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810 — 新冠肺炎期间佩戴口罩规定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规定在校内区域的员工、学生及其他人员(包括访客、来宾、承包商等)在特定教室、学前班、托儿场所及某些其他室内区域,以及无法保持3英尺社交距离的某些室外区域佩戴面部遮盖物的相关要求,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感染新冠肺炎的风险。

二、 总体政策声明

  1. 佩戴口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佩戴者本人以及周围的人,以防佩戴者自己并不知道已感染病毒。
  2. 除非符合下文第四部分所述的例外情况或特殊安排,否则所有乘坐校车的学生、教职员工及其他人员均须佩戴口罩。
  3. 除非属于列举的例外情况,否则任何学生、教职员工或其他乘坐校车的人员未佩戴面部遮盖物,即构成违反本政策。

三、 面部遮盖物的定义

佩戴的面部遮盖物必须完全遮住口鼻,既不能过紧或造成呼吸不畅,也不能过于松垮以致佩戴者需要不断将其拉起,且佩戴时应感到舒适。以下物品均属于面部遮盖物的范畴:

  1. 纸质口罩或一次性口罩;
  2. 布制口罩;
  3. 出于宗教原因佩戴的面部遮盖物(如符合A、B或D项的要求);以及
  4. 医用口罩和呼吸器

面罩是一种透明的塑料屏障,可覆盖面部,同时能清晰显示面部表情和嘴唇动作,以便理解言语。面罩的前缘应延伸至下巴下方,两侧应覆盖至耳朵,且额头与面罩头带之间不应有裸露的缝隙。

带有阀门(旨在便于呼气)、网眼面罩,或在设计或材质上带有开口、孔洞、明显缝隙或通风口的口罩,均不属于有效的面部遮盖物,因为它们会导致呼出的飞沫散布到空气中。学区建议学生和教职员工佩戴N95或KN95口罩。学区将提供几周的初始口罩,并鼓励家长为孩子购买更多口罩。

四、 例外情况与条件;暂时摘下面部遮盖物

  1. 不应让2岁以下儿童、呼吸困难或失去意识者、行动不便或无法在无人协助的情况下自行摘下口罩者,以及因发育、医疗或行为健康问题无法佩戴口罩者佩戴口罩。
     
  2. 个人还可以选择同时佩戴面罩和口罩,以对眼睛提供额外保护,并对口鼻提供更全面的防护。
     
  3. 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可暂时摘下口罩:
     
    1. 当学校工作人员出于身份核查的目的要求时,或;
    2. 在与聋人、听力障碍者,或因残疾、身体状况或心理健康状况而难以在佩戴面部遮盖物时进行沟通的人士交流时,应尽可能保持社交距离。

五、 实施

  1. 本政策将在每栋校舍内醒目张贴。
  2. 学区将向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口罩和/或面罩。教职员工和学生也可选择佩戴自备的口罩,但须确保其能遮盖口鼻,并符合本政策的要求。在可行范围内,学区将储备额外的口罩,以备忘记携带口罩的人员使用。
  3. 学区将向学生和教职员工宣传并强调在交通工具上佩戴口罩和/或面罩的重要性。
  4. 因健康状况或与残疾相关的状况而无法佩戴面部遮盖物的个人,可获准使用替代方案,例如面罩或其他合理便利措施。学监或其指定人员有权酌情决定员工、家长或社区成员是否符合合理便利措施的条件,以及应提供的具体便利措施。 对于患有医疗状况或残疾的学生,其教育团队(即 IEP 团队、第 504 节团队、健康计划团队)将决定该学生是否符合合理便利的条件以及应提供的具体便利措施。作为批准合理便利的条件,学区可能要求个人提供医生证明和/或其他相关信息,以说明其健康状况或具体情况。 针对佩戴口罩要求的合理便利申请,将根据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逐案进行评估。
  5. 所有面部遮盖物均须符合适用的着装规范政策和/或行为准则的要求。若本政策中的面部遮盖物要求与明尼通卡公立学校第504号政策《学生着装与仪容规范》存在冲突,应以本政策为准。

六、 执行;不遵守规定的后果

  1. 为了保障员工、学生及社区成员的健康与安全,并提供一个安全且有利于学习的环境,必须遵守本政策。
  2. 未能或拒绝遵守本规定的员工,将视情况受到纪律处分,处分程度最高可达解雇。
  3. 未能遵守或拒绝遵守本政策的学生,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要求离开校园。
相关链接:
政策第545号:健康服务计划
政策第504号:学生着装与仪容规范
 
审阅并批准:2020年8月20日
审阅并批准:2021年9月2日
审阅并批准: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