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522 - 第九条性别非歧视、申诉程序与流程
一、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确保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原因而被排除在任何学区计划或活动之外,或被剥夺任何学 区计划或活动的利益,或受到任何学区计划或活动的歧视。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 学区在其教育项目或活动中不因性别而歧视,并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杜绝此类歧视行为。该项禁止歧视的要求延伸至招生和雇佣领域。学区致力于维护一个免受性别歧视(包括性骚扰)的教育与工作环境。
- 学区禁止在其教育项目和活动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当学区实际知悉其教育项目或活动中针对美国境内个人的性骚扰行为时,应及时作出回应,且不得采取蓄意漠视的态度。
- 本政策适用于学区教育项目及活动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且行为人须为学区雇员、学生或其他学校社区成员。 本政策不适用于发生在校外场所、私人场合且超出学区教育项目及活动范围的性骚扰行为。本政策亦不适用于发生在美国地理边界之外的性骚扰行为,即使该行为发生于学区教育项目或活动中。
- 任何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若对《第九条》及其条例的适用、本政策及申诉流程存在疑问,应与《第九条》协调员进行沟通。学区主要《第九条》协调员及其替代人选信息详见学区官网:
仅涉及《第九条》及其条例的疑问可向《第九条》协调员、美国教育部民权助理部长或两者同时提出。
- 本政策自2020年8月14日起生效,适用于2020年8月14日及之后发生的涉嫌违反本政策的行为。
三、定义
- "实际知情"指向学区第九条协调员或学区任何雇员通报性骚扰行为或性骚扰指控。仅基于替代责任或推定通知而推断出的知情不足以构成实际知情。当学区唯一实际知情的官员仅为被诉方时,该标准即未满足。
- "投诉人"指被指控为第九条规定性骚扰行为受害者的人员。签署正式投诉的第九条协调员不视为投诉人,除非该协调员被指控为正式投诉所述行为的受害者。
- "天"或"天数"指的是,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均指工作日(即学区办公室正常营业时间开放的日子,周一至周五,不含州政府认可的法定节假日)。
- "蓄意漠视"意指在已知情境下明显不合情理。学区仅在应对性骚扰时,其处理方式在已知情境下明显不合情理时,才构成蓄意漠视。
- "教育项目或活动"指学区对被投诉人及性骚扰发生环境均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场所、事件或情形,包括发生在学区财产内外的学区教育项目或活动。
- "正式投诉"指由投诉人提交或经第九条协调员签署的文件,该文件指控被投诉人实施性骚扰,并要求学区对性骚扰指控展开调查。
- 投诉人提交的正式投诉必须为实体文件或电子提交形式。该正式投诉须包含投诉人的实体或数字签名,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投诉人即为提交正式投诉之人,并须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至第九条协调员处。
- 正式投诉须声明:在提交正式投诉之时,投诉人正在参与或试图参与该学区(即受理投诉的学区)的教育项目或活动。
- 投诉人提交的正式投诉必须为实体文件或电子提交形式。该正式投诉须包含投诉人的实体或数字签名,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投诉人即为提交正式投诉之人,并须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至第九条协调员处。
- "非正式解决"指无需全面调查和裁决即可解决正式投诉的方案。非正式解决可能涵盖多种冲突解决策略,包括调解或恢复性司法。
- "相关问题"和"相关证据"是指与正式投诉中提出的指控有关的问题、文件、陈述或信息。相关证据包括既能证明有罪又能证明无罪的证据。 关于投诉人性取向或既往性行为的问题及证据不具相关性,除非此类问题及证据旨在证明投诉人所指控行为系由被投诉人以外的他人实施,或该问题及证据涉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既往性行为的具体事件且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合意。
