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1.1--地区管理
I.宗旨
根据法定和宪法授权,学校的运营管理与监督职责由校董会承担。本政策旨在明确校董会与教育总监在管理明尼通卡学区中的职能定位。
II.总政策说明
1.0 董事会政策应基于对学区控制与管理原则的认可。
1.1 董事会负责制定本区的总体管理政策。
1.2 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执行其政策所需的行政职责和责任授权给总监,并应要求总监对此负责。
1.3 董事会要求教育总监负责提供必要信息,以便董事会对学区的项目、服务及运营进行最终评估。
2.0 董事会采取行动的权力和职权由州法律规定。
2.1 董事会过半数有表决权的成员应构成法定人数,以处理本区的正式事务。
2.2 除在董事会例会或全体成员出席或已获通知的特别会议上外,不得订立或授权任何合同。特别会议可由主席、书记或任意三名成员召集,但须至少提前三日通知每位成员。
2.3 董事会可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任何事项,征询其一名或多名成员的意见。
3.0 督学为董事会当然成员,但无权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正式事项进行表决。
3.1 由教育总监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体现董事会政策,并作为实施政策的依据。
3.2 由总监制定的规章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凡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规章制度,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修改。
法律参考: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09 第6、7及10款(校董会事务)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14(官员)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14(官员)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D章(公开会议法)
交叉引用:
政策101(学区的法律地位)
政策201(校董会的法律地位)
政策203(校董会运作——管理规则)
MSBA服务手册,第一章,学区治理、职权与职责
批准于20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