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722 —— 公共数据与数据主体请求

一、 政策声明

学区承认其根据州法律规定在公共数据的收集、维护和发布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本政策的目的是为学区员工提供关于此类数据允许发布方式的指导。

二、 总体政策声明

该学区在处理公共数据请求时,将遵守《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简称MGDPA)以及《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5.0100-1205.2000条的规定。

三、 定义

  1. 个人机密数据

    根据适用该数据的法规或联邦法律规定不予公开,且数据主体无法获取的数据。
     
  2. 个人数据

    所有政府数据,其中任何个人已被或可能被识别为该数据的主体,除非能够明确证明姓名或其他识别信息的出现仅是数据的附带内容,且该数据无法通过任何个人的姓名或其他识别信息进行访问。
     
  3. 数据处理合规官

    数据处理合规官是学区指定的工作人员,公众如对获取数据遇到困难或其他数据处理问题,可向其提出疑问或反映关切。该合规官可兼任负责机构。
     
  4. 政府数据

    “政府数据”指学区持有的所有记录信息,包括纸质文件、电子邮件、U盘、CD、DVD、照片等。
     
  5. 个人

    “个人”指自然人。若涉及明尼苏达州法规第524.5-102条所定义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第6款所定义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个人”包括父母或监护人,或在父母或监护人缺席时代行父母或监护人职责的个人;但若负责机构认定隐瞒数据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且经未成年人请求,负责机构应向父母或监护人,或在父母或监护人缺席时代行父母或监护人职责的个人,隐瞒相关数据。
     
  6. 查阅

    “查阅”是指对纸质及类似形式的政府数据进行目视检查。查阅不包括由学区打印副本,除非打印副本是提供数据查阅的唯一方式。
     
  7. 非公开数据

    根据适用该数据的法规或联邦法律,非针对个人的数据:(a) 公众无法获取;且 (b) 数据主体(如有)可以获取。
     
  8. 非公开数据

    根据法规、联邦法律或临时分类被列为机密、私有、非公开或受保护的非公开信息的任何政府数据。
     
  9. 个人隐私数据

    根据适用该数据的法规或联邦法律,该数据:(a) 非公开;且 (b) 数据主体本人可查阅。
     
  10. 受保护的非公开数据

    根据适用该数据的法规或联邦法律,关于个人的数据若 (a) 非公开,且 (b) 数据主体无法获取,则属于此类数据。
     
  11. 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是指学区收集、创建、接收、维护或发布的全部政府数据,除非根据法规、依据法规作出的临时分类或联邦法律,被归类为非公开数据或受保护的非公开数据;或者,就涉及个人的数据而言,被归类为私人数据或机密数据。
     
  12. 负责机构

    除非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指由校董会指定的、负责收集、使用和传播任何个人数据集、政府数据或汇总数据的个人。在校董会指定该负责人之前,负责机构为学监。
     
  13. 汇总数据

    指基于个人数据生成的统计记录和报告,但其中未识别具体个人,且无法据此确定个人身份或任何其他可用于唯一识别个人的特征。除非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06节、其他法规或联邦法律进行分类,否则汇总数据属于公开信息。

四、 负责机构、数据处理合规官

学区已指定学监负责学区记录的维护和安全,并指定助理学监或人力资源执行总监担任数据处理合规官,如有关于数据访问、数据主体权利或其他数据处理事宜的疑问或关切,可向其提出。有关学区数据隐私政策和程序的疑问,应向数据处理合规官提出。

  1. 主管部门将制定相关程序,以确保该区能及时回应获取政府数据的请求。

五、 关于特定数据主体的数据

  1. 收集和存储所有个人数据,以及使用和传播个人隐私及机密数据,应仅限于立法机构或学区特别授权,或联邦政府强制要求的项目行政和管理所必需的范围。
     
  2. 除《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05条第4款另有规定外,学区不得出于任何其他目的收集、存储、使用或传播有关个人的私人或机密数据,除非该等目的已在收集时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04条向该个人说明。
     
