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06--学生纪律和行为准则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确保学生知晓并遵守明尼通卡学区对学生行为的规范要求。此类合规行为将增强学区维护纪律的能力,确保教育过程不受干扰。当学生未能遵守本政策确立的《学生行为准则》时,学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校董会认识到,个人责任与相互尊重是教育过程中的核心要素。校董会进一步认识到,每位学生都至关重要,且与权威与自律之间的平衡密切相关——这种平衡必须随着个体从孩童对权威的依赖,逐步过渡到更成熟的自我控制行为中得以维持。

所有学生都有权在促进自我尊重、尊重他人及尊重财物的环境中学习成长。唯有提供选择空间、强调学生自主性、决策权和责任感的环境,才能形成恰当的积极纪律。学校唯有建立在权利与责任相互理解基础上的内部纪律体系,方能有效运作。

学生必须以适当的方式行事,以维持有利于学习的环境。整体礼仪规范影响学生的态度并引导其行为。规范的学生行为对于促进教育进程、营造有利于学生取得优异成绩的氛围至关重要。

尽管本政策着重强调培养自律精神,但我们也认识到某些情况下必须实施纪律处分。学区认为,制定公平公正的全学区学生纪律政策将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教育体验质量。 本纪律政策依据《明尼苏达州学生公正解雇法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至121A.56条)制定,并受其约束。

鉴于上述情况,并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55条,本委员会在学区行政人员、教师、员工、学生、家长、社区成员及其他相关个人和组织的参与下,制定了本政策以规范学生行为,该政策适用于学区全体学生。

三、职责范围

  1. 校董会。校董会要求全校教职员工对学区内的秩序维护承担责任,并支持所有在纪律政策框架内行事的教职员工。
     
  2. 教育总监。教育总监应制定实施本政策的指导方针与指令,要求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遵守本政策,并支持所有教职员工在本政策框架内履行职责。教育总监还应制定利用相关机构服务协助学生及家长的指导方针与指令。为实施本政策而制定的任何指导方针或指令均须提交董事会批准,并作为本政策的附录予以附录。
     
  3. 校长。学校校长有责任和权限制定执行本政策所需的校规校纪,最终须经校董会批准。校长应在本政策框架内,为履行职责的全体教职员工提供指导与支持。对于行为违反政策的学生,校长应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校长还应在处理行为问题转介时征询其他专业教职员工的意见,并善用相关机构为学生及家长提供协助。 校长在行使合法职权时,若遇特殊情况需纠正或约束学生行为,或为防止学生或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可采取合理武力手段。
     
  4. 教师。全体教师均有责任提供精心规划的教学环境,并在行政部门的适当协助下,对学生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全体教师须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守则》。教师在行使合法职权时,若遇特殊情况需纠正或约束学生行为,或为防止学生本人及其他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可采取合理武力手段。
     
  5. 其他学区人员。所有学区人员均有责任共同营造校园内的相互尊重氛围。其与学生行为相关的职责须遵循学监授权及指示。学校雇员或校车司机在行使合法职权时,若遇必要情形需制止学生行为或防止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可采取合理武力。
     
  6.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及社区惯例,父母与监护人须对其子女的行为承担责任。学校期望他们配合校方管理,并积极参与子女行为的教导工作。
     
  7. 学生。所有学生均须对自身行为负责,并有义务了解并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及本政策。
     
  8. 社区成员。社区成员应致力于营造一种权利与义务得到切实承认和履行的氛围。

四、学生权利

所有学生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学习的权利。

V. 学生责任

所有学生都有责任:

  1. 对其行为负责,并了解并遵守所有学校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
     
  2. 除获准缺席外,须每日到校上课,并准时参加所有课程及其他学校活动;
     
  3. 追求并努力完成州和地方学校当局规定的课程;
     
  4. 为缺课时补课作出必要安排;
     
  5. 协助学校教职员工为所有学生维护安全的校园环境;
     
  6. 知悉所有学校规章制度、政策及程序(包括本政策规定),并据此规范自身行为;
     
  7. 推定某项规则或政策在被豁免、修改或废止之前始终完全有效;
     
  8. 知悉并遵守联邦、州及地方法律; 
     
