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14--按规定报告忽视儿童、身体虐待或性虐待行为
1.0 目的
本政策旨在明确学校工作人员报告疑似忽视儿童、身体虐待或性虐待行为的法定要求。
2.0 政策总则
- 学区政策要求严格遵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26.556条,该法规规定学校工作人员必须报告疑似儿童忽视或身体/性虐待事件。
- 任何学校工作人员若知悉或有理由相信儿童正在遭受忽视、身体虐待或性虐待,或在过去三年内曾遭受此类虐待,却未立即报告,即构成违反本政策的行为。
3.0 定义
- “儿童”指未满18周岁的人。
- “立即”指尽快办理,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24小时。
- “强制报告人”指任何知悉或有理由相信儿童正在遭受忽视、身体虐待或性虐待,或在过去三年内曾遭受忽视、身体虐待或性虐待的学校工作人员。
- “忽视”指负有儿童照料责任的人员,在具备合理能力时未能为儿童提供维持其身心健康所需的必要食物、衣物、住所、健康或医疗及其他照料;未能在具备合理能力时保护儿童免受危及身心健康的迫在眉睫且严重危害的状况或行为; 未能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监护或托管安排(需考量儿童年龄、智力水平、身体状况、监护人缺席时长、环境因素、儿童是否无法满足自身基本需求或安全保障,或无法保障其照料的其他儿童的基本需求与安全);或未能确保儿童接受符合州法律的教育。 忽视还包括:父母或监护人长期严重酗酒或滥用管制药物,导致儿童基本需求与安全受损;或因行为模式造成儿童情感功能受损,表现为行为、 情感反应或认知能力出现显著异常,且该异常超出儿童所处年龄及发展阶段的正常范围(需充分考虑儿童文化背景)。但若监护人基于善意选择以精神疗法或祈祷方式治疗疾病,且未因缺乏医疗护理导致儿童健康面临迫在眉睫的严重危险,则不构成疏忽。
- “身体虐待”指由负责照料儿童的人员以非意外方式造成的任何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伤害威胁;或任何无法通过儿童既往受伤史合理解释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精神伤害"指对儿童心理能力或情绪稳定性的损害,表现为儿童在符合其文化背景的前提下,其行为能力出现可观察到的或显著的异常。)虐待不包括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施的合理且适度的体罚,且未造成伤害。 不合理且过度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在愤怒状态下或不顾儿童安全实施的举动:(1) 抛掷、踢打、灼烧、咬伤或割伤儿童;(2) 用拳头击打儿童;(3) 摇晃三岁以下儿童; (4) 对18个月以下儿童实施导致非意外伤害的击打或其他行为;(5) 不合理地阻碍儿童呼吸;(6) 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09.09条第6款定义,持武器威胁儿童;(7) 击打一岁以下儿童的面部或头部; (8) 为控制或惩罚儿童,故意给儿童服用毒物、酒精或未经执业医师处方的危险、有害或管制物质,或给儿童服用其他严重影响其行为、运动协调能力或判断力,或导致疾病或内伤的物质,或使儿童接受若未接触该物质则无需进行的医疗程序; 或 (9) 实施《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09.379条禁止的不合理身体禁锢或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捆绑、关笼或拴链。
- “学校工作人员”指学区内提供健康、教育、社会、心理、执法或儿童保育服务的专业雇员或专业人员的代表。
- "性虐待"指由负有照料责任者或居于权威地位者对儿童实施的任何行为,该行为构成违反明尼苏达州禁止刑事性行为法规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包括性交行为及性接触行为。性虐待还包括任何涉及未成年人的行为,若该行为构成违反明尼苏达州禁止卖淫法规或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性表演的违法行为。 性虐待包括威胁性虐待。(威胁伤害指任何言语、公开行为、状况或状态,其构成对身体或性虐待、精神伤害的实质性风险。)
4.0. 报告程序
- 本条款所指的强制报告人,须根据现行法律要求,立即向当地福利机构、警察局、县治安官办公室或州教育部报告其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正在发生或在过去三年内发生过的忽视、身体虐待或性虐待行为。
- 若即时报告已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方式提交,则须在72小时内(不含周末及节假日)向相关警察部门、县治安官或当地福利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儿童身份信息;若已知施虐或疏忽行为责任人,则需指明其身份;虐待或疏忽行为的性质及程度;以及报告人的姓名与地址。
-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律及本政策规定,凡知悉或有理由相信儿童遭受疏忽照料、身体虐待或性虐待(具体定义参见明尼苏达州法律及本政策),或在过去三年内曾遭受上述虐待,却未履行报告义务者,将构成轻罪,且此类未报告行为可能导致纪律处分。
-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律及本政策提交善意报告,不会对举报人的雇佣关系或儿童的入学资格产生不利影响。
- 任何人明知或鲁莽地根据明尼苏达州适用法律或本政策规定提交虚假报告,均须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赔偿被举报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并承担法院或陪审团裁定的惩罚性赔偿;鲁莽提交虚假报告可能导致纪律处分。法院还可判令支付律师费。
5.0 调查
- 对疑似忽视或身体/性虐待报告的调查责任由相关县属机构承担。调查机构可在学校对儿童进行访谈,访谈过程可能不要求校方人员在场。 是否通知儿童父母、监护人或照料者关于面谈事宜,应由调查机构而非学校决定。在收到当地福利机构或执法部门书面通知确认调查或评估已结束前,学校官员不得向父母、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透露通知内容或任何与面谈相关的信息。
- 当调查机构确定应在校内进行访谈时,将在访谈前向校方官员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拟在校内对儿童进行访谈的意图。该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拟接受访谈的儿童姓名、访谈目的,以及在校园内进行访谈的法定依据。
- 除涉嫌施暴者被认为是学校官员或雇员的情况外,在校园内进行访谈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应由学校官员酌情决定,但当地福利或执法机构拥有决定访谈出席人员的专属权限。 学校官员设定的访谈时间、地点及方式条件须合理,且访谈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除非学校官员与当地福利或执法机构协商认为有必要另行安排时间。在校园内进行访谈时,必须尽一切努力减少对儿童、学生或学校员工教育计划的干扰。
- 若涉嫌实施行为者被认为是学校官员或雇员,学区应独立于当地福利或执法机构开展调查。
6.0 关于虐待或潜在虐待行为的学校记录维护
- 当地方福利机构或地方执法机构认定应在校内对可能遭受虐待或已受虐待的儿童进行访谈时,必须在访谈前向学校官员提交书面通知,说明该机构拟在校内进行访谈的意图。 该通知须包含受访儿童姓名、访谈目的及依据的法定授权依据。此类通知应视为隐私数据。在收到当地福利或执法机构书面通知确认调查结束前,学校官员不得向家长、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披露通知内容或任何与访谈相关的信息。
- 所有涉及虐待报告的记录,包括学校如上文A段所述收到的任何拟进行访谈的通知,仅在调查机构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下令时,方可由学校予以销毁。
7.0. 身体或性虐待作为性骚扰或性暴力
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律,被指控的身体或性虐待行为也可能构成性骚扰或性暴力。若属此类情形,则相关报告与调查义务可能适用。
8.0. 政策传播与培训
- 本政策应载入学校教职工手册。
- 学区将制定与学校工作人员讨论该政策的方法。
- 本政策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符合州法律。
法律参考:
明尼苏达州法规 § 626.556 及以下条款(未成年人虐待行为报告)
董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