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28 —— 尊重的工作环境
一、 目的
学区承认每位员工享有获得个人尊重和维护尊严的权利,并致力于为全体员工营造并维持一个专业、相互尊重的工作环境。因此,严禁学校工作人员从事任何严重破坏专业、高效、相互尊重的工作环境的行为,包括不尊重他人、淫秽、不当或冒犯性的行为。
学区管理层有责任落实本政策,并通过积极的领导和以身作则来支持该政策。此外,管理层还有责任致力于维护符合本政策的工作环境。
二、 定义
- 学校人员——受学区监督和管理的学区委员会成员、学校雇员、代理人、志愿者和承包商。
三、 规章制度
- 学校工作人员可根据本政策向学区报告关切事项或投诉。虽然鼓励提交书面报告,但也可以口头提出投诉。对于除校董会成员以外的学校工作人员,应向直属主管、行政管理人员或人力资源执行总监提出投诉。任何收到投诉的学校工作人员均应将投诉情况告知其直属主管、人力资源执行总监或学监。
- 若对某位校董会成员有疑虑或投诉,投诉方应向校董会主席提出口头或书面报告;若投诉是向主管或管理人员提出的,则应将该投诉情况告知校董会主席。
- 根据投诉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受理投诉的监督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应确定调查或后续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如果投诉涉及严重指控,应立即将此事提交给督学,由督学决定应进行何种调查。督学应确定调查的性质和范围,并指定负责处理该投诉相关调查或后续工作的人员。 指定的调查员应查明投诉的详细情况,并就该事项的进展或结果及时向相关管理人员汇报。
- 相关管理人员应就调查或后续处理的结果向投诉方作出书面答复,包括已采取的任何适当行动或纠正措施。该函件应抄送教育总监,并在适当情况下于发出书面答复前征询其意见。对投诉方的答复应符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或其他法律的适用规定,以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
- 属于学区第427号政策《骚扰与暴力》范围的投诉,应按照该政策的规定提出。
- 学区将对任何根据本政策善意举报的人员进行报复的学校工作人员采取适当措施。报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恐吓、报复或骚扰。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条(《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管理法》)
参见:
第427号政策(骚扰与暴力政策)
批准日期:20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