  9. 在纪律案件中主动提供信息(如其知悉相关情况),并酌情配合学校工作人员;
     
  10. 尊重并维护学校财产及他人财产;
     
  11. 着装和仪容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及普遍公认的得体标准,并符合适用的学区政策;
     
  12. 避免学生报刊或出版物出现不准确内容,并杜绝使用不雅或淫秽语言;
     
  13. 以适当的身体或言语方式行事;以及
     
  14. 承认并尊重他人的权利。

VI. 学生行为守则

  1. 以下行为属于学区纪律处分范围内的违规行为。任何学生若参与此类活动,均将依据本政策予以处分。本政策适用于所有校舍、校园及校产、学校主办的活动或旅行、校车停靠点、校车、校用车辆、学区合同车辆或任何经批准用于学区事务的车辆、学校场所或活动的出入区域,以及所有与学校相关的职能。 本政策同样适用于任何学生——无论何时何地,其行为若干扰或阻碍学区的使命或运作,或危及学生本人、其他学生或教职员工的安全与福祉,均将受到约束。
     
    1.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损坏或毁坏学校财产或他人财物;未对损坏或毁坏的财物进行赔偿;纵火、非法侵入、盗窃、抢劫、持有赃物、勒索、擅自闯入、未经授权使用或蓄意破坏;
       
    2. 使用亵渎性或淫秽语言,或持有淫秽物品;
       
    3. 赌博,包括但不限于为赌注进行机会游戏;
       
    4. 欺凌;
       
    5. 出勤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逃学、旷课、迟到、逃课或未经许可擅离校园;
       
    6. 反对权威;
       
    7. 使用、持有或分发烟草或烟草器具;
       
    8. 使用、持有、分发酒精或其他致醉物质或类似物质,或受其影响;
       
    9. 使用、持有、分发或受麻醉品、毒品或其他管制物质(或类似物质)影响,但医生处方的情况除外;
       
    10. 使用、持有或分发非法物品或对人身或财产有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吸毒工具;
       
    11. 使用、持有或分发武器、仿真武器或其他危险物品;
       
    12. 违反地区武器政策;
       
    13. 持有弹药,包括但不限于子弹或其他设计用于武器或作为武器使用的弹丸;
       
    14. 持有、使用或分发爆炸物或任何化合物或混合物,其主要或通常目的或预期用途是通过爆炸发挥作用;
       
    15. 持有、使用或分发烟花爆竹,或任何物质、物质组合或物品,其制备目的是通过燃烧、爆炸、燃烧或爆轰产生可见或可听效果;
       
    16. 在教学楼内使用点火装置(包括丁烷打火机、一次性打火机或火柴),且存在火灾风险的情况下,除非该装置的使用方式经学校授权。
       
    17. 违反任何适用的地方、州或联邦法律;
       
    18. 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服从指令、扰乱秩序或不尊重他人的行为、抗拒权威、作弊、傲慢无礼、不服从命令、拒绝出示身份证明、不当触发火警警报或制造炸弹威胁;
       
    19. 持有造成干扰的危险装置或物品。
       
    20. 违反校车或交通规则,或违反校车安全政策;
       
    21. 违反停车或校园交通规则和条例,包括但不限于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危及人员或财产的行为;
       
    22. 违反与储物柜相关的指示或指南,或不当进入学校储物柜;
       
    23. 持有或散布诽谤性、诋毁性或色情材料;
       
    24. 学生着装或个人仪容若危及健康安全,或干扰教育进程,包括:穿着带有淫秽、粗俗或下流信息的服装;宣传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的非法产品或活动的服饰;以及带有令人反感的徽章、标识、文字、物品或图片的服装——这些内容若传达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或其他贬损受保护少数群体的信息,或暗示帮派成员身份。
       
    25. 犯罪活动;
       
    26. 伪造任何记录、文件、笔记或签名;
       
    27. 通过任何方式篡改、更改或修改本区的记录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计算机访问或其他电子手段;
       
    28.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学校作业中作弊、剽窃或串通作弊;
       
    29. 对教师或其他学区工作人员使用无礼或不敬的言语;
       
    30. 性虐待和/或种族虐待和/或骚扰;
       
