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15 —— 学生档案的保护与隐私
一、 政策声明
学区承认,根据联邦法律和州法规的规定,其在收集、维护和传播学生档案以及保护学生隐私权方面负有责任。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本学区根据《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后续条款、 (《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以及《联邦法规汇编》第34编第99部分的规定,并符合《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及《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5.0100至1205.2000条的要求。
三、 定义
- 就读日期目录信息中所指的“就读日期”,是指学生在学区内某所或某几所学校就读或曾就读的时间段。该术语不包括学生在学区内某所或某几所学校的具体每日出勤记录。
- 学生 学生 指任何目前或曾经在本学区就读、注册或入学,且本学区对其保存教育记录的个人。学生还包括申请在本学区注册或入学的人员,以及接受本学区“共享时间”教育服务的人员。
- 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所谓可识别个人身份 的信息,是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数据或信息:(a) 学生的姓名;(b) 学生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姓名;(c) 学生或其家庭的地址;(d) 个人身份识别码,例如学生的社会安全号码或学号; (e) 能够使学生身份易于追踪的个人特征列表;或其他能够使学生身份易于追踪的信息。
- “记录”是指 以任何方式记录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手写、印刷、计算机介质、视频或音频磁带、胶片、缩微胶卷和缩微胶片。
- 目录信息 目录 信息是指学生教育记录中包含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披露,通常不会被视为有害或侵犯隐私。 它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姓名、照片、出生日期、主修专业、就读日期、年级、注册状态(即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参加官方认可的活动和体育运动的情况、运动队成员的身高体重、获得的学位、荣誉和奖项,以及最近就读的教育机构或学校。 此外,还包括本政策所定义的学生父母姓名。目录信息不包含涉及宗教、种族、肤色、社会地位或国籍的个人身份识别数据。
- 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指教育局长。
- 学校官员学校官员包括:(a) 经正当选举产生的校董会成员;(b) 受雇于校董会,担任行政、监督、教学或其他专业职务的人员; (c) 受校董会雇佣,在专业职位上担任临时代课人员的人员,其身份适用于代课期间;以及 (d) 受校董会雇佣或与校董会签订合同,以履行特殊任务的人员,例如顾问、秘书、文员、公共信息官或数据实践合规官员、律师或审计员,其身份适用于作为雇员或承包商履职期间。
- 汇总数据汇总数据是指基于个人数据生成的统计记录和报告,其中不包含个人身份信息,且无法据此确定个人身份或任何其他能够唯一识别个人的特征。
- 教育记录
- 教育记录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记录:(1) 与学生直接相关;且 (2) 由学区或代表学区行事的机构保存。
- 教育记录不包括:
-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学人员档案:(1) 仅由档案制作者单独保管;(2) 除代课教师外,任何其他人员均无法查阅或获知;(3) 该档案将在学年结束时销毁。
- 学区执法部门的记录,前提是学区保存的教育记录未向该部门披露,且执法记录:(1) 与教育记录分开保存;(2) 仅用于执法目的;以及 (3) 仅向同一管辖区的执法官员披露。
- 与受学区雇佣的个人(包括学生)有关的记录,且该等记录:(1)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制作并保存;(2) 仅涉及该个人作为雇员的身份;以及 (3)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但本条款不适用于因学生身份而受雇于学区的在校人员的相关记录。
- 与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就读于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有关的记录,且该等记录:(1) 由医生、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人员或辅助专业人员在其专业或辅助专业身份下制作或保存,或以该身份协助制作或保存; (2) 仅为向该学生提供治疗而制作、保存或使用的;以及 (3) 仅向提供治疗的人员披露的;但前提是该学生可自行选择由医生或其他适当的专业人员亲自查阅该记录。就本定义而言,“治疗”不包括补救性教育活动或学区教学计划中的活动。
- 仅包含某人在不再是该学区学生后的相关信息的记录。
-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学人员档案:(1) 仅由档案制作者单独保管;(2) 除代课教师外,任何其他人员均无法查阅或获知;(3) 该档案将在学年结束时销毁。
- 教育记录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记录:(1) 与学生直接相关;且 (2) 由学区或代表学区行事的机构保存。
- 符合条件的学生 符合条件 的学生是指年满十八(18)周岁或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
- 少年司法体系少年司法体系包括刑事司法机构以及参与少年司法活动的司法机关。
- 合法的教育利益 合法的教育利益包括与课堂教学、教学活动、学生学业成绩和进展、学生纪律、学生健康与福利以及回应教育数据请求的能力直接相关的利益。它还包括个人出于以下目的而产生的知情需求:
- 执行学校或员工合同中规定、或经校董会批准的职位描述所要求的行政任务;
- 执行与学生教育直接相关的监督或教学任务;或
- 为学生或其家庭提供服务或帮助,例如医疗保健、心理咨询、学生就业安置或学生助学金。
- 执行一项与响应数据请求直接相关的任务。
- 执行学校或员工合同中规定、或经校董会批准的职位描述所要求的行政任务;
