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15--学生档案的保护与隐私

一、政策声明

学区承认其在收集、维护和传播学生档案以及保护学生隐私权方面的责任,这些责任依据联邦法律和州法规规定履行。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后续条款(《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34 C.F.R. Part 99的规定,并符合《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的要求,学区特此采纳以下关于保护家长及学生隐私的程序与政策: (《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联邦法规汇编第34卷第99部分,并符合《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及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5.0100至1205.2000部分的规定。

三、定义

  1. 就读日期就读日期,如目录信息中所指,意指学生在学区内某所或多所学校就读或曾就读的时段。该术语不包含学生在学区内某所或多所学校的具体每日出勤记录。
     
  2. 学生学生 包括任何目前或曾经在本学区就读、注册或登记,且学区对其保留教育记录的个人。学生还包括申请在本学区注册或登记的人员,以及接受学区共享时间教育服务的个人。
     
  3. 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 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数据或信息:(a) 学生的姓名;(b) 学生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姓名;(c) 学生或其家庭的住址;(d) 个人标识符,如学生的社会保障号码或学号; (e) 可轻易追溯学生身份的个人特征清单;或任何其他可轻易追溯学生身份的信息。
     
  4. 记录记录指 以任何方式记录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手写、印刷、计算机介质、录像或录音带、胶片、缩微胶卷和缩微胶片。
     
  5. 目录信息目录信息 指学生教育档案中包含的信息,这些信息在披露时通常不会被视为有害或侵犯隐私。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姓名、照片、出生日期、主修专业、就读日期、年级、注册状态(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参与官方认可的活动及体育项目、运动队成员的身高体重、所获学位、荣誉及奖项,以及最近就读的教育机构。 还包括本政策定义的学生父母姓名。目录信息不包含涉及宗教、种族、肤色、社会地位或国籍等个人身份识别数据。
     
  6. 主管当局主管当局指的是教育总监。
     
  7. 学校官员学校官员包括:(a)经正当选举产生的校董会成员;(b)受雇于校董会担任行政、监督、教学或其他专业职位的人员; (c) 受雇于校董会担任专业职位临时代课人员,其代课期间;以及 (d) 受雇于或与校董会签订合同以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如顾问、秘书、文员、公共信息官或数据实践合规官员、律师或审计员,其受雇或承包期间。
     
  8. 汇总数据汇总数据指从个人数据中衍生出的统计记录和报告,其中个人身份无法被识别,且无法据此确定其身份或任何其他可唯一识别该个人的特征。
     
  9. 教育记录
     
    1. 教育记录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记录:(1) 与学生直接相关;(2) 由学区或代表学区行事的机构保存。
       
    2. 教育记录不包括:
       
      1. 教学人员的记录,其特点为:(1) 仅由记录创建者单独持有;(2) 除代课教师外,任何其他人员均无法查阅或获取;(3) 每年结束时予以销毁。
         
      2. 学区执法部门的记录,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予以披露:学区保存的教育记录不得向该部门披露,且执法记录须:(1) 与教育记录分开保存;(2) 仅用于执法目的;(3) 仅向同辖区执法官员披露。
         
      3. 与学区雇员(包括学生)相关的记录,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创建并保存;(2) 仅涉及该雇员身份下的个人事务;(3)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学区内因学生身份受雇人员的记录。
         
      4. 与符合资格的学生或就读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相关的记录,须满足以下条件:(1) 由医师、精神科医师、心理学家或其他公认的专业人员或辅助专业人员在其专业或辅助专业职责范围内制作或保存,或协助制作或保存; (2) 仅为向该学生提供治疗而制作、保存或使用;且(3) 仅向提供治疗的个人披露;但前提是该记录可由学生自行选择的医师或其他适当专业人员亲自查阅。就本定义而言,“治疗”不包括补救性教育活动或学区教学计划内的活动。
         
      5. 仅包含个人在不再是学区学生后相关信息的记录。
         
  10. 符合资格的学生符合资格 的学生指已满十八(18)周岁或正在接受高等教育机构教育的学生。
     
  11. 少年司法体系少年司法体系包括刑事司法机构以及参与少年司法活动的司法机关。
     
  12. 正当的教育利益 合法的教育利益包括与课堂教学、教学活动、学生学业成就与进步、学生纪律处分、学生健康与福利以及响应教育数据请求能力直接相关的利益。其中包含个人为实现以下目的而知晓信息的必要性:
     
