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1.1 —— 学区管理
一、目的
根据法律和宪法授权,学校的管理、运营和监督职责由校董会承担。本政策的目的是明确校董会和学监在管理明尼通卡学区方面的职责。
二、政策概述
1.0 校董会的政策应基于对学区自主管理原则的认可。
1.1 董事会负责制定学区总体管理的政策。
1.2 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执行其政策所需的行政职责和责任授权给教育总监,并应要求教育总监对此负责。
1.3 董事会要求学监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董事会对学区的项目、服务和运营进行最终评估。
2.0 董事会采取行动的权力和职权由州法律规定。
2.1 董事会过半数有表决权的成员出席,即构成处理本区公务的法定人数。
2.2 除在董事会例会或全体成员均出席的特别会议上,或全体成员均已收到通知的特别会议上外,不得订立或授权订立任何合同。特别会议可由主席、秘书或任何三名成员召集,但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向每位成员发出通知。
2.3 董事会可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任何事项,征求其一名或多名成员的意见。
3.0 督学是校董会的当然成员,但无权就提交给校董会的正式事项进行表决。
3.1 学监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体现教育委员会的政策,并作为执行政策的依据。
3.2 由学监制定的规章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凡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规章制度,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修改。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09条第6、7和10款(校董会事务)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14条(官员)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14条(官员)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D章(公开会议法)
参见:
政策101(学区的法律地位)
第201号政策(校董会的法律地位)
第203号政策(校董会运作——管理规则)
《马萨诸塞州学校董事会协会服务手册》第1章:学区治理、职权与职责
2009年3月19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