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16--学生用药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规定在校期间管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及药物时必须遵循的条款。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学区承认部分学生可能需要在课间服用处方药或非处方药。此类情况下,药物可由持证校医、健康服务人员或经持证校医指定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及学区程序进行管理。 尽管学区制定了校内用药管理政策,但在常规情况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在上下学时段监督下给药。学区期望学生以健康状态到校,做好学习准备。
三、定义
- 处方药:需经持证处方医师开具处方的药物。
- 非处方药:无需经由持证处方医师开具处方,即可在药房柜台直接购买的药品。
四、要求
- 学区将制定一项程序,用于告知家庭在学校日期间给学生服药的要求。
- 在校内给学生服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交经签署的书面申请。口头申请须在两个校日内转为书面形式。学区可在收到书面申请前依据口头申请执行。
- 所有处方药物均需由持证处方医师与家长/监护人共同签署书面处方。此类处方须每年更新,或在药物剂量或给药方式变更时立即更新。
- 处方药必须按法律规定由药剂师贴上学生姓名标签后,装在原包装容器内带到学校,且必须按照标签说明的方式进行给药。
- 非处方药必须原包装带到学校,并标注学生姓名,且必须按照标签说明的方式服用。
- 持证学校护士可在给药前要求获取有关该药物的进一步信息(如有必要)。
-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得由学生随身携带,而应存放于学校保健室。 例外情况包括:使用吸入器自行服用的处方哮喘药物(见下文M.4部分)、中学生持有非处方止痛药(见M.5部分)、使用非注射器注射器自行注射的处方肾上腺素(见M.7部分),以及根据学区与家长书面协议或IEP (个体化教育计划)、第504条款计划或IHP(个体健康计划)中规定的给药方式。
- 若学生处方药物的给药方式发生任何变更,家长/监护人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须立即提交新的医疗授权书及附有新药房指示的药瓶标签。
- 家长/监护人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学生非处方药服用的任何变更。
- 对于残疾儿童使用的药物或药品,给药方式可参照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第504条款计划或个体健康计划(IHP)中的规定执行。
- 在校服用的所有药物均需记录在案。记录内容包括:药物名称及剂量、服药时间以及服药人员姓名。
- 在校期间药物及药品管理程序应在与持证校医协商后制定,或与公共/私营卫生组织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制定(若学区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21条签订了相应合同)。 学区行政部门须将本程序及实施本政策所需的任何补充指南与程序提交校董会审批。经校董会批准后,此类指南与程序应作为本政策的附录。
- 本政策适用以下具体例外情况:
- 特殊健康护理(包括通过胃造瘘管、直肠或注射途径给药)必须与持证校医另行安排。
- 紧急医疗程序(包括紧急用药)不受本政策约束。
- 公共卫生机构为预防或控制疾病或疫情而提供或施用的药物或药品,不受本政策约束。
- 患有哮喘或限制性气道疾病的学生,在获得家长书面同意、持有执业医师处方且吸入器贴有学生专属标签的情况下,可携带处方吸入器自行治疗哮喘或限制性气道疾病。家长/监护人须在每学年提交书面授权,允许学生自行用药。 校医须评估学生在校园环境中安全持有及使用哮喘吸入器的知识与技能,并将安全持有及使用哮喘吸入器的实施计划录入学生健康档案。
- 中学生可在符合药品标签说明的前提下持有并使用非处方止痛药,前提是学区已收到学生家长/监护人出具的年度书面授权,允许学生自行服用该药物。 若学区认定学生滥用此项特权,可撤销其持有及使用非处方止痛药的许可。本条款不适用于含有麻黄碱或伪麻黄碱(作为唯一活性成分或其中一种活性成分)的任何药物或产品的持有及使用。
- 学生可携带以下非处方药物(非处方产品),无需家长书面同意:止咳糖、生理盐水、药用润唇膏。若学区认定学生滥用此项特权,可撤销其携带上述药物(产品)的特权。
- 在每学年开始时或学生入学之时(以较早者为准),学生家长、持证校医及持证药物处方医师必须为使用非注射器肾上腺素注射器的学生制定并实施个性化书面健康计划,该计划应使学生能够:
- 持有非注射器式肾上腺素注射器;或
- 若家长/监护人与持证处方医师判定学生无法自行携带肾上腺素,则须确保在教学日期间,学生身边始终备有可立即取用的非注射器式肾上腺素注射器。
该计划须指定负责执行学生健康方案的校方人员,包括识别过敏性休克症状,并在必要时依据州法律使用非注射器式肾上腺素注射器进行救治。家长/监护人须按需向学校提供标识清晰的非注射器式肾上腺素注射器。
- 持有非注射器式肾上腺素注射器;或
- 特殊健康护理(包括通过胃造瘘管、直肠或注射途径给药)必须与持证校医另行安排。
- 本政策涵盖在校期间的药物管理。不包括校外使用的药物、与体育活动或课外活动相关的药物,以及与各教学楼指定的常规上课时间前后开展的活动相关的药物管理。
- 对于18岁及以上的学生,其"家长"即为该学生本人。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3.32(教育数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3.32(教育数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21(卫生人员聘用)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22(药物与药品管理)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221条(哮喘学生持有和使用哮喘吸入器)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222条(中学生持有及使用非处方止痛药的规定)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2205(肾上腺素非注射器注射器的持有与使用;示范政策)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51.212(处方药容器标签)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400条及以下条款(2004年《残疾人教育改进法案》)
《美国法典》第29编第794条及以下条款(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
交叉引用:
政策编号533: 健康管理
政策编号530: 免疫接种
政策第417号:化学品使用
政策编号545: 健康服务计划
批准日期:20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