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410 - 家庭和医疗休假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根据《家庭和医疗休假法》为学区雇员提供家庭和医疗休假,同时依据州法律规定提供育儿休假。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根据《家庭和医疗休假法》的要求,并符合明尼苏达州育儿休假法律的规定,学区特此制定以下关于家庭和医疗休假的程序与政策。
三、定义
- “受保障的现役”是指:
- 在武装部队正规部队成员的情况下,该成员随武装部队部署至外国期间的服役;以及
- 若为武装部队预备役部队成员,则指该成员根据《美国法典》第10编第101(a)(13)(B)条所述法律规定,在接到现役征召或命令后,随武装部队部署至外国期间所履行的职责。
- 在武装部队正规部队成员的情况下,该成员随武装部队部署至外国期间的服役;以及
- “受保障的服役人员”指:
- 武装部队成员(包括国民警卫队或预备役成员),因严重伤病正在接受医疗治疗、康复或疗养,或处于门诊状态,或因暂时性伤病被列入退役名单;或
- 正在接受重伤或重病治疗、康复或疗养的退伍军人,且该退伍军人在接受治疗、康复或疗养之日前五年内任何时间点曾服役于武装部队(包括国民警卫队或预备役部队)。
- 武装部队成员(包括国民警卫队或预备役成员),因严重伤病正在接受医疗治疗、康复或疗养,或处于门诊状态,或因暂时性伤病被列入退役名单;或
- “符合资格的雇员”指在学区累计受雇至少12个月,且在休假开始前12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1,250小时的雇员。 该12个月雇佣期无需连续,但服务中断达七年或以上期间前的雇佣时长不予计入——除非中断系因雇员履行国民警卫队或预备役军事义务所致,或存在书面协议(包括集体谈判协议)明确学区将在服务中断后重新雇佣该雇员。
- “受保障军人的近亲属”指除该军人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最近血亲,其优先顺序如下: 经法院判决或法定条款授予受保障军人法定监护权的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叔舅姑姨及堂表兄弟姐妹,除非受保障军人已根据《家庭和医疗休假法》的军事护理休假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其他血亲作为其最近亲属。 若未作指定且存在多名与受保障军人关系同等亲密的家庭成员,则所有该等家庭成员均视为受保障军人的近亲属,雇员可连续或同时休假提供照护。若已作指定,则指定人员应被视为受保障军人唯一的近亲属。
- “门诊状态”指受保障的服役人员被派往以下地点时所处的状态:
- 作为门诊患者在军事医疗设施接受治疗;或
- 为对接受门诊治疗的武装部队成员实施指挥与控制而设立的单位。
- 作为门诊患者在军事医疗设施接受治疗;或
- “符合条件的紧急情况”指符合条件的雇员因下列一项或多项原因申请休假的情形:
- 为解决因受保障军人临时部署(七个日历日内)所引发的任何问题;
- 参加受保障军人参加的军事活动及相关活动;
- 为解决受保障军人子女的托育及学校活动相关事宜;
- 为受保障的军人处理财务和法律安排;
- 为本人、受保军人或其子女接受非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的咨询服务;
- 在部署期间,与处于短期临时休养休假的服役军人共同度过最多五天;
- 参加与受保障军人相关的部署后活动;以及
- 为处理与受保障军人相关的其他事件,且该事件经雇员与学区双方同意均属于符合资格的紧急情况。
- 为解决因受保障军人临时部署(七个日历日内)所引发的任何问题;
- “严重健康状况”指涉及以下情况的疾病、损伤、功能障碍或身体/精神状况:
- 在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或住宅式医疗护理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或
- 由医疗保健提供者继续治疗。
- 在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或住宅式医疗护理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或
- “退伍军人”的定义依照《美国法典》第38编第101.A条的规定。
四、休假权益
- 十二周休假
- 在明尼通卡学区受雇满12个月且在休假开始前12个月内累计工作至少1,250小时的正式全职及兼职员工,有权在下列规定的适用12个月期间内享受总计12个工作周的无薪家庭或医疗休假,外加法律规定的任何额外休假。 根据适用法律,可因下列一项或多项原因申请休假:
- 雇员子女的出生;
- 将被收养或寄养儿童安置在雇员家中;
- 照顾患有严重健康状况的员工配偶、子女或父母;以及/或
- 该员工的严重健康状况使其无法履行其工作职责。
- 雇员子女的出生;
- 本政策中,“年度”定义为从员工使用任何休假之日起倒推的连续12个月周期。
- 员工因子女出生、收养或寄养而享有的《家庭和医疗休假法》休假权利,自子女出生或安置之日起算的12个月期满时即告失效。
- 根据适用法律的定义,“严重健康状况”通常需要住院治疗或由医疗保健提供者持续治疗或监督治疗。家庭和医疗休假一般不适用于治疗和康复周期极短的短期健康状况。
- 对于武装部队成员(包括国民警卫队或预备役成员)而言,“严重伤病”指:
- 在武装部队服现役期间因公遭受的伤病(或在服现役前已存在且因武装部队服现役期间因公执行任务而加重的伤病),且可能导致该成员在医学上不适合履行其职务、职级、军衔或等级所规定的职责;以及
- 对于曾在武装部队服役的退伍军人(包括国民警卫队或预备役成员),在接受医疗治疗之日前五年内发生的"严重伤病", 康复或治疗期间,指该成员在武装部队服现役期间因公致伤或患病(或在服现役前已存在且因武装部队服现役期间因公加剧),且在该成员成为退伍军人之前或之后显现的符合资格的伤病。
- 在武装部队服现役期间因公遭受的伤病(或在服现役前已存在且因武装部队服现役期间因公执行任务而加重的伤病),且可能导致该成员在医学上不适合履行其职务、职级、军衔或等级所规定的职责;以及
- 受雇于本区的符合资格的配偶,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因生育或收养子女、安置子女进入寄养家庭或照顾父母而享受的休假总计不得超过十二周。 本区雇员配偶的上述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配偶因另一方患重病而休假、因子女患重病而休假,或因雇员自身患重病而休假。
- 根据休假类型,间歇性或缩短工时休假可由学区酌情批准,或在医疗必要时予以批准。 但兼职员工仅有权按其平均每周工作时长比例享受间歇性或缩短工时休假。若因计划医疗治疗可预见需休间歇性或缩短工时假,学区可将员工临时调至其具备任职资格的替代岗位——该岗位需比原岗位更能适应周期性休假需求,且薪酬福利相当。
- 若员工因自身或其配偶、子女、父母的严重健康状况申请休假,须提交充分的医疗证明。在此情况下,员工应在提出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交医疗证明,或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交。
- 若学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诊断证明有效性存疑,可要求由学区承担费用进行二次诊断。若首次与二次诊断意见不一致,学区可要求由第三位医疗服务提供者出具诊断证明,相关费用由学区承担。此外,学区亦可要求员工提交医疗服务提供者出具的证明,表明其具备返岗工作能力。
- 请假申请应向学区提交。员工在可行情况下,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休假通知。员工应尽合理努力安排因计划医疗治疗产生的休假时间,避免过度干扰学区运作,具体安排须遵循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建议并协调配合。
- 请假申请应向学区提交。当请假涉及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服役军人(该军人正在服现役或根据上述第IV.A.1.e款收到即将服现役的通知或命令),且该请假可预见时,员工应向学区提供合理且切实可行的请假通知。 对于其他所有休假情形,员工须在可行情况下提前30天提交书面休假申请。未按要求提交通知可能导致休假申请被延迟处理。员工应在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指导下合理安排计划性医疗休假时间,避免对学区运作造成不必要干扰。
- 学区可要求根据上述第IV.A.1.e款提出的休假申请,须附有服役军人现役命令副本或其他由军队出具的证明文件,该文件须明确表明现役状态或征召入伍状态,并注明服役日期。此外,学区可要求员工提供充分证明文件,以证实所申请休假的紧急事由符合资格要求。
- 根据本政策批准的休假期间(在适用12个月周期内累计不超过12个工作周),学区将依据其团体健康保险计划提供健康保险,其保障条件与员工未休假时完全相同。员工需自行承担休假期间维持团体健康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 员工未能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可能导致保险资格终止。
- 学区可要求或强制员工以已积累的有薪休假替代十二周休假期的任何部分。若符合本政策实施所制定的行政指令及指导方针(如有)所列要求,员工可获准以有薪休假替代无薪休假。 符合休假资格的雇员须在休假开始前遵守家庭与医疗休假指令及指南。学监有责任制定实施本政策所需的指令与指南。
学区应遵守联邦法规规定的书面通知要求。
- 根据本政策获准休假后返岗的员工(在适用12个月期间内累计休假不超过12个工作周),依法有权恢复原职或获得同等职位。但该员工在恢复原职及其他福利待遇和雇佣条件方面,不得享有高于其休假期间持续受雇状态下的权利。
- 在某些情况下,休假后未返岗的雇员可能需要向学区偿还其已支付的健康保险计划保费。
- 在明尼通卡学区受雇满12个月且在休假开始前12个月内累计工作至少1,250小时的正式全职及兼职员工,有权在下列规定的适用12个月期间内享受总计12个工作周的无薪家庭或医疗休假,外加法律规定的任何额外休假。 根据适用法律,可因下列一项或多项原因申请休假:
- 六周休假
- 不符合上述A段休假资格的雇员,在生育或收养子女时可申请为期六周的无薪育儿假。若雇员在学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且平均每周工作时长相当于半职全职工作量,则有资格申请此休假。此休假与前文所述的家庭医疗休假相互独立且互不兼得。
- 不符合上述A段休假资格的雇员,在生育或收养子女时可申请为期六周的无薪育儿假。若雇员在学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且平均每周工作时长相当于半职全职工作量,则有资格申请此休假。此休假与前文所述的家庭医疗休假相互独立且互不兼得。
