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19:无烟环境;烟草、烟草相关器具及电子递送装置的持有与使用;电子烟认知与预防教育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营造一个无烟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二、 总体政策声明

  1. 任何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学区其他教职员工或任何人员在公立学校内吸烟、使用烟草或烟草相关器具,或携带、使用已激活的电子烟设备,均构成对本政策的违反。此禁令适用于所有设施(无论自有、租用或租赁),以及学区拥有、租赁、租用、承包或控制的所有车辆。 此外,若在学校运营时间内,车辆内有两人以上,且该车辆全部或部分用于工作目的,则本禁令同样适用。本禁令涵盖学区所有财产以及学区主办的所有校外活动。
     
  2. 任何小学、初中或高中学生在公立学校内持有任何类型的烟草、烟草相关器具或电子烟设备,均构成对本政策的违反。 此禁令适用于所有设施(无论自有、租用或租赁),以及学区拥有、租赁、租用、签约或控制的所有车辆,包括在学校运营时间内、当车内有两人以上时,全部或部分用于学校目的的车辆。此禁令涵盖所有学区财产以及学区主办的所有校外活动。
     
  3. 学区将采取措施执行本政策,并对任何被发现违反本政策的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予以纪律处分或采取适当措施。
     
  4. 学区不会向直接生产烟草制品、烟草相关设备或电子烟设备的公司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捐款、赠款、课程、材料或设备。学区不会在校园内或学校主办的活动中推广烟草制品或电子烟设备,也不允许此类推广活动。

三、定义

  1. “电子递送装置”是指任何含有或递送尼古丁、烟草草或任何其他物质(无论天然或合成)的产品,该产品旨在供人类使用,且使用者可通过吸入该产品产生的气溶胶或蒸汽,在递送尼古丁或任何其他物质的同时模拟吸烟行为。 电子递送装置包括但不限于作为电子烟、电子雪茄、电子烟斗、电子烟笔、电子烟模、储油烟弹系统,或以任何其他产品名称或描述进行制造、营销或销售的装置。电子递送装置包括产品的任何组成部分,无论该部分是否单独进行营销或销售。 电子递送装置不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定义的、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或组合产品。
     
  2. “加热烟草制品”是指一种烟草制品,其能产生含有尼古丁及其他化学物质的气溶胶,供使用者经由口腔吸入。
     
  3. “烟草”是指香烟以及任何含有、由烟草制成或源自烟草且供人类消费的产品,无论是以咀嚼、吸烟、吸收、溶解、吸入、鼻吸、嗅闻还是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摄入,亦或烟草产品的任何组件、部件或配件,包括但不限于雪茄; 雪茄;粗雪茄;佩里克烟草;颗粒状、块状切丝、卷曲切丝、预揉烟丝及其他吸烟用烟草;鼻烟;鼻烟粉;卡文迪什烟草;块状及扭结烟草;细切丝及其他咀嚼用烟草;烟叶碎屑;烟叶废料、边角料、切屑及扫除物;以及其他种类和形式的烟草。 “烟草”不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定义的、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销售的任何药品、器械或组合产品。
     
  4. “烟草相关器具”是指用于吸烟的卷烟纸或烟斗,或其他经专门设计或意图以某种方式使用,从而能够咀嚼、嗅吸、吸烟或吸入烟草或烟草制品的烟雾、气溶胶或蒸汽的器具。烟草相关器具包括可能单独销售或分销的烟草相关器具的组件。
     
  5. “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燃烧或携带任何点燃或加热的雪茄、香烟、烟斗,或任何其他点燃或加热的产品,无论该产品是否含有、由或源自尼古丁、烟草、大麻或其他植物(无论天然或合成),且该产品系用于吸入。吸烟包括携带或使用已激活的电子输送装置。
     
  6. “电子烟”是指使用已激活的电子输送装置或加热烟草产品。

四、 例外情况

  1. 如果印第安成年人在学区范围内点燃烟草,且此举属于传统印第安精神或文化仪式的一部分,则不构成违反本政策。美洲印第安学生可以随身携带装有散装烟草的药袋,用于遵守传统精神或文化习俗。印第安人是指符合明尼苏达州法律定义的印第安部落成员。
     
  2. 若非学生身份的成年人持有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戒烟产品、烟草依赖治疗产品或用于其他医疗目的销售的烟草或尼古丁产品,且该产品仅以此类获批用途进行营销和销售,则不构成对本政策的违反。 本例外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在学校范围内或学区主办的校外活动中吸烟或使用烟草、烟草相关设备或电子输送设备。

五、电子烟预防指南

  1. 学区必须至少向6至8年级的学生提供一次电子烟预防教育。
     
  2. 学区可采用基于明尼苏达州卫生部《学校电子烟工具包》编制的教学材料,也可采用其他以电子烟、电子烟具及加热烟草产品使用为重点的控烟教学材料。此类教学内容可作为学区本地制定的健康标准的一部分进行实施。

六、 执行

  1. 所有身处校园内的人员均须遵守本政策。
     
  2. 违反本无烟政策的学生将受到学区的纪律处分。
     
  3. 违反本无烟政策的学区管理人员及其他学校工作人员,将受到学区纪律处分。
     
  4. 学区针对违反本政策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将符合相关集体谈判协议、明尼苏达州或联邦法律以及学区政策的要求。
     
  5. 违反本无烟政策的人员,可能会被移交至大楼管理部门或负责违规发生区域或项目的学区其他监管人员。
     
  6. 学校管理人员可联系当地执法机构,协助执行本政策。在公立学校内吸烟或使用任何烟草制品,均属违反《明尼苏达州室内清洁空气法》和/或《2007年自由呼吸法》,并构成轻微违章行为。对于屡次违规者,法院可对其发出禁令。
     
  7. 任何人因行使《2007年自由呼吸法》或其他法律所赋予的享有无烟环境的权利,均不得因此被解雇、拒绝录用、受到处罚、遭受歧视或以任何形式受到报复。

七、 政策的宣传

  1. 本政策应刊载于学生手册中。
     
  2. 该学区将制定一种方法,用于与学生和员工讨论该政策。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0B.238条(电子烟认知与预防)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44.411-144.417条(《明尼苏达州室内清洁空气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09.685条(向未满21岁者出售烟草)
 

参见:

政策 417(化学品使用)
政策 506(学生纪律)

通过日期:2006年5月4日
审核日期:2023年8月17日
批准日期: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