- "补救措施"指在认定被投诉方负有责任后,为恢复或保障投诉方平等接受教育权利而采取的行动。补救措施可包含构成支持性措施的同类个性化服务,但不必采取非惩罚性或非纪律性手段,亦无需避免给被投诉方造成负担。
- "被指控者"指被举报实施可能构成《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所指性骚扰行为的个人。
- "性骚扰"指在学区教育项目或活动中基于性别实施的下列三类不当行为之一,且行为对象位于美国境内:
- 学区雇员实施的对价性骚扰(即以个人参与不受欢迎的性行为为条件,提供学区的援助、福利或服务);
- 指合理人士会认为其严重、普遍且客观上具有冒犯性,以致剥夺个人平等受教育机会的不受欢迎行为;或
- 任何性侵犯行为(依据《克莱里法案》定义,见《美国法典》第20编第1092(f)(6)A(v)条)、约会暴力、家庭暴力或跟踪骚扰行为(依据《反暴力侵害妇女法案》定义,见《美国法典》第34编第12291条)。
- 学区雇员实施的对价性骚扰(即以个人参与不受欢迎的性行为为条件,提供学区的援助、福利或服务);
- "支持性措施"指为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提供的个性化服务,该服务应免费提供,且需满足以下条件:合理可得、非惩罚性、非纪律性、对另一方不构成不合理负担,并旨在保障平等教育机会、维护安全环境及遏制性骚扰行为。 支持性措施可包括心理咨询、延长截止期限或其他课程相关调整、工作或课程时间表调整、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1条(经修订)定义的替代性教育服务、当事人间相互限制接触、工作地点变更、休假安排、加强学区建筑或财产特定区域的安全监控及其他类似措施。
- 《第九条》相关人员指任何处理、参与或协助学区应对性骚扰报告或正式投诉的人员,包括协助非正式解决的人员。以下人员均被视为《第九条》相关人员:
- "第九条协调员"指学区内负责统筹协调学区履行第九条规定义务的员工。该协调员需作为各方主要联络人,确保各方获得本政策及申诉程序所规定的所有通知、证据、报告及书面裁决。第九条协调员还负责有效实施各项支持性措施或补救方案。 第九条协调员在管理申诉程序时必须避免利益冲突与偏见。涉及学生或持证教职员工的争议与投诉,由人力资源执行总监担任第九条协调员;涉及非持证员工的争议,则由人力资源协调员担任第九条协调员。
- "调查员"指负责调查正式投诉的人员。正式投诉的调查员不得与裁决者或上诉裁决者为同一人。除非情况特殊且第九条协调员提出建议,否则学区应指定并聘请专业第三方个人或机构担任第九条投诉的调查员。
- "决策者"指在调查结束后就责任问题作出裁定的个人。决策者不得与第九条协调员、调查员或上诉决策者为同一人。若人力资源执行总监在处理投诉时兼任第九条协调员,则人力资源协调员将担任决策者;反之亦然。
- "上诉裁决人"指负责审议并裁决责任认定决定及正式投诉驳回决定的上诉事项之人。上诉裁决人不得与第九条协调员、调查员或裁决人为同一人。对于本政策项下产生的所有投诉,校长应担任上诉裁决人。
- 学区总监可将本政策规定由特定学区雇员履行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条协调员、调查员、裁决者、上诉裁决者及非正式解决程序协调员的职能)授权给任何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且该授权可由总监随时撤销。 学区亦可酌情任命非学区雇员的合格人员履行本政策规定的任何职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员、裁决者、上诉裁决者及非正式解决程序协调员。
- "第九条协调员"指学区内负责统筹协调学区履行第九条规定义务的员工。该协调员需作为各方主要联络人,确保各方获得本政策及申诉程序所规定的所有通知、证据、报告及书面裁决。第九条协调员还负责有效实施各项支持性措施或补救方案。 第九条协调员在管理申诉程序时必须避免利益冲突与偏见。涉及学生或持证教职员工的争议与投诉,由人力资源执行总监担任第九条协调员;涉及非持证员工的争议,则由人力资源协调员担任第九条协调员。
四、申诉程序的基本要求
- 公平对待
- 学区应公平对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但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支持性措施,无需达到平等或对等标准。
- 学区在完成此申诉程序且被申诉人被认定负有责任之前,不得对其实施任何纪律处分或采取任何其他不构成支持性措施的行动。
- 3. 只要被投诉人被认定负有责任,学区将随时向投诉人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
- 学区应公平对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但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支持性措施,无需达到平等或对等标准。
- 客观公正的投诉评估