    31. 包括斗殴或任何其他攻击性行为在内的行为,该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学生或其他人员受伤,或以其他方式危及教师、学生、学区其他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健康、安全或福祉;
       
    32. 实施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行为,即使该行为系意外或判断失误所致;
       
    33. 针对个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或威胁殴打、斗殴、骚扰、干扰或阻碍、使用武器或仿真武器的攻击、性侵犯、非法或不当的性行为,或猥亵暴露;
       
    34. 言语攻击或辱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歧视性、辱骂性、淫秽性、威胁性、恐吓性或贬低他人的语言;
       
    35. 身体或言语威胁,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或报告并不存在的危险或危害性情况;
       
    36. 基于种族、肤色、信仰、宗教、性别、婚姻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残疾、国籍或性取向的不当、辱骂、威胁或贬损行为;
       
    37.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政策或程序;
       
    38. 学区认定其他扰乱教学秩序、危及学生或其他学生安全、危害学区人员或周边人员安全、侵犯他人权利、损坏或危及学校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或妨碍学区使命或运作、危害学生或员工安全与福利的行为。

七、处分措施选项

学区的一般政策是根据学生不当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采用渐进式纪律处分。具体案件中选择的纪律处分形式完全由学区酌情决定。违反学区规章制度、政策或程序的行为,至少将导致对违规行为的讨论及口头警告。 然而,若学生不当行为经学区认定情节严重,学区将实施更严厉的纪律处分,包括停学或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可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A. 学生与教师、校长、辅导员或其他学区工作人员进行面谈,并给予口头警告;

B. 家长联系;

C. 家长会;

D. 停课处分;

E. 校内停课;

F. 暂停参加课外活动;

G. 拘留或限制特权;

H. 丧失在校权利;

一、校内监控或调整后的课程表;

J. 转介至校内支持服务;

K. 转介至社区资源或外部机构服务;

L. 财务赔偿;

M. 移交警方、其他执法机构或相关主管机关;

N. 根据《学生公平解雇法》实施的校外停学处分;

O. 制定入学或口头/书面复学计划;

P. 依据《学生公正解雇法》实施的开除处分;

Q. 根据《学生安全离校法》的豁免条款;

R. 学区认为适当的其他纪律处分。

八、学生离班处理

  1. 教师有责任通过以下方式尝试纠正扰乱课堂的学生行为:与学生面谈、运用积极强化措施、安排留校察看或其他后果性措施,或联系学生家长。当上述措施无效,或教师根据学生行为认定有必要采取其他措施时,教师有权依据本纪律政策规定的程序将学生移出课堂。 "移出课堂"与"移出"指教师、校长或其他学区雇员依据本纪律政策,采取禁止学生参加课堂或活动时段的措施,该措施时长不得超过五(5)日。

    开除学籍的理由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 蓄意破坏他人受教育权利的行为,包括干扰教师在课堂上有效教学或与学生沟通的能力,或妨碍其他学生学习的行为;
       
    2. 故意危及周围人员的行为,包括危害学区雇员、学生或其他学生,或损害学校财产的行为;
       
    3. 蓄意违反任何学校规章制度、政策或程序,包括本政策中的《学生行为守则》;或
       
    4. 其他行为,经教师或行政人员酌情判断后,需将学生移出课堂。

    此类缺勤不得少于某门课程的一个教学活动时段或课时,且不得超过五个此类时段。

  1. 若学生在一个学年中被移出课堂超过十次,学区应在学生第十次被移出课堂时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并合理尝试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召开会议,共同探讨导致学生被移出课堂的问题。

IX. 解雇

  1. “开除”指拒绝向任何学生提供当前教育课程,包括隔离、开除学籍及停学处分。开除不包括课堂驱逐。

    学区不得剥夺任何涉及开除程序(可能导致停学、隔离或开除)学生的正当程序权利或法律平等保护权。

    除学生明显将对自身或周围人员、财产造成即时重大危险的情况外,学区在启动开除程序前,必须尝试采用非隔离性纪律措施或学生自愿离校协议。
     
  2. 根据严重程度导致停学的违规行为,也可能构成导致开除学籍和/或排除资格的依据。学生可因下列任一原因被开除:
     
    1. 1. 蓄意违反任何合理的董事会规定,包括本政策中的规定;
       
