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203.1 - 校董会程序 - 议事规则

I.宗旨

本政策旨在规定执行局会议的具体程序规则。

II.总政策说明

为确保董事会会议有序进行,董事会将遵循会议议事规则,该规则将使董事会能够:

  1. 制定指导方针,确保董事会事务能够以规范且内部一致的方式开展;
     
  2. 组织会议,确保所有必要事项均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使董事会决策得以有序且合理地作出;
     
  3. 确保董事会成员掌握就实质性问题作出决策所需的信息,并确保对拟作出的决策进行充分讨论;以及
     
  4. 确保董事会会议及行动的开展方式能够向员工和公众提供充分信息,并形成所采取行动及所作决定的清晰记录。

三、议事规则

  1. 董事会成员无需起身即可获得主席的认可。
     
  2. 一项动议若获得实际参与表决者中多数人的赞成票,即视为通过。弃权票视为默认多数票决。需注意的是,根据法规或《罗伯特议事规则》,某些动议需达到更高比例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3. 所有需要附议的动议均应获得附议。若需附议的动议未获附议,主席可宣布该动议因缺乏附议而未获通过,或可提供附议。提出动议及附议动议的成员姓名应载入会议记录。
     
  4. 主席应决定董事会成员就某议题发言的顺序。若讨论内容允许,应尽量交替安排赞成方与反对方发言。成员仅在获得主席许可后方可发言,且主席可因时间限制、内容不当或重复陈述而终止成员发言。 
     
  5. 主席应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所有动议及程序问题作出裁决。
     
  6. 根据《罗伯特议事规则》,主席的裁决可向全体董事会提出上诉。
     
  7. 董事会应有权批准任何听众成员在学校董事会会议上发言的请求。希望发言的公众成员须遵循学校董事会程序。
     
  8. 主席有权随时宣布休会,以恢复会议秩序或实现其他必要目的。
     
  9. 主席应在表决前复述动议或动议要旨。主席应就所有动议进行赞成票与反对票的表决。
     
  10. 点名表决时呼叫姓名的顺序将由董事会决定。
     
  11. 主席与其他董事会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责任,对所有议题进行表决。
     
  12. 主席应宣布每次表决的结果。每位成员的表决情况(包括弃权)均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若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且会议记录同时载明了出席成员名单,则可在记录中体现为一致通过。
     
  13. 董事会投票成员过半数即构成法定人数。主席或任何成员均可提出法定人数不足的问题。在未达法定人数时,董事会仅可采取以下合法行动:确定休会时间、宣布休会、暂停会议或采取措施以达到法定人数。
法律参考资料: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3B.09条第6款及第7款(校董会职权)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6C.53(授权决议;债务证书格式)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2A.40(雇佣合同、终止)
明尼苏达州法规 § 331A.01, 第6款(报纸;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31A.04条第6款(报纸;指定优先权的例外)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3D.01 第4款(公开会议法)明尼苏达州法规 § 471.88(例外情形)
 
交叉引用:  
政策201.1 学校管理
政策203.1(校董会程序:议事规则)
政策203.3(校董会运作——管理规则)
政策204(校董会会议记录)
政策206(公众参与校董会会议/对校董会会议人员及数据隐私问题的投诉)
政策207(公开听证会)
 
批准于20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