- 第九条相关人员,包括第九条协调员、调查员、裁决者及上诉裁决者,应避免存在利益冲突或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整体或具体个案产生偏袒或歧视。
- 在整个申诉过程中,第九条事务专员将客观评估所有相关证据(包括指控性证据与开脱性证据),并避免仅基于当事人作为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证人的身份来判定其可信度。
- 第九条相关人员,包括第九条协调员、调查员、裁决者及上诉裁决者,应避免存在利益冲突或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整体或具体个案产生偏袒或歧视。
- 第九条事务处理人员将推定被申诉人对所指控行为不负有责任,直至申诉程序结束时作出责任认定。
- 保密性
学区将对任何举报或投诉性别歧视的个人身份予以保密,包括:举报或正式投诉性骚扰的个人、投诉人、被举报实施性别歧视的个人、被投诉人及证人。但《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FERPA)、 20 U.S.C. § 1232g,或FERPA法规,以及明尼苏达州法规§ 13.32 34 C.F.R. Part 99所允许的情况,或法律要求的情况,或为执行34 C.F.R. 第106部分规定之目的(包括据此开展的任何调查、听证或司法程序),即学区保密义务不得损害或影响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依法获取调查记录及责任认定相关信息的权利)。
- 聘请顾问的权利;支持人员的权利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都有权自费聘请其选择的顾问,在申诉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所有会议和调查访谈)提供协助。该顾问可以是律师,但并非必须是律师。 通常情况下,顾问不得在申诉程序任何阶段代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发言、代替其出庭、作为证人参与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参与。
残疾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如需此类便利措施,可在申诉程序全程(包括所有会议及调查访谈)获得支持人员的协助。 支持人员可为朋友、家庭成员或任何非潜在证人身份的个人。在申诉程序的任何阶段,支持人员均不得代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发言、代替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出庭、以证人身份参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直接参与。
- 通知
学区将向受邀或预期参与的各方发送书面通知,告知任何调查访谈或会议事宜。书面通知将包含会议或访谈的日期、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目的,并确保提前通知以便各方有充足时间准备参与。
- 合并处理
学区可酌情合并处理涉及多名被投诉人的性骚扰指控,或由多名投诉人针对一名或多名被投诉人的指控,或由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的指控——前提是这些性骚扰指控源于相同事实或情形。
- 证据
- 在申诉程序中,学区不得要求、允许、依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构成或寻求披露受法律认可特权保护的信息的问题或证据,除非该特权的持有者已放弃该特权。
- 学区不得访问、考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当事人的医疗、心理及类似治疗记录,除非学区获得该当事人自愿签署的书面同意。
- 在申诉程序中,学区不得要求、允许、依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构成或寻求披露受法律认可特权保护的信息的问题或证据,除非该特权的持有者已放弃该特权。
- 举证责任
-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应由学区承担,而非由当事人承担。
- 申诉程序应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即被申诉人实施性骚扰的可能性是否大于未实施的可能性)处理所有正式性骚扰投诉,包括学区雇员作为被申诉人的情况。
-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应由学区承担,而非由当事人承担。
- 时间线
