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532 - 执法人员及危机应对小组从校园区域移除学生(包括持有个体教育计划的学生)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阐明在必要时派遣治安官及危机应对小组将学生移出明尼通卡学区校区的正当程序。此类移除措施同样适用于持有个性化教育计划(IEP)的学生。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学区致力于营造一个对所有学校社区成员都安全的学习环境。学生是首要关注对象,在所有校园场所及参与所有学校活动期间,都应获得合理保护,免受身体或情感伤害。
学监及各校级行政人员肩负领导责任,须维护安全、有序的教育环境以保障学习活动顺利开展。当学生行为违反学区纪律政策时,教职员工将采取纠正措施予以纪律处分及/或行为矫正。
凡学生(包括持有个人教育计划的学生)的行为,经学校人员判断危及或可能危及该学生、其他学生、教职员工或学校财产的健康、安全或财产,该学生可依据本政策被移出校园。
本政策中的任何条款均不禁止学区报告学生(包括拥有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学生)所犯的罪行。若学生拥有个别化教育计划,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履行联邦/州法律规定的职责时亦不受限制。
三、定义
为本政策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本节所赋予的含义:
- “持有IEP的学生”或“该学生”指根据IEP(个体化教育计划)或IIIP(个体化跨机构干预计划)条款有资格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学生。
- "治安官"指由治安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颁发执照、负责预防和侦查犯罪、执行本州一般刑法并拥有完全逮捕权的行政区划或执法机构雇员、民选或任命官员。该术语涵盖担任治安官、副治安官、警官或州巡警职务的人员。
- “警校联络官”系指根据学区与下辖行政区或执法机构达成的协议,被派驻至学区内学校建筑的治安官员。该官员在整个或部分教学时段内,为校方管理层提供执法协助与支持,以促进校园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并维护师生间的积极关系。
- “危机应对小组”指由各校舍管理员选定的、接受过危机干预培训的人员组成的团队,成员可包括教师及非教学人员,其职责是积极参与危机处置工作。该团队应包含一名指定的特殊教育教师。校舍管理员或其指定人员应担任危机应对小组的负责人。
- “将学生带离校园”的表述,指的是对学生实施人身安全保障,并将其从所在的教学楼或校园活动中带离。这包括将A节所定义的“拥有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学生”带离。
- “紧急情况”指必须立即采取干预措施以保护学生或其他人员免受身体伤害、言语及非言语行为造成的情感虐待,或防止严重财产损失的情形。
- “限制性措施”指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身体约束或隔离。
- “物理干预”指旨在:
- 使学生无法动弹;或
- 限制学生的活动范围
且身体接触是唯一可用的物理约束手段。
“身体接触”不包括以下形式的身体接触:
- 帮助学生完成任务或作出回应;
- 协助学生而不限制其活动;
- 用于实施经授权的健康相关服务或程序;或
- 当学生不抵抗或抵抗程度较轻时,需要进行物理护送。
- 本政策中使用的所有其他术语和短语,均应依据适用的州法和联邦法律或通常惯例进行定义。
四、将学生移出学校区域
- 危机小组干预
若学生行为升级至危及或可能危及自身、其他学生、教职员工、访客或学校财产的健康、安全或财产,可召集校内危机小组。该小组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学区危机处置程序等手段,尝试缓和学生行为。 若涉事学生持有个人教育计划(IEP),团队应在适用情况下参考该学生的IEP及/或行为干预计划。
当上述措施无效,或危机小组判定学生行为持续危及或可能危及自身、其他学生、教职员工、访客或学校财产的健康、安全或财产时,危机小组可采取措施将学生移出校园。 对于持有IEP的学生,学区将遵循适用的州及联邦法律与正当程序。
若学生行为无法安全管控或学生已触犯法律,学校人员可立即请求警务联络官或治安官协助。
- 由警务联络官或治安官实施的驱离
若学生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自身、其他学生、教职员工、访客或学校财产的健康、安全或财产,校舍管理员、其指定人员或校舍危机应对小组可要求警务联络官或治安官将该学生驱离校园。 本政策条款无意规定具体干预措施,亦不限制警务联络官或治安官履行职责时的裁量权。
若某位持有IEP的学生在30天内两次于上课期间被治安官应学校管理人员或教职员工要求限制行动或带离教室、校舍或校园,该学生的IEP团队必须召开会议,以确定其IEP是否充分或是否需要额外评估。
无论学生(包括IEP学生)是否实施危及自身、其他学生、教职员工、访客或学校财产健康安全的行为,学区人员均可向相关机构报告犯罪行为。 若学区举报学生(含IEP学生)犯罪行为,学校人员应在《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FERPA)、《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及学区政策515号《学生档案保护与隐私》允许范围内,向受理举报的相应机构转交学生纪律档案(含特殊教育记录)副本。
持有IEP的学生虽受特殊教育法律保护,但这并不妨碍州执法及司法机构依据联邦与州法律,对持有IEP的学生所犯行为履行其法定职责。
- 允许使用合理武力
在将学生移出校园时,校长、危机处理小组成员或其他学区指定人员,可在必要情况下使用合理武力以纠正或约束学生行为,或防止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持有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学生。