    1. 执行学校董事会批准的、在学校或雇员合同或职位描述中要求的行政任务;
       
    2. 执行与学生教育直接相关的监督或指导任务;或
       
    3. 为学生或其家庭提供服务或福利,例如医疗保健、心理咨询、学生就业安置或学生经济援助。
       
    4. 执行一项与响应数据请求直接相关的任务。
       
  13. 家长家长指 学生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监护人,或在父母或监护人缺席时代行家长职责的个人。学区可推定家长有权行使本条款所赋予的权利,除非学区收到证据表明存在州法律或法院命令规范婚姻解除、分居或子女监护等事项,或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相反情形。
     
  14. 受抚养子女受抚养子女 是指在父母纳税年度开始的日历年内,连续五(5)个日历月期间,在学校或教育机构担任全日制学生,或在经认证的教育机构、州政府或州下属行政区划的监督下,接受全日制农场培训课程的个人。

IV. 总分类

州法律规定,学区收集、创建、接收或保存的所有数据均属公开信息,除非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归类为非公开、私人或机密信息。 州法律将学区保存的所有涉及学生的个人数据归类为个人隐私数据。未经同意,此类数据不得向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根据有效法院命令、特定授权查阅的州法规,以及《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其下颁布的法规规定的情况除外。

V. 权利声明

  1. 家长和符合条件学生的权利 根据本政策,家长和符合条件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 查阅和审阅学生教育档案的权利;
       
    2. 要求修改学生教育记录的权利,以确保记录内容准确无误、不具误导性,且不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或其他权利;
       
    3. 学生有权同意披露其教育记录中包含的个人身份信息,但根据本政策、州或联邦法律及其颁布的法规,无需征得同意即可披露的情况除外;
       
    4. 拒绝向军事招募人员提供11年级和12年级学生姓名、住址及家庭电话号码的权利;
    5. 向美国教育部投诉学区涉嫌违反联邦法律及相关法规的权利;
       
    6. 根据联邦法律知悉自身权利的权利;以及
       
    7. 您有权在本政策“政策副本”部分所列地点获取本政策的副本。
       
  2. 根据本政策赋予家长的所有权利和保护,在学生年满十八(18)周岁或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就读时即转移至学生本人。该学生随即成为"符合资格的学生"。然而,若符合资格的学生同时属于"受抚养学生",其父母有权在未事先获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查阅该学生的教育记录。

VI. 教育记录的披露

  1. 披露须征得同意
     
    1. 学区在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前,须获得学生家长或该学生本人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同意书,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2. 书面同意书须由学生家长或具备同意资格的学生本人签署并注明日期,且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应披露记录的具体说明;
         
      2. 披露的目的或目的;
         
      3. 披露对象或披露对象类别;以及
         
      4. 如适用,同意的终止日期。
         
    3. 根据本款作出披露时,且:
       
      1. 若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提出要求,学区应向其提供已披露记录的副本;
         
      2. 若非符合资格学生的家长提出要求,学区应向该学生提供已披露记录的副本。
         
    4. 若主管机关要求个人就向保险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披露私人数据作出知情同意,除非该声明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得视为已获得知情同意:
       
      1.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说;
         
      2. 过时的;
         
      3. 在指定数据主体授权披露其信息的特定人员或机构时,应明确具体对象;
         
      4. 具体指明主体授权披露的信息性质;
         
      5. 具体指明被授权披露信息的对象或机构;
         
      6. 具体说明上述(e)款所列各方在披露时及未来任何时间可能使用该信息的目的;
         
      7. 其有效期应明确规定,且应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不超过一年,但与人寿保险或不可撤销或保证可续保健康保险申请相关的授权除外——此类授权应明确标注,其有效期为保单签发之日起两年。
         
    5. 符合资格的学生同意书凡 学生年满十八(18)周岁或就读于高等教育机构时,本政策"权利声明"章节另有规定外,此前赋予学生家长的权利及要求其同意的事项,此后均仅赋予符合资格的学生并要求其本人同意。
       
  2. 无需事先同意即可披露 除非另有规定,学区可在未获得学生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向学区内其他学校官员(包括教师)提供,前提是学区认定其对该等记录具有正当的教育利益;
       
