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32 —— 执法人员和危机应对小组将学生(包括持有《个体教育计划》的学生)带离校园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说明在必要时,如何妥善调用治安人员和危机应对小组,将学生带离明尼通卡学校校区。这包括将持有《个体化教育计划》(IEP)的学生带离。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本学区致力于营造一个对全体学校社区成员而言都安全的学习环境。学生是我们的首要关注对象,在所有学校场所及所有学校活动中,都应得到合理的保护,免受身体或情感上的伤害。

学监和校级管理人员负有领导责任,须维护一个安全、有保障且井然有序的教育环境,以确保学习活动的顺利进行。当学生的行为违反学区的纪律政策时,教职员工将采取纠正措施,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和/或纠正其行为。

任何学生(包括持有《个体教育计划》(IEP)的学生),若其行为在学校工作人员看来危及或可能危及该学生本人、其他学生、教职员工的健康、安全或财产,或危及学校财产,则可根据本政策将其驱离学校校区。

本政策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学区报告学生(包括持有《个体教育计划》(IEP)的学生)所犯的罪行。此外,即使学生持有《个体教育计划》(IEP),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履行其关于联邦或州法律的职责时,亦不受任何限制。

三、 定义

就本政策而言,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文所述:

  1. “持有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学生”或“该学生”是指根据个别化教育计划(IEP)或个别化跨机构干预计划(IIIP)的条款,有资格获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学生。
     
  2. “治安官员”是指经治安官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许可,受命于地方行政机构或执法机构,负责预防和侦查犯罪以及执行本州一般刑事法律,并拥有完全逮捕权的雇员或民选、任命官员。该术语“治安官员”包括担任警长、副警长、警察或州巡警的人员。
     
  3. “警校联络官”是指根据学区与地方行政机构或执法机构达成的协议,被派驻至学区内某所学校,在整个或部分上课时间内,为校方管理层提供执法协助和支持,以促进校园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并建立与学生之间的良好关系。
     
  4. “危机应对小组”是指由各校校舍负责人选拔的一组人员,其中可包括教师和非教学人员,该小组成员均接受过危机干预培训,并负责积极参与危机处理工作。该小组应包括一名指定的特殊教育教师。校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担任危机应对小组的组长。
     
  5. “将学生带离学校区域”一词是指对学生进行人身控制,并将其从所在的校舍或学校活动现场带离的行为。这包括将A节中定义的“持有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学生”带离现场。
     
  6. “紧急情况”是指必须立即采取干预措施,以保护学生或其他人员免受身体伤害、因言语或非言语行为导致的情感虐待,或防止严重财产损失的情况。
     
  7. “约束措施”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物理约束或隔离措施。
     
  8. “身体控制”是指旨在:
     
    1. 将学生制伏;或
    2. 限制学生的行动

                且身体接触是唯一用于实施物理约束的手段。

      “身体接触”不包括以下情况:
       
      1. 帮助学生回答问题或完成任务;
      2. 在不限制学生活动的情况下协助学生;
      3. 是提供经授权的医疗相关服务或程序所必需的;或
      4. 当学生没有反抗或反抗程度很轻时,才需要进行物理护送。
         
  9. 本政策中使用的所有其他术语和短语,均应根据适用的州法和联邦法律或通常惯例进行定义。

四、 将学生带离校园

  1. 危机小组的带离措施

    如果学生的行为升级到危及或可能危及学生本人、其他学生、教职员工、访客的健康、安全或财产,或危及学校财产的程度,可召唤该校舍的危机小组。危机小组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学区危机小组程序在内的手段,尝试缓和学生的行为。 若涉事学生持有《个体教育计划》(IEP),危机小组应在适用情况下参考该学生的IEP和/或《行为干预计划》。

    当上述措施无效,或危机小组判定学生的行为持续危及或可能危及学生本人、其他学生、教职员工、访客的健康、安全或财产,以及学校财产时,危机小组可寻求将该学生带离校园。 对于持有IEP的学生,学区将遵循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以及正当程序。

    如果学生行为无法得到安全管控,或学生已实施犯罪行为,学校工作人员可立即请求警察联络官或治安官提供协助。
     
  2. 由警察联络官或治安官实施的驱离

    如果学生有危及或可能危及自身、其他学生、教职员工、访客的健康、安全或财产,或危及学校财产的行为,学校行政主管、行政主管指定人员或该校危机应对小组可要求警察联络官或治安官将该学生驱离出学校区域。 本政策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规定适当的干预措施,亦不限制警察联络官或治安官在履行职责时的裁量权。

    若一名持有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学生在30天内,因学校管理人员或教职人员的请求,被治安官在学校上课期间两次实施约束或带离教室、校舍或校园,该学生的IEP团队必须召开会议,以确定其IEP是否充分,或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评估。

