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709 —— 学生交通安全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交通服务,并教育学生了解安全问题以及乘坐校车的责任。

二、学生交通安全培训计划

  1. 校车安全周

    学区可指定一个校车安全周。全国校车安全周定于10月的第三周。
     
  2. 学生培训
     
    1. 学区应每年为就读于幼儿园(K)至10年级的学生提供符合其年龄特点的校车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以下概念:
       
      1. 乘坐校车是一种特权,而非权利;
         
      2. 学区关于学生行为规范和校车安全的政策;
         
      3. 乘坐公交车时的正确行为;
         
      4. 校车周围的危险区域;
         
      5. 安全上下校车的流程;
         
      6. 安全变道程序;以及
         
      7. 校车疏散及其他应急程序。
         
      8. 在法定时限内开展包括行人安全和自行车安全在内的主动出行安全培训。如有需要,将提供相应便利措施。
         
    2. 学区及所有由公共资金承担校车接送费用的非公立学校,必须在学年期间为就读于幼儿园至三年级的学生提供两次校车安全培训。
       
    3. 参加驾驶培训课程的学生以及9年级和10年级的其他学生,必须接受关于校车周边机动车行驶的法律法规及正确操作规范的培训。
       
    4. 学区及所有由公共资金承担校车接送费用的非公立学校,必须在每个学年内至少进行一次校车疏散演练。
       
    5. 学区将在培训中为已知将英语作为第二语言的学生以及残障学生提供合理的便利措施。
       
    6. 学区可能会在开学前为幼儿园学生提供校车安全培训。
       
    7. 学区可能会为幼儿园至八年级的学生提供有关骑自行车和行人安全的学生安全教育。
       
    8. 该学区应制定交通安全教育课程,并向公众公开供其查阅。
       
    9. 由学区提供接送服务的非公立学校学生,将由其所在的非公立学校接受校车安全培训。非公立学校可采用学区的校车安全教育课程。非公立学校必须向学区校车安全主任证明,所有就读于幼儿园至10年级的学生均已接受了相应的培训。

三、校车上的行为规范及违规行为的后果

  1. 乘坐校车是一种特权,而非权利。学区的一般学生行为规范同样适用于乘坐校车的学生。
     
  2. 对于校车及公交站点的违规行为,学区将根据已通过的行政纪律程序予以处理。此外,所有校车及公交站点的违规行为都将上报给学区的交通安全主任。严重违规行为可能会上报给当地执法部门。
     
    1. 校车及公交站规则。学区的校车安全规则须张贴在每辆校车上。若违反这些规则,将按照学区的纪律程序处理。处罚将逐步升级,可能包括暂停乘坐校车的资格。校车司机有责任向学区交通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报告任何不当行为。
       
    2. 公交车站的规章制度。教育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制定关于学生在公交车站及公交车上的行为规范。
       
    3. 违反校车规定或公交车站规定的后果,应由教育局长或其指定人员确定。
       
      1. 针对校车及公交站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将适用于所有常规校车、校外参观校车及课外活动校车。关于学生是否可以乘坐校车参加课内及课外活动(例如校外参观或比赛)的决定,将由学区全权酌情决定。如暂停乘坐校车的资格,将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2. 每栋教学楼的校长将亲自承担或委派一名合格的教职员担任“校车协调员”一职。每位校长或协调员将处理校车上的不当行为报告,并对学生作出相应的处分。
         
      3. 校长或协调员将对每起报告进行调查,并以一种站得住脚且符合维护所有校车乘客安全与福祉的方式作出处理。调查可能需要校车监护人、校车司机、相关学生及相关家长的参与。
         
      4.  如果学生继续有不当行为,校长或协调员将给予逐步加重的处分。除非校车司机决定撤销某份报告,否则应适用以下处分标准。
         
        1. “仅供参考”的不当行为报告。校长应决定该报告是否仅归档于学生档案,抑或应采取进一步措施。
           
        2. 首次违纪报告。该学生将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处分。
           
          • 关于规章制度的讨论。
          • 公交车上的指定座位。
          • 解决与司机及/或其他人员相关的问题。
          • 学校里的“冷静时间”或留校察看。
             
        3. 第二次行为不端报告。该学生将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处分。
           
          • 解决与司机及/或其他人员相关的问题。
          • 学校里的“冷静时间”或留校察看。
          • 暂停乘坐公交车,期限为一天至一周。
             
        4. 第三次行为不端报告。该学生将受到以下其中一项处分。
          • 暂停乘坐公交车,期限为一天至一周。
          • 暂停乘坐公交车一周至一个月。
          • 暂停乘坐公交车一至三个月。
          • 本学年剩余时间禁止乘坐校车。
             
        5. 第四次违纪报告。该学生将面临以下其中一项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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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停乘坐公交车一至三个月。
          • 本学年剩余时间禁止乘坐校车。
             
        6. 第五次行为不端报告。该学生将受到以下处分。
           
          • 本学年剩余时间禁止乘坐校车。
             
        7. 处罚程序的例外情况。如果相关不当行为对学生本人、他人或财产造成了直接危险,校长有权跳过初步处罚,直接处以本学年剩余时间内禁止乘坐校车的处分。
           
        8. 特殊需求学生。对于持有个体教育计划(I.E.P.)的学生,其纪律处分应按照《残疾人教育法》(I.D.E.A.)的规定执行。当持有I.E.P.的学生收到行为不当报告时,校长应立即寻求学区交通安全协调员的协助。
  3. 其他纪律处分

    根据学生行为的严重程度,学校可随时采取更严厉的处分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在校车或公交站点的违规行为也可能导致停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4. 记录

