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14--校董会成员出国旅行

一、目的

该政策旨在依法控制校董会成员的州外旅行。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学区委员会成员有义务了解其职责与职能,熟悉可能影响学区的各类事务,掌握学校财务与预算的基本知识,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以遵守联邦、州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区委员会成员履职所需的政策规定。为履行职责,学区委员会成员偶尔需出差至州外。

三、适当差旅

当校董会认为校董有必要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和信息时,州外差旅即属合理。参加全美校董协会的地区性或全国性会议,原则上视为符合此目的。若校董计划申请学区报销其他州外会议的差旅费用,须事先获得校董会批准。

四、可报销费用

可报销的费用可能包括交通费、餐费、住宿费、注册费、必需材料费、停车费、小费以及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学区相关费用。

V. 报销

  1. 报销申请须在学区官方表格上逐项列明,并提交给指定管理人员。住宿、商业交通、注册及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收据必须附在报销表格上。
     
  2. 汽车出行的报销标准应遵循校董会制定的里程费率。商业交通工具应采用经济舱票价,且仅报销实际行程费用。
     
  3. 应报销的金额须在教育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拨款范围内,包括参加研讨会和会议的费用。

VI. 制定指令与指南

学监应制定学区业务费用的报销标准表,其中包括需事先批准的费用项目及具体报销比例。学监还应制定相关指示和指南,明确报销申请的提交方式与时限。

七、年度回顾

该政策必须由校董会每年进行审查。

法律参考资料: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09, 第2款(校董培训)
明尼苏达州法规 § 471.661(州外差旅)
明尼苏达州法规 § 471.665(里程津贴)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035号(1999年8月23日)(休养费用)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61b-12号(1997年8月4日)(交通费用)

交叉引用:    
政策212(校董会成员发展)
政策412(费用报销)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