚性、不具纪律处分性质、不会给另一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且旨在确保平等的教育机会、保障安全并遏制性骚扰。 支持性措施可包括心理咨询、延长截止日期或其他与课程相关的调整、修改工作或上课时间表、经修订的《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1条所定义的替代性教育服务、双方之间相互限制接触、变更工作地点、休假、加强对学区建筑物或财产特定区域的安全保障和监控,以及其他类似措施。

  13. “《第9条》相关人员”指任何处理、参与或协助学区应对性骚扰举报或正式投诉的人员,包括协助非正式解决的人员。以下人员被视为《第9条》相关人员:

    1. “《第九条》协调员”是指学区的一名雇员,负责协调学区为遵守并履行《第九条》规定的责任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第九条》协调员负责作为各方的主要联络人,并确保各方获得根据本政策及申诉程序应享有的所有通知、证据、报告和书面裁决。《第九条》协调员还负责有效实施任何支持性措施或补救措施。 第九条协调员在管理申诉程序时,必须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见。对于涉及学生或教职员工的争议和投诉,总法律顾问和人力资源执行总监将担任第九条协调员。

    2. “调查员”是指负责调查正式投诉的人员。正式投诉的调查员不得与裁决人或上诉裁决人系同一人员。除非情况另有要求且第九条协调员提出建议,学区应指定并聘请一名专业人士、第三方个人或机构担任第九条投诉的调查员。

    3. “裁决人”是指在调查结束后就责任问题作出裁决的人员。裁决人不得与《第九条》协调员、调查员或上诉裁决人系同一人。若总法律顾问兼人力资源执行总监在处理某项投诉时兼任《第九条》协调员,则由人力资源总监担任裁决人;反之亦然。

    4. “上诉裁决人”是指负责审议并裁决关于责任认定及正式投诉驳回决定的上诉事宜的人员。上诉裁决人不得与《第九条》协调员、调查员或裁决人由同一人担任。对于根据本政策提出的全部投诉,学监应担任上诉裁决人。

    5. 学区总监可将本政策规定由特定学区雇员履行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条协调员、调查员、裁决者、上诉裁决者及非正式解决程序协调员的职能)授权给任何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且该授权可由总监随时撤销。 学区亦可酌情任命非学区雇员的合格人员履行本政策规定的任何职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员、裁决者、上诉裁决者及非正式解决程序协调员。

四、申诉程序的基本要求

  1. 公平对待

    1. 学区应公平对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但是,在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支持措施方面,并不要求做到完全平等或对等。

    2. 在完成此申诉程序且认定被申诉人负有责任之前,学区不会对被申诉人实施任何纪律处分,也不会采取任何其他不属于支持性措施的行动。

    3. 一旦认定被投诉方负有责任,学区将向投诉人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

  2. 客观公正的投诉评估

    1. 第九条相关人员,包括第九条协调员、调查员、裁决者及上诉裁决者,应避免存在利益冲突或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普遍存在或针对特定投诉人、被投诉人存在偏见。

    2. 在整个申诉过程中,第九条事务人员将客观评估所有相关证据,无论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并应避免仅基于当事人作为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证人的身份来判断其可信度。

  3. 《第九条》相关人员将推定被投诉人无需对所指控的行为负责,直至申诉程序结束时作出责任认定。

  4. 保密性

    学区将对任何就性别歧视提出报告或投诉的个人身份予以保密,包括任何就性骚扰提出报告或提交正式投诉的个人、任何投诉人、任何被举报为性别歧视实施者的个人、任何被投诉人以及任何证人,但《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FERPA)、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FERPA的法规、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32条、《联邦法规汇编》第34编第99部分所规定的州法律,或法律另有要求,或为履行《联邦法规汇编》第34编 第106部分的目的,包括据此进行的任何调查、听证或司法程序(即,学区维护保密性的义务不应妨碍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获取其有权获得的关于调查记录和责任认定的信息)。

  5. 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获得陪同人员的权利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有权在申诉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所有会议和调查访谈)自费聘请其选择的顾问提供协助。该顾问可以是律师,但并非必须是律师。 一般而言,在申诉程序的任何阶段,顾问均不得代表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发言、代替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出庭、作为证人出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参与。