    2. 向学生申请或拟就读的其他学校或学区的官员提供。该记录应包含因学生持有或使用危险武器事件而采取的纪律处分信息。 记录还应包含根据

      Minn. Stat.§ 260B.171发出的任何可能原因通知书、处置决定或法院命令的副本,除非该数据根据Minn. Stat.§ 120A.22第7款©或§ 121A.75规定必须销毁。 应要求,学区将向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提供已转移的教育记录副本,并依据本政策中《记录修改申请;数据质疑程序》章节的规定,提供质疑记录内容的听证机会。
       
    3. 致受抚养学生的父母:
       
    4. 向美国审计长、美国司法部长、美国教育部部长或州儿童、家庭与学习事务部专员及其代表的授权代表披露,但须符合联邦法律关于此类披露的相关规定;
       
    5. 关于学生已申请或已获得的经济援助,且该信息对于以下目的确有必要时:
       
      1. 确定援助资格;
         
      2. 确定援助金额;
         
      3. 确定援助的条件;或
         
      4. 执行援助条款与条件。

        本条款所称"经济援助",指向个人提供的资金支付或实物支付(包括有形或无形财产),其发放条件系基于该个人在教育机构或院校就读的情况;
         
    6. 向根据1974年11月19日前颁布的州法律获准接收此类信息的州及地方官员或机构报告或披露,前提是该许可涉及少年司法系统及其在裁决前有效服务于被披露记录所涉学生的能力; 或1974年11月19日之后,若州法律允许的报告或披露涉及少年司法系统及其在裁决前有效服务被披露记录学生的能力,且接收记录的官员及机构须向学区书面保证:除州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学生家长事先书面同意,不会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数据。 学区至少应向少年司法系统披露以下信息:学生全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及出生日期;学生课程表、出勤记录及照片(如有);家长姓名、家庭住址及电话号码。
       
    7. 为教育机构或部门开展研究的组织,其研究目的包括开发、验证或实施预测性测试,管理学生资助项目或改进教学;前提是研究方式不得允许除该组织代表以外的个人识别家长或学生身份,且研究完成后不再需要该信息时应予以销毁。 就本条款而言,"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州及地方机构与独立组织。若儿童、家庭与学习部认定学区外接收信息的第三方违反本条款,该学区可禁止该第三方至少五年内获取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
       
    8. 向认证机构提供认证职能所需的信息;
       
    9. 为遵守司法命令或依法签发的传票,但前提是学区须在执行前尽合理努力通知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以便其寻求保护措施,除非该披露系响应联邦大陪审团传票、任何其他为执法目的签发的传票, 且法院或其他签发机构已下令不得披露传票的存在、内容或依据传票提供的信息。此外,若学区对家长或学生提起法律诉讼,可无需法院命令或传票,向法院披露与学区作为原告推进法律诉讼相关的学生教育记录。 同时,若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对学区提起诉讼,学区可在无法院命令或传票的情况下,向法院披露与学区进行自我辩护相关的学生教育记录;
       
    10.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学生或其他个人的健康或安全而必须知悉相关信息时,可向相关方披露信息。 此外,教育机构或学校可在学生教育档案中记录因其行为对自身、其他学生或校园社区成员安全福祉构成重大风险而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此类信息可向学区内教师及校方人员披露,亦可向其他学校中对该学生行为具有正当教育需求的教师及校方人员披露。
       
    11. 若为保护学生或他人的健康或安全,合理需要获取有关可能造成伤害的学生行为的信息,则可向少年司法系统提供该信息。
       
    12. 学区根据本政策中"目录信息发布"条款指定为"目录信息"的资讯;
       
    13. 根据本政策中"军事征兵"部分的规定,向军事征兵官员;
       
    14. 致不符合资格的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
       
    15. 在必要范围内,授权卫生主管机构实施免疫接种计划,并开展经卫生专员认定为必要之真实流行病学调查,以预防在调查所涉公共教育机构或场所内人员罹患疾病或致残;
       
    16. 对于经确认对数据具有正当教育利益的志愿者,且其开展的活动和项目由教育机构或学校为在校生或毕业生主办或认可;或
       
    17. 向少年司法系统提交书面请求时,须证明该信息除法律授权外,未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员披露:
       