在将学生(包括拥有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学生)移出校园时,学区工作人员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 体罚包括以下行为:(1) 使用或未使用物品击打或打屁股;或 (2) 造成身体伤害或重大情感伤害的不合理身体暴力。
- 要求学生采取并维持特定的身体姿势、活动或体态,从而引发身体疼痛;
- 使用气味、味道、物质或喷雾等作为惩罚手段,施加强烈的声音、光线或其他感官刺激;
- 禁止或限制学生使用助听器、沟通板等有助于其正常功能的设备和器材,除非学生被认为正在破坏或损坏设备或器材时可暂时限制使用;在此情况下,应尽快将设备或器材归还学生;
- 使用法拉第皮肤电击;
- 以构成第626.556条所述性虐待、疏忽或身体虐待的方式与学生互动;
- 完全或部分限制学生的听觉或视觉感知能力。
- 定期扣留预定餐食或饮水;
- 禁止学生使用卫生间设施;
- 限制或妨碍学生呼吸能力的肢体控制。
- 体罚包括以下行为:(1) 使用或未使用物品击打或打屁股;或 (2) 造成身体伤害或重大情感伤害的不合理身体暴力。
- 家长通知
校方管理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应在学生被带离校园后尽快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通知须在带离当日完成。
若采取限制性措施,学区须尽力于当日通知家长。若无法当日通知,则通过书面、电子或其他家长指定方式发送通知。
此外,管理员或其指定人员须确保编制书面事件报告,详细描述事件经过。
针对持有IEP学生的持续隔离措施
对持有IEP的学生持续或反复实施本章所述隔离措施时,须在制定该学生个人IEP或IIIP过程中进行审查。
对未持有IEP的学生持续或反复实施隔离措施时,将提交至校级学生研究小组,以确定是否需对学生进行评估以判定其是否存在致残状况。
- 紧急情况下的政策效力;限制性措施的使用
持有IEP的学生可依据本政策予以移出,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紧急情况。
若学区依据本政策因构成紧急状况的行为将IEP学生移出校园,且该学生IEP、IIIP或行为干预计划包含一项或多项限制性措施,危机应对小组除必要合理武力外,可采取更严格的限制性措施协助学生离校。
若危机小组在三十日内两次于紧急情况下使用限制性措施,或出现使用模式且该措施未包含在学生IEP或行为干预计划(BIP)中,则学生IEP小组应召开会议:进行或复核功能性行为分析、审阅数据、考虑制定新增或修订的积极行为干预与支持措施、探讨减少限制性措施使用的方案,并酌情修改IEP计划或BIP。 会议中,团队必须审查任何已知的医疗或心理限制因素(这些因素可能禁用限制性措施),考虑是否禁止该限制性措施,并将任何禁令记录在IEP或BIP中。
若危机小组在紧急情况下对未持有IEP的学生使用限制性措施,校方管理人员将与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会面,依据《学校纪律与行为准则政策》处理该行为并确定相应后果。
法律依据: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415(k)(9)条(《残疾人教育法》(IDEA))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415(k)(9)条(《残疾人教育法》(IDEA))
《美国联邦法规》第34编第300.529条(《残疾人教育法》关于执法部门参与的规定)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以下条款(《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FERPA))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3.01 及以下条款(《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40-121A.56(《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解雇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582(学生纪律处分;合理武力使用)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40-121A.56(《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解雇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582(学生纪律处分;合理武力使用)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61(学生纪律处分与课堂驱逐)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67(厌恶性及剥夺性程序)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67(厌恶性及剥夺性程序)
明尼苏达州法规 § 609.06(合法使用武力)
明尼苏达州法规 § 609.379(允许采取的行动)
明尼苏达州法规 § 609.379(允许采取的行动)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525.0200条第2c款(“紧急情况”的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525.2900条第5款(个别化教育计划与受监管干预措施)
交叉引用:
政策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政策515(学生档案保护与隐私)
政策515(学生档案保护与隐私)
政策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政策515(学生档案保护与隐私)
政策515(学生档案保护与隐私)
审阅日期:2011年1月20日
通过日期:201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