    2. 蓄意行为严重干扰他人受教育权利或妨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干扰学校主办的课外活动;
       
    3. 蓄意行为危及学生或其它学生、周边人员(包括学区雇员)或学校财产。
       
  3. 停学程序
     
    1. “停学处分”指学校行政部门依据校董会颁布的规章,禁止学生在不超过十(10)个教学日期间到校就读的措施;但若停学期限超过五(5)个教学日,实施停学的行政人员须向学监说明延长停学期限的理由。 本定义不适用于一(1)个学日或更短的停学处分,但联邦法律对残疾学生作出的规定除外。
       
    2. 若学生在一个学年中累计离校天数超过十(10)天,学区应在后续实施离校处分前,合理尝试召集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举行会议,并在获得父母或监护人许可后,安排由其承担费用的心理健康筛查。 本次会议旨在评估学生是否需要接受心理评估或其他服务。
       
    3. 每次停学处分均可包含复学计划。该计划应酌情包含以下内容:复学后实施替代性教育服务的条款;与学生家庭或监护人、儿童心理健康顾问或服务提供者、教育专家及其他社区支持机构协作的安排;且不得用于延长当前停学期限。  学校行政部门不得因同一行为或不当事件对同一学生实施连续停学处分,除非该学生将对自身或周围人员、财产造成即时重大危险,或学区正启动开除程序——在此情况下,学校行政部门可将停学期限延长至最多十五(15)日。
       
    4. 对于残疾学生,其个别化教育计划小组应在作出将学生移出当前教育安置决定之日起立即召开会议,且不得迟于十(10)个教学日。个别化教育计划小组应在会议中审查儿童残疾与受纪律处分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并判定其教育计划的适用性。 个体教育计划小组会议的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况:(1) 家长要求召开会议;(2) 学生被移出当前安置环境连续五(5)天或以上;或(3) 学生在学年期间被移出安置环境的累计天数超过十(10)天。 当停学超过五(5)天时,学校行政部门应实施替代性教育服务。每次停学期间均须单独召开行政会议。
       
    5. 当停学处分超过五(5)天时,学校行政部门应实施替代性教育服务。
       
    6. 学校管理层不得在未与学生举行非正式行政会议的情况下实施停学处分。该会议应在停学处分前举行,除非学生明显存在对自身或周围人员及财产造成即时重大危险的情况,此类情况下会议应在停学处分后尽快举行。 在非正式行政会议中,学校管理人员须告知学生停学依据,说明当局掌握的证据,学生可陈述其对事实的版本。每次停学期间均须举行独立的行政会议。
       
    7. 书面通知须包含以下内容:停学理由、事实简述、证词说明、复学方案,以及《明尼苏达州学生公正开除法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121A.56条)副本。该通知须在停学生效时或之前亲自送达学生本人,并在会议结束后48小时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 121A.56,须于停学生效时或之前亲自送达学生本人,并在会议结束后48小时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区应在停学生效后尽快通过电话向家长通报停学决定。若因学生将对周边人员或财产造成即时重大危害而未举行非正式行政会议即予停学,书面通知须在停学后48小时内送达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邮寄送达以邮戳日期为准。
       
    8. 学校管理层应在学生被停学后尽快通过电话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并尽合理努力完成通知。
       
    9. 若学生因将对周围人员或财产造成即时且重大危险而被停学,且未举行非正式行政会议,则须在停学后四十八(48)小时内向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送达书面通知。邮寄送达以邮寄之日为送达之日。
       
    10.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董事会就开除或停学程序作出决定期间,学生可被停学处分,但若停学超过五(5)日,须实施替代性教育服务。
       
    11.  禁止对学前班或幼儿园项目实施纪律性开除,包括幼儿家庭教育、入学准备课程、强化入学准备课程、自愿性幼儿园课程或其他学校开设的学前班或幼儿园项目,以及幼儿园至三年级课程。此规定不适用于少于一个学日的停学处分,但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依据明尼苏达州第125A章及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4. 开除与排除程序
     
    1. “开除”指董事会采取的禁止已注册学生继续就读的措施,自学生被开除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十二(12)个月。开除权限归董事会所有。
       