- “家长” 指学生的家长 ,包括亲生父母、监护人,或在父母或监护人缺席时代行家长职责的个人。学区可推定家长有权行使本文件所规定的权利,除非学区收到证据表明存在关于婚姻解除、分居或子女监护权等事项的州法律或法院命令,或存在规定与此相反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受抚养学生 受抚养学生 是指在父母纳税年度开始的日历年内,于该年度的任意五个(5)日历月期间,在学校或教育机构就读全日制课程,或在教育机构、州或州下属行政区划的经认可的代理人的监督下,接受全日制农场培训课程的人员。
第四章 总分类
州法律规定,学区收集、创建、接收或保存的所有数据均属公开信息,除非根据州法或联邦法被归类为非公开、私人或机密信息。 州法律将学区保存的、与学生相关的所有个人数据归类为个人隐私数据。未经同意,此类数据不得向学生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根据有效的法院命令、授权查阅的特定州法规,以及《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其下颁布的法规规定的情况除外。
五、 权利声明
- 家长和符合条件学生的权利 根据本政策,家长和符合条件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 查阅和审查学生教育记录的权利;
- 有权要求修改学生的教育记录,以确保这些记录不存在不准确、误导性内容,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或其他权利;
- 同意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所含个人身份信息的权利,但根据本政策、州或联邦法律以及据此颁布的法规,在无需此类同意即可进行披露的情况下除外;
- 有权拒绝向军事招募人员提供11年级和12年级学生的姓名、地址和家庭电话号码;
- 有权就学区涉嫌未遵守联邦法律及根据该法律颁布的法规一事,向美国教育部提出投诉;
- 根据联邦法律了解自身权利的权利;以及
- 您有权在本政策“政策副本”一节所述地点获取本政策的副本。
- 查阅和审查学生教育记录的权利;
- 本政策赋予父母的所有权利和保护,在学生年满十八(18)周岁或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就读时,即转移给该学生。届时,该学生即成为“符合条件的学生”。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学生”同时也是“受抚养学生”,其父母有权查阅该学生的教育记录,无需事先征得该学生的同意。
六、 教育记录的披露
- 披露需经同意
-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学区在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之前,应获得该学生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同意。
- 书面同意书必须由学生家长或给予同意的符合条件的学生签署并注明日期,且应包括:
- 拟披露记录的具体内容;
- 披露的目的;
- 可向其披露信息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类别;以及
- 如适用,应注明同意的终止日期。
- 拟披露记录的具体内容;
- 根据本款规定进行披露时,且:
- 如果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要求,学区应向其提供所披露记录的副本;以及
- 如果一名不符合资格的学生家长提出请求,学区应向该学生提供所披露记录的副本。
- 如果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要求,学区应向其提供所披露记录的副本;以及
- 如果主管机关寻求个人对向保险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披露个人数据的知情同意,除非该声明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视为已获得知情同意:
- 通俗易懂的语言;
- 日期;
- 明确指定数据主体授权披露其信息的具体人员或机构;
- 明确说明被调查对象授权披露的信息的性质;
- 明确指出受托人授权向哪些个人或机构披露信息;
- 明确规定上述(e)款所列各方在披露时及未来任何时间使用该信息的目的;以及
- 应明确规定其有效期,该期限应在合理范围内,且不得超过一年;但若授权系针对人寿保险或不可撤销或保证可续保的健康保险的申请而授予,且已明确标注此类性质,则有效期为保单生效之日起两年。
- 通俗易懂的语言;
- 符合资格的学生同意权 凡 学生年满十八(18)周岁或正在接受高等教育,此后,原应授予学生家长的权利及要求学生家长提供的同意,均应仅授予该符合资格的学生并仅向其要求,但本政策“权利声明”部分另有规定者除外。
-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学区在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之前,应获得该学生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同意。
- 无需事先征得披露同意 除非本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在以下情况下,学区可在未经学生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
- 向学区内的其他学校官员(包括教师),且经学区认定其对该等记录具有正当的教育利益;
- 向该学生申请或拟就读的其他学校或学区的官员提供。该记录应包括因学生持有或使用危险武器而采取的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 该记录还应包括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
条 第260B.171条发出的任何合理依据通知、处置决定或法院命令的副本,除非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A.22条第7款(c)项或第121A.75条的规定,该数据必须予以销毁。 应要求,学区将向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已转移的教育记录副本,并根据本政策中“修改记录的请求;质疑数据的程序”一节的规定,提供听证机会以对该等记录的内容提出异议;
- 致受抚养学生的家长:
- 致美国总审计长、美国司法部长、美国教育部部长或州儿童、家庭与学习部专员及其代表的授权代表,但须遵守联邦法律规定的有关此类信息披露的条件;
- 关于学生已申请或已获得的经济援助,如果该信息对于以下目的而言是必要的:
- 确定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 确定援助金额;
- 确定援助的条件;或
- 执行援助条款和条件。
本条款中所指的“经济援助”,是指以个人就读于教育机构或学校为条件,向该个人提供的资金支付,或向该个人提供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实物支付;