- 任何非正式解决程序必须在各方同意参与该程序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内完成。
- 对责任认定或驳回正式投诉决定的上诉,必须在责任认定或驳回决定送达各方之日起五(5)日内提交至学区。
- 对责任认定或驳回决定提出的任何上诉,将在学区收到上诉之日起三十(30)个日历日内作出裁决。
- 学区将在收到正式投诉之日起120个日历日内,力求完成申诉程序(包括任何上诉)。
- 尽管学区力求遵守上述时间安排,但每项案件中,学区均可因正当理由延长处理时限。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指控的复杂性;涉嫌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及范围;涉及的当事人、证人数量及其他证据类型(如法医证据); 相关方、顾问、证人及证据(如法医证据)的可获取性;同时进行的执法活动;学区假期、休假或其他停课期间;语言协助或残疾人便利措施的需求;以及/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
- 任何非正式解决程序必须在各方同意参与该程序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内完成。
- 潜在补救措施与纪律处分
- 以下是学区在确定责任后可能向投诉人提供的补救措施范围,以及可能对被投诉人施加的纪律处分: 心理辅导、延长截止期限或其他课程相关调整、修改作业或课程安排、对当事人之间接触实施双向或单向限制、变更工作地点、停职休假、监控学区建筑或财产的特定区域、警告、停学、停课、开除、转学、补救措施、终止或解雇。
- 若决策者认定学生被投诉人违反本政策,将建议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包括纪律处分/后果。第九条协调员将向学监通报建议措施,以便授权管理人员依据《政策506——学生纪律》审议建议并实施相应补救措施。 对学生被投诉人的纪律处分须符合《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解雇法》、《残疾人教育改进法案》(IDEA)及/或《1972年康复法案》第504条款的适用规定及其配套实施条例。
- 以下是学区在确定责任后可能向投诉人提供的补救措施范围,以及可能对被投诉人施加的纪律处分: 心理辅导、延长截止期限或其他课程相关调整、修改作业或课程安排、对当事人之间接触实施双向或单向限制、变更工作地点、停职休假、监控学区建筑或财产的特定区域、警告、停学、停课、开除、转学、补救措施、终止或解雇。
V. 禁止行为的报告
- 任何认为自己遭受非法性别歧视或性骚扰的学生,或任何知悉可能构成对学生非法性别歧视或性骚扰行为的人员(包括学生家长),均应尽快向第九条协调员报告相关指控行为。
- 学区任何员工若亲身经历、确切知晓或目睹非法性别歧视(包括性骚扰),或以其他方式获悉非法性别歧视(包括性骚扰)行为,必须立即向第九条协调员报告相关指控,不得对报告或指控进行筛选或调查。
- 任何关于非法性别歧视或性骚扰的举报均可随时提交,包括非工作时间,且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亲临现场、邮寄信件、拨打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至第九条协调员的联系方式。此外,通过任何其他能使第九条协调员收到举报人书面或口头报告的方式亦可提交举报。
- 性骚扰可能同时构成违反本政策及刑事法律的行为。若被指控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学区可向执法机构报告该行为。学区鼓励投诉人立即向警方举报犯罪行为。
VI. 第九条协调员的初步响应与评估
- 第九条协调员收到报告后,应立即以保密方式联系投诉人,讨论可提供的支持性措施,考虑投诉人对支持性措施的意愿,告知投诉人无论是否提交正式投诉均可获得支持性措施,并向投诉人说明提交正式投诉的流程。
- 无论投诉人是否决定提出正式投诉,学区均将为其提供支持性措施。学区必须对投诉人或被投诉人获得的任何支持性措施予以保密,但此类保密措施不得妨碍学区提供支持性措施的能力。第九条协调员负责协调支持性措施的有效实施。
- 若投诉人不愿提交正式投诉,学区将不予调查相关指控,除非第九条协调员认定:在已知情况下,强制签署正式投诉以启动调查的行为并非明显不合情理。
- 收到正式投诉后,学区必须向已知相关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该正式投诉事宜,并给予充分时间准备答复,方可进行任何初步面谈。该书面通知必须包含:
- 性骚扰指控,包括当时已知的充分细节、事件相关方身份(如已知)、据称构成性骚扰的行为,以及事件发生日期和地点(如已知);
- 声明被申诉人被推定对所指控的行为不负责任,且责任认定将在申诉程序结束时作出;
- 一份声明,说明各方可自行选择顾问,该顾问可以是但不必是律师;
- 各方可查阅并审查根据本政策收集的证据的声明;
