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18--无毒品工作场所/无毒品学校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通过禁止使用酒精、有毒物质、医用大麻、非致醉性大麻素、可食用大麻素产品以及未经医生处方的管制药物,为员工、学生和访客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 在学区范围内,禁止在课前、课间或课后使用或持有酒精、有毒物质、医用大麻、非致醉性大麻素、可食用大麻素产品及管制药物。禁止携带与管制药物相关的器具。 学区范围定义为:任何学校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校园场地(含校车停靠点)、经学校授权用于接送学生往返校园或校外活动的车辆,以及在学校主办或批准的活动期间(如实地考察或课外活动)校外区域。
- 任何学生、访客、雇员、承包商、志愿者或其他学区人员在任何校园场所使用或持有酒精、有毒物质、医用大麻、非致醉性大麻素、大麻素食用产品或管制药物,即构成违反本政策的行为。
- 任何人不得在公立学校内使用或持有大麻花、大麻制品、低浓度大麻食品或大麻衍生消费品。此处公立学校的定义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A.05条第9、11及13款,涵盖所有设施(无论自有、租赁或租用)以及学区拥有、租赁、租用、签约或控制的所有车辆。
- 学区将采取行动执行本政策,并对任何违反本政策的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或公众成员实施纪律处分或采取相应措施。
三、定义
- “酒精”包括任何酒精体积浓度超过0.5%的含酒精饮料。
- “管制物质”包括麻醉药品、致幻剂、安非他明、巴比妥类药物、大麻、合成代谢类固醇,或《管制物质法》附表I至V(《美国法典》第21编第812条)所定义的任何其他管制物质,包括类似物及仿制药物。
- “可食用大麻素产品”指任何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产品,该产品含有与食品成分混合的大麻素,且不属于药品。
- “非致醉大麻素”指从经认证的大麻植物中提取的物质,通过注射、吸入、口服或任何其他直接方式摄入时不会产生致醉效果。
- “医用大麻”指大麻属植物的任何品种,或其任何混合物或制剂,包括整株植物提取物和树脂,其给药形式为:(1) 液体,包括但不限于油剂;(2) 药丸; (3) 采用液体或油剂的雾化给药方式(无需使用干燥叶片或植物形态);(4) 燃烧干燥大麻原料;或(5) 明尼苏达州卫生部专员("专员")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
- “持有”指随身携带、存放于个人物品中,或置于个人控制范围内。
- “学校所在地”包括任何校舍或学校场地; 在任何学校所属车辆或经学校批准用于接送学生往返学校及校内活动的其他车辆内;在学校管辖范围内,于校外举办的任何学校赞助或批准的活动、赛事或功能性场合(如实地考察或体育赛事)中;或当该雇员代表学区监督学生期间,或从事学区事务期间。
- “出售”是指向他人出售、赠予、交换、交付、交换、分发或处置,或制造;或提议或同意实施此类行为,或持有该物品意图实施此类行为。
- “有毒物质”包括:(1) 含有甲苯、苯、二甲苯、硝基戊烷、硝基丁烷、一氧化二氮或其他芳香烃溶剂的胶水、水泥、喷漆;但不包括用于制作模型汽车、飞机或类似物品的包装套装中所含的胶水、水泥或喷漆; (2) 丁烷或丁烷打火机;或(3) 根据专员颁布的规则,任何被认定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毒性且具有滥用潜力的类似物质。
- “使用”指以任何方式进行销售、购买、制造、分销、分发、处于影响之下或消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注射、吸入、口服或任何其他直接方式进行的消费。
四、例外情况
- 违反本政策的行为不包括:当个人为自身使用目的将受控物质(不含医用大麻、非致醉性大麻素或可食用大麻素产品)带入学区及/或校园区域,且该物质在美国具有当前公认的医疗用途,同时该人持有该物质的医生处方。 学生及家长/监护人须遵守本政策相关程序及学生用药政策。员工须事先通知并获得主管及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可能需要提供处方复印件。员工应确保在履行职责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 当个人在学校场所持有酒精饮料符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24.701条第1a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实验室实验;依据明尼苏达州法律颁发的临时酒类销售许可证持有情形;或从该临时许可证持有人处购买后持有)时,且该持有行为遵循本政策规定程序,则不构成对本政策的违反。
V. 程序
- 持有医师开具的受控物质医疗处方(医疗大麻、非致醉性大麻素或可食用大麻素产品除外)的学生,必须遵守学区的学生用药政策。
- 持有医师开具的受控物质医疗处方(医疗大麻、非致醉性大麻素或食用大麻素产品除外)的员工,可合法持有该受控物质及相关必需器具。员工须告知其主管,并可能被要求提供处方副本。
- 每位员工每年均应收到关于本无毒品工作场所/无毒品学校政策的通告。
- 员工须遵守学区的药物和酒精检测政策及程序。
- 任何人均不得在学校巴士或面包车上;或任何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园内;或任何儿童保育设施内,持有或使用医用大麻、非致醉性大麻素或可食用大麻素产品。 此禁令涵盖:(1) 在任何公共交通工具上(若烟雾可能被未成年人吸入)或任何公共场所(包括供公众使用或开放的室内外区域及工作场所)蒸发或燃烧医用大麻; 以及(2)在受医用大麻、非致醉性大麻素或食用大麻素产品影响状态下,操作、驾驶或实际控制任何机动车辆,或在交通运输财产、设备或设施上工作。
-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24.701条第1a款的例外规定,在校内持有酒精饮料须经校董会或学监批准。申请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许可申请,并遵循校董会将事项列入议程的程序。
VI. 学校项目