- 确定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 根据1974年11月19日之前通过的州法律,向被明确允许接收此类信息报告或披露的州及地方官员或机构,前提是该允许的报告或披露涉及少年司法系统,且该系统有能力在裁决前有效服务于其记录被披露的学生; 或1974年11月19日之后,若州法律允许的报告或披露涉及少年司法系统,且该系统有能力在裁决前有效服务于其记录被披露的学生,前提是接收记录的官员和机构须向学区出具书面保证,承诺除州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学生家长事先书面同意,不会向任何其他方披露该数据。 根据本款规定,学区至少应向少年司法系统披露以下信息:学生的全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和出生日期;学生的课程表、出勤记录及照片(如有);以及父母的姓名、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 针对为教育机构或代表教育机构开展研究的组织,其研究目的在于开发、验证或实施预测性测试,管理学生资助项目或改进教学;但前提是,该研究须以不允许除该组织代表以外的任何个人识别家长或学生身份的方式进行,且当信息不再用于研究目的时,应予以销毁。 就本条款而言,“组织”一词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州及地方机构和独立组织。若儿童、家庭与学习部认定,学区向其披露信息的学区外部第三方违反了本条款,则学区可在至少五年内禁止该第三方访问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
- 向认证机构提供支持,以便其履行认证职能;
- 为遵守司法命令或依法签发的传票,但前提是学区须在遵守该命令或传票之前,尽合理努力通知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以便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可寻求保护性措施;除非该披露是根据联邦大陪审团传票,或为执法目的签发的任何其他传票而进行的, 且法院或其他签发机构已下令不得披露该传票的存在、内容或根据传票提供的信息。此外,若学区对家长或学生提起法律诉讼,学区可在无需法院命令或传票的情况下,向法院披露与学区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相关的学生教育记录。 此外,若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对学区提起法律诉讼,学区可在无法院命令或传票的情况下,向法院披露与学区作为被告进行自我辩护相关的学生教育记录;
- 在紧急情况下,若知悉该信息对于保护学生或其他个人的健康或安全必不可少,可向相关方披露。 此外,教育机构或学校可在学生的教育记录中包含有关因学生行为对自身、其他学生或学校社区其他成员的安全或福祉构成重大风险而对其采取的纪律处分的适当信息。此类信息可披露给学区内的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以及/或对该学生行为具有正当教育利益的其他学校的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
- 若为保护该学生或其他人的健康或安全,合理认为有必要向少年司法系统提供有关可能造成伤害的学生行为的信息。
- 学区根据本政策中“目录信息披露”一节的规定,指定为“目录信息”的信息;
- 致本政策“军事招募”部分所述的军事招募官员;
- 致不符合资格学生的家长或该学生本人;
- 在实施免疫接种计划所必需的范围内,以及为开展卫生专员认定对预防受调查的公立教育机构或学校内人员患病或致残所必需的正当流行病学调查,向相关卫生主管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 对于经确认对数据具有正当教育利益,且正在开展由教育机构或学校赞助或认可、面向在校学生或往届学生的活动及项目的志愿者;或
- 向少年司法系统提供,但须提交书面请求,并声明除法律授权的情况外,未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该信息:
- 必须披露以下学生信息:学生的全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学生的课程表、出勤记录以及照片(如有);以及父母的姓名、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 关于学生的以下信息(而非学生教育记录中包含的实际数据或其他信息)可以予以披露,但前提是必须使用法定表格提交查阅请求,且该请求必须说明为何查阅该信息对服务学生是必要的:(1) 使用受管制物质、酒精或烟草; (2) 根据《学生公平开除法》可能导致被开除的攻击性或威胁性行为;(3) 持有或使用武器或仿真武器;(4) 盗窃;或 (5) 故意破坏或其他财产损害。在披露此类信息之前,收到此类请求的学校校长或首席行政官必须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知
- 通过挂号信将信息披露请求通知该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
- 如果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收到挂号通知后十天内向学校官员提出反对披露的异议,学校官员不得披露该信息,而应将该异议告知提出请求的少年司法系统成员。如果在14天内未收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异议,学校官员必须对信息请求作出回应。
少年司法系统成员的书面请求以及任何信息披露的记录必须保存在学生的档案中。
- 若该信息源自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260B.171条第3款由教育局长收到的处置令,则须通知该学生所在学校的校长,以及任何直接监督或报告该学生行为或进展的辅导员。校长必须立即通知该辅导员,并将处置令归入该学生的永久教育档案。 校长还必须立即通知任何直接监督或报告该学生行为或进展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前提是校长认为这些人员需要该信息以便以适当方式与学生合作、避免自身不必要地处于危险之中,或保护他人免受不必要的伤害。 若校长认定其他学区员工、代课教师及志愿者因需掌握该信息以适当方式与学生开展工作、避免自身不必要地处于风险之中,或保护他人免受不必要的风险,则校长亦可向其发出通知。此类通知须明确学生身份、概述违规行为,并说明学校必须提供的任何缓刑条件(若处置令中包含此类信息)。 收到的处置令信息属于私人教育数据,其获取仅限于满足学生教育需求及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之目的。