    校车及公交站违规行为的记录将转交至各学校,由校方酌情决定相应处分,并按与其他学生纪律记录相同的方式予以保存。若学生在校车内或上下车区域的行为报告显示其行为对学生本人、周围人员或财产造成直接且严重的危险,学区将根据州法和联邦法律向公共安全部提交相关报告。
     
  5. 破坏公物/校车损坏

    损坏校车的学生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若未能在两周内支付赔偿金(或安排支付),可能会被取消乘坐校车的资格,直至赔偿金付清为止。
     
  6. 通知

    学校将每年向学生讲解校车及公交站的规定,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后果,并向学生提供这些规定的副本。校车规定应张贴在每辆校车上。
     
  7. 犯罪行为

    对于涉及犯罪行为(例如,人身伤害、武器、非法持有或故意破坏)的案件,将通知学区相关人员及当地执法部门。

四、 家长和监护人的参与

  1. 致家长及监护人的通知

    学区将向每个家庭提供校车及公交站的相关规定。请家长和监护人与孩子一起仔细阅读这些规定。
     
  2. 家长/监护人在交通安全方面的责任

    学监或其指定人员应每年向所有子女乘坐学区提供的校车或使用指定校车停靠点的学生家长及监护人,说明针对学生和家长的具体及一般要求。

五、校车司机的职责与责任

  1. 承包商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区保证,校车司机持有附有校车驾驶资格的明尼苏达州A类、B类或C类有效驾驶执照。持有有效驾驶执照但未附有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可驾驶座位数为10个或以下且用作校车的车辆,但该车辆不得在外观上配备校车标志或标识。
     
  2. 承包商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区保证,其正在按照州和联邦法律以及学区政策,对所有承包商巴士司机及巴士司机应聘者进行强制性毒品和酒精检测。

六、校车司机培训

  1. 培训

    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向学区保证,所有新任校车司机在接送学生之前均须接受岗前培训,包括车内(实际驾驶)指导,并须通过《明尼苏达州公共安全部校车司机培训示范手册》中规定的胜任能力测试。 所有承包商校车司机每年均须接受在职培训。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向学区保证,将按照《校车司机培训示范手册》的要求,为每位承包商司机存档一份年度个人校车司机“评估认证”表。
     
  2. 评估

    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向学区保证,所有持有D类驾照的校车司机均须接受年度评估,而其他所有校车司机则须由校车服务提供商定期进行评估。

七、 操作规则与程序

  1. 一般操作规则
    1. 学区应确保所有校车均按照州交通法规和校车安全法律,以及《明尼苏达州公共安全部校车驾驶员培训示范手册》中的规定进行运营。
       
    2. 仅限学区指定乘坐校车的学生搭乘。校车所载学生或其他获准乘客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校车的法定载客量。校车行驶过程中,严禁任何人站立。
       
    3. 根据学区政策,家长/监护人可指定日托机构、临时看护机构、亲属住所或家长/监护人选定的人员住所作为学生的交通接送地址。该地址必须位于指定学校的学区范围内,并符合所有其他资格要求。
       
    4. 校车司机必须消除或尽量减少校车发动机空转的情况,并减少儿童接触柴油尾气。
       
    5. 校车司机必须尽量将校车停放在距离学校进气系统足够远的地方,并在此处上下乘客,以避免柴油尾气被吸入进气系统。

八、 学区应急预案

  1. 如遇严重紧急情况,校车司机或其主管应尽可能拨打“911”或当地的紧急电话号码。
     
  2. 校车驾驶员应符合《明尼苏达州公共安全部校车驾驶员培训示范手册》第三单元“碰撞与应急准备”中规定的应急培训要求。这包括发生碰撞(事故)时的处置程序。
     
  3. 为因残疾状况而需要特殊交通服务的特殊教育学生提供服务的校车司机和随车助理,应接受基本急救程序的培训;应在受聘生效后一个月内,学习如何妥善处理残疾学生特有的需求和问题;在必要时协助残疾学生上下车,以确保其安全进出校车;并确保防护安全装置已正确使用并系紧。
     
  4. 对于因残疾状况而需要特殊交通服务的学生,校车上应备有紧急健康信息。该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学生的姓名和地址;
       
    2. 学生残障的性质;
       
    3. 紧急医疗信息;以及
       
    4. 学生的医生、父母、监护人或看护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除学生父母或看护人以外、在紧急情况下可联系到的其他人员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九、 合同供应商车辆维护标准

  1. 所有车辆均应通过该区采用或批准的系统性预防性维护和检查计划,保持在安全的运行状态。
     
  2. 所有车辆均须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检验。

X. 交通安全主任

承包商应聘请一名交通安全主任,该主任同时担任承包商和学区的交通安全主任。交通安全主任应负责学生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区提供的非公立学校学生的交通服务。学校交通安全主任应确保定期审查本政策,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交通安全主任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区证明,每位校车司机均符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71.321条第4款规定的校车司机培训能力要求。 交通安全主任还应每年通过国家驾驶员登记处或公共安全部,以书面形式向学区核实每位定期驾驶A、B、C或D类校车或III类车辆为学区运送学生的员工的驾驶执照有效性。交通安全主任还应每年向学区确认,学生已按照州法律接受了校车安全培训。 交通安全主任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已存档于学区办公室。有关学生交通或本政策的任何疑问,可咨询学生财务与交通主管。
 

十一、 学生交通安全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可设立学生交通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席由学区学生财务与交通主管担任。教育委员会应任命学生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委员会成员可包括家长、校车司机、校车公司代表、当地执法官员、学区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地方政府其他部门的代表。

参见:
政策 307:访问与传播(遵守《明尼苏达州数据实践法》)
政策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政策 707:学生交通政策
 
通过日期:2006年6月1日
审阅日期:2021年10月28日
审阅日期:2021年11月18日
通过日期:2021年12月2日
审核日期:2024年1月18日
批准日期: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