  3. 个人向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人员提出请求后,应获告知其是否为存储的个人数据的主体,以及该数据被归类为公开、私人还是机密数据。若进一步提出请求,作为存储的私人或公开个人数据主体的个人,应获免费查阅该数据,并可在其要求下获知该数据的内容及含义。
     
  4. 在向某人展示其个人数据并告知其含义后,此后六个月内无需向该人披露该数据,除非根据本条规定存在未决争议或诉讼,或者已收集或生成关于该人的其他数据。
     
  5. 负责机构或其指定人员应在数据主体提出请求时,提供私人或公共数据的副本。负责机构或其指定人员可要求请求人支付制作和认证副本的实际费用。
     
  6. 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人员应尽可能立即遵守根据本款提出的任何请求;若无法立即遵守,则应在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予以遵守。
     
  7. 数据主体有权对公共或私人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提出异议。为行使此项权利,个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负责机构,并说明异议的性质。 主管机关应在30天内采取以下措施之一:(1) 更正被认定为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数据,并尝试通知曾接收过该不准确或不完整数据的各方,包括数据主体指明的接收方;或 (2) 通知数据主体,说明主管机关认为该数据是正确的。有争议的数据仅在随披露数据一并附上数据主体的异议声明时方可予以披露。
     
  8. 根据《行政程序法》中关于争议案件的规定,可对主管机关的决定提出上诉。在收到个人提出的上诉后,专员在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4章的要求发出争议案件听证令及通知之前,应尝试通过教育、磋商、调解或说服等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各方同意,专员可将该事项移交调解。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专员应驳回上诉,或签发听证令及通知。
     
  9. 对于某个人成功提出异议的个人数据,政府机构必须予以补充、更正或销毁,且无需考虑《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8.17条的规定。
     
  10. 在完成对成功提出异议的数据的更正或销毁后,学区可保留行政专员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4章签发的命令副本;若未签发命令,则可保留一份双方争议的摘要,该摘要不得包含任何关于成功提出异议的数据的具体细节。

六、 数据主体提出的获取数据请求

  1. 所有关于个人数据的信息请求,均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数据处理合规官。
     
  2. 申请获取个人数据时,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声明本人作为数据主体,正在请求获取关于本人或本人作为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学生的数据;
       
    2. 提出请求的日期;
       
    3. 对所需数据的清晰描述;
       
    4. 证明该个人是数据主体,或数据主体的父母或监护人;
       
    5. 确定提供数据的形式(例如:查阅、复制、查阅和复制兼有等);以及
       
    6. 联系请求人的方式(例如电话号码、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
       
  3. 如果数据请求不够明确,主管机关可在答复该请求之前向请求人寻求澄清。
     
  4. 第515号政策(学生档案的保护与隐私)规定了学生或其家长申请获取教育档案和数据的相关事宜。

七、 公共数据申请

  1. 所有公共数据申请均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发送至数据处理合规官。
     
    1. 公共数据申请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提出请求的日期;
         
      2. 对所需数据的清晰描述;
         
      3. 确定提供数据的形式(例如:查阅、复制、查阅和复制兼有等);以及
         
      4. 联系请求人的方式(例如电话号码、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
         
    2.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数据请求方无需提供其身份信息,也无需说明提出数据请求的理由。仅为便利数据获取,可能会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某些身份识别或说明性信息。
       
    3. 公共数据请求(包括请求人的身份信息,如已提供)属于公开信息。
       
    4. 如果数据请求不够明确,数据处理合规官在回复该请求之前,可向请求人寻求澄清。
       
  2. 数据合规官将在合理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以下方式回应数据请求:
     
    1. 数据处理合规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人如下:
       
      1. 请求的数据不存在;或者
         
      2. 所请求的数据确实存在,但请求者无法访问全部或部分数据;或者
         
        1. 如果数据处理合规官认定所请求的数据属于机密信息,从而拒绝向请求人提供访问权限,主管机关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该决定通知请求人,并应援引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临时保密级别或联邦法律的具体规定。
           
