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34 —— 特定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量上限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为确定向接受直接特殊教育服务时间不超过教学日60%的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特殊教育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上限,确立一般性标准。

二、 定义

  1. 特殊教育教师

    “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受学区雇佣、并根据明尼苏达州教师委员会的规定获得执照、负责指导患有特定残疾儿童的教师。
     
  2. 直接服务

    “直接服务”是指由特殊教育教师提供的、与教学相关的特殊教育服务,包括合作教学。
     
  3. 间接服务

    “间接服务”指由特殊教育教师提供的特殊教育服务,包括持续的进展评估;合作规划;咨询;示范教学;对环境、课程、材料或设备的调整与适应;以及与残疾儿童直接接触以进行监测和观察。
     
  4. 工作量

    “工作量”指特殊教育教师履行所有法定程序职责所需的总分钟数,包括直接和间接服务、评估和重新评估时间、个性化教育计划(IEP)的管理、通勤时间、与家长联系,以及IEP中要求的其他服务。

三、 总体政策声明

  1. 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量上限应由相应的特殊教育管理人员在与校方校长及教育局长协商后确定。
     
  2. 在确定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量上限时,学区应考虑以下因素:与学生接触的时间、评估和重新评估的时间、间接服务、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管理、通勤时间,以及符合资格的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中要求的其他服务。

四、 集体谈判协议不受影响

本政策不应被解释为学区与特殊教育教师独家代表之间重新开启谈判,也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改变或限制《公职人员劳资关系法》或学区与特殊教育教师独家代表之间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学区管理权或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79A.07条第1款(固有管理政策)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525.0210条第14、27、44和49款(“直接服务”、“间接服务”、“教师”和“工作量”的定义)
明尼苏达州规则第3525.2340条第4.B款(学龄儿童替代教育服务的个案负荷)
 
参见:
政策 608:教学服务——特殊教育
 
审阅日期:2015年5月21日
批准日期: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