除为服务学生、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所必需,或法律另有规定外,辅导员、教师、管理人员、教职员工、代课教师或志愿者不得进一步传播该信息,且仅可向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披露。
- 若该信息源自明尼苏达州法规第260B.171条第5款规定下由教育局长收到的执法人员儿童记录,则应通知该学生所在学校的校长。校长必须将该信息纳入该学生的教育档案。 校长还必须立即通知任何直接监督该学生的教师、辅导员或管理人员,前提是校长认为这些人员需要该信息以便以适当方式与学生开展工作、避免学生不必要地处于危险之中,或保护他人免受不必要的伤害。 若校长认定其他学区员工、代课教师及志愿者因需以适当方式与学生开展工作、避免自身遭受不必要的伤害,或保护他人免受不必要的伤害而需要该信息,校长亦可向其发出通知。
校长发出的此类通知必须指明学生身份,并描述涉嫌违法行为(若该信息包含在执法人员通知中)。 收到的治安官记录信息属于私人教育数据,其接收目的仅限于满足学生的教育需求以及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除为服务学生、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所需,或法律另有规定外,辅导员、教师、管理人员、教职员工、代课教师或志愿者不得进一步传播该信息。
若县检察官决定不予提起诉讼,或指示学生进入转介或调解项目,或少年法庭就请愿书作出裁决且县检察官或少年法庭将该决定通知教育局长,则校长必须从学生的教育记录中删除治安官的报告及通知,销毁相关数据,并尽合理努力通知曾收到治安官通知中数据的教师、辅导员、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代课教师或志愿者。
- 必须披露以下学生信息:学生的全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学生的课程表、出勤记录以及照片(如有);以及父母的姓名、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 向学区内的其他学校官员(包括教师),且经学区认定其对该等记录具有正当的教育利益;
第七章 目录信息的披露
- 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分类目录中的信息均为公开信息。
- 往届学生学区可披露其生成的、关于已不再在本学区就读的个人的教育记录中的目录信息,而无需满足第7.3条规定的要求
- 在校学生及家长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学区可在未事先征得学生或符合条件的学生家长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的目录信息以及有关家长的信息。在进行此类披露之前,学区应:
- 每年应通过任何合理可能使家长和符合条件的学生知悉的方式发布公告,内容包括:
- 学区指定为目录信息的、涉及学生和/或家长的个人身份信息类型;
- 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拒绝允许学区将关于学生和/或家长的任何或全部此类信息指定为目录信息;以及 a. 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区,表明其不希望将关于学生和/或家长的任何或全部此类信息指定为目录信息。
- 学区指定为目录信息的、涉及学生和/或家长的个人身份信息类型;
- 在发出上述通知后,应给予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合理的时间,以便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区,要求未经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所指定的任何或全部信息,但本政策“教育记录的披露”一节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 每年应通过任何合理可能使家长和符合条件的学生知悉的方式发布公告,内容包括:
- 申请不公开名录信息的程序 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通知,并包含以下内容:
- 学生姓名和/或家长姓名(视情况而定);
- 家庭住址;
- 学生目前就读的学校;
- 家长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如适用);以及
- 未经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公开特定类别的名录信息,且该同意仅适用于该学年。
- 学生姓名和/或家长姓名(视情况而定);
- 有效期 除非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本文件中规定的书面通知,否则将 学生或家长的任何信息指定为“目录信息”的决定 ,将在本学年剩余时间内继续有效。
八、 私人记录的披露
- 私人记录 根据 本文件的规定,教育记录是指根据州法律被归类为个人隐私数据的记录,且仅限数据主体(即学生)本人查阅;若学生不符合查阅资格,则其父母也可查阅。 未经家长或合格学生的事先书面同意,学区不得披露私人记录或其内容,但作为汇总数据披露,或本政策“教育记录的披露”部分规定的情况除外。
- 家长无法查阅的私人记录 在某些情况下,州法律规定并明确要求,学区教育记录中涉及学生的某些信息仅限学生本人查阅,家长仅在特殊情况下(如有)方可查阅。
- 当作为数据主体的未成年学生请求主管机构拒绝其父母查阅其个人数据时,主管机构可拒绝该父母的查阅请求。该未成年学生的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其中须说明拒绝其父母查阅的理由,并须由该未成年学生本人签名。主管机构收到此类请求后,应判断批准该拒绝查阅请求是否符合作为数据主体的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在作出此项决定时,主管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
- 该未成年人是否已达到足够的年龄和成熟度,能够说明拒绝探视请求的理由并理解其后果;
- 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是否属于以下情形:即拒绝父母探视可能保护未成年数据主体免受身体或精神伤害;
- 是否有理由相信,未成年数据主体不允许父母查阅其数据的理由是合理且准确的;
- 相关数据是否具有以下性质:向父母披露该数据可能会对未成年数据主体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以及
- 无论数据涉及的是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44.341至144.347条提供的医疗、牙科或其他健康服务,在此情况下,只有当不告知父母会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时,方可披露该数据。
