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09--非居民学生注册

一、目的

明尼通卡学区拟参与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4D.03条设立的入学选择计划。本政策旨在阐明学区在作出相关决定时所采用的申请与排除程序。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1. 入学资格。根据《入学选择(开放入学)法》提交的入学申请,只要该申请的接受不会超出项目、班级、年级或校舍的容量,即予以批准。
     
    1. 教育总监或其指定人员应制定指导方针,明确此类情况可发生的具体情形及相应情形下应遵循的程序。
       
    2. 在评估年级容量时,学区仅可依据州法律对非本地学生的入学人数进行限制。
       
    3. 申请人不会因在其他学区的前期行为而被学区排除在外。
       
  2. 可用于拒绝申请的标准。除第二A款规定外,若学生因下列原因被开除学籍,学区可在开除期间拒绝允许其注册入学:
     
    1. 在学校或学校活动中持有危险武器,包括任何用于或能够轻易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器、装置、器械、材料或物质(无论是否具有生命),但此术语不包括刀刃长度不足两英寸半的折叠刀。
       
    2. 在校内或学校活动中持有或使用非法药物;
       
    3. 在学校或学校活动中销售或招揽销售受管制物质;或
       
    4. 实施"三级袭击",即袭击他人并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3. 不得用于拒绝申请的标准。学区在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开放入学申请时,不得采用以下标准:
     
    1. 学生的既往学业成绩;
       
    2. 学生的体育或课外活动能力;
       
    3. 学生的残疾状况;
       
    4. 学生掌握英语的能力;
       
    5. 学生的居住区;或
       
    6. 该学生此前涉及的纪律处分程序。此规定不影响学区依据本政策E部分规定实施开除学籍的权利。
       
  4. 申请。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须填写并提交由明尼苏达州教育部(MDE)制定的《全州通用K-12及学前特殊教育入学选择申请表》,该表格可在该部门官网获取。
     
  5. 学区将在学龄前教育项目结束后终止学生在非居住学区的注册资格。届时,所有曾参与家长选择学校或幼儿特殊教育项目的学生,均须重新提交开放入学申请,方可获得学区幼儿园阶段开放入学资格。

    学区须于2月15日前,或针对1月15日后提交的申请在九十(9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关于学业成就与融合学区转学申请的受理结果。若申请被拒,学区须在通知中说明拒绝理由。 家长或监护人须于3月1日前或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非居住学区,学生是否计划在该学区注册入学。
     
  6. 排除
     
    1. 管理员的初步裁定。若明尼通卡学区管理员知悉或有理由相信申请者存在已构成或可能构成依据法律或学区政策予以开除或停学的行为,该管理员将把申请材料转交学监,并附上是否启动停学程序的建议。

       
    2. 教育总监的审核。教育总监可进行进一步调查。 若教育总监裁定申请人应予录取,将通知申请人及董事会主席。若裁定申请人应予排除,教育总监将通知申请人并确认其是否希望继续申请流程。尽管不得基于既往纪律处分程序驳回申请,学区保留根据《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开除法》启动排除程序的权利,具体将视个案情况而定。
       
    3. 若学区依据本条规定限制非本地学生入学,该学区须于7月15日前向明尼苏达州教育部(MDE)专员报告因非本地学生入学限制而被拒录的学生人数。
       
  7. 学籍注销
     
    1.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4D.03条或124D.08条,学区可在学年结束时终止非本地学生在择校计划下的注册资格,前提是该学生符合惯常旷课的定义,已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260A章获得针对旷课行为的适当服务,且其案件已移交少年法庭处理。 "惯性旷课者"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若就读小学,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累计缺勤七个教学日;若就读初中或高中,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累计缺课七个教学日(单次缺课时段为一节课或以上); 或指16至17岁学生在七个教学日内无正当理由缺课一个或多个课时,且未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A.22条第8款合法办理退学手续。
       
    2. 学区亦可终止年满16周岁非本地学生的学籍,若该学生在15个教学日内无正当理由缺课一个或多个课时,且未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A.22条第8款合法办理退学手续。
       
    3. 未依据本政策申请并获准开放入学,且不符合入学居住要求的学生,可能被终止入学资格并勒令退学。在勒令退学前,学区将向学生家长发送书面通知,说明学区认为该学生不具备学区居住资格的依据。 该通知须载明认定依据的事实,并告知家长有机会亲自或书面向学监或其指定人员提交居住证明文件。学监或其指定人员将对学生的居住身份作出最终裁定。
       
    4. 学区将在学龄前教育项目结束后,终止学生在非居住学区的注册资格。届时,所有曾参与家长选择学校或幼儿特殊教育项目的学生,均须重新提交开放入学申请,方可获得学区幼儿园阶段开放入学资格的审核资格。

法律参考:

明尼苏达州法规§120.A22, 第3(e)款(居住地判定)明尼苏达州法规
§120A.22, 第8款(退学)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40 至 121A.56(1974年学生公平离校法案)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4D.03(入学选择计划)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4D.08条(学校间协议)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4D.68条(高中毕业激励计划)明尼苏达州法规第260A章(旷课)
明尼苏达州法规 § 260C.007 第19款(惯常旷课定义)
《美国法典》第18编第930条(g)(2)款(武器定义)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69-f号(1986年8月13日)
 
审阅日期:2010年11月18日
批准日期:2010年12月2日
审阅日期:2023年9月28日
批准日期:202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