- 一份声明,告知各方任何禁止明知故犯地作出虚假陈述或明知故犯地提交虚假信息的《行为准则》条款;以及
- 本政策的副本。
- 性骚扰指控,包括当时已知的充分细节、事件相关方身份(如已知)、据称构成性骚扰的行为,以及事件发生日期和地点(如已知);
七、 正式投诉审理期间被投诉人的法律地位
- 紧急撤离一名学生
- 学区可在责任认定作出前,基于紧急情况将涉事学生排除在学区教育项目或活动之外,若出现以下情形:
- 学区开展个性化安全与风险分析;
- 学区认定,性骚扰指控所引发的对任何学生或其他人员身体健康或安全的即时威胁,足以构成将涉事学生移出校区的正当理由;
- 学区认定涉事学生构成此类威胁时,将立即通知该学生,涉事学生可在移出后立即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在决定是否实施紧急移出措施时,第九条协调员应参照相关学区政策,包括《政策506——学生纪律处分》。 学区在紧急移除特殊教育学生或《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款适用学生前,必须考虑《残疾人教育法案》及《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款的适用要求。
- 学区开展个性化安全与风险分析;
- 学区可在责任认定作出前,基于紧急情况将涉事学生排除在学区教育项目或活动之外,若出现以下情形:
- 员工行政休假
学区可在正式投诉申诉程序进行期间,对非学生员工实施行政休假。此类休假通常为带薪休假,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薪休假条件。在解除符合资格的残疾人士职务前,学区必须考虑《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及《美国残疾人法案》的相关要求。
八、 正式投诉的非正式解决
- 在责任认定程序启动前,学区可酌情提供并协助非正式解决途径,但前提是学区已正式受理相关投诉。
- 学区不得将放弃正式调查和裁决性骚扰正式投诉的权利作为入学或继续入学、受雇或继续受雇、或享有任何其他权利的条件。
- 非正式解决程序不得用于处理学区雇员性骚扰学生的指控。
- 学区在未获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启动非正式解决程序,并将获取其自愿书面同意。 学区将向当事人提供书面通知,披露指控内容、非正式解决程序的要求(包括该程序在何种情况下将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指控重新提起正式申诉)、当事人退出非正式解决程序的权利,以及参与该程序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将被保存或可能共享的记录)。
- 在同意任何解决方案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权退出非正式解决程序,并就正式投诉恢复申诉程序。
九、正式投诉的驳回
- 根据联邦法律,若正式投诉中指控的行为(或其部分内容)存在以下情形,学区必须驳回《第九条》投诉(或其部分内容):
- 即使被证实,也不符合性骚扰的定义;
- 未发生于学区教育项目或活动中;或
- 未针对美国境内人员实施。
- 即使被证实,也不符合性骚扰的定义;
- 学区可酌情驳回正式投诉或其中所载指控,若:
- 申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九条协调员,表明其希望撤回正式申诉或申诉中的指控;
- 被调查者已不再就读于或受雇于该学区;或
- 由于特殊情况,学区无法收集到足够证据作出裁定。
- 申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九条协调员,表明其希望撤回正式申诉或申诉中的指控;
- 学区应向解雇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解雇的理由。
- 正式投诉或其部分内容被驳回,并不妨碍学区以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相关行为。若教师在不当行为调查期间辞职,学区有义务向教师执照与标准委员会(PELSB)报告该教师姓名。
X. 正式投诉的调查
- 若学区收到正式投诉,学区将指派或指定一名调查员对正式投诉中所述指控进行调查。
- 若在调查过程中,学区决定调查针对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任何指控,而这些指控未包含在向当事人提供的正式投诉书面通知中,学区必须向已知当事人发出关于新增指控的通知。
- 当某方受邀或预期参与调查访谈时,调查员将与第九条协调员协调,向该方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调查访谈的日期、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目的,并预留充足时间供该方准备。