      1. 以下学生信息必须予以披露:学生的全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学生的课程表、出勤记录及照片(如有);任何家长的姓名、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2. 关于学生的下列信息(而非学生教育档案中的实际数据或其他信息)可予以披露,但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使用法定表格提交查阅申请,且申请中须说明查阅该信息对学生有益的必要性:(1) 使用管制药物、酒精或烟草; (2) 根据《学生公平开除法》可能导致开除学籍的攻击性或威胁性行为;(3) 持有或使用武器及仿真武器;(4) 盗窃行为;(5) 破坏公物或其他财产损害行为。学校校长或行政主管在披露此类信息前,须在联邦法律允许范围内通知
         
      3. 学生父母或监护人通过挂号信要求披露信息。
         
      4. 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收到认证通知后十日内向学校官员提出反对披露的异议,学校官员不得披露相关信息,而须将异议告知提出请求的少年司法系统成员。若十四日内未收到家长或监护人的反对意见,学校官员必须响应信息请求。

        少年司法系统成员的书面请求及任何信息披露记录均须归档于学生档案中。
         
      5. 若信息源自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260B.171条第3款由教育总监收到的处置令,则须通知该学生就读学校的校长及任何直接监督或报告该学生行为或进展的辅导员。校长须立即通知辅导员,并将处置令归入该学生的永久教育档案。 校长还须立即通知任何直接监督或报告该学生行为或学业进展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前提是校长认为这些人员需要该信息以妥善处理学生事务、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或保护他人免受不必要风险。 若校长认定其他学区雇员、代课教师及志愿者需知悉该信息以妥善处理学生事务、避免自身不必要风险或保护他人免受不必要风险,亦可向其通报。此类通知须明确学生身份、概述违规行为,并说明处置令中涉及的任何缓刑条件(若处置令包含此类信息)。 处置令信息属于私密教育数据,仅限于满足学生教育需求及保护师生安全之目的。

        除为服务学生、保护师生安全或法律另有要求外,辅导员、教师、管理人员、教职员工、代课教师或志愿者不得进一步传播该信息,且仅限向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披露。
         
      6. 若信息源自警官记录的儿童档案,且系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260B.171条第5款由教育局长获取,则须向学生就读学校的校长通报。校长必须将该信息归入学生的教育档案。 校长还须立即通知直接监管该学生的任何教师、辅导员或行政人员,若校长认为这些人员需要该信息以妥善开展学生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或保护他人免受不必要风险。 若校长认定其他学区雇员、代课教师及志愿者需知悉该信息以妥善指导学生、避免不必要风险或保护他人免受不必要风险,亦可向其通报。

        校长发出的通知须明确标识学生身份,并说明执法人员通知中记载的涉嫌违法行为。 接收的治安官记录信息属于私密教育数据,仅限于满足学生教育需求及保护师生之目的。除为服务学生、保护师生或法律另有要求外,辅导员、教师、管理人员、教职员工、代课教师或志愿者不得进一步传播该信息。

        若县检察官决定不予起诉、将学生转介至分流或调解项目,或少年法庭对起诉作出裁决且县检察官或少年法庭将此决定通知学监,校长必须从学生教育档案中删除执法人员报告及通知,销毁相关数据,并尽合理努力通知曾接收执法人员通知的教师、辅导员、教职员工、管理人员、代课教师或志愿者。

七、目录信息的发布

  1. 分类目录信息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属公开信息。
     
  2. 离校学生学区可披露其生成的教育档案中涉及已离校个人的目录信息,无需满足第7.3条规定的要求。
     
  3. 在场学生和家长 学区可在未经学生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披露学生教育档案中的目录信息及家长相关信息,但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披露前,学区应:
     
    1. 每年通过任何合理可能的方式向家长和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布公告,告知以下事项:
       
      1. 学区指定为目录信息的、涉及学生和/或家长的个人身份信息类型;
         
      2. 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有权拒绝让学区将学生和/或家长的任何或全部此类信息指定为目录信息;以及:a. 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区,表明其不希望学生和/或家长的任何或全部此类信息被指定为目录信息的期限。
         
    2. 在发出此类通知后,应给予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合理期限,以便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区:除本政策《教育记录披露》章节规定的情况外,未经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任何或全部指定信息。
       
  4. 获取目录信息保密程序 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应向主管当局提交书面通知,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学生姓名及/或家长姓名(视情况而定);
       
    2. 家庭住址;
       
    3. 学生目前就读的学校;
       
    4. 家长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如适用);以及
       
    5. 特定类别的目录信息在未经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公开,且该同意仅适用于该学年。
       
