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3.6--同意议程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允许在校董会例会或特别会议上使用 "同意议程 "处理事务。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为提高校董会会议的运作效率,校董会可选择采用同意议程,用于审议通过常规事项、无争议事项或同类性质的事项。

三、同意议程

  1. 学监经与校董会主席协商后,可将议题列入同意议程。通过采用同意议程,校董会已同意将特定议题作为整体纳入单项动议进行审议。若采用同意议程,任何校董会成员均可撤回某项议题,以便为审议该议题保留充分讨论时间。
     
  2. 同意事项是指通常无需在董事会表决前进行讨论或说明、内容无争议且/或相似的议题,或是已讨论和/或说明且无需进一步讨论或说明的议题。 此类议程事项可能包括行政性任务,例如但不限于:批准前次会议纪要、核准账单、审阅报告等。此类事项还可能涵盖同类决策组,例如但不限于:批准员工合同、核准学区建筑及场地维护方案,或审定各类日程安排。
     
  3. 任何议题若需单独审议,须由董事会成员及时提出申请方可从同意议程中移除。申请须在同意议程表决前提出方视为及时。此类申请无需获得附议或经校董会表决。从同意议程移除的议题将另行讨论并表决,其审议时间安排在同意议程其余事项之前或之后。
     
  4. 同意议程事项由校董会以一次表决予以集体批准。同意议程事项应在会议记录中单独载明。
     
  5. 董事会成员应时刻警惕可能涉及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利益冲突。由于同意议程事项不作逐项讨论,董事会成员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更可能被忽视。本政策条款旨在持续提醒董事会成员注意此类风险。
法律参考资料: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09 第7款(校董会职权)

交叉引用:    
政策203.2(常规校董会会议程序)
政策203.5(校董会会议议程)
政策204(校董会会议记录)
 
批准日期:20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