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809--学校和场地的命名
一、目的
学校和校址的名称通常应体现其所在地区的特色。学校可酌情以在美国、明尼苏达州或学区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个人或对学区有重大贡献的实体命名。对于具有全学区功能的场所(如行政服务、社区教育),以及由学区和其他实体共同拥 有的设施或部分设施,也可以命名,以说明其在学区中的作用。此外,如有正当理由,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设施的名称。由社区组织和学区合作建造的设施,如果社区组织提供大部分或全部资金,并经理事会 批准,可由相应的社区组织命名。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学校部分设施(如媒体中心、体育馆及运动场)应依据其教育功能命名;但经董事会指定,亦可将个人或实体名称与这些设施子单元关联。本政策实施之日已存在的命名设施将继续沿用原名,除非董事会存在充分理由予以撤销。
- 提名对象可包括:前董事会成员、曾任职于本区的员工、区内居民、本区往届学生,或具有重要意义的个人、团体及组织(例如退伍军人球场)。董事会亦可考虑其他命名权,包括涉及重大资金捐赠的情况。
- 任何设施在命名后被本区收购,若原所有者曾因命名获得资金捐赠,则该设施将保留原名。 当本区批准的非营利合作伙伴在区属土地上建造设施,且该合作伙伴提供大部分或全部资金时,该设施的命名权归合作伙伴所有;但名称须经董事会批准。已命名设施的名称可因正当理由由董事会变更。
- 提名标准包括:卓越服务的证明、对学校的特殊贡献(财政或服务),或所获其他荣誉,这些均应充分体现该教育区所提供教育的良好品质。
- 董事会应逐案处理。
- 提名应提交给总监,总监将在提名时正式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并保存最新的提名档案。董事会关于任命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通过日期:2006年2月2日
审阅日期:2015年12月17日
批准日期: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