  5. 有效期 任何关于学生或家长的信息若被指定 为目录信息,效力将持续至本学年结束,除非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按本规定提交书面通知。

八、 私人记录的披露

  1. 私人记录就 本政策而言 ,教育记录是指根据州法律归类为个人隐私数据的记录,仅限数据主体学生本人及未达法定年龄学生的父母查阅。 未经家长或符合资格学生事先书面同意,学区不得披露私人记录或其内容,但汇总数据或本政策"教育记录披露"章节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家长无权查阅私人记录 在某些情况下,州法律明确规定学区教育档案中涉及学生的特定信息仅限学生本人查阅,家长仅在特殊情况下(如有)方可获取。
     
    1. 当涉及未成年学生个人数据时,若该学生要求拒绝其父母查阅权限,主管机构可拒绝父母的查阅请求。未成年学生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拒绝父母查阅的理由说明,并由本人签名确认。主管机构收到请求后,应评估满足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数据主体的最佳利益。 在作出此项决定时,负责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
       
      1. 未成年人是否具备足够的年龄和成熟度,能够说明拒绝访问请求的理由并理解其后果;
         
      2. 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是否属于拒绝父母接触可能保护未成年数据主体免受身体或情感伤害的情形;
         
      3. 是否有理由相信未成年数据主体阻止父母访问的理由具有合理准确性;
         
      4. 相关数据是否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向父母披露该数据可能导致未成年数据主体遭受身体或情感伤害;以及
         
      5. 无论数据涉及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44.341至144.347条提供的医疗、牙科或其他健康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不告知父母会严重危及未成年人健康时,方可披露该数据。
         
  3. 学生无权查阅其父母的财务记录及报表等私人资料,亦无权获取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

IX. 保密记录的披露

  1. 保密记录保密记录是指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记录及其所含数据,学生及其父母或符合资格的学生均无法获取这些记录。
     
  2. 根据《 明尼苏达州虐待未成年人报告法》 第626.556条规定, 涉及儿童被忽视及/或遭受身体虐待及/或性虐待的报告 ,仅限相关福利机构及执法部门查阅。对于其他方,此类数据应予保密,学区不会向家长或当事人提供该报告 。 但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26.556条第11款规定,当事人可向当地福利机构、县治安官办公室或当地警察局申请获取报告副本。
     
  3. 调查数据 学区为启动或抗辩待决民事诉讼而进行的积极调查所收集的数据,或为应对待决民事诉讼而保留的数据,若不涉及个人身份信息则归类为受保护的非公开数据;若涉及个人身份信息则归类为保密数据。
     
    1. 学区可向任何个人、机构或公众提供根据本条款归类为受保护的非公开或机密数据,前提是学区认定此类数据的获取有助于执法程序、促进公共卫生或安全,或消除广泛流传的谣言或动荡。
       
    2. 投诉人可查阅其向学区提供的陈述。
       
    3. 一旦民事调查终止,相关调查数据即应公开,除非公开该数据将危及另一项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但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列为非公开数据的部分除外。任何作为法庭证据提交或纳入法庭记录的民事调查数据均应公开。就本条款而言,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民事调查即告终止:
       
      1. 学区或其首席律师决定不提起民事诉讼。但若学区或其律师决定重新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此类调查可随后恢复进行;
         
      2. 根据适用于民事法律诉讼的诉讼时效或协议规定的投诉期限届满;或
         
      3. 民事诉讼中任一方当事人上诉权的丧失或终止。
         
    4. 就本款而言,“待决民事法律诉讼”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程序。

X. 开除或退学听证会前的学籍档案披露

在任何开除或停学听证会前合理时间内,学生及其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应有权查阅学区所有涉及该学生的档案记录,包括学区拟采取处分措施所依据的任何测试或报告,此项权利依据《明尼苏达州学生公正开除法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条及后续条款)予以保障。

十一、向军事征兵官员披露数据

  1. 学区必须在收到请求后60天内,向军事招募官员提供11年级和12年级学生的姓名、住址及家庭电话号码,且无需征得家长或学生同意。
     
  2. 根据本条款向军事征兵官员提供的数据:
     
    1. 仅可用于向学生提供有关兵役、州及联邦退伍军人教育福利,以及军队提供的其他职业与教育机会的信息;
       
    2. 除武装部队招募部门人员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员进一步传播。
       
    3. 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有权拒绝向军事招募人员披露上述信息。若要拒绝向军事招募人员披露上述信息,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须于每年10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机构——明尼通卡高中校长。书面申请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学生姓名及家长姓名(如适用);
         
