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810 - COVID-19 面罩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规定在校内区域的员工、学生及其他人员(包括访客、客人、承包商等)在特定教室、学前班、托儿场所及其他特定室内区域,以及无法保持3英尺(约1米)社交距离的特定室外区域佩戴面部遮盖物的要求,以最大限度降低新冠病毒暴露风险。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1. 佩戴面部遮盖物旨在保护佩戴者及其周围人群,以防佩戴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感染病毒。
  2. 除非适用下文第四部分所述的例外情况或特殊安排,所有乘坐校车的学生、教职员工及其他人员均须佩戴面部遮盖物。
  3. 任何学生、教职员工或其他人员在乘坐校车时未佩戴面部遮盖物,即构成违反本政策的行为,除非适用列举的例外情况。

三、 面部遮盖物的定义

佩戴的面部遮盖物必须完全覆盖口鼻,既不能过紧或束缚,也不能过松导致佩戴者需要不断拉起调整,且应保持舒适。面部遮盖物的定义包括以下内容:

  1. 纸质或一次性口罩;
  2. 布制口罩;
  3. 宗教面罩(如符合A、B或D项要求);以及
  4. 医用级口罩和呼吸器

面罩是一种透明塑料屏障,覆盖面部的同时允许观察面部表情和唇部动作以辅助言语识别。面罩前缘应延伸至下颌下方,侧缘延伸至耳部,且额头与面罩头带之间不应存在暴露的间隙。

配备便于呼气的阀门、网状结构、开口、孔洞、可见缝隙或通气孔的口罩均不符合有效面部遮盖要求,因其会导致呼出的飞沫释放到空气中。学区建议师生佩戴N95或KN95口罩。学区将提供数周的初始口罩,同时鼓励家长为子女额外购买口罩。

四、例外情况与条件;临时摘除面部遮盖物

  1. 不应为以下人群佩戴面部遮盖物:未满2周岁者、呼吸困难或失去意识者、丧失行为能力或无法在无人协助下自行摘除遮盖物者,以及因发育、医疗或行为健康状况无法耐受面部遮盖物者。
     
  2. 个人也可选择同时使用面罩和面部遮盖物,为眼睛提供额外防护,同时增强对口鼻的保护。
     
  3. 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人员可在下列情况下暂时摘除面部遮盖物:
     
    1. 当学校工作人员出于身份识别目的要求时,或;
    2. 在与聋人、听力障碍者或因残疾、健康状况或心理健康问题导致佩戴面罩时难以沟通的人士交流时,应尽可能保持社交距离。

V. 实施

  1. 本政策将在每所学校的建筑物内醒目张贴。
  2. 学区将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面部遮盖物和/或面罩。教职工和学生可选择佩戴自备的面部遮盖物,但必须确保其能完全覆盖口鼻,并符合本政策要求。在可行的情况下,学区将为忘记携带遮盖物的人员储备额外面部遮盖物。
  3. 学区将指导并督促学生和教职员工在交通工具上佩戴口罩和/或面罩。
  4. 因医疗状况或残疾相关状况无法佩戴面罩者,可获准使用面罩替代品或其他合理便利措施。学监或其指定人员有权酌情决定员工、家长或社区成员是否符合合理便利资格,并确定应提供的便利措施。 对于患有医疗状况或残疾的学生,其教育团队(即IEP团队、第504条款团队、健康计划团队)将决定学生是否符合合理便利条件及具体便利措施。作为批准合理便利的前提条件,学区可要求个人提供医生证明及/或与该状况或情况相关的其他信息。 针对免除佩戴面罩要求的合理便利申请,将依据联邦及州法律规定进行个案评估。
  5. 所有面部遮盖物均须符合适用的着装规范政策及/或行为准则要求。若本政策的面部遮盖物要求与明尼通卡公立学校政策504号《学生着装与仪容规范》存在冲突,则以本政策为准。

VI. 执行;不遵守的后果

  1. 为保障员工、学生及社区成员的健康与安全,并营造有利于学习的安全环境,必须遵守本政策。
  2. 未能或拒绝遵守本规定的员工,将视情况受到纪律处分,直至解雇。
  3. 未能或拒绝遵守本政策的学生,可能面临纪律处分或被驱逐出校园。
交叉引用:
政策编号545:健康服务计划
政策编号504:学生着装与仪容规范
 
审核与批准:2020年8月20日
审核与批准:2021年9月2日
审核与批准: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