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4号政策——强制报告儿童疏忽照料或身体虐待及性虐待
1.0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明确学校工作人员在发现疑似儿童被忽视、遭受身体虐待或性虐待时,必须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定要求。
2.0 总体政策声明
- 本学区的政策是全面遵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26.556条的规定,该条款要求学校工作人员报告疑似儿童疏于照料或遭受身体或性虐待的情况。
- 任何学校工作人员,若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某儿童正在遭受或此前三年内曾遭受忽视、身体虐待或性虐待,却未立即报告相关情况,即构成违反本政策。
3.0 定义
- “儿童”指未满18周岁的人。
- “立即”是指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24小时。
- “强制报告人”是指任何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某名儿童正在遭受忽视、身体虐待或性虐待,或在过去三年内曾遭受忽视、身体虐待或性虐待的学校工作人员。
- “疏忽”是指负有儿童照护责任的人,在有合理能力的情况下,未能为儿童提供维持其身心健康所需的必要食物、衣物、住所、健康、医疗或其他照护;在有合理能力的情况下,未能保护儿童免受那些会立即且严重危及儿童身心健康的环境或行为的侵害; 未能提供适合儿童的必要监督或照料安排(需考虑儿童的年龄、智力水平、身体状况、监护人缺席的时间长短、所处环境,以及儿童是否无法照顾自身基本需求或安全,或无法保障其照料下的其他儿童的基本需求或安全);或未能确保儿童按照州法律接受教育。 疏忽还包括:父母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员长期严重酗酒或滥用管制药物,从而对儿童的基本需求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或因某种行为模式导致儿童情绪功能受损而造成的情感伤害,此类伤害可通过儿童行为、 情感反应或认知方面出现显著且可观察到的异常表现,且该表现超出儿童所处年龄及发展阶段的正常范围(在考量儿童文化背景的前提下)。疏忽不包括出于治疗或护理疾病目的而采取的灵性手段或祈祷,只要负责照料儿童的人员是出于善意选择此类手段进行治疗或护理,但若缺乏医疗护理可能对儿童健康造成迫在眉睫且严重的危险则除外。
- “身体虐待”是指由负责照顾该儿童的人员造成的、非因意外所致的任何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伤害威胁;或任何无法合理地用该儿童既往受伤史来解释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精神伤害”指对儿童心理能力或情绪稳定性的伤害,其表现为儿童在正常表现和行为范围内发挥功能的能力出现可观察到的或实质性的损害,且应充分考虑儿童的文化背景。)虐待不包括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对儿童实施的、未造成伤害的合理且适度的体罚。 不属于合理且适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且系出于愤怒或无视儿童安全而实施的行为:(1) 抛掷、踢打、灼烧、咬伤或割伤儿童;(2) 用紧握的拳头击打儿童;(3) 摇晃未满三岁的儿童; (4) 对未满18个月的儿童实施击打或其他导致非意外伤害的行为;(5) 不合理地阻碍儿童呼吸;(6)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09.09条第6款的定义,用武器威胁儿童;(7) 击打未满一岁儿童的面部或头部; (8) 为控制或惩罚儿童,故意给儿童服用毒药、酒精或未经执业医师处方的危险、有害或管制物质,或给儿童服用其他会实质性影响其行为、运动协调能力或判断力,或导致疾病或内伤的物质,或使儿童接受若未接触该物质本可避免的医疗程序; 或 (9)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09.379条所禁止的不合理身体拘禁或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捆绑、关入笼中或用铁链锁住。
- “学校人员”是指学区内提供健康、教育、社会、心理、执法或儿童保育服务的专业雇员或其代表。
- “性虐待”是指由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员或处于权威地位的人员,使儿童遭受任何构成违反明尼苏达州禁止犯罪性行为法规的行为。此类行为包括性插入以及性接触。性虐待还包括任何涉及未成年人的行为,该行为构成违反明尼苏达州禁止卖淫法规,或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性表演。 性虐待包括威胁性虐待。(威胁伤害是指任何言语、公开行为、条件或状况,其代表着遭受身体或性虐待或精神伤害的实质性风险。)
4.0. 报告程序
- 根据本条例的定义,法定报告人应当按照现行法律的要求,立即向当地福利机构、警察局、县治安官或州教育部报告其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正在发生或过去三年内曾发生的疏忽、身体虐待或性虐待行为。
- 如果已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了即时报告,则应在72小时内(周末及节假日除外)向相关警察部门、县治安官或当地福利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载明该儿童的身份、任何被认为应对该儿童遭受的虐待或忽视负有责任的人员(如已知其身份)、虐待或忽视的性质和程度,以及报告人的姓名和地址。
-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律及本政策规定,任何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某儿童遭受(或曾在过去三年内遭受)明尼苏达州法律及本政策所界定的疏于照料、身体虐待或性虐待,且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若未履行报告义务,即构成轻罪,且此类未报告行为可能导致纪律处分。
-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律及本政策提交善意报告,不会对举报人的就业或儿童的入学造成不利影响。
- 任何人如明知或因疏忽大意而违反明尼苏达州适用法律或本政策的规定提交虚假报告,均须在民事诉讼中就被举报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法院或陪审团裁定的惩罚性赔偿;因疏忽大意提交虚假报告还可能导致纪律处分。法院亦可判令支付律师费。
5.0 调查
- 调查涉嫌疏于照料、身体虐待或性虐待的举报,应由相关县机构负责。调查机构可在学校对儿童进行面谈。面谈可在无学校官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是否通知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员进行面谈,由调查机构而非学校负责决定。在收到当地福利机构或执法机构关于调查或评估已结束的书面通知之前,学校官员不得向父母、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披露通知内容或与面谈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 当调查机构确定应在学校内进行询问时,将在询问前向学校负责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拟在学校内对该儿童进行询问。该通知应包括拟接受询问的儿童姓名、询问目的,并援引在学校内进行询问的法定依据。
- 除非被指控的施害者被认为是学校官员或雇员,否则在学校场所内进行的面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由学校官员酌情决定,但当地福利机构或执法机构拥有决定谁可出席面谈的专属权限。 学校官员设定的访谈时间、地点及方式应合理,且访谈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除非学校官员与当地福利或执法机构经协商认为有必要另行安排时间。在学校内进行访谈时,必须尽一切努力减少对该儿童、学生或学校员工教育计划的干扰。
- 如果涉嫌施害者被认为是学校管理人员或雇员,学区应独立于当地福利机构或执法机构,自行开展调查。
6.0 关于虐待或潜在虐待的学校记录的保存
- 当地方福利机构或地方执法机构认定应在学校范围内对一名可能遭受虐待或已遭受虐待的儿童进行访谈时,必须在访谈开始前,由学校官员收到该机构关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访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待访谈儿童的姓名、访谈目的,以及开展访谈的法定依据。 该通知应属于隐私信息。在当地福利或执法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已结束之前,学校官员不得向父母、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披露通知内容或与访谈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 关于虐待报告的所有记录,包括学校根据上文A段所述收到的任何拟进行面谈的通知,学校仅在接到负责调查的机构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时,方可予以销毁。
7.0. 身体或性虐待作为性骚扰或暴力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律,所谓的身体或性虐待也可能构成性骚扰或性暴力。如果是这样,则可能适用关于此类骚扰或暴力行为的报告和调查义务。
8.0. 政策宣传与培训
- 本政策应载入学校员工手册。
- 该学区将制定一种与学校工作人员讨论该政策的方法。
- 本政策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以确保符合州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26.556条及以下条款(关于虐待未成年人的报告)
董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