- 该未成年人是否已达到足够的年龄和成熟度,能够说明拒绝探视请求的理由并理解其后果;
- 当作为数据主体的未成年学生请求主管机构拒绝其父母查阅其个人数据时,主管机构可拒绝该父母的查阅请求。该未成年学生的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其中须说明拒绝其父母查阅的理由,并须由该未成年学生本人签名。主管机构收到此类请求后,应判断批准该拒绝查阅请求是否符合作为数据主体的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在作出此项决定时,主管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
- 学生无权查阅私人记录学生无权查阅与其父母相关的财务记录和报表中的私人数据,亦无权查阅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
第九章 保密记录的披露
- 保密记录保密记录是指根据州法或联邦法律规定不予公开,且学生及其父母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无法查阅的记录及其所含数据。
- 根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 第626.556条,《未成年人虐待报告法》规定的报告中, 涉及被忽视和/或遭受身体和/或性虐待的儿童的报告 ,仅限相关福利机构和执法机构查阅。对于其他方,此类数据应予以保密,学区不会向父母或当事人提供该信息。 但涉事个人可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26.556条第11款的规定,向当地福利机构、县治安官或当地警察局索取报告副本。
- 调查数据 学区在为提起或抗辩待决民事诉讼而进行的正在进行的调查过程中收集的数据,或为应对待决民事诉讼而保留的数据,若不涉及个人,则被归类为受保护的非公开数据;若涉及个人,则被归类为机密数据。
- 如果学区认定,向任何个人、机构或公众提供根据本款规定被列为受保护的非公开信息或机密信息,有助于执法工作、促进公共卫生或安全,或消除广泛流传的谣言或动荡,则学区可向其提供此类信息。
- 投诉人可以查阅其向学区提交的陈述。
- 一旦民事调查终止,民事调查数据即予以公开,除非公开该数据会危及另一项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但根据州法或联邦法被列为非公开数据的部分除外。任何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交或纳入法庭记录的民事调查数据均应予以公开。就本条款而言,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民事调查即视为终止:
- 学区或学区首席律师决定不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如果学区或其律师决定重新提起民事诉讼,此类调查随后可能会重新启动;
- 根据适用于该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法或协议,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届满;或
- 民事诉讼中任何一方的上诉权已用尽或已过期。
- 学区或学区首席律师决定不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如果学区或其律师决定重新提起民事诉讼,此类调查随后可能会重新启动;
- 就本款而言,“待决的民事法律诉讼”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程序。
- 如果学区认定,向任何个人、机构或公众提供根据本款规定被列为受保护的非公开信息或机密信息,有助于执法工作、促进公共卫生或安全,或消除广泛流传的谣言或动荡,则学区可向其提供此类信息。
X. 在停学或开除听证会前的学籍档案披露
在任何停学或开除听证会举行前的合理时间内,根据《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解雇法》(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条及以下条款),应允许学生及其父母、监护人或代表查阅学区所有与该学生相关的记录,包括学区拟采取的行动所依据的任何测试或报告。
十一、向军事招募官员披露数据
- 学区必须在收到请求之日起60天内,无需征得家长或学生同意,向军事招募官员提供11年级和12年级学生的姓名、地址和家庭电话号码。
- 根据本条款向军事招募官员提供的数据:
- 仅可用于向学生提供有关服兵役、州和联邦退伍军人教育福利以及军队提供的其他职业和教育机会的信息;且
- 除武装部队的征兵部门人员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进一步传播。
- 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拒绝向军事招募人员提供上述信息。如欲拒绝向军事招募人员提供上述信息,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每年10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负责机构——明尼通卡高中校长。书面申请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学生姓名及家长姓名(如适用);
- 家庭住址;
- 学生的年级;
- 学生目前就读的学校;
- 家长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如适用);以及
- 应向军事招募人员披露的具体信息类别;
- 不应向公众(包括军事招募人员)公开的特定类别或若干类别的名录信息。
- 学生姓名及家长姓名(如适用);
- 学区将每年通过学区及学校通讯向家长和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布公告,告知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拒绝公开11年级和12年级在读学生的姓名、地址和家庭电话号码。
- 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拒绝向军事招募人员提供上述信息,并不影响学区向公众(包括军事招募人员)披露目录信息。
若要将学生的任何目录信息设为非公开,还必须遵循本政策“目录信息披露”部分所载的程序。 因此,在学区已将学生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年级列为目录信息的情况下,除非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不公开此类数据的请求,否则该信息将作为公开数据,供军事招募人员及其他公众查阅。
