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01 —— 校园武器

一、 目的

明尼通卡公立学校(以下简称“学区”)的政策是维护积极、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二、 总体政策声明

任何学生、成人或访客在学校场所或学区使用的场地内,均不得持有、使用或分发武器。学区将采取措施执行本政策,并对任何违反本政策的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学校员工、志愿者或公众成员予以纪律处分或采取适当措施。

三、 定义

  1. “武器”
     
    1. “武器”是指任何作为武器设计或通过使用能够威胁或造成身体伤害,或可能被用于自残的物体、装置或器具,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枪支(无论是否装有子弹);气枪;弹丸枪; BB枪;所有刀具;刀片;棍棒;金属指节套;双节棍;飞镖;爆炸物;烟花爆竹;胡椒喷雾及其他推进剂;电击枪;弹药;毒药;铁链;箭矢;以及经改装后可作为武器使用的物品。
       
    2. 任何人不得持有、使用或分发任何外观类似武器的物品、装置或器具,此类物品、装置或器具应被视为武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已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武器、仿真枪、玩具枪,以及任何仿真真实武器的物品。
       
    3. 任何人不得利用设计用于其他用途的物品(例如激光器或激光笔、皮带、梳子、铅笔、锉刀、剪刀等)来伤害他人身体和/或进行恐吓;此类行为将被视为持有和使用武器。
       
  2. 除经校方校长事先批准用于教育目的的情况外,所有武器或具有武器外观的器具均禁止出现在所有校园环境及学校区域内。此禁令适用于所有学校拥有的建筑物和场地(无论租赁或自有),以及所有学校拥有、租赁或签约的车辆内。 “学校区域”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4章——《枪支法》,该法于1990年经题为《无枪学校区域法》的法案修订,具体见第921、922及924条:

    “任何个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处属于学校区域,却仍在该处持有枪支,均属违法行为。

    “‘学校区域’一词指:(a) 公立、教区或私立学校内或其校园内;或 (b) 距离公立、教区或私立学校校园1,000英尺范围之内。”


    此外,此项禁令适用于学校主办的活动(如校外考察),无论该活动在何处举行。
     
  3. “持有”是指在学校范围内,随身携带武器或将武器置于自己控制的区域内。

四、 例外情况

  1. 学生在前往学校途中或在校内发现武器,或者发现自己不慎携带了武器,并立即将该武器交至校长办公室的,不视为持有武器。 若将武器送至校长办公室不切实际或存在危险,学生若立即将武器移交行政人员、教师或主教练,或立即向行政人员、教师或主教练报告武器所在位置,则不视为持有武器。
     
  2. 如果非学生属于以下任一类别,则不视为违反本政策:
     
    1. 持证执法人员、军人,或正在参加军事训练的学生及非学生,且正在执行公务;
       
    2.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24.714条获准携带手枪的人员,在机动车内或车外,为将枪支直接放入或从车辆后备箱或后部区域取出而进行相关操作时;
       
    3.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24.714条或第624.715条在机动车内携带或存放手枪,或根据第97B.045条在机动车内携带或存放其他枪支的人员;
       
      1. 第624.714条规定了申请手枪许可证的程序和标准,以及未按规定办理的处罚措施。第624.715条规定了手枪许可证要求的例外情形,即“作为古董或因其历史意义或价值而携带或持有的古董枪支”。
         
      2. 第97B.045条规定,除非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否则不得在机动车内运输枪支:(1) 枪支已卸下子弹,且置于枪盒内,且枪支的任何部分均未外露;(2) 枪支已卸下子弹,且置于关闭的后备箱内;或 (3) 手枪的携带符合第624.714条和第624.715条的规定。
         
    4. 在校园内为学生或非学生举办的枪支安全或射击课程或活动;
       
    5. 仪仗队成员持有危险武器、BB枪或装有子弹的仿真枪;
       
    6. 获准公开携带装有子弹的枪支的人员(退伍军人)。
       
    7. 在学校场地内举办的枪支或刀具展览;
       