    2. “开除”指董事会采取的禁止学生入学或重新入学的措施,其效力期限不得超过学年。开除权限归董事会所有。
       
    3. 所有开除及停学处分程序均将依据《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解雇法》(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至121A.56条)的规定进行。
       
    4. 除非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听证权利,否则不得在未经听证的情况下实施开除或排除处分。
       
    5. 学区拟启动开除或停学程序时,须向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 该通知须通过当面递送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内容应包含:完整的事实陈述;证人名单及证词说明;听证会日期、时间与地点;附有《学生公平开除法案》(明尼苏达州法规§§121A.40-121A.56)副本; 说明为避免开除程序而给予学生的非开除性纪律措施;并告知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享有以下权利:(1) 在听证会上由学生自行选择代表(包括法律顾问)出席;(2) 在听证会前查阅学生档案;(3) 提交证据;(4) 质询证人并进行交叉盘问。 学区应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可提供免费或低成本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援助资源清单由明尼苏达州教育部提供并发布于其官方网站。
       
    6. 听证会应在书面通知送达后十(10)日内举行,除非学区、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正当理由要求延期,且延期不得超过五(5)日。
       
    7. 所有听证会应在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合理便利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并应为非公开听证会,除非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
       
    8.  本区应以区财政负担的方式记录听证程序,当事人可自费获取听证记录副本。
       
    9. 学生有权自行选择代表(包括法律顾问),相关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学区应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可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法律援助,且可向明尼苏达州教育部(MDE)获取法律援助资源清单。校董会可在任何诉讼程序中指派律师代表学区出庭。
       
    10. 若学生指定除父母或监护人以外的代表,该代表必须持有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书面授权书,方可查阅学生的记录。
       
    11. 所有开除或停学听证会均应在学区指定的独立听证官主持下进行。听证会须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开展。证词须经宣誓后陈述,听证官有权签发传票并主持宣誓。
       
    12. 在听证会前合理时间内,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或授权代表应获准查阅学区所有与该学生相关的记录,包括任何可能作为拟议开除依据的测试或报告。
       
    13.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或经授权的代表,有权要求任何学区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可能持有拟议开除行动依据证据的人员到场,并有权质询和盘问为学区作证的任何证人。
       
    14.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或经授权的代表,有权提交证据和证词,包括专家心理或教育方面的证词。
       
    15. 学生不得在解雇程序中被强制作证。
       
    16. 听证官应仅依据听证会上提交的实质性证据,拟定调查结果及建议,该文件须于听证会结束后两日内提交董事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17. 委员会应基于听证官的调查结果和建议作出决定,并在收到调查结果和建议后五(5)日内召开会议作出裁决。 委员会可为各方提供机会,就听证官的调查结果与建议提出异议及意见,但前提是任何一方均不得提交未在听证会上获准的证据。委员会的决定必须基于现有记录,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须详细说明构成决定依据的关键事实,使各方及教育厅厅长充分了解该决定的依据与理由。
       
    18.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9条,被委员会作出开除或排除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二十一日(21)个日历日内向专员提出上诉。在向专员提出上诉期间,委员会的决定应予以执行。
       
    19. 当学生处于相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管之下时,学区应向该机构报告所采取的任何停学、开除或排除措施。
       
    20. 学区须在开除或停学生效、学生主动离校协议签署、学生对学区雇员实施肢体攻击后的三十(30)日内,向教育专员提交报告。该报告须包含非停学处分措施说明、其他纪律处分、制裁或解决方案、生效日期及停学或开除的持续时长。 所有由教育部门要求的开除报告中,均须包含受影响学生的州级学生识别号码。
       
    21. 当学生在停学处分终止后十(10)个教学日内未能返校时,学校管理人员应通过邮件告知该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
      其享有就读权及在学区恢复学籍的权利。

X. 入院或再入院计划

学校管理人员必须为任何被开除或停学的学生制定并执行书面或口头的入学或复学计划。该计划须包含改善学生行为的措施,要求家长参与入学或复学流程,并可说明学生若未改善行为将面临的后果。

十一、政策违规通知

任何违反本政策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纪律处分通知,应依照本政策规定执行,或遵照《学生公平解雇法》及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办理。教师、校长或其他学区官员可酌情提供额外通知。