- 仅可用于向学生提供有关服兵役、州和联邦退伍军人教育福利以及军队提供的其他职业和教育机会的信息;且
第十二条 再披露的限制
- 再次披露 根据 本文件的要求,学区仅可在以下条件下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即信息接收方不得在未事先获得学生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信息披露给任何其他方;但根据本条规定接收个人身份信息的任何一方的官员、雇员和代理人,可使用该信息,但仅限于披露时所指定的目的。
- 不禁止再次披露
- 学区可根据本政策“教育记录披露”一节的规定披露个人身份信息,但需明确,信息接收方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代表学区进一步披露该信息:
- 上述披露符合本政策中“教育记录披露”部分的要求;
- 且该学区已遵守本政策中“负责机构;记录安全;及记录保存”一节规定的记录保存要求。
- 上述披露符合本政策中“教育记录披露”部分的要求;
- 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根据法院命令、依法签发的传票或诉讼程序进行的披露;目录信息的披露;向家长或学生本人进行的披露;以及向受抚养学生的家长进行的披露。
- 学区可根据本政策“教育记录披露”一节的规定披露个人身份信息,但需明确,信息接收方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代表学区进一步披露该信息:
- 披露 数据的 保密级别接收方在处理所披露的信息 时,应维持该信息 在学区手中时的保密级别。
- 通知除根据法院命令或依法签发的传票进行的披露、本政策“目录信息的披露”一节规定的目录信息披露,或向家长或学生进行的披露外,学区应将本节规定的要求告知信息披露的接收方。 倘若第三方不当再次披露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教育机构或学校可在至少五年内禁止该第三方访问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
十三、 负责机构、记录安全及记录保存
- 负责机构 负责机构 应负责学生档案的维护和安全。明尼通卡学区的负责机构是学区总监。
- 档案安全受主管机构监督和管理的各学校校长应担任该校的档案管理员,并负有维护和保障学生档案隐私及/或保密性的职责。
- 学生档案安全保障计划 学校校长应在每学年9月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关于保障学生档案安全的书面计划。该书面计划应包含以下信息:
- 所保存记录的说明;
- 负责学生档案安全的人员的职务及联系方式;
- 各楼内学生档案的存放位置(按类别划分);
- 学生档案的保管方式;以及
- 查阅和披露程序。
- 所保存记录的说明;
- 学生档案安全书面计划的审查主管部门应审查根据本条提交的计划,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本政策以及学区的各项行政政策。随后,主管部门应更新作为本政策组成部分的行政程序。
- 记录保存
- 对于学生教育记录中个人身份信息的每次请求和每次披露,校方应将相关记录与该学生的教育记录一并保存,该记录应注明:
- 已要求获取或已收到学生教育记录中个人身份信息的各方;以及
- 这些方在请求或获取该信息时所具有的合法利益;
- 已要求获取或已收到学生教育记录中个人身份信息的各方;以及
- 如果学区根据本政策“再披露限制”一节的规定,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则本节要求的披露记录还应包括:
- 接收方可代表学区向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的名称;以及
- 本政策“教育记录披露”部分所述的合法利益,即各相关方在请求或获取该信息时所依据的合法利益。
- 接收方可代表学区向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的名称;以及
- 以下人员可查阅信息披露请求记录:
- 该学生的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
- 负责保管记录的学校官员或其助理;以及
- 依法有权对学区记录保存程序进行审计的各方。
- 该学生的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
- 只要学区继续保存该学生的教育记录,相关请求和披露的记录也应与该学生的教育记录一并保存。
- “记录保存”部分的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学生或符合资格学生的家长提出的请求或向其披露信息;根据学生或符合资格学生的家长书面同意进行的披露;根据本政策“教育记录的披露”部分由其他学校官员提出的请求或向其进行的披露;根据本政策“目录信息的发布”部分提出的披露目录信息的请求; 或根据联邦大陪审团或其他执法传票要求或接收记录的当事人,且签发传票的法院或机构已下令不得披露该传票的存在或内容,或不得披露根据传票要求提供的信息。
- 对于学生教育记录中个人身份信息的每次请求和每次披露,校方应将相关记录与该学生的教育记录一并保存,该记录应注明:
十四、查阅和审查教育记录的权利
- 学生家长、符合资格的学生家长或同时作为受抚养学生的符合资格学生的家长学区应允许学生家长、 或同时作为受抚养学生的符合条件学生的父母,查阅或审查该学生的教育记录,但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列为机密记录,或本政策“私人记录披露”部分另有规定的记录除外。
- 对查阅请求的答复学区应根据本政策第14.1条的规定,对任何请求作出答复,如有可能,应立即答复;如无法立即答复,则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10)日内答复,其中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
- 查阅和复核的权利 查阅和审查教育记录的权利包括:
- 有权要求学区对关于记录的解释和说明的合理请求作出回应;以及
- 如果客观情况确实导致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无法行使查阅和审查教育记录的权利,学区应向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提供所请求记录的副本,或作出其他安排,以便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查阅和审查所请求的记录。
- 有权要求学区对关于记录的解释和说明的合理请求作出回应;以及
- 申请表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向学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阅教育记录,并在申请中尽可能准确地指明其希望查阅的记录。