      2. 家庭住址;
         
      3. 学生的年级;
         
      4. 学生目前就读的学校;
         
      5. 家长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如适用);以及
         
      6. 应向军事招募人员披露的特定类别或若干类别的信息;
         
      7. 特定类别或若干类别的目录信息,不得向公众(包括军事招募人员)公开。
         
    4. 学区每年将通过学区及学校通讯向家长和符合资格的学生发布公告,告知其有权拒绝披露11年级和12年级学生的姓名、住址及家庭电话号码。
       
    5. 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拒绝向军事招募人员提供上述信息,不影响学区向公众(包括军事招募人员)公开目录信息。

      若需将任何学生目录信息设为私密,还须遵循本政策"目录信息公开"章节所载程序。 因此,在学区将学生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及年级列为目录信息的范围内,若未收到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提出不予披露的请求,该信息将作为公开数据向军事招募人员及其他公众开放。

第十二条 再披露限制

  1. 重新披露根据本 条款规定 ,学区仅可在满足 以下条件时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信息接收方不得在未获得学生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其他方披露该信息。但根据本条款接收个人身份信息的任何方的官员、雇员及代理人可使用该信息,且仅限于信息披露所指定的目的。
     
  2. 禁止重新披露
     
    1. 学区可在本政策"教育记录披露"条款下披露个人身份信息,但需理解信息接收方可代表学区进一步披露该信息,前提是:
       
      1. 这些披露符合本政策中《教育记录披露》部分的要求;
         
      2. 学区已遵守本政策中"主管机构;记录安全;及记录保存"部分的记录保存要求。
         
    2.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形:根据法院命令或依法签发的传票或诉讼程序进行的信息披露;目录信息的披露;向家长或学生本人披露信息;以及向受抚养学生的家长披露信息。
       
  3. 披露数据的 分类 接收方对所 接收信息的 保密等级应与学区原有保密等级保持一致。
     
  4. 通知除根据法院命令或合法签发的传票进行披露、依据本政策"目录信息发布"条款披露目录信息,或向家长或学生披露外,学区应告知信息接收方本节规定的要求。 若第三方不当转披露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教育机构或学校可禁止该第三方在至少五年内获取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

十三、负责机构、记录安全及记录保存

  1. 负责机构负责机构 应负责学生档案的维护与安全。明尼通卡学区的负责机构为学监。
     
  2. 记录安全受主管当局监督和管理的各学校校长应担任该校记录管理员,并负有维护和保障学生记录隐私及/或保密性的职责。
     
  3. 学生档案安全保障计划 校方负责人须于每学年9月1日前向主管当局提交保障学生档案安全的书面方案。该书面方案应包含以下信息:
     
    1. 所保存记录的说明;
       
    2. 负责学生档案安全的人员的职务及联系方式;
       
    3. 学生档案在各楼宇中的存放位置(按类别划分);
       
    4. 保障学生档案的方法;以及
       
    5. 访问与披露程序。
       
  4. 学生档案安全书面计划审查主管机构应审查依据本条款提交的计划,确保其符合法律、本政策及学区各项行政政策的要求。主管机构随后应更新行政程序,作为本政策组成部分。
     
  5. 记录保存
     
    1. 对于学生教育档案中个人身份信息的每次申请及每次披露,校长应在该学生的教育档案中保留记录,其中应注明:
       
      1. 曾要求或获取学生教育记录中个人身份信息的各方;以及
         
      2. 这些方在请求或获取信息时所具有的合法权益;
         
    2. 若学区根据本政策中"再披露限制"条款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则本节要求的披露记录还应包含:
       
      1. 接收方可代表学区向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的名称;以及
         
      2. 根据本政策中"教育记录披露"部分的规定,其他各方在请求或获取信息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3. 披露请求的记录可由以下人员查阅:
       
      1. 学生的父母或符合资格的学生;
         
      2. 负责保管记录的学校官员或其助理人员;以及
         
      3. 依法获准审计学区记录保存程序的各方。
         
    4. 只要学区保留学生的教育记录,就应将请求和披露的记录与学生的教育记录一并保存。
       
    5. 上述记录保存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形:学生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提出的请求或信息披露;依据学生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书面同意进行的信息披露;根据本政策"教育记录披露"章节由其他学校官员提出的请求或信息披露;根据本政策"目录信息发布"章节提出的目录信息披露请求; 或根据联邦大陪审团或其他执法传票要求获取记录的当事人,且签发传票的法院或机构已下令不得披露该传票的存在、内容或依据传票提供的信息。