- 二十六周军人家庭军事休假
- 符合条件的雇员若为服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近亲属,在12个月期间内有权获得总计26个工作周的休假以照顾该军人。本段所述休假仅限于单一12个月期间内使用。就本休假而言,照顾服役军人的需求包括身体和心理护理。
- 在单一12个月期间内,员工根据上述第IV.A.和IV.C.款规定,有权享受累计总计26个工作周的休假。
- 本节所述的12个月期限自符合条件的雇员开始休假照顾受保现役军人之日起算,至该日起算的12个月后终止。
- 符合条件的配偶若受雇于学区,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因员工子女出生或产后照料子女而请假的总时长不得超过26周; 因收养或寄养安置子女或安置后照料子女;因雇员父母患有严重健康状况需照料;或因受保障的服役人员身患严重伤病需照料。
- 学区可要求或强制员工以已积累的有薪休假替代26周休假期的任何部分。员工若符合本政策实施所制定的行政指令及指导方针(如有)所列要求,可将有薪休假替代无薪休假。符合休假资格的员工须在休假开始前遵守家庭与医疗休假指令及指导方针。
- 员工须在提出申请之日起15日内,或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交由受保服务成员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出具的充分医疗证明,以及支持所申请休假及根据本节规定符合休假资格的其他信息。
- 上述第IV.A.7、IV.A.10、IV.A.12、IV.A.13及IV.A.1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本节所述的休假。
- 符合条件的雇员若为服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近亲属,在12个月期间内有权获得总计26个工作周的休假以照顾该军人。本段所述休假仅限于单一12个月期间内使用。就本休假而言,照顾服役军人的需求包括身体和心理护理。
四、教学员工的特殊规定。
- 教学员工是指其主要职能是在课堂、小组或个别教学环境中指导和教导学生的员工。这包括但不限于教师、教练、驾驶培训教员和特殊教育助理。
- 教学员工若申请在可预见的医疗必要情况下,在休假期间内工作日减少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间歇性或缩减工作时间安排,可能需要:
- 为整个计划医疗治疗期间或多个期间请假;或
- 调动至员工具备任职资格的空缺替代岗位,该岗位提供同等薪酬和福利,但职责内容未必完全一致。
- 为整个计划医疗治疗期间或多个期间请假;或
- 学期临近结束时申请连续休假的教学人员,可能需要将休假延长至学期结束。学期结束前剩余的周数不包括预定的学校假期,如暑假、寒假或春假。
- 若教学人员因任何原因在学期结束前五周以上开始休假,且该休假预计将持续至少三周,学区可要求其休假持续至学期结束。
- 若雇员在学期最后五周内因自身严重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开始休假,且该休假将持续两周以上,或雇员休假结束后返岗时间恰逢学期最后两周,学区可要求该休假延续至学期结束。
- 若雇员在学期最后三周内因自身严重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开始休假,且休假将持续超过五个工作日,学区可要求该雇员继续休假直至学期结束。
- 若教学人员因任何原因在学期结束前五周以上开始休假,且该休假预计将持续至少三周,学区可要求其休假持续至学期结束。
- 根据特殊规定所享有的整个休假期间均将计入休假时长。若教学员工的休假权益在非自愿休假期结束前终止,学区将继续履行其休假责任与义务,包括维持员工健康保险及其他福利的义务。
V. 其他
- 本政策条款旨在遵守适用法律,包括《家庭和医疗休假法》(FMLA)及相关法规。凡引用自FMLA的术语均采用FMLA及/或相关法规所定义的相同含义。若本政策存在歧义或与适用法律相抵触,则以适用法律的表述为准。
- 经认证的集体谈判单位员工与学区之间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中关于家庭和医疗休假(如有)的规定,应予以遵守。
四、政策传播
- 本政策应在学区各建筑内员工可接触的区域显著张贴。
- 本政策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符合州和联邦法律。
法律参考资料: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81.940-181.944条(育儿假)
《美国法典》第10编第101条及以下条款(武装部队一般军事法)
《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9编第2601条及以下条款(《家庭和医疗休假法》)
《美国法典》第39编第101条(定义)
《联邦法规汇编》第29编第825部分(《家庭和医疗休假法》)
交叉引用:
MSBA服务手册第13章,学校法律公告"M"(授予持证及非持证学区雇员休假的法定条款——《家庭和医疗休假法案》摘要)
批准于2008年2月7日
审阅日期:2011年1月20日
批准日期:201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