- 学生档案的收集如果学生的教育档案保存在多个地点,主管部门可从各处收集档案副本或原件,以便在单一地点进行查阅。但是,如果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希望在档案存放地查阅这些档案,学区应尽力满足其要求。应将档案查阅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
- 包含多名学生信息的记录:如果某学生的教育记录中包含多名学生的信息,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仅可查阅、审阅或获知与该学生相关的具体信息。
- 查阅或审查的权限学区可推定学生的任一父母均有权查阅或审查该学生的教育记录,除非学区收到证据表明,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州法律或法院命令,就婚姻解除、分居或监护权等事项作出相反规定。
- 记录副本费用
- 学区在提供记录的复印件或打印件时,应收取合理的费用,除非打印副本是提供数据查阅的唯一方式。在确定合理费用的金额时,学区应考虑以下因素:
- 提供复印件所用的材料成本,包括纸张;
- 制作副本所需的人工成本;
- 学区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制定的任何标准复印收费标准;
- 从基于机器的记录保存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和微缩胶片系统)制作此类副本所需的任何特殊费用;以及
- 邮寄费用。
- 提供复印件所用的材料成本,包括纸张;
- 提供复印件的费用应由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承担。
- 然而,如果收取费用会实际上阻止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行使查阅或审查学生教育记录的权利,则主管机构不得就为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制作的教育记录副本收取费用。
- 学区保留对转交潜在雇主或高等教育机构用于就业或录取目的的文件(如成绩单)收取费用的权利。此类文件的复印费,以及经事先同意为方便起见转交第三方文件所产生的费用,将按实际的检索/调取及复印成本收取,如涉及邮费,则另行加收。
- 学区在提供记录的复印件或打印件时,应收取合理的费用,除非打印副本是提供数据查阅的唯一方式。在确定合理费用的金额时,学区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五章 修改记录的请求;对数据提出异议的程序
- 修改教育记录的申请 如果学生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认为该学生的教育记录中所含信息不准确、具有误导性,或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或其他权利,可要求学区对相关记录进行更正。
-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指明申请人认为不准确、具有误导性或侵犯学生隐私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说明产生该观点的理由,并具体说明申请人希望学区进行的更正。申请应由申请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学区应在收到请求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决定是否根据该请求修改该学生的教育记录。
- 3. 如果学区决定不根据请求修改该学生的教育记录,则应将该决定通知学生的家长或该学生本人,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
-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指明申请人认为不准确、具有误导性或侵犯学生隐私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说明产生该观点的理由,并具体说明申请人希望学区进行的更正。申请应由申请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听证权 如果学区拒绝修改学生的教育记录,学区应在收到请求后提供听证机会,以便对学生教育记录的内容提出异议,从而确保学生教育记录中的信息不存在不准确、误导性,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学生隐私权或其他权利的情况。
- 如果学区经听证后认定相关信息不准确、具有误导性,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或其他权利,则应相应地修改该学生的教育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学生的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本人。
- 如果学区经听证后认定该信息并无不准确、误导性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学生隐私权或其他权利之处,则应告知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其有权在档案中提交一份声明,对档案中存在争议的信息发表评论,或说明其不同意学区决定的理由,或两者兼而有之。
- 学生教育档案中载入的任何陈述应:
- 只要该记录或其中有争议的部分由学区保存,学区就应将其作为学生教育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以及
- 如果学区向任何一方披露了该学生的教育记录或其中有争议的部分,学区也应向该方披露相关说明。
- 只要该记录或其中有争议的部分由学区保存,学区就应将其作为学生教育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以及
- 如果学区经听证后认定相关信息不准确、具有误导性,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或其他权利,则应相应地修改该学生的教育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学生的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本人。
- 听证会的进行
- 听证会应在学区收到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举行,并应在听证会举行前合理提前将日期、地点和时间通知该学生的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