第十四条 查阅和审阅教育记录的权利

  1. 学生家长、符合资格的学生或同时作为受抚养学生的符合资格学生的家长学区应允许学生家长、符合资格的学生或同时作为受抚养学生的符合资格学生的家长查阅或审阅该学生的教育记录,但州或联邦法律规定为保密记录的除外。 或同时作为受抚养学生的合格学生家长查阅或审阅该学生的教育记录,但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规定需保密或本政策《隐私记录披露》章节另有规定的记录除外。
     
  2. 对查阅请求的回应学区应根据本政策第14.1条对任何请求作出回应,如可能应立即回应,否则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10)日内作出回应,此期限不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3. 查阅权 查阅和审阅教育记录的权利包括:
     
    1. 学区有义务对合理要求解释和阐释记录的请求作出回应;以及
       
    2. 若实际情况确实妨碍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行使查阅教育档案的权利,学区应向其提供所请求档案的副本,或另行安排方式供其查阅所请求的档案。
       
  4. 申请形式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应向学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阅教育档案,并在申请中尽可能具体地指明其希望查阅的档案内容。
     
  5. 学生档案收集若学生的教育档案分散于多个地点保存,主管机构可从各处收集档案副本或档案原件,以便在单一地点查阅。但若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希望在档案保存地查阅,学区应尽力满足其要求。学区须将档案查阅的时间与地点通知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
     
  6. 包含多名学生信息的记录若某学生的教育记录包含多名学生的信息,家长或有资格的学生仅可查阅、审阅或获知与该学生相关的特定信息。
     
  7. 查阅或审查权限学区可推定学生任一父母均有权查阅或审查学生的教育档案,除非学区收到证据表明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州法律或法院命令(涉及婚姻解除、分居或监护权等事项)对此作出相反规定。
     
  8. 记录复印费
     
    1. 学区应就提供记录的复印件或打印件收取合理费用,除非打印副本是提供数据查阅的唯一方式。在确定合理费用金额时,学区应考虑以下因素:
       
      1. 提供复印件所用的材料成本,包括纸张;
         
      2. 制作副本所需的劳动力成本;
         
      3. 学区在其正常运营过程中制定的任何标准复印收费表;
         
      4. 从机器化记录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和微缩胶卷系统)制作此类副本所需的任何特殊费用;以及
         
      5. 邮寄费用。
         
    2. 复印费用应由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承担。
       
    3. 然而,主管当局不得对为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制作的教育记录副本收取费用,若此举将实质上阻碍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行使查阅或审阅学生教育记录的权利。
       
    4. 学区保留向潜在雇主或高等教育机构转发用于就业或入学目的的成绩单等文件副本的收费权利。此类副本及其他经事先同意为方便起见转发给第三方的副本,其费用将按实际检索/调取及复印成本收取,若涉及邮寄则另加邮费。

第十五条 修改记录的请求;质疑数据的程序

  1. 修改教育记录的请求 学生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若认为学生教育档案中的信息存在不准确、误导性或侵犯学生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情况,可要求学区修改相关记录。
     
    1. 该请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指出请求者认为存在不准确、误导性或侵犯学生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具体内容,阐明持此观点的理由,并具体说明请求者希望学区进行的更正。请求须由请求者签署并注明日期。
       
    2. 学区应在收到请求后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根据请求修改学生的教育记录。
       
    3. 3. 若学区决定拒绝根据请求修改学生的教育记录,应将拒绝决定告知该学生的家长或有资格的学生本人,并告知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2. 听证权 若学区拒绝修改学生的教育记录,则应根据要求提供听证机会,以便对学生教育记录的内容提出异议,确保该记录中的信息不存在不准确、误导性内容,或未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及其他权利。
     
    1. 若听证会后学区认定相关信息存在不准确、误导性或其他侵犯学生隐私权或权利的情况,应据此修正学生的教育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或具备资格的学生本人。
       
    2. 若听证会后学区认定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准确、误导性或其他侵犯学生隐私权或权利的情况,则应告知家长或有资格的学生,其有权在档案中添加声明,对档案中存在争议的信息发表评论,或说明其反对学区决定的理由,或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方式。
       
