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609--宗教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明确宗教在明尼通卡学区计划中的地位。

II. 政策总则

  1. 学区既不提倡也不贬低任何宗教信仰或无信仰。相反,学区鼓励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相互欣赏并包容彼此的观点。
     
  2. 该地区同时承认,宗教在文明的社会、文化、政治和历史发展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
     
  3. 本学区认识到,其教育目标之一是提升学生对音乐、艺术、戏剧和文学的认知与欣赏能力——这些领域既可能具有宗教根基或起源,也具有世俗意义。
     
  4. 学区支持将宗教音乐、艺术、戏剧和文学纳入课程及校园活动,前提是这些内容必须是学习体验的有机组成部分,且以客观方式呈现,不包含宗派灌输。
     
  5. 各种宗教、节日、习俗和信仰的历史与当代价值及其起源,可通过不偏不倚、不分宗派的方式加以阐释。

三、责任

  1. 学监有责任确保学区内宗教材料、习俗、信仰及节日的教学活动符合以下准则:
     
    1. 拟议活动必须具有世俗目的。
       
    2. 该活动的主要目标必须是既不促进也不阻碍宗教。
       
    3. 该活动不得助长政府与宗教之间过度密切的关系。
       
    4. 尽管有上述规定,学校仍将尽合理努力,为因宗教教育或宗教节日而希望请假缺席课程的学生提供便利。
       
  2. 教育总监被授予制定并提交校董会审议批准的指令与指导方针的权限,旨在为宗教相关教学材料的教学提供进一步指导。经批准的指令与指导方针应作为本政策的附录予以附录。
法律依据: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0A.22 第12(3)款(义务教育)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0A.35(因宗教活动缺课)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10(默祷时刻)
《好消息俱乐部诉米尔福德中央学校案》,533 U.S. 98, 121 S.Ct. 2093,
150 L.Ed.2d 151 (2001)
圣塔菲独立学区诉多伊案,530 U.S. 290, 120 S.Ct. 2266 (2000)
唐吉普霍亚教区教育委员会诉弗雷勒案,530 U.S. 1251, 120 S.Ct. 2706 (2000)
莱蒙诉库尔茨曼案,403 U.S. 602, 91 S.Ct. 2105, 29 L.Ed.2d 745 (1971)
威格诉苏福尔斯学区案,382 F.3d 807(第八巡回上诉法院2004年)
多伊诉诺福克市学区案,340 F.3d 605(第八巡回上诉法院,2003年)
斯塔克诉第640号独立学区案,123 F.3d 1068(第八巡回上诉法院,1997年)
弗洛里诉苏福尔斯第49-5学区案,619 F.2d 1311(第八巡回上诉法院,1980年)
罗克诉南铁R-1学区案,573 F.3d 556(第八巡回上诉法院2009年)
儿童福音团契诉埃尔克河地区第728学区案,599 F.Supp.2d 1136(明尼苏达州地方法院,2009年)
LeVake诉独立学区第656号案,625 N.W.2d 502(明尼苏达州上诉法院2001年)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 169-J(1968年2月14日)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 169-K(1949年10月21日)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 63(1940年)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20号(1924年)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21号(1924年)
 
交叉引用:    
MSBA示范政策801(学校设施平等使用权)
 
通过日期:2010年9月2日
修订并通过: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