    如有必要,身患残疾的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可在整个申诉过程中(包括所有会议和调查访谈)获得一名辅助人员的协助。 陪同人员可以是朋友、家庭成员,或任何并非潜在证人的个人。在申诉程序的任何阶段,陪同人员均不得为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发言或代其发言,不得代替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出席,不得作为证人参与,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参与。

  6. 通知

    学区将向受邀或预计出席的任何一方发送关于调查访谈或会议的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将包含会议或访谈的日期、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目的,并会提前发出,以便相关方有充足时间做好参与准备。

  7. 整合

    如果性骚扰指控源于同一事实或情况,学区可酌情合并处理针对多名被投诉人的正式投诉,或由多名投诉人针对一名或多名被投诉人提出的正式投诉,或由一方针对另一方提出的正式投诉。

  8. 证据

    1. 在申诉程序中,学区不得要求、允许、依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构成或旨在披露受法律认可的特权保护的信息的问题或证据,除非享有该特权的人已放弃该特权。

    2. 除非学区获得当事人的自愿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查阅、考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当事人的医疗、心理及类似治疗记录。

  9. 举证责任

    1. 收集证据的责任和举证责任应由学区承担,而非由当事人承担。

    2. 对于所有正式的性骚扰投诉,包括当学区雇员是被投诉人时,申诉程序应采用“证据优势”标准(即判断被投诉人实施性骚扰的可能性是否大于不实施的可能性)。

  10. 时间线

    1. 任何非正式解决程序必须在各方同意参与该非正式程序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内完成。

    2. 针对责任认定或驳回正式投诉的决定提出的上诉,必须在责任认定或驳回决定送达各方之日起五(5)日内由学区收到。

    3. 对责任认定或解雇决定的任何上诉,将在学区收到上诉之日起三十(30)个日历日内作出裁决。

    4. 学区将力争在收到正式投诉之日起120个日历日内完成申诉程序,包括任何上诉。

    5. 尽管学区力求遵守上述时限,但在每种情况下,学区均可基于正当理由延长时限。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指控的复杂性;被指控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涉及的当事人、证人数量及其他证据类型(例如法医证据); 相关方、顾问、证人及证据(例如法医证据)的配合情况;同时进行的执法活动;学区期间的节假日、假期或其他停课安排;对语言协助或残疾人便利措施的需求;以及/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

  11. 潜在补救措施与纪律处分

    1. 在确定责任归属后,学区可向投诉人提供的补救措施以及可能对被投诉人施加的纪律处分包括以下内容: 心理辅导、延长截止日期或其他与课程相关的调整、修改作业或课程表、对双方接触的相互或单方面限制、变更工作地点、休假、对学区建筑物或财产特定区域的监控、警告、停学、停课、开除、转学、补救措施、解雇或开除。

    2. 如果裁决人认定学生被投诉人违反了本政策,裁决人将建议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纪律处分/后果。第九条协调员将把建议的补救措施通知学监,以便授权管理人员能够审议该建议,并根据《政策506——学生纪律》实施适当的补救措施。 对学生被调查人的纪律处分必须符合《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解雇法》、《残疾人教育改进法》(IDEA)和/或《1972年康复法》第504条的适用规定,以及各自的实施条例。

五、举报禁止行为

  1. 任何认为自己遭受了非法性别歧视或性骚扰的学生,或任何知悉可能构成针对学生非法性别歧视或性骚扰行为的人(包括学生的家长),均应尽快向《第九条》协调员报告相关指控。

  2. 学区任何员工若亲身经历、确知或目睹了非法性别歧视(包括性骚扰),或以其他方式获悉非法性别歧视(包括性骚扰)的情况,必须立即向《第九条》协调员报告相关指控,且不得对报告或指控进行筛选或调查。

  3. 任何时候均可举报非法性别歧视或性骚扰行为,包括非工作时间;举报可通过当面、邮寄、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具体请使用《第九条》协调员的联系方式。此外,只要能确保《第九条》协调员收到举报人的口头或书面举报,也可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4. 性骚扰可能同时构成违反本政策及刑事法律的行为。若被指控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学区可向执法机构报告该行为。学区鼓励投诉人立即向警方举报犯罪行为。

六、第九条协调员的初步应对与评估

  1. 当《第九条》协调员收到举报时,应立即以保密方式联系投诉人,讨论可提供的支持措施,考虑投诉人对支持措施的意愿,告知投诉人无论是否提交正式投诉均可获得支持措施,并向投诉人说明提交正式投诉的流程。