十二、学生纪律记录

学区政策要求完整准确地保存学生纪律档案。学生纪律档案的收集、传播及保存须符合适用的学区政策以及联邦和州法律,包括《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

十三、残疾学生

根据《残疾人教育法》或《美国残疾人法案》第504条被认定为残疾的学生,其不当行为若非残疾表现所致,则须遵守本政策规定,除非教育计划已明确要求进行必要调整。

当残疾学生被带离课堂时,校内特殊需求委员会将审查其教育计划及当前评估数据。该委员会将判定此安置措施是否恰当,并在必要时建议采用其他行为管理方法。委员会亦可根据相关学生的残疾状况酌情作出必要调整,此类例外措施可体现在学生的教育计划中。

对于持有IEP的学生,在停学处分后五个(5)校日内或开除/停学处分前,必须召开团队会议。若学生依据学区针对全体学生制定的政策被处以校内停学处分,且该处分持续两个(2)或更多连续日或一个月内累计三次(3),则必须召开团队会议。 根据《第504条款》受保护但未纳入《个体残疾教育法案》的残疾学生,仅在面临超过十(10)天的开除、停学或停课处分时方有权要求召开此类会议。团队应:(a) 判定不当行为是否与残疾相关; (b) 审查现有评估结果并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评估;(c) 评估当前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有效性,据此修订目标或制定替代性IEP方案。若认定学生不当行为与残疾相关,则不得实施开除或停学处分,须寻求替代性教育方案。

当持有个人教育计划(IEP)的学生因非其残疾所致的不当行为而被停学或开除时,若实施停学处分,学区应在停学期满后继续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学区须启动该学生IEP的审查程序,评估其残疾状况与受纪律处分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并在启动开除或停学程序前,确认其教育计划的适用性。

第十四章 开放注册学生

学区可在学年结束时终止非本地学生根据以下任一注册选项计划的注册资格: (明尼苏达州法规§124D.03)或非居民学区入学计划(明尼苏达州法规§124D.08)的非居民学生,若该学生符合惯常旷课的定义、已获得针对旷课行为的适当服务(明尼苏达州法规第260A章),且其案件已移交少年法庭审理,则学区可在学年结束时终止其入学资格。 学区亦可终止十六周岁以上非本地学生在选项入学计划下的注册资格,若该学生在十五个(15)教学日内无正当理由缺勤一个或多个课时,且未依法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章 政策分配

学区将通过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告知本政策的制定及具体内容。每学年开学时,所有学生及家长均可获取本纪律政策的副本;新生及其家长在入学注册时亦可获得副本。此外,各校长办公室亦可应要求提供本政策文件。

十六、政策审查

每所学校的校长及家长、学生和教职工代表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本纪律政策,评估政策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检查纪律政策的执行情况。任何建议的修改均应提交给学监,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每年对本政策进行一次审查。

第十七章 投诉程序

学生、家长/监护人及学校教职员工可在《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解雇法案》或纪律政策未得到妥善执行或存在歧视性适用时,提出申诉并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本政策将每年纳入学生手册。

纪律投诉程序如下:

  1. 家长/监护人可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9条对决定提出申诉,具体流程为:先联系学校校长,若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再联系副学监。
     
  2. 相关方可向副总监提交与投诉相关的补充信息;
     
  3. 在收到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启动对该投诉的调查审查;
     
  4. 在完成调查审查后,将向投诉人或其他相关方提供书面决定,说明对指控的处理结果,但须遵守数据隐私规定。
     
  5. 若调查发现未遵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至121A.61条规定或学区政策,学区将采取行动修正相关记录,并评估未来是否需要调整工作流程以确保合规。严禁对参与调查的任何人员实施报复行为。
法律参考资料:    
Minn.Stat.第 13 章(《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惯例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5A章(残疾学生)及《1997年美国残疾人教育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至121A.56条(学生公平解雇法案)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582条(合理武力)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60至121A.61条(开除学籍)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4D.03(入学选择计划)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4D.08条(非居民学区入学)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260A章(逃学)
《美国法典》第29编第794条及以下条款(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
 
交叉引用:    
政策102——平等教育机会
 
审核日期:2024年8月22日
批准日期: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