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34--某些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量限制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制定一般参数,以确定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特殊教育教职员工的工作 量限制,这些教职员工在教学日接受直接特殊教育服务的时间为 60%或更少。
II. 定义
- 特殊教育教师
“特殊教育教师”指受雇于本学区的教师,其持有明尼苏达州教师委员会颁发的执照,可指导具有特定残疾状况的儿童。
- 直接服务
“直接服务”指由特殊教育教师提供的特殊教育服务,当该服务与教学相关时(包括合作教学)。
- 间接服务
“间接服务”指由特殊教育教师提供的特殊教育服务,包括持续进展评估;协作规划;咨询指导;示范教学;对环境、课程、材料或设备的调整与适应;以及与残疾儿童直接接触以进行监测和观察。
- 工作量
“工作量”指特殊教育教师履行所有法定程序职责所需的总分钟数,包括直接与间接服务、评估与重新评估时间、个体化教育计划(IEP)管理、通勤时间、家长联络以及IEP中要求的其他服务。
三、 一般性政策声明
- 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量限制应由相应的特殊教育管理人员确定,该人员需与校舍校长及教育局长协商后作出决定。
- 在确定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量上限时,学区应考虑以下因素:学生接触时间、评估与复评时间、间接服务、个别化教育计划管理、通勤时间,以及符合资格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中要求的其他服务。
四、集体谈判协议不受影响
本政策不应被解释为学区与特殊教育教师专属代表之间重新开启谈判,亦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改变或限制《公共雇员劳资关系法》或学区与特殊教育教师专属代表之间集体谈判协议所规定的学区管理权或其他职权。
法律参考资料: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79A.07条第1款(固有管理政策)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525.0210条第14、27、44及49款("直接服务"、"间接服务"、"教师"及"工作量"的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525.2340条,第4.B款(学龄教育服务替代方案的案件负荷量)
交叉引用:
政策608:教学服务——特殊教育
审阅日期:2015年5月21日
批准日期: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