  2. 无论投诉人是否决定提出正式投诉,学区都将向其提供支持性措施。学区必须对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提供的任何支持性措施予以保密,但前提是这种保密措施不会妨碍学区提供相关支持性措施的能力。《第九条》协调员负责协调支持性措施的有效实施。

  3. 如果投诉人不愿提交正式投诉,学区将不会对相关指控展开调查,除非《第9条》协调员认定,鉴于已知情况,在投诉人本人意愿之外签署正式投诉以启动调查的做法并非明显不合理。

  4. 收到正式投诉后,学区必须向已知相关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该正式投诉事宜,并给予充分时间准备答复,方可进行任何初步面谈。该书面通知必须包含:

    1. 有关性骚扰的指控,包括当时已知的充分细节、涉事人员的身份(如已知)、据称构成性骚扰的行为,以及据称发生事件的日期和地点(如已知);

    2. 声明称,被申诉人被推定对所指控的行为不负责任,且关于责任归属的裁定将在申诉程序结束时作出;

    3. 一份声明,说明各方可自行选择顾问,该顾问可以是律师,但并非必须是律师;

    4. 声明:各方可查阅并审查根据本政策收集的证据;

    5. 一份声明,告知各方任何禁止明知故作虚假陈述或明知故提交虚假信息的行为准则条款;以及

    6. 本政策的副本。

七、正式投诉审理期间被投诉方的地位

  1. 紧急撤离一名学生

    1. 学区可在责任认定作出前,基于紧急情况将涉事学生排除在学区教育项目或活动之外,若出现以下情形:

      1. 该学区开展个性化的安全与风险分析;

      2. 学区认定,性骚扰指控所引发的、对任何学生或其他个人的身体健康或安全构成的直接威胁,足以成为将涉事学生移出校内的理由;以及

      3. 如果学区认定涉事学生构成此类威胁,将通知该学生,且该学生在被紧急移出后将有机会立即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在决定是否采取紧急移出措施时,第九条协调员应参考学区相关政策,包括《政策506——学生纪律》。 学区在对特殊教育学生或《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所涉学生采取紧急移除措施前,必须考虑《残疾人教育法》及《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的适用要求。

  2. 员工行政休假

    在正式投诉的申诉程序进行期间,学区可将非学生雇员置于行政休假状态。此类休假通常为带薪休假,除非根据法律要求,且情况确有正当理由,方可安排无薪休假。学区在解雇符合资格的残疾人之前,必须考虑《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及《美国残疾人法案》的相关规定。

八、对正式投诉的非正式解决

  1. 在确定责任归属之前,学区可酌情提出并协助进行非正式解决,但仅限于学区已收到正式投诉之后。

  2. 学区不得将放弃对性骚扰正式投诉进行正式调查和裁决的权利,作为入学或继续就读、受雇或继续受雇,或享有任何其他权利的条件。

  3. 非正式解决程序不得用于处理关于学区雇员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的指控。

  4. 未经双方同意,学区不会启动非正式解决程序,并将征得双方自愿的书面同意。 学区将向双方提供书面通知,其中载明相关指控、非正式解决程序的要求(包括在何种情况下该程序将阻止双方就同一指控提起正式投诉)、双方退出非正式解决程序的权利,以及参与非正式解决程序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将保留或可能共享的记录。

  5. 在同意任何解决方案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权退出非正式解决程序,并就正式投诉恢复申诉程序。

第九章 驳回正式投诉

  1. 根据联邦法律,若正式投诉中指控的行为(或其部分内容)存在以下情形,学区必须驳回《第九条》投诉(或其部分内容):

    1. 即使事实得到证实,也不符合性骚扰的定义;

    2. 未发生在该学区的教育项目或活动中;或

    3. 该事件并非针对在美国境内的某人。

  2. 学区可酌情驳回正式投诉或其中所载指控,若:

    1. 投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九条》协调员,表示希望撤回正式投诉或其中所载的指控;

    2. 该被调查人已不再是该学区的学生或雇员;或者

    3. 由于特定情况,学区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作出裁决。

  3. 学区应向双方发出解雇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载明解雇理由。

  4. 正式投诉或其部分内容被驳回,并不妨碍学区以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相关行为。若教师在不当行为调查期间辞职,学区有义务向教师执照与标准委员会(PELSB)报告该教师姓名。

