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412 - 员工费用报销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规定明尼通卡独立学区第276学区报销特定员工公务费用的条件。除非经校董会批准的个人雇佣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本政策适用于学区全体雇员。

所有跨州差旅或涉及住宿的州内差旅,均须由员工主管通过《休假申请/调休申请表》事先批准。

II. 授权

学区仅报销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且经学监或其指定人员批准的实际费用。可报销费用包括交通费、餐费、住宿费、注册费、必需材料费、停车费及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学区公务相关支出。

三、报销

  1. 报销申请须在学区官方表格上逐项列明,并提交给学监或其指定人员。住宿、商业交通、项目注册及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收据必须附在报销表格上。
     
  2. 汽车出行的报销标准应遵循校董会制定的里程费率。商业交通费用应以“经济舱”票价为基准,且仅限于与批准行程相关的实际支出予以报销。

四、制定指示与指南

学区委员会应制定学区公务开支报销标准表,其中包括需事先批准的开支项目及具体报销比例。学监或其指定人员应制定相关指令与指南,明确报销申请的提交方式及时限要求。

V. 责任

  1. 遵守本政策的责任分为三部分:
     
    1. 提交报销申请的员工有责任确保已达成公共目的,并按本程序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
       
    2. 签署报销申请的监督人员有责任确保:员工支出款项用于公共目的,具备完整凭证,且该支出无法通过合理途径使用学区的采购程序完成。
       
    3. 指定业务办公室官员负责确保报销单填写正确,并在表格上获得适当的监督签名。
       
  2. 若学监、其指定人员或校董会认定员工支出的费用未实现公共目的,则该报销申请将被驳回,相关支出应由员工自行承担。
     
  3. 本区不会报销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即该费用超出为完成该业务目的所需的合理需求。
     
  4. 主管人员在预先批准员工公务支出时,可对该支出附加特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的最高报销金额。
     
  5. 在任何情况下,学区均不会报销员工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酒精饮料费用、娱乐开支,或配偶、伴侣及子女的相关费用。此外,凡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学区无权支付或承担的费用,亦不予报销。此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洗衣费、观影费、私人电话费及零食费。
     
  6. 允许向员工报销的支出:
     
    1. 经批准的往返学区相关活动及学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里程报销。里程费将按现行国税局标准支付给员工。 现行国税局规定决定可报销的里程范围。仅允许报销员工从工作地点往返员工发展会议的里程,不包括员工住所至会议地点的往返里程。若总行驶里程少于员工日常通勤距离,则不予支付里程补贴。
       
    2. 餐费及小费每日不超过75美元。若活动注册费已包含餐费,或餐费由其他来源支付,则不得报销该餐费。单笔餐费超过10美元时,须提供收据。
       
    3. 经批准的地面交通费用及其他因代表学区出差而产生的合理杂费。鼓励使用最经济的地面交通方式。若因地点、距离或演示材料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出租车或租车服务,可获准例外。
       
    4. 商业住宿费用不得超过单间房费标准,除非两名员工共用同一房间。
       
    5. 因学校公务产生的互联网接入费用,须经主管管理人员事先批准后方可报销。
       
    6. 商业交通费用不得超过经济舱机票价格。若以私家车代步替代商业航空运输,员工可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但不得超过经济舱机票价格。
       
    7. 差旅预支款:本学区获准为员工预支会议或差旅费用。此类预支款仅限于预期的注册费、交通费及住宿费。每项申请须经学监或其指定人员批准,并在差旅结束后凭收据予以核销。
       
    8. 价格在100美元或以下的低价商品,不适合使用地区采购订单进行采购。
       
    9. 紧急采购,即常规采购流程无法及时完成的采购。
法律参考:    
明尼苏达州法规 § 471.665(里程津贴)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035号(1999年8月23日)(休养费用)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61b-12号(1997年8月4日)(交通费用)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61B-12号(1989年1月24日)(车辆运营费用)
 
批准日期:2004年9月2日
审阅日期:2022年3月17日
批准日期: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