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28--尊重他人的工作场所
一、目的
学区承认每位员工享有个人尊严与尊重的权利,并致力于为全体员工建立和维护专业、尊重的工作环境。因此,学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严重干扰专业高效、相互尊重的工作环境的行为,包括不尊重、猥亵、不当或冒犯性的行为。
学区行政部门有责任执行本政策,并通过积极领导和以身作则予以支持。此外,行政部门还应致力于维护符合本政策的工作环境。
II. 定义
- 学校人员——受学区监督和管理的学校董事会成员、学校雇员、代理人、志愿者和承包商。
三、 规章制度
- 学校工作人员可依据本政策向学区报告关切事项或投诉。虽然鼓励提交书面报告,但亦可通过口头方式提出投诉。除校董会成员外的学校工作人员,应向主管、行政人员或人力资源执行总监提出投诉。任何接收投诉的学校工作人员均应将投诉情况告知其直接主管、人力资源执行总监或学监。
- 若对校董会成员存在关切或投诉,投诉方应向校董会主席提交口头或书面报告;若投诉对象为主管或行政人员,则应将投诉情况告知校董会主席。
- 根据投诉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受理投诉的监督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应确定调查或后续程序的性质和范围。若投诉涉及严重指控,应立即将此事提交给总监,由其决定应开展何种调查。总监应确定调查的性质和范围,并指定负责调查或处理投诉后续事宜的人员。 指定调查人员须核实投诉细节,并及时向相关管理人员汇报案件进展或处理结果。
- 相关管理人员应就后续调查结果向投诉方作出书面答复,包括已采取的任何适当行动或纠正措施。此类函件应抄送教育总监,并在适当情况下于书面答复前征询其意见。对投诉方的答复须符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或其他法律相关条款所规定的他人权利。
- 根据学区第427号政策《骚扰与暴力》提出的投诉,应依照该政策规定提交。
- 学区将对任何根据本政策善意举报的人员实施报复的学校工作人员采取适当措施。报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恐吓、报复或骚扰。
法律参考: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条(《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
交叉引用:
政策427(骚扰与暴力政策)
批准日期:20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