-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员必须为各方提供平等机会,以便其提出证人接受询问,包括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以及其他指控性证据和开脱性证据。
- 在调查报告完成前,调查员将通过第九条协调员,为各方当事人及其顾问(如有)提供平等机会查阅与指控直接相关的所有证据。 证据应以电子格式或纸质副本形式提供,包括所有相关证据、学区在判定责任时不拟采信的证据,以及无论来自当事人或其他来源的任何指控性或开脱性证据。各方将有十(10)天时间提交书面答复,调查员将在完成调查报告前予以考虑。
- 调查员将撰写书面调查报告,公正地总结相关证据。 调查报告可包含基于个人身份(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证人)之外的可信度评估。学区将在责任认定前至少十(10)天,向各方当事人及其顾问(如有)发送报告电子版或纸质版,供其审阅并提交书面答复。
十一、关于责任的认定
- 在学区向双方发送调查报告后,且在学区作出责任认定之前,决策者必须给予各方机会,提交其希望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证人提出的书面相关问题。
- 裁决者必须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问题提供给其他当事人或拟向其提问的证人,随后向各方当事人提供答复,并允许各方当事人提出有限的补充后续问题。
- 决策者必须向提出问题的当事人解释任何以问题不相关为由将其排除的决定。
- 当问答环节结束时,决策者必须就责任问题作出书面裁定,该裁定须依据优势证据标准对正式投诉所涉事实及情况进行判定。书面责任裁定须包含以下内容:
- 识别可能构成性骚扰的指控;
- 从收到正式投诉到作出裁决所采取的程序步骤说明,包括向当事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对当事人及证人的访谈、现场勘查,以及收集其他证据所采用的方法;
- 支持该裁定的实证依据;
- 关于学区行为准则适用于本案事实的结论;
- 针对每项指控的裁决结果及其依据说明,包括责任认定、学区对被投诉人施加的任何纪律处分,以及学区是否将向投诉人提供旨在恢复或保障其平等参与受助方教育项目或活动权利的补救措施;
- 学区规定的申诉程序、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可依据的申诉理由,以及必须提交申诉的截止日期。
- 识别可能构成性骚扰的指控;
- 在确定适当的纪律处分时,决策者应考虑相关情况、行为性质、既往事件或既往及持续的行为模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被指控事件发生的背景。
- 书面责任认定书必须同时提供给各方当事人。
- 第九条协调员负责确保任何补救措施的有效实施。
- 责任认定在下列日期之一成为最终决定:若提出上诉,则为学区向各方提供上诉结果书面决定之日;若未提出上诉,则为上诉不再被视为及时的日期。
第十二章 上诉
- 学区应为当事人提供申诉机会,针对责任认定或学区驳回正式投诉及其中任何指控的决定,申诉依据如下:
- 影响事项结果的程序性违规行为(例如:对既定程序的重大偏离);
- 在作出责任认定或驳回决定时无法合理获得的新证据,且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结果;以及
- 第九条协调员、调查员或决策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偏见,这种偏向或反对申诉人或被申诉人(无论是普遍性还是针对个别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态度影响了案件结果。
- 影响事项结果的程序性违规行为(例如:对既定程序的重大偏离);
- 若学区及时收到上诉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已收到上诉,并指派或指定上诉裁决者,同时给予各方合理且平等的机会提交书面陈述以支持或质疑裁决结果。
- 在审阅各方书面陈述后,上诉裁决者必须发布书面裁决,说明上诉结果及该结果的依据。
- 载有上诉结果的书面裁决书必须同时提供给当事人。
- 上诉裁决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除上诉程序外,不得再进行任何复审。
第十三条 禁止报复
