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710 —— 公共记录保存
一、 目的
根据明尼苏达州学区通用记录保留时间表,明尼通卡学区的政策规定,其记录(包括纸质和电子记录)的保留期限仅限于满足法律、审计及管理要求所必需的时间。 在每种情况下,官方保留期限应尽可能缩短,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宝贵空间的占用,提高效率,协助学区的日常运营,并降低不必要记录库存的存储成本。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8.17条通过授予持续处置记录的权限,为政府记录的管理提供了框架。首先,学区教育委员会必须采纳《学区一般记录保留时间表》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一旦完成采纳,学区必须向记录处置小组提交《采纳通知书》。 明尼苏达州历史学会将签署并退回《采纳通知书》给学区。届时,学区将有权根据该时间表处置记录。
附表中所列的保存期限代表了记录必须保留的最短时间。一旦达到该保存期限,即可按照附表中的规定,将记录销毁或移交至州档案馆。如果某些记录系列需要保留的时间超过了所列的保存期限,则应针对这些记录制定相应的楼宇或部门政策。
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记录,未经明尼苏达州历史学会州档案馆馆长的特别书面许可,不得移交至地方历史学会、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或相关个人。
附表中规定的保存期限适用于任何形式的档案(纸质、计算机磁带或磁盘、微缩胶片等)。但是,如果决定更改档案的形式(例如,将纸质档案制成微缩胶片),则不得批准销毁原始档案。如果正在考虑更改档案的形式,请联系明尼苏达州历史学会州档案部。
根据通用销毁时间表销毁的记录,必须向明尼苏达州行政部和明尼苏达州历史学会报告(《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38.17条第7款)。为此,请使用《记录销毁报告》的副本。
未列入保留期限表的记录,在未提交“销毁记录授权申请”或《明尼苏达州记录保留期限表》的情况下,不得予以销毁。
无需保留副本。
所指的保存期限是指必须保存该记录的最短时间。
- 明尼苏达历史学会采纳通知(PDF)
- 学区一般记录保存期限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