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509——非本地学生的入学注册
一、 目的
明尼通卡学区希望参与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4D.03条设立的“入学选择计划”。本政策的目的是阐明学区在作出上述决定时所采用的申请和排除程序。
二、 总体政策声明
- 入学资格。根据《入学选择(开放入学)法》提交的入学申请,只要录取人数不超过项目、班级、年级或校舍的容量,即可获批。
- 教育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制定相关指南,明确此类情况发生的具体情形以及在此类情形下应遵循的程序。
- 在考虑年级班级容量时,学区仅可依据州法律对非本地学生的入学人数进行限制。
- 申请人不会因在其他学区以往的行为而被本学区排除在外。
- 教育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制定相关指南,明确此类情况发生的具体情形以及在此类情形下应遵循的程序。
- 可用于驳回申请的标准。除第IIA款的规定外,如果学生因以下原因被开除,学区可在开除期间拒绝允许该学生注册:
- 在学校或学校活动中持有危险武器,包括任何武器、装置、器具、材料或物质(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且该物品被用于或极易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但刀刃长度不足两英寸半的折叠刀不在此列;
- 在学校或学校活动中持有或使用违禁药物;
- 在学校或学校活动中销售受管制物质或兜售受管制物质;或
- 实施“三级袭击”,即袭击他人并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 在学校或学校活动中持有危险武器,包括任何武器、装置、器具、材料或物质(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且该物品被用于或极易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但刀刃长度不足两英寸半的折叠刀不在此列;
- 不得作为拒绝申请依据的标准。学区在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开放入学申请时,不得采用以下标准;
- 学生以往的学业成绩;
- 学生的体育或课外活动能力;
- 学生的致残状况;
- 学生掌握英语的能力;
- 学生居住的学区;或
- 该学生此前涉及的纪律处分程序。但这并不妨碍学区根据本政策E节的规定继续实施停学处分。
- 学生以往的学业成绩;
- 申请。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填写并提交由马里兰州教育部(MDE)制定、可在其网站上获取的《K-12及学前特殊教育全州通用入学选择申请表》。
- 学区将在学前教育课程结束后,终止学生在非居住地学区的注册资格。届时,学区将要求所有曾参加“家长选择学校”或“幼儿特殊教育”项目的学生重新提交开放入学申请,以便从幼儿园起申请进入该学区就读。
对于基于学业成就和融合教育目的的学区转学申请,学区须在2月15日前,或对于1月15日之后提交的申请在九十(9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或监护人申请是否获批。若申请被拒,学区必须在通知中说明拒绝理由。 家长或监护人须于3月1日之前,或(若申请提交时间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非居住地学区,学生是否打算在该非居住地学区注册入学。
- 排除
- 管理人员的初步裁定。如果明尼通卡学区管理人员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某位申请人曾有行为,且该行为已导致或可能导致该申请人根据法律或学区政策被开除或排除在学区之外,该管理人员将把申请转交学监,并就是否应启动排除程序提出建议。
- 教育总监的审核。教育总监可进行进一步调查。 若学监认定申请人应予录取,将通知申请人及董事会主席。若学监认定申请人应予排除,学监将通知申请人,并确认申请人是否希望继续申请流程。尽管不得仅基于以往的纪律处分程序而拒绝申请,但学区保留根据《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解雇法》,在个案需要时启动排除程序的权利。
- 如果学区根据本条规定限制非本地学生的入学人数,该学区应于7月15日前向明尼苏达州教育部(MDE)专员报告因非本地学生入学限制而被拒绝入学的非本地学生人数。
- 管理人员的初步裁定。如果明尼通卡学区管理人员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某位申请人曾有行为,且该行为已导致或可能导致该申请人根据法律或学区政策被开除或排除在学区之外,该管理人员将把申请转交学监,并就是否应启动排除程序提出建议。
- 终止注册
- 如果学生符合“惯性旷课”的定义,且已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260A章获得针对旷课问题的适当服务,同时其案件已被移交少年法庭,学区可在学年结束时,依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4D.03条或第124D.08条,终止通过入学选择计划入学的非本地学生的学籍。 “惯常旷课者”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若该儿童就读小学,且在七个上学日内无正当理由缺勤;或就读初中或高中,且在七个上学日内累计缺课一个或多个课时, 或指年满16或17周岁、在七个上课日无正当理由缺席一个或多个课时,且未依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0A.22条第8款合法退学的儿童。
- 如果非本地学生年满16周岁,且在15个上课日内无正当理由缺勤一个或多个课时,同时未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A.22条第8款的规定依法办理退学手续,学区亦可终止其学籍。
- 未根据本政策申请并获得开放入学资格,且不符合其他入学居住地要求的学生,其入学资格可能会被终止并被要求离开学校。在要求学生离开学校之前,学区将向学生家长发送书面通知,说明学区认为该学生并非本学区居民。 该通知应包含形成该判断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家长有机会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向学监或其指定人员提供居住证明文件。学监或其指定人员将对学生的居住身份作出最终裁定。
- 学区将在学生完成学前教育课程后,终止其在非居住地学区的注册资格。此后,学区将要求所有曾参加“家长选择学校”或“幼儿特殊教育”项目的学生重新提交开放入学申请,以便从幼儿园起申请进入该学区就读。
- 如果学生符合“惯性旷课”的定义,且已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260A章获得针对旷课问题的适当服务,同时其案件已被移交少年法庭,学区可在学年结束时,依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4D.03条或第124D.08条,终止通过入学选择计划入学的非本地学生的学籍。 “惯常旷课者”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若该儿童就读小学,且在七个上学日内无正当理由缺勤;或就读初中或高中,且在七个上学日内累计缺课一个或多个课时, 或指年满16或17周岁、在七个上课日无正当理由缺席一个或多个课时,且未依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0A.22条第8款合法退学的儿童。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0.A22条第3款(e)项(居住地认定)《明尼苏达州法典》
第120A.22条第8款(退学)
第120A.22条第8款(退学)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40至121A.56条(1974年《学生公平解雇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4D.03条(入学选择计划)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4D.03条(入学选择计划)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4D.08条(学校间协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4D.68条(高中毕业激励计划)《明尼苏达州法典》第260A章(旷课)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260C.007条第19款(惯性逃学定义)
《美国法典》第18编第930条(g)(2)款(武器定义)
《美国法典》第18编第930条(g)(2)款(武器定义)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69-f号(1986年8月13日)
审阅日期:2010年11月18日
批准日期:2010年12月2日
审核日期:2023年9月28日
批准日期:202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