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3.1 —— 校董会程序 —— 议事规则
一、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为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制定具体的议事规则。
二、政策概述
为确保董事会会议有序进行,董事会将遵循议事规则,该规则将允许董事会:
- 制定相关准则,以确保董事会事务能够以规范且内部一致的方式进行;
- 组织会议,以便将所有必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并使董事会能够以有序且合理的方式作出决策;
- 确保董事会成员掌握就实质性问题作出决策所需的必要信息,并确保对拟作出的决策进行充分讨论;以及
- 确保董事会会议及行动的开展能够让员工和公众充分了解情况,并就所采取的行动和作出的决定留下清晰的记录。
三、议事规则
- 董事会成员无需起立以示对主席的尊重。
- 如果某项动议获得实际参与表决者中多数人的赞成票,则该动议即获通过。弃权票视为默认多数意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或《罗伯特议事规则》,某些动议需要获得更多赞成票才能通过。
- 所有需要附议的动议均应获得附议。如果需要附议的动议未获得附议,主席可宣布该动议因无人附议而未获通过,或由主席本人进行附议。提出动议和附议的成员姓名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 主席应决定董事会成员就某项议题发言的顺序。如讨论情况允许,应尽量交替安排赞成方和反对方发言。成员仅在获得主席许可后方可就某项议题发言;主席可因时间、内容或重复发言等原因终止某位成员的发言。
- 主席应就提交给理事会的所有与动议和程序问题有关的事项作出裁决。
- 根据《罗伯特议事规则》,对主席的裁决可向全体董事会提出上诉。
- 校董会拥有批准任何听众在校董会会议上发言请求的权限。希望发言的公众成员应遵循校董会的相关程序。
- 主席有权在任何时候宣布休会,以恢复会议秩序或出于其他必要目的。
- 主席应在表决前重述动议或动议的要点。主席应就所有动议分别进行赞成和反对的表决。
- 点名表决时,点名顺序由董事会决定。
- 主席在所有议题的表决中,享有与其他董事会成员同等的权利和责任。
- 主席应宣布每次表决的结果。每位成员的投票情况,包括弃权票,均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如果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且会议记录中已载明出席成员名单,则可在会议记录中注明“一致通过”。
- 董事会过半数的表决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主席或任何成员均可提出法定人数不足的问题。在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董事会唯一可采取的合法行动是确定休会时间、宣布休会、暂停会议或采取措施以达到法定人数。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09条第6款和第7款(校董会职权)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6C.53条(授权决议;债务凭证的形式)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2A.40条(雇佣合同、解雇)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331A.01条第6款(报纸;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331A.01条第6款(报纸;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331A.04条第6款(报纸;指定优先权的例外)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3D.01条第4款(公开会议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471.88条(例外情况)
参见:
政策 201.1 学校管理
政策 203.1(校董会程序:议事规则)
政策 203.3(校董会运作——管理规则)
政策 204(校董会会议纪要)
政策 204(校董会会议纪要)
政策 206(公众参与校董会会议/针对校董会会议中人员的投诉及数据隐私考量)
政策 207(公开听证会)
政策 207(公开听证会)
2009年3月19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