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419:无烟环境;烟草制品、烟草相关器具及电子递送装置的持有与使用;电子烟认知与预防指导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维护一个无烟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1. 任何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学区其他教职员工或人员在公立学校内吸烟、使用烟草制品、烟草相关器具,或携带、使用已激活的电子烟装置,均构成违反本政策的行为。此禁令适用于所有设施(无论自有、租赁或租用)及学区拥有、租赁、租用、签约或控制的所有车辆。 此外,若车辆在学校运营时段内(无论全部或部分)用于公务且车内有两人以上,亦属禁烟范围。本禁令涵盖学区所有财产及由学区主办的校外活动。
     
  2. 任何小学、初中或高中学生在公立学校内持有任何类型的烟草制品、烟草相关器具或电子烟装置,即构成违反本政策的行为。 此禁令适用于所有设施(无论自有、租赁或租用),以及学区拥有、租赁、租用、签约或控制的所有车辆,包括在学校运营时间内全部或部分用于教学目的的车辆(若车内有两人以上)。该禁令涵盖学区所有财产及由学区主办的校外活动。
     
  3. 学区将采取行动执行本政策,并对任何违反本政策的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或人员予以纪律处分或采取相应措施。
     
  4. 学区不会向直接生产并以烟草制品、烟草相关器具或电子递送装置为标志的公司索取或接受任何金钱、课程、材料或设备的捐赠。学区不会在校园内或学校主办的活动中推广或允许推广烟草制品或电子递送装置。

三、定义

  1. “电子递送装置”指任何含有或递送尼古丁、烟草草或任何其他物质(无论天然或合成)的产品,该产品供人类使用,可通过吸入产品产生的气溶胶或蒸汽来递送尼古丁或其他物质,从而模拟吸烟行为。 电子输送装置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烟、电子雪茄、电子烟斗、雾化笔、烟弹、储油系统或其他产品名称或描述进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装置。电子输送装置涵盖产品的任何组成部件,无论是否单独营销或销售。 电子递送装置不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所定义的、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销售的药物、器械或组合产品。
     
  2. “加热烟草制品”指一种烟草制品,其产生的气溶胶含有尼古丁及其他化学物质,使用者通过口腔吸入这些物质。
     
  3. “烟草”指香烟及任何含有、由烟草制成或从烟草衍生的、供人类消费的产品,无论通过咀嚼、吸烟、吸收、溶解、吸入、嗅吸、嗅闻或其他方式摄入,或烟草产品的任何组件、部件或配件,包括但不限于雪茄; 雪茄;粗雪茄;佩里克烟叶;颗粒烟丝、块状烟丝、皱纹烟丝、预揉烟丝及其他烟用烟草;鼻烟;鼻烟粉;卡文迪什烟丝;块状与捻制烟丝;细切烟丝及其他嚼用烟草;烟丝边角料;烟草废料、碎屑、切屑及扫屑;以及其他种类和形态的烟草。 烟草不包括任何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销售的药物、器械或组合产品(该术语定义见《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4. “烟草相关器具”指用于吸烟的卷烟纸或烟斗,或其他经专门设计或意图用于咀嚼、嗅吸、吸烟或吸入烟草或烟草制品的蒸汽、气溶胶或烟雾的器具。烟草相关器具包括可单独销售或分销的烟草相关器具组件。
     
  5. “吸烟”指吸入、呼出、燃烧或携带任何点燃或加热的雪茄、香烟、烟斗,或任何其他点燃或加热的、含有、由尼古丁、烟草、大麻或其他植物(无论天然或合成)制成或衍生的、用于吸入的产品。吸烟包括携带或使用已激活的电子递送装置。
     
  6. “电子烟”指使用激活的电子递送装置或加热烟草产品。

四、例外情况

  1. 违反本政策的情况不包括:当印第安成年人在学区范围内点燃烟草作为传统印第安精神或文化仪式的一部分时。美洲印第安学生可携带装有散装烟草的药袋,用于遵循传统精神或文化习俗。印第安人指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律定义的印第安部落成员。
     
  2. 当成年非学生持有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戒烟产品、烟草依赖治疗产品或其他医疗用途销售的烟草或尼古丁产品,且该产品仅为上述批准用途进行营销和销售时,不构成对本政策的违反。 本例外条款绝不授权在校园区域或学区主办的校外活动中吸烟或使用烟草制品、烟草相关器具或电子递送装置。

V. 电子烟预防指导

  1. 学区必须至少为6至8年级的学生提供一次电子烟预防教育。
     
  2. 学区可采用基于明尼苏达州卫生部学校电子烟工具包的教学材料,或选用其他以电子烟、电子递送装置及加热烟草产品使用为重点的吸烟预防教学材料。此类教学可作为学区地方制定的健康标准组成部分实施。

VI. 执行

  1. 所有在校人员均须遵守本政策。
     
  2. 违反本无烟政策的学生活动,将受到学区纪律处分程序的约束。
     
  3. 违反本无烟政策的学区管理人员及其他学校工作人员,将受到学区纪律处分程序的约束。
     
  4. 学区对违反本政策的行为采取的措施,将符合适用集体谈判协议、明尼苏达州或联邦法律以及学区政策的要求。
     
  5. 违反本无烟政策的个人,可能被移交至负责违规发生区域或项目的建筑管理处或其他学区监管人员处理。
     
  6. 学校管理人员可联系当地执法机构协助执行本政策。在公立学校内吸烟或使用任何烟草制品均违反《明尼苏达州室内清洁空气法案》及/或《2007年自由呼吸法案》,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对屡次违规者可申请法院颁发禁令。
     
  7. 任何人不得因行使《2007年自由呼吸法》或其他法律赋予的无烟环境权利而被解雇、拒绝雇佣、受到惩罚、歧视或以任何形式遭受报复。

七、政策传播

  1. 本政策应载于学生手册中。
     
  2. 学区将制定与学生和员工讨论该政策的方法。

法律参考资料: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B.238条(电子烟认知与预防)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44.411-144.417条(《明尼苏达州室内清洁空气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09.685条(向未满21岁者销售烟草制品)
 

交叉引用:

政策417(化学品使用)
政策506(学生纪律)

通过日期:2006年5月4日
审阅日期:2023年8月17日
批准日期: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