X. 对正式投诉的调查

  1. 如果学区收到正式投诉,学区将指派或指定一名调查员对正式投诉中提出的指控进行调查。

  2. 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学区决定对投诉人或被投诉人进行调查,而这些指控未包含在提供给当事方的正式投诉书面通知中,则学区必须将这些新增指控通知已知的当事方。

  3. 当某一方受邀或被要求参加调查访谈时,调查员将与《第9条》协调员协调,向该方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调查访谈的日期、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目的,并预留充足时间供该方做好准备。

  4.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员必须为各方提供平等的机会,以便其安排证人接受询问,包括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并提交其他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

  5. 在调查报告完成之前,调查员将通过《第9条》协调员,向各方及其顾问(如有)提供平等的机会,查阅与指控直接相关的任何证据。 证据应以电子版或纸质版形式提供,并应包括所有相关证据、学区在作出责任认定时不打算依据的证据,以及无论来自当事人还是其他来源的任何有罪或无罪证据。各方将有十(10)天时间提交书面答复,调查员将在完成调查报告前予以考虑。

  6. 调查员将撰写一份书面调查报告,公正地概括相关证据。调查报告可包含对证人可信度的评估,且该评估不应基于当事人作为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证人的身份。学区将在作出责任认定前至少十(10)天,以电子版或纸质版形式向各方及其顾问(如有)发送报告副本,供其审阅并提交书面答复。

十一、关于责任的认定

  1. 在学区向双方发送调查报告后,且在学区就责任问题作出裁决之前,裁决人必须给予各方机会,使其能够提交书面形式的相关问题,以便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证人提出。

  2. 裁决人必须将各方提交的相关问题提供给被提问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证人,随后将答复提供给各方,并允许各方提出有限的补充追问。

  3. 决策者必须向提出问题的方说明,若因问题不相关而决定将其排除,则须对此作出解释。

  4. 当问答环节结束时,决策者必须就责任问题作出书面裁定,该裁定须依据优势证据标准对正式投诉所涉事实及情况进行判定。书面责任裁定须包含以下内容:

    1. 确定可能构成性骚扰的指控;

    2. 描述从收到正式投诉到作出裁决期间采取的程序步骤,包括向各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对各方及证人的询问、现场勘查,以及用于收集其他证据的方法;

    3. 支持该决定的事实认定;

    4. 关于学区行为准则如何适用于本案事实的结论;

    5. 针对每一项指控的结果说明及其依据,包括对责任归属的认定、学区对被投诉人施加的任何纪律处分,以及学区是否将向投诉人提供旨在恢复或保障其平等参与受助方教育项目或活动的补救措施;以及

    6. 学区关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起上诉的程序及允许的依据,以及必须提出上诉的截止日期。

  5. 在确定适当的纪律处分时,决策者应考虑相关情况、行为的性质、以往的事件或过去及持续的行为模式、相关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被指控事件发生的背景。

  6. 必须同时向各方提供书面责任认定书。

  7. 《第九条》协调员负责确保各项补救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8. 责任认定在下列日期之一成为最终决定:若提出上诉,则为学区向各方提供上诉结果书面决定之日;若未提出上诉,则为上诉不再被视为及时的日期。

第十二章 上诉

  1. 学区应基于以下理由,为各方提供就责任认定或学区驳回正式投诉及其中任何指控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

    1. 影响案件结果的程序瑕疵(例如,与既定程序存在实质性偏差);

    2. 在作出责任认定或驳回决定时无法合理获得的新证据,且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结果;以及

    3. 第九条协调员、调查员或裁决人存在利益冲突,或对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无论是总体而言还是针对具体个人)抱有偏见,从而影响了该事项的处理结果。

  2. 如果学区及时收到上诉通知,学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已收到上诉,指派或指定上诉裁决人,并给予各方合理且平等的机会,以提交书面陈述,支持或质疑该裁决结果。

  3. 在审阅各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后,上诉裁决人必须作出书面裁决,说明上诉的结果及作出该结果的理由。