    3. 任何载入学生教育档案的陈述均应:
       
      1. 只要该记录或其有争议的部分由学区保存,则该记录应作为学生教育档案的一部分由学区保存;
         
      2. 若学区向任何方披露学生教育记录或其争议部分,则该说明亦应由学区向任何方披露。
         
  3. 听证会程序
    1. 听证会应在学区收到申请后合理期限内举行,并应在听证会前合理时间内将日期、地点和时间通知学生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本人。
       
    2. 听证会可由任何与听证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主持,包括学区官员。校董会律师须出席听证会,阐述校董会立场,并就法律及证据问题向指定听证官提供咨询。
       
    3. 学生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应获得充分且公正的听证机会,以就所涉问题提交相关证据,并可自行选择由其指定人员(包括律师)提供协助或代理,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4. 学区应在听证会结束后合理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该决定应仅基于听证会上提交的证据,并包含证据摘要及作出决定的理由。
       
  4. 上诉针对指定听证官作出的最终决定,可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4章关于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提出上诉。

十六、数据访问问题

  1. 数据实践合规专员是指定的员工,任何人若在获取数据或处理其他数据实践问题时遇到困难,均可向其提出疑问或表达关切。
     
  2. 数据实践合规负责人指人力资源执行总监。

第十七条 违规投诉

  1. 投诉提交方式投诉可提交至明尼苏达州行政专员办公室,地址: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舍伯恩大道50号,邮编55155。电子邮箱:

    关于《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赋予家长和符合条件学生权利的涉嫌侵权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美利坚合众国教育部家庭政策合规办公室,地址:华盛顿特区西南马里兰大道400号,邮编20202-4605。
     
  2. 根据本节提交的投诉必须包含具体事实指控,这些指控应提供合理依据,足以令人相信已发生违反《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其下颁布规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豁免

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可根据《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放弃其在本文件中享有的任何权利。放弃声明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签署方为有效。学区不得要求提供此类放弃声明。

第十九条 权利年度通知

  1. 通知内容 学区应通过合理可行的方式,每年向在校学生家长及符合资格的在校学生发出通知,告知其以下事项:
     
    1. 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有权查阅和审阅学生的教育档案,以及查阅和审阅教育档案的程序;
       
    2. 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有权要求修改学生的教育记录,以确保这些记录不存在不准确、误导性或其他侵犯学生隐私权或其他权利的情况,并了解申请修改记录的程序;
       
    3. 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有权同意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包含的个人身份信息,但联邦和州法律及其颁布的法规授权在未经同意情况下披露的情况除外;
       
    4. 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有权就学区涉嫌未遵守《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之规定,向美国教育部提出申诉;
       
    5. 确定何人构成学校官员以及何种情况构成合法教育利益的标准,以便向学区认定具有合法教育利益的其他学校官员披露教育记录;以及
       
    6. 学区应要求将教育记录转交学生申请或拟就读的学校。
       
  2. 致主要家庭语言非英语学生的家长通知学区应确保有效通知那些主要家庭语言非英语学生的家长
     
  3. 致残疾学生家长或符合资格学生的通知学区应确保向被认定为残疾的残疾学生家长或符合资格的学生进行有效通知。

XX. 记录的销毁与保留

学区对记录的销毁与保留须遵循州法及联邦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 该地区应遵守明尼苏达州行政部批准的记录保留时间表。
     
  2. 对于未列入明尼苏达州行政部批准的保留期限表的数据,学区应遵从相关州或联邦机构的授权要求。
     
  3. 行政部门应制定程序,确保遵守州和联邦关于数据保留及记录销毁的法规。

XXI. 保单副本

家长和符合资格的学生可向教育总监办公室索取本政策的副本。
 

法律参考资料: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A.22节(义务教育)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75(处置令及治安官记录的共享)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至121A.56条(《学生公平解雇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44.341-144.347(未成年人接受医疗服务的同意)
明尼苏达州法规 § 260 B.171, 第3款第3项及第5项(少年罪犯及儿童治安官记录)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26.556条(未成年人受虐报告)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5.0100-1205.2000条
《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以下条款(《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6编
第151条和第152条(《国内税收法典》)
《联邦法规汇编》第34编第99.1-99.67节
 
政策通过日期:2008年5月1日
审阅日期:2023年8月17日
批准日期: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