    无论学生(包括持有IEP的学生)是否从事危及或可能危及自身、其他学生、教职员工、访客的健康、安全或财产,或危及学校财产的行为,学区人员均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犯罪行为。 若学区报告学生(包括持有IEP的学生)所犯的犯罪行为,学校人员应在《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FERPA)、《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以及学区第515号政策《学生记录的保护与隐私》允许的范围内,向接收犯罪报告的适当当局提供该学生的纪律记录(包括特殊教育记录)副本,供其参考。

    持有IEP的学生受特殊教育法律保护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州执法和司法当局就持有IEP的学生所犯的罪行,在适用联邦和州法律方面履行其职责。
     
  3. 允许使用合理武力

    在将学生带离校园时,校长、其他危机应对小组成员或学区的其他指定人员,可在必要时使用合理武力,以纠正或制止学生的行为,或防止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或死亡。这包括持有《个体教育计划》(IEP)的学生。

    在将学生(包括持有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学生)带离校园时,学区工作人员还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体罚,包括以下行为:(1) 无论是否使用工具,对他人进行殴打或打屁股;或 (2) 使用不合理的身体力量,从而造成身体伤害或严重的精神伤害;
       
    2. 要求学生采取并保持某种会引起身体疼痛的特定体位、动作或姿势;
       
    3. 利用气味、味道、物质或喷雾等手段,施加强烈的声音、光线或其他感官刺激作为惩罚;
       
    4. 不得拒绝或限制学生使用助听器和沟通板等有助于其正常生活的设备,但若发现学生正在破坏或损坏设备,可暂时限制其使用;在此情况下,应尽快将设备归还给学生;
       
    5. 使用法拉第皮肤电击;
       
    6. 以构成第626.556条所指性虐待、疏于照料或身体虐待的方式与学生互动;
       
    7. 完全或部分限制学生的听觉或视觉,
       
    8. 拒绝提供定时提供的餐食或饮水;
       
    9. 拒绝学生使用卫生间;
       
    10. 限制或妨碍学生呼吸的肢体压制。
       
  4. 家长通知

    校方管理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应在将学生带离校园后,尽快采取合理措施通知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家长将在学生被带离校园的当天收到通知。

    若采取限制性措施,学区应尽合理努力在当天通知家长。若学区无法提供当日通知,则将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发送通知,或按家长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此外,管理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应确保编制书面事件报告,详细描述该事件。

    学生持续离校措施

    对于持有IEP的学生,若持续且反复使用本文件所述的离校程序,必须在制定该学生的IEP或IIIP时进行审查。

    对于未持有IEP的学生,若持续且反复使用离校程序,将提交至校级学生研究小组,以确定是否应对该学生进行评估,以查明其是否存在致残状况。
     
  5. 紧急情况下的政策效力;限制性措施的使用

    无论学生的行为是否会引发紧急情况,均可根据本政策将持有IEP的学生带离现场。

    若学区因学生行为构成紧急情况,拟依据本政策将持有IEP的学生带离校园,且该学生的IEP、IIIP或行为干预计划中包含一项或多项限制性措施,危机小组可在采取必要合理武力措施的同时,运用这些更严格的限制性措施,以协助将学生带离校园。

    若危机小组在紧急情况下三十天内两次使用限制性措施,或出现使用模式且该限制性措施未包含在学生的IEP或行为干预计划(BIP)中,则该学生的IEP小组应召开会议,以进行或审查功能性行为分析,审查数据,考虑制定新的或修订后的积极行为干预与支持措施,考虑采取减少使用限制性措施的行动,并酌情修改IEP计划或BIP。 在会议中,小组必须审查任何已知的、会使使用限制性措施成为禁忌的医疗或心理限制因素,考虑是否禁止该限制性措施,并将任何禁止性规定记录在IEP或BIP中。

    如果危机小组在紧急情况下对未制定IEP的学生使用了限制性措施,校方管理人员将与该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会面,以处理该行为,并根据《学校纪律与行为准则政策》确定相应后果。
     
法律依据: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415(k)(9)条(《残疾人教育法》(IDEA))
《联邦法规汇编》第34卷第300.529条(《残疾人教育法》关于执法部门介入的规定)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以下条款(《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FERPA))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3.01条及以下条款(《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40-121A.56条(《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解雇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582条(学生纪律;合理武力)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61条(学生纪律处分及离校处理)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67条(厌恶性及剥夺性措施程序)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09.06条(正当使用武力)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09.379条(允许的行为)
明尼苏达州规则第3525.0200条第2c款(“紧急情况”的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525.2900条第5款(个别化教育计划与规范干预措施)
 
相关条款:    
政策 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政策 515(学生档案的保护与隐私)
政策 515(学生档案的保护与隐私)
 
审阅日期:2011年1月20日
通过日期:201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