- 在2026-2027学年期间,学区必须为初中和高中学生实施一项关于大麻使用及药物滥用的综合教育计划,内容涵盖但不限于芬太尼或含芬太尼混合物的使用。该计划必须包含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B.215条第1款所列主题的教学内容,并须:
- 尊重社区价值观,鼓励学生与父母、监护人及其他可信赖的成年人沟通大麻使用及药物滥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芬太尼或含芬太尼混合物的使用;
- 将学生转介至当地资源,使学生能够获取有关大麻使用和物质滥用的医学准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芬太尼或含芬太尼混合物的使用,以及物质使用障碍的治疗。
- 尊重社区价值观,鼓励学生与父母、监护人及其他可信赖的成年人沟通大麻使用及药物滥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芬太尼或含芬太尼混合物的使用;
- 无论任何相反法律规定,学区均应制定程序,允许家长、监护人或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学生审查根据本条规定将提供给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学生的教学材料内容。学区必须允许家长或成年学生选择退出本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不得对学生施加学业或其他惩罚,同时必须告知家长和成年学生此项退出权利。
七、执行
- 学生
- 学生可能需要参加旨在教育抵制酒精、烟草、大麻、无烟烟草制品、电子烟、非致醉性大麻素及食用大麻素制品使用的项目和活动。
- 学生可能被转介至药物或酒精援助或康复项目;校本心理健康服务、辅导与咨询,包括早期识别心理健康症状、药物滥用及暴力行为,并适时转介至由校本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开展的直接个体或团体咨询服务;以及/或在必要时转介至执法部门。
- 违反本政策条款的学生,将依据学区的纪律政策受到处分。此类处分可能包括停学或开除学籍。
- 学生可能需要参加旨在教育抵制酒精、烟草、大麻、无烟烟草制品、电子烟、非致醉性大麻素及食用大麻素制品使用的项目和活动。
- 员工
- 作为任何联邦拨款雇佣的条件,每位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拨款项目执行的雇员均须遵守本政策条款,并在因违反上述任何地点(即学区联邦拨款项目执行场所)的毒品相关刑事法规而被定罪后,最迟于定罪后五(5)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主管报告。 定罪指由任何司法机构对违反联邦或州毒品犯罪法规的行为作出有罪裁决(包括不抗辩认罪)、判处刑罚,或两者兼有。
- 违反本政策条款的员工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不续聘、停职、解雇或开除,具体处分由校董会酌情决定。
- 此外,任何违反本政策条款的员工,可能被要求满意地参与学区批准的药物和/或酒精滥用援助或康复计划。未能满意地参与并完成此类计划的员工,将根据校董会的判断,面临合同不续签、停职或解雇的处罚。
- 对雇员的制裁措施,包括不续聘、停职、解雇或开除,应依据并符合适用的法定授权、集体谈判协议及学区政策。
- 作为任何联邦拨款雇佣的条件,每位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拨款项目执行的雇员均须遵守本政策条款,并在因违反上述任何地点(即学区联邦拨款项目执行场所)的毒品相关刑事法规而被定罪后,最迟于定罪后五(5)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主管报告。 定罪指由任何司法机构对违反联邦或州毒品犯罪法规的行为作出有罪裁决(包括不抗辩认罪)、判处刑罚,或两者兼有。
- 公众
- 违反本政策的公众成员将被告知政策要求并被要求离开。如有必要,将通知执法官员并请求其提供护送。
法律参考: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0B.215(大麻使用与物质滥用教育)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22(药物与药品管理)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40-§ 121A.56(学生公平解雇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51.72(特定大麻素产品的销售)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52.01 第15a款(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52.0264(大麻销售犯罪)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52.22 第6款(定义;医用大麻)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52.23(限制;医用大麻)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69A.31(酒后驾驶校车或学前班接送车)
明尼苏达州法规 § 340A.101(定义;酒精饮料)
明尼苏达州法规 § 340A.403(3.2%麦芽酒许可证)
明尼苏达州法规 § 340A.404(含酒精饮料;销售许可证)
明尼苏达州法规 § 342.09(成年人个人使用大麻)
明尼苏达州法规 § 342.56(限制条款)
明尼苏达州法规 § 609.684(有毒物质滥用)
明尼苏达州法规 § 624.701(特定建筑物或场地内酒精饮品)
《美国法典》第20编第7101-7122条(学生支持与学术提升补助金)
《美国法典》第21编第812条(管制物质附表)
《美国法典》第41编第8101-8106条(无毒品工作场所法案)
《联邦法规汇编》第21卷第1308.11-1308.15条(管制物质)
《联邦法规》第34编第84部分(政府范围内的无毒品工作场所要求)
交叉引用:
政策417(化学品使用与滥用)
政策419(无烟环境;烟草制品、烟草相关器具及电子递送装置的持有与使用;电子烟认知与预防教育)
政策506(学生纪律)
政策516(学生用药)
政策516(学生用药)
审阅日期:2023年8月17日
批准日期: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