        2. 若申请人的数据访问请求被拒绝,数据处理合规官应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请求已被拒绝,并援引作为拒绝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临时分类或联邦法律的具体规定。
           
      3. 所请求的数据确实存在,请安排数据查阅事宜,明确数据可供领取的时间,或说明将通过邮寄方式发送数据。如果请求人在指定的查阅时间和地点未出现,或者在收到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数据,学区将认为该数据不再被需要,并视为该请求已结案。
         
    2. 学区的响应时间可能会受到具体请求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影响,包括对数据进行的必要删节,同时也可能受到特定时间段内收到的请求数量的影响。
       
    3. 学区将应要求对响应数据中所含的技术术语、缩写或首字母缩略词进行说明。
       
    4. 根据《马萨诸塞州政府数据保护法》(MGDPA)的规定,如果学区未以特定形式或方式保存相关数据,则无义务为响应数据请求而创建或收集新数据,也无义务以特定形式或方式提供相关数据。
       
    5. 学区无需回答那些不涉及具体数据请求或一般性数据请求的问题。

八、 摘要数据请求

  1. 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编制汇总数据的请求。
     
    1. 编制汇总数据的请求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提出请求的日期;
         
      2. 对所需数据的清晰描述;
      3. 确定提供数据的形式(例如:查阅、复制、查阅和复制兼有等);以及
         
      4. 联系请求人的方式(电话号码、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
         
  2. 主管机关将在收到编制汇总数据的请求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向请求方告知以下事项:
     
    1. 编制汇总数据的估计费用(如有);以及
       
    2. 所要求的汇总数据;或
       
    3. 一份书面说明,其中应列明编制所请求汇总数据的时间安排,包括任何延误的原因;或
       
    4. 一份书面声明,说明主管机关为何认定申请人的查阅会危及私人或机密数据。
       
  3. 学区应在开始编制汇总数据之前,要求申请人预付全部或部分数据编制费用。

第九章 费用

  1. 公开数据
     
    1. 学区将按以下标准收取复印费:
       
      1. 100页及以下的黑白复印件(信纸或法律用纸尺寸),单面复印每页收费25美分,双面复印每页收费50美分。
         
      2. 超过100页或从其他材料复印的文件,将根据检索和获取数据以及制作复印件的实际成本收费,除非相关费用已由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
         
        1. 复印的实际成本包括员工工时、用于复制数据的耗材费用以及邮寄费用(如有)。
           
        2. 此外,如果学区不具备制作副本(例如照片)的能力,则将收取学区实际支付给外部供应商的费用。
           
    2. 所有费用必须在收到复印件之前以现金或银行本票/汇票支付。
       
  2. 数据摘要
     
    1. 编制汇总数据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方在编制或提供汇总数据之前支付。
       
    2. 学区可按以下方式收取与汇总数据编制相关的费用:
       
      1. 材料费用(包括纸张费用);编制摘要数据所需的人工费用;学区制定的标准复印收费标准;以及从基于机器的记录保存系统(包括计算机和微缩胶片系统)制作此类副本所需的任何特殊费用;
         
      2.  学区可考虑所编制汇总数据的合理价值,并在适当情况下,减少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3. 属于某位个人的数据
     
    1. 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人员可要求申请人支付制作和认证副本的实际费用。

      若数据主体仅希望查阅个人数据,主管机关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X. 年度审查与公示

  1. 负责机构应制定书面数据访问政策及数据主体权利政策(包括学区为数据主体访问有关个人的公开或非公开数据所采用的具体程序)。负责机构应视需要更新上述政策,更新时间不得晚于每年8月1日,并在必要时随时更新,以反映人员、程序或其他可能影响公众获取数据能力的状况的变化。
     
  2. 应通过向公众免费分发政策文件、在学区内公众易于接触的显眼位置张贴政策文件,或在学区网站上发布政策文件等方式,确保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取政策文件。

通过日期:2008年5月11日
修订日期:2021年12月16日
通过日期:2022年1月6日
修订日期:2022年10月27日
通过日期:2022年1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