- 听证会可由任何与听证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主持,包括学区官员。校董会律师应出席听证会,陈述校董会的立场,并就法律和证据问题向指定的听证官提供建议。
- 该学生或符合资格学生的家长应获得充分且公正的听证机会,以就所涉问题提出证据,并可自费聘请其选择的人员(包括律师)提供协助或代理。
- 学区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该决定应仅基于听证会上提出的证据,并应包括证据摘要及作出决定的理由。
- 听证会应在学区收到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举行,并应在听证会举行前合理提前将日期、地点和时间通知该学生的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
- 上诉对于指定听证官作出的最终决定,可依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4章中关于有争议案件的适用规定提出上诉。
十六、 数据访问问题
- 数据处理合规专员是经指定的员工,如有关于获取数据时遇到的问题或其他数据处理方面的问题,可向其提出疑问或反映关切。
- “数据处理合规官”指人力资源执行总监。
十七、 关于违规行为的投诉
- 投诉受理渠道投诉可提交至明尼苏达州行政专员办公室,地址:50 Sherburne Avenue, St. Paul, MN 55155。
关于涉嫌违反《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根据该条颁布的规则,从而侵犯家长和符合条件学生权利的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美国教育部家庭政策合规办公室(地址:华盛顿特区马里兰大道西南400号,邮编20202-4605)。
- 投诉内容根据本节提交的投诉必须包含具体的事实指控,这些指控应提供合理依据,足以令人相信已发生违反《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 2g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免责声明
根据《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放弃本文件中规定的任何权利。放弃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签署,否则无效。学区不得要求提供此类放弃声明。
第十九条 年度权利通知
- 通知内容 学区应通过合理且可能使家长和符合条件的学生知悉的方式,向目前在校就读的学生家长及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出年度通知,告知以下内容:
- 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查阅和审查该学生的教育记录,以及查阅和审查教育记录的程序;
- 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要求修改学生的教育记录,以确保这些记录不存在不准确、误导性内容,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或其他权利;以及申请修改记录的程序;
- 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同意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包含的个人身份信息,但联邦和州法律及其下颁布的法规授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 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就学区涉嫌未遵守《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一事,向美国教育部提出投诉;
- 为向学区认定具有正当教育利益的其他学校官员披露教育记录之目的,确定谁属于学校官员以及何为正当教育利益的标准;以及
- 学区应根据请求,将教育记录转交学生申请或拟就读的学校。
- 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查阅和审查该学生的教育记录,以及查阅和审查教育记录的程序;
- 致主要家庭语言非英语的学生家长的通知学区应确保有效通知那些被认定为主要语言或家庭语言非英语的学生家长。
- 致残疾学生家长或符合条件学生的通知学区应确保有效通知被认定为残疾的学生的家长或符合条件的学生。
XX. 记录的销毁与保存
学区对记录的销毁和保存应遵守州法和联邦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 本学区应遵守明尼苏达州行政部批准的文件留存期限表。
- 对于未列入明尼苏达州行政部批准的文件保留计划中的数据,学区应遵守相关州或联邦机构的规定。
- 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关程序,以确保在数据保留和记录销毁方面遵守州和联邦法规。
第二十一条 保单副本
家长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前往教育局长办公室领取本政策的副本。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A.22条(强制性教学)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A.22条(强制性教学)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75条(处置令及执法人员记录的共享)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40至121A.56条(《学生公平解雇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44.341-144.347条(未成年人接受医疗服务的同意)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260 B.171条,第3款第3项和第5项(涉案未成年人及儿童的治安官员记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26.556条(报告虐待未成年人行为)
《明尼苏达州规则》第1205.0100-1205.2000条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以下条款(《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 《美国法典》第26编
第151条和第152条(《国内税收法典》)
《联邦法规汇编》第34卷第99.1-99.67条
政策通过日期:2008年5月1日
审核日期:2023年8月17日
批准日期: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