    8. 在获得校长、对学校拥有一般管理及监督权的其他人员或托儿所所长的书面许可后,持有危险武器、BB枪或仿真枪支;或
       
    9. 在托儿所、学校或学区拥有或租赁的未开发土地上的人员,除非该人员知晓当时有学生正在该土地上进行与学校相关的活动。
       
  3. 关于教学设备/工具的政策适用

    虽然学区对学生持有、使用或分发武器采取坚决的“零容忍”立场,并对非学生也持类似立场,但此立场并非旨在干涉教学活动,或妨碍学生或非学生使用适当的设备和工具。 此类设备及工具若被妥善持有、使用和存放,不应被视为违反禁止持有、使用或分发武器的规定。然而,当经授权的教学及工作设备与工具被以潜在危险或威胁性方式使用时,此类持有及使用将被视为持有和使用武器。
     
  4. 学校停车场及停车设施内的枪支

    学区不得禁止在学校停车场或停车设施内合法携带或持有枪支。 就本政策而言,在学校停车场或停车设施内“合法”携带或持有枪支,特指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24.714条授权的非学生持证人,其为将枪支直接放入或从车辆后备箱或后部区域取出,可在车辆内部或机动车外部携带手枪。 任何超出持证人车辆直接周边范围的枪支持有或携带行为,均构成对本政策的违反。

五、 学生持有、使用或分发武器的后果

  1. 学区对学生持有、使用或分发武器采取“零容忍”政策。因此,对持有、使用或分发武器的学生,最低处罚措施应包括:
     
    1. 立即停课;
       
    2. 没收该武器;
       
    3. 立即通知警方;
       
    4. 通知父母或监护人;以及
       
    5. 建议学监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停职处分。
       
  2.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律,任何学生若将联邦法律所定义的枪支带入校园,将被开除学籍,期限至少为一年。校董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一规定进行调整。
     
  3. 行政裁量权

    尽管学区对学生持有、使用或分发武器采取“零容忍”立场,但学监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应采取上述最低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置措施。若属此情况,可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包括考虑建议给予较轻的处分。
     
  4. 开除学籍至少意味着将学生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常规学校课程中除名。被开除的学生可能会被安排到违规行为发生时所就读的常规学校以外的“替代教育项目”中,例如通过第287学区合作项目提供的项目,这些项目可能设在另一所学校或独立校区。
     
  5. 违反本政策(枪支相关规定除外,详见第4.3条)的纪律处分可能包括:由校长处以最长五天的停课处分,由学监或其指定人员处以最长十天的追加停课处分,以及可能由校董会作出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决定。
     
  6. 如果该学生是特殊教育学生,或者在听证会上声称自己可能是特殊教育学生,则教育局长或校董会必须遵循州特殊教育法规中规定的程序。

六、 非学生持有、使用或分发武器的后果

  1. 员工
    1. 任何违反本政策条款的员工,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不续签、停职或解雇,具体处分由校董会酌情决定。
       
    2. 对员工的处罚措施,包括不续聘、停职或解雇,均应依据并符合相关法律授权、集体谈判协议及学区政策。
       
    3. 如果员工违反武器政策,将视情况通知执法部门。
       
  2. 其他非学生
     
    1. 任何违反本政策的公众人员,均将被告知相关政策并被要求离开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该人员可能会被禁止今后进入学校。此外,如果该人员是其他学区的学生,我们将就其违反政策一事联系该学区。
       
    2. 如情况需要,将向执法部门通报该公众人员违反校规的情况,并可能请求执法部门提供护送,将该公众人员带离校园。

七、 学监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向教职员工、学生、家长以及使用学校建筑、场地和车辆的其他人员传达本武器政策。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40-121A.56条(《学生公正开除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44条(因持有枪支而开除)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05条(移交警方处理)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09.66条(危险武器)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09.605条(非法侵入)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09.02条第6款(危险武器的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97B.045条(枪支运输)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24.714条(无证携带武器;处罚)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24.715条(豁免;古董及装饰品)
《美国法典》第18编第921条(枪支的定义)
 
相关条款: 
 
政策第506号: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政策第542号:学生文明规范
政策第543号:学生的不安全行为
政策第427号:骚扰与暴力
 
最初通过日期:1994年12月1日
通过日期:20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