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29 - 休假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为学区员工提供关于申请休假的政策和程序的指导。

二、 理念

  1. 校董会承认,员工有权根据个人需求或意愿,并在符合相关员工集体谈判协议或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申请休假。
     
  2. 鉴于员工缺勤会影响教育项目、教职员工及学生,因此每当员工提出休假申请时,必须在员工的需求与意愿与学区的需要之间进行权衡。
     
    1. 在处理员工的休假申请时,校董会将遵守相关员工集体谈判协议或政策的条款,并综合考虑员工申请的理由及学区的实际需求。然而,若双方需求发生冲突,与整体教育计划相关的考量将优先于其他因素。

三、 同时休假

根据明尼苏达州带薪家庭和医疗休假计划所享有的休假,必须与任何其他适用的休假同时进行,包括《联邦家庭和医疗休假法》和/或《明尼苏达州育儿和怀孕休假法》规定的休假,前提是该休假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计划的条件,或者员工同时符合这两项计划的资格。

四、 处理休假申请时应考虑的因素

  1. 在处理休假申请时,将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如果可以预见,申请带薪家庭医疗假必须提前30天提交;否则,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交。
       
    2. 员工申请病假和安全假时,如属可预见的休假情况,必须至少提前七天提交申请。
       
    3. 员工申请休假的理由;
       
    4. 相关员工集体谈判协议或政策中的相关条款;
       
    5. 请假天数;
       
      1. 通常情况下,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2A.46条批准的延长休假期限不得超过三年(3年)。
         
      2. 通常情况下,因不符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2A.46条规定的原因而获批的休假期限,不得超过连续两年。
         
      3. 通常情况下,获批的兼职休假期限不得超过连续五年。根据《政策426:共享职位授权与条件》获批的休假,其期限可超过连续五年。
         
      4. 员工应仅将获批的休假用于指定目的,如计划在获批休假期间从事其他工作,应向学区咨询。
         
    6. 申请休假的员工在本学区的任职时间。通常情况下,除法律或集体谈判协议规定的休假外,学区不会批准员工在试用期内休假。
       
    7. 该员工以往休假的记录;
       
    8. 是否有合格的替代人选;
       
    9. 员工休假期间,替补人员可能出现流动;
       
    10. 目前处于休假状态的、属于同一岗位类别的其他员工人数;
       
    11. 休假的时间安排,以尽量减少对教学计划、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干扰;
       
      1.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休假应始于夏季并终于夏季。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休假的起始时间应与学年的自然分界点相吻合。
         
    12. 该休假对教育项目、教职员工及学生产生的总体影响;
       
    13. 批准该休假对该地区可能带来的好处;
       
    14. 关于申请兼职休假的其他因素:
       
      1. 是否有合适的兼职工作;
         
      2. 如果批准休假,将导致两名兼职员工共享一个全职职位,因此需确保共享该职位的人员之间相互兼容。此安排应按照学区政策426《共享职位的授权与条件》进行管理。
         
      3. 员工接受兼职工作的灵活性;
         
      4. 如果员工被分配的兼职岗位因无法找到合格的替代人选,或增加第二名员工被认为不可行,而需要转为全职岗位时,该员工是否愿意转为全职工作。
         
      5. 员工愿意在不额外报酬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家长会和学区内部的工作坊。
         
  2. 批准请假申请是校董会的职权;但教育局长或其指定人员有权批准连续不超过五(5)个工作日的此类休假。
     
  3. 在学年期间申请连续六天或以上无薪短期休假,须经校董会批准。此类休假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1. 学区将提前收到该申请的通知,并可评估休假对教育项目的影响;建议员工在休假获得批准之前,不要做出任何财务或其他方面的承诺。
       
    2. 该休假的目的不能安排在非工作期间(学校假期)进行;且
       
    3. 只有当申请理由具有特殊性且符合本政策的其他规定时,才会批准此类休假。
       
  4. 因残疾而提出的休假申请将根据《美国残疾人法案》(ADA)进行审核。学区在审议因员工残疾而提出的休假申请时,将遵守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
参见:    
第401号政策:平等就业机会
第410号政策,《家庭和医疗休假法》
 
2009年5月7日批准
审核日期:2025年11月20日
2025年12月11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