- 学区或任何其他人员不得以恐吓、威胁、胁迫或歧视手段,以妨碍《第九条》及其实施条例或本政策所保障的任何权利或特权为目的,或因个人提出报告或投诉、作证、协助、参与或拒绝参与本政策下的任何调查、程序或听证会而采取上述行为。 任何基于以下目的实施的恐吓、威胁、胁迫或歧视行为均构成报复:干扰《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及其实施条例或本政策所保障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或针对个人提出涉及行为准则违规的指控——该指控虽不涉及性别歧视或性骚扰,但与性别歧视报告或投诉、性骚扰报告或正式投诉存在相同事实或情形。 对因举报性骚扰、提交正式投诉或参与调查而采取的报复行为,均构成违反本政策,可导致纪律处分/后果及/或其他适当补救措施的实施。
- 任何人均可依照本政策所述方式提交举报或正式投诉,指称存在报复行为,此类投诉将与其他性骚扰或性别歧视投诉以相同方式处理。
- 根据本政策,在申诉程序中因恶意作出实质性虚假陈述而指控个人违反学区政策的行为,不构成报复。但需明确:仅凭责任认定本身不足以判定任何一方存在恶意作出实质性虚假陈述的行为。
XIV. 训练
- 学区应确保第九条相关人员接受适当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 《第九条》对性骚扰的定义;
- 学区教育计划或活动的范围;
- 如何开展调查与申诉程序、上诉程序及非正式解决程序(如适用);
- 如何公正地履行职责,包括避免对争议事实预先判断、避免利益冲突以及避免偏见;
- 对于决策者,应就问题与证据的相关性进行培训,包括在何种情况下关于投诉人先前性行为的问题和证据不具相关性;以及
- 对于调查人员,需接受相关问题的培训,包括如何撰写公正概括相关证据的调查报告。
- 《第九条》对性骚扰的定义;
- 培训材料不得依赖性别刻板印象,必须促进对正式投诉进行公正的调查和裁决。
- 用于培训《教育法第九条》专员的材料必须公布在学区网站上。若学区未设立网站,则须应要求向公众提供培训材料供查阅。
十五、政策传播
- 本政策应向所有学生、学生家长/监护人、学区雇员及雇员工会提供。
- 学区应在其网站及向家长、雇员、学生、工会或申请人提供的每份手册中,醒目地公布第九条协调员的姓名、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及工作电子邮箱地址。
- 学区必须向以下人员提供以下信息:入学及就业申请者、学生、中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雇员,以及与学区签订集体谈判协议的所有工会:
- 第九条协调员的姓名或头衔、办公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及电话号码;
- 请注意,该学区在其运营的教育项目或活动中不存在性别歧视,且根据《教育修正案第九条》规定,其不得实施此类歧视行为。
- 声明教育项目或活动中的非歧视要求延伸至招生和雇佣领域,有关《第九条》适用情况的咨询可转交《第九条》协调员、美国教育部民权助理部长或两者处理;以及
- 本政策所载学区申诉程序及申诉流程通知,包括如何举报或提交性别歧视投诉、如何举报或提交性骚扰正式投诉,以及学区将如何回应。
- 第九条协调员的姓名或头衔、办公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及电话号码;
十六. 记录保存
- 学区必须建立并保存长达七个日历年的记录,内容涵盖针对性骚扰报告或正式投诉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任何支持性措施)。对于每起事件,学区必须记录:
- 学区认定其对报告或正式投诉的回应并非故意漠不关心的依据;
- 学区为恢复或维持平等获取学区教育项目或活动机会而采取的措施;以及
- 若学区未向投诉人提供支持性措施,则必须记录说明在已知情况下,此类应对措施并非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此类记录须保存七年。
- 对某些依据或措施的记录,并不限制接收方今后提供补充说明或详细说明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 学区认定其对报告或正式投诉的回应并非故意漠不关心的依据;
- 学区还必须将下列记录保存七年:
- 每项性骚扰调查,包括任何关于责任的认定、对被投诉人施加的纪律处分,以及为申诉人提供的旨在恢复或保障其平等参与受助方教育项目或活动权利的补救措施;
- 任何上诉及其结果;
- 任何非正式解决及其结果;以及
- 用于培训第九条事务专员的所有材料。
- 每项性骚扰调查,包括任何关于责任的认定、对被投诉人施加的纪律处分,以及为申诉人提供的旨在恢复或保障其平等参与受助方教育项目或活动权利的补救措施;
交叉引用:
政策编号534:平等教育机会
政策编号534:平等教育机会
政策第427号:骚扰与暴力
政策编号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政策编号521:学生残疾非歧视政策
政策编号521:学生残疾非歧视政策
审阅日期:2020年11月19日
通过日期:2020年12月3日
审阅日期:2021年10月28日
批准日期: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