  4. 必须同时向各方当事人提供载有上诉裁决结果的书面裁决书。

  5. 上诉裁决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除上诉程序外,不得再进行任何复审。

十三、禁止报复

  1. 学区或任何其他人员均不得出于以下目的对任何个人进行恐吓、威胁、胁迫或歧视:干扰《第九条》、其实施条例或本政策所保障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或因该个人根据本政策进行了举报或投诉、作证、协助、参与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参与调查、程序或听证会。 恐吓、威胁、胁迫或歧视,包括针对个人提出不涉及性别歧视或性骚扰但源于与性别歧视报告或投诉、或性骚扰报告或正式投诉相同事实或情况的行为准则违规指控,若其目的是为了干扰《第9条》、其实施条例或本政策所保障的任何权利或特权,则构成报复。 因某人举报性骚扰、提出正式投诉或参与调查而对其进行报复,构成违反本政策的行为,可能导致纪律处分/后果和/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

  2. 任何人均可按照本政策所述方式提交报告或正式投诉,指控存在报复行为,此类投诉将与其他性骚扰或性别歧视投诉一样得到处理。

  3. 根据本政策,在申诉程序中因恶意作出实质性虚假陈述而指控个人违反学区政策的行为,不构成报复。但需明确:仅凭责任认定本身不足以判定任何一方存在恶意作出实质性虚假陈述的行为。

十四、培训

  1. 学区应确保第九条相关人员接受适当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1. 《第九条》对性骚扰的定义;

    2. 学区教育项目或活动的范围;

    3. 如何开展调查及申诉程序、上诉程序以及非正式解决程序(如适用);

    4. 如何公正地履行职责,包括避免对争议事实预先定论、避免利益冲突以及避免偏见;

    5. 针对决策者,开展关于问题与证据相关性的培训,包括在何种情况下关于投诉人先前性行为的问题和证据不具相关性;以及

    6. 针对调查人员,提供与工作相关的培训,包括如何撰写能公正概括相关证据的调查报告。

  2. 培训材料不得依赖性别刻板印象,并必须促进对正式投诉进行公正的调查和裁决。

  3. 用于培训《第九条》相关人员的材料必须发布在学区的网站上。如果学区没有网站,则必须应要求提供培训材料供公众查阅。

十五、政策的宣传

  1. 本政策应向所有学生、学生家长/监护人、学区员工及员工工会公开。

  2. 学区应在其网站上以及向家长、员工、学生、工会或申请者提供的每份手册中,醒目地公布《第九条》协调员的姓名,包括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和工作电子邮箱地址。

  3. 学区必须向以下人员提供以下信息:入学及就业申请者、学生、中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雇员,以及与学区签订集体谈判协议的所有工会:

    1. 第九条协调员的姓名或职务、办公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

    2. 请注意,该学区在其运营的教育项目或活动中不因性别而歧视任何人,且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该学区不得进行此类歧视;

    3. 声明指出,教育项目或活动中不得歧视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招生和就业,关于《第九条》适用问题的咨询可向《第九条》协调员、美国教育部民权助理部长或两者同时提出;以及

    4. 本政策所载的学区申诉程序及申诉流程通知,包括如何举报或提交性别歧视投诉、如何举报或提交性骚扰正式投诉,以及学区将如何予以回应。

十六、记录保存

  1. 学区必须建立并保存长达七个日历年的记录,内容涵盖针对性骚扰报告或正式投诉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任何支持性措施)。对于每起事件,学区必须记录:

    1. 学区得出其对报告或正式投诉的回应并非蓄意漠视这一结论的依据;

    2. 学区为恢复或保障学生平等参与学区教育项目或活动的机会而采取的措施;以及

    3. 如果学区未向投诉人提供支持性措施,则必须记录在已知情况下,此类处理方式为何不构成明显不合理。此类记录必须保存七年。

    4. 对某些依据或措施的记录,并不限制接收方日后提供进一步说明或详细说明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2. 学区还必须将下列记录保存七年:

    1. 每项性骚扰调查,包括对责任的认定、对被投诉人施加的任何纪律处分,以及为恢复或保障投诉人平等参与受助方教育项目或活动的权利而向其提供的任何补救措施;

    2. 任何上诉及其结果;

    3. 任何非正式决议及其结果;以及

    4. 用于培训第九条事务专员的所有材料。

交叉引用:    
政策编号534:平等教育机会
政策第427号:骚扰与暴力
政策编号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政策编号521:学生残疾非歧视政策
 
审阅日期:2020年11月19日
通过日期:2020年12月3日
审阅日期:2021年10月28日
批准日期: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