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09 —— 遵守版权法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向明尼通卡学区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说明学区关于版权的政策。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本学区的政策规定,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涉及学区活动和运营时,均须遵守《美国版权法》的相关规定。版权法律体系复杂,对学区教职员工和学生复制、公开表演、公开展示、传播及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设定了限制。 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可包括任何原创作品,例如书籍、文章、音乐录音及表演、电影、视听作品、戏剧、照片、动画、艺术作品、网页及图像、计算机程序以及其他材料。

学监或其指定人员应制定相关程序,以落实明尼通卡版权政策及下文规定的要求,并制定学区员工和学生使用受版权保护材料的指南,这些指南可通过受过培训的学区员工(如媒体专员)获取。

三、 定义

版权——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合法所有者有权限制未经其许可,以任何形式或媒介(包括数字作品)对该作品进行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公开展示或其他使用。

版权法——美国保护版权的法律,其规定载于《美国版权法》(《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1条及以下条款)这一联邦法规中。该法案可在美国版权局网站 www.copyright.gov 上查阅。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该作品是否带有版权声明或是否在美国版权局注册。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任何有形表达载体固定的任何原创作品,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作品;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录音制品;建筑作品;计算机程序;网站及网页;以及任何格式或媒介的其他原创作品,包括数字作品。

合理使用——《美国版权法》第17编第107条的一项规定,赋予特定用户在满足特定准则的前提下,使用或复制受版权保护材料的条件性权利。证明合理使用的举证责任在于使用材料的一方。在根据合理使用豁免条款判定使用是否恰当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 使用目的和性质,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出于非营利性教育目的;
  •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 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及重要性,相对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整体而言;以及
  • 该使用行为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合作作品——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其创作意图在于将各自的贡献融合为一个不可分割或相互依存的整体。

著作权归属——作品的著作权最初归属于该作品的作者或多位作者。合著作品的作者均为该作品著作权的共同权利人。对于委托作品,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雇主或作品的委托方被视为作者。

委托作品——指雇员在受雇期间创作的作品,或特定用途(包括作为汇编作品的组成部分)而专门订购或委托创作的作品,前提是双方在经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该作品应视为委托作品。雇员创作的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雇主所有。

四、 要求

  1. 校董会期望学区员工和学生尽最大努力遵守现行版权法。学区绝不姑息任何违反学区版权政策的员工的行为。
  2. 严禁利用学区设备、在学区所属场所内,或与学区的教学活动、其他活动或运营相关的情况下,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任何非法复制、传播、展示、表演或其他形式的利用。
  3. 对于非法侵犯版权的员工,本区将不予提供法律和保险保障。
  4. 在工作中进行复印和/或使用受版权保护材料的员工,应熟悉适用于其使用行为的版权法律。
  5. 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例外情形的员工,必须能够证明该作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该作品是由个人或学区从授权供应商处购买的,且其使用符合供应商授权的使用范围。
       
    2. 该作品受版权所有者与个人或学区之间签订的许可协议或书面许可的约束,且其使用符合该许可或授权的范围。
       
    3. 展示或演示这些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决定是否在未来购买或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且已与相关个人或该地区签订了允许此类使用的有效协议。
       
  6. 在校长指示下,每年都会对《遵守版权法政策》进行一次审查。

参见:

《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1条及以下条款
www.copyright.gov
 

2007年4月19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