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16 —— 学生用药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规定在上课期间给学生服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时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二、 总体政策声明
学区承认,部分学生在上课期间可能需要服用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在此类情况下,经许可的学校护士、保健服务人员,或经学校护士指定承担此职责的其他人员,可依法并按照学区规定程序为学生服药。 虽然学区制定了关于在校期间给药的政策,但在正常情况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在家长或监护人的监督下于放学前或放学后服用。学区希望学生以良好的状态到校,做好学习准备。
三、 定义
- 处方药:需由持证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方可获得的药物。
- 非处方药:无需持持证处方医师开具的处方,即可在药店柜台直接购买的药品。
四、 要求
- 学区将制定一套程序,用于向家长说明在校期间给孩子服药的相关要求。
- 在学校给学生服用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必须提交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填写并签名的书面申请。口头申请须在两个学校工作日内转为书面形式。在收到书面申请之前,学区可依据口头申请进行处理。
- 所有处方药均须提供由持证处方医师和家长/监护人共同签署的书面处方。此类处方须每年更新,或在处方内容或用药要求发生变更时更新。本政策中所指的处方药不得包含《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52.22条第6款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医用大麻。
- 处方药必须装在药剂师依法为学生贴好标签的原包装容器中带到学校,且必须按照标签上的说明进行服用。
- 非处方药必须装在原包装内带到学校,并标明学生姓名,且服用方式须符合标签上的说明。
- 如有必要,持证学校护士可在给药前要求获取有关该药物的更多信息。
- 学生不得随身携带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此类药品将由学校保健室保管。 以下情况可豁免此规定:使用吸入器自行服用的处方哮喘药物(参见下文M.4部分)、中学生随身携带的非处方止痛药(参见M.5部分)、使用非注射器式注射器自行服用的处方肾上腺素(参见M.7部分),以及根据学区与家长之间的书面协议或IEP (个性化教育计划)、第504节计划或IHP(个人健康计划)中规定的药物。
- 若学生处方药的服用情况发生任何变化,家长/监护人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届时须立即提交新的医疗授权书及标有新药房说明的药瓶标签。
- 如果学生服用非处方药的情况发生任何变化,家长/监护人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 对于残疾儿童使用的药物或药品,其给药方式可按照《个体教育计划》(IEP)、第504节计划或《个体健康计划》(IHP)中的规定执行。
- 在学校给学生服用的所有药物都将记录在学生的健康档案中。记录内容包括药名、剂量、服药时间以及给药人员的姓名。
- 在校期间药物和药品的管理程序应与持证学校护士、公共或私营卫生机构或其他适当方(如学区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21条与之签订了适当合同)协商制定。 学区行政部门应将上述程序以及实施本政策所需的任何补充指南和程序提交给校董会审批。经校董会批准后,此类指南和程序应作为本政策的附录。
- 本政策适用以下具体例外情况:
- 如需进行特殊医疗护理(包括通过胃造口管、直肠或注射途径给药),必须与持证校医另行安排。
- 紧急医疗程序(包括紧急用药)不适用本政策。
- 公共卫生机构为预防或控制某种疾病或疫情而提供或施用的药物或药品,不适用本政策。
- 患有哮喘或限制性气道疾病的学生,在以下情况下可随身携带处方吸入器,用于自行治疗哮喘或限制性气道疾病:
- 他们已获得家长的书面同意
- 持牌处方医师的处方
- 吸入器上应标明学生的姓名。
家长/监护人必须在每个学年提交书面授权,允许学生自行使用药物。校医必须评估学生在学校环境中安全持有和使用哮喘吸入器的知识和技能,并在学生的学校健康记录中制定一项计划,以确保哮喘吸入器的安全持有和使用。
- 他们已获得家长的书面同意
- 如果学区已收到学生家长/监护人每年出具的书面授权,允许学生自行服用药物,则该中学生可以按照标签说明持有和使用非处方止痛药。 若学区认定学生滥用此项特权,可撤销其持有和使用非处方止痛药的特权。本条款不适用于持有或使用任何以麻黄碱或伪麻黄碱作为唯一活性成分或其中一种活性成分的药物或产品。
- 学生无需家长书面同意即可携带以下非处方药(市售药品):止咳糖、生理盐水、药用润唇膏。如果学区认定学生滥用此项特权,学区有权撤销该学生携带上述药品(产品)的特权。
- 在每个学年的开始、学生入学时或确诊时(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学生的家长、持证学校护士和持证处方医师必须为被处方肾上腺素的学生制定并实施一份个性化的书面健康计划,该计划应确保学生能够:
- 随身携带肾上腺素;或
- 如果家长/监护人与持证处方医师认定学生无法随身携带肾上腺素,则须确保在上课期间,学生身边始终有可立即取用的肾上腺素给药装置。
该计划必须指定负责实施学生健康计划的学校工作人员,包括识别过敏性休克并在必要时按照州法律规定使用肾上腺素。家长/监护人必须根据需要向学校提供贴有正确标签的肾上腺素给药装置。
- 随身携带肾上腺素;或
- 如需进行特殊医疗护理(包括通过胃造口管、直肠或注射途径给药),必须与持证校医另行安排。
- 本政策适用于在校期间的药物给药。本政策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在校外使用的药物、与体育运动或课外活动相关的药物,以及与各校指定在正常上课时间之前或之后进行的活动相关的药物。
- 对于年满18周岁或以上的学生,“家长”即指该学生本人。
- 我们将尽一切努力确保,在学年结束时或学生从学区退学时,将任何未使用的药物或药品归还给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对于不属于管制药物的药物或药品,如果学校工作人员手中仍持有未使用的药物或药品,学区有权将其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销毁。 对于受管制药物,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须在学校要求时取回该药物。受管制药物不得交由学生携带。若《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52.01条第4款所定义的受管制药物无人认领或被遗弃,学区不得将该处方药运送至处方药回收箱或收集点。 学区将要求警方与学区工作人员协作,安排将处方药或药品运送至符合美国缉毒局(DEA)规定的回收箱。此项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32条(教育数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32条(教育数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21条(卫生人员的聘用)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22条(药物和药品的管理)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221条(哮喘学生持有和使用哮喘吸入器)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222条(中学生持有和使用非处方止痛药)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2205条(肾上腺素非注射器型给药装置的持有与使用;示范政策)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51.212条(处方药容器的标签)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400条及以下条款(2004年《残疾人教育改进法》)
《美国法典》第29编第794条及以下条款(1973年《康复法》第504条)
参见:
政策第533号: 健康促进
政策第530号: 免疫接种
政策第417号: 化学品使用
政策第545号: 健康服务计划
批准日期:2007年7月12日
审核日期:2026年5月21日
批准日期: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