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09--遵守版权法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向明尼通卡学区的员工和学生介绍学区的版权相关政策。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本学区的政策要求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参与学区活动及运营时,均须遵守《美国版权法》的相关规定。版权法体系复杂,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复制、公开表演、公开展示、传播及使用受版权保护材料的行为均设有限制。 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可能包含任何原创作品,包括书籍、文章、音乐录音及表演、电影、视听作品、戏剧、照片、动画、艺术作品、网页及图像、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材料。
学监或其指定人员应制定实施明尼通卡版权政策的程序及下列要求,同时制定学区员工和学生使用受版权保护材料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可通过受过培训的学区员工(如媒体专家)获取。
三、定义
著作权——指著作权作品的合法所有者有权限制任何形式或媒介(包括数字作品)对该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公开展示或其他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版权法——美国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由联邦法规《美国版权法》第17编第101条及后续条款规定。该法案可通过美国版权局网站查阅:www.copyright.gov。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指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该作品是否标注版权声明或在美国版权局注册。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任何有形载体固定的原创作品,涵盖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哑剧及舞蹈作品、绘画、图形与雕塑作品、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录音制品、建筑作品、计算机程序、网站及网页,以及任何格式或媒介的其他原创作品(包括数字作品)。
合理使用——美国《版权法》第17编第107条规定,允许特定用户在满足特定准则的前提下,有条件地使用或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证明合理使用的责任由使用材料者承担。在根据合理使用豁免条款判定使用是否适当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 使用目的和性质,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用于非营利性教育目的;
-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 所使用部分相对于整个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以及
- 使用行为对受版权保护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合作著作——由两名或多名作者共同撰写的作品,其创作意图是将各自的贡献融合为不可分割或相互依存的整体组成部分。
著作权归属——作品的著作权最初归属于该作品的作者或作者们。合作作品的作者们是该作品著作权的共同所有人。对于受雇创作的作品,在没有相反书面协议的情况下,雇主或其他委托创作的人被视为作者。
受雇作品——指雇员在其受雇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或为特定用途(包括作为集体作品的组成部分)特别订购或委托创作的作品,前提是双方在签署的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该作品应视为受雇作品。雇主是雇员受雇创作作品的作者。
四、要求
-
董事会要求学区员工和学生尽最大努力遵守现行版权法。对于任何违反学区版权政策的员工,学区将不予宽容。
-
禁止使用学区设备、在学区所属设施内或与学区教学活动、其他学区活动或运营相关的场合,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非法复制、分发、展示、表演或其他使用行为。
-
本区提供的法律及保险保障不适用于非法侵犯版权法的雇员。
-
在工作中进行复印和/或使用受版权保护材料的员工,应熟悉适用于其使用行为的版权法律。
-
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例外情形的员工,必须能够证明该作品符合以下任一测试标准:
-
该作品系由个人或本区从授权供应商处购得,且使用范围在供应商授权范围内。
-
该作品受版权持有人与个人或地区之间签订的许可协议或书面许可的约束,且使用行为在许可或授权范围内。
-
这些作品正在进行预览或演示,目的是为未来购买或授权使用这些作品作出决定,且与个人或该地区存在允许此类使用的有效协议。
-
-
在校长指导下,每年对《版权法合规政策》进行一次审查。
交叉引用:
批准于200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