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号政策——教育委员会成员的州外差旅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校董会的成员进行州外差旅管理。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校董会成员有义务了解校董会的职责和职能,熟悉可能影响学区的各项事务,掌握学校财务和预算的基本知识,并具备充分的知识以遵守与校董会成员职能相关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规则、法规以及学区政策。有时,校董会成员为履行其职责,出差至州外也是适当的。
三、 合理差旅
当校董会认为校董有必要获取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知识和信息时,跨州出差是适当的。参加全美校董会协会的地区或全国会议,通常被视为符合这一目的。若校董计划参加其他跨州会议并向学区申请报销费用,应事先获得校董会的批准。
四、 可报销费用
可报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餐费、住宿费、注册费、必需材料费、停车费、小费以及其他与学区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五、 报销
- 报销申请必须填写在学区的正式表格上,并提交给指定的管理人员。住宿、公共交通、注册费以及其他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的收据必须随报销表一并提交。
- 汽车出行费用应按校董会规定的里程费率予以报销。商业交通费用应以经济舱票价为准,且仅报销实际出行费用。
- 应报销的金额应在教育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包括参加研讨会和会议的费用。
六、 制定指示和指南
学监应制定学区业务费用的报销标准表,其中包括需事先批准的费用及具体的报销标准。学监还应制定相关指示和指南,以明确报销申请的提交方式和时间。
七、年度回顾
该政策必须由校董会每年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09条第2款(校董会成员培训)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471.661条(州外差旅)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471.661条(州外差旅)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471.665条(里程补贴)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035号(1999年8月23日)(退修费用)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61b-12号(1997年8月4日)(交通费用)
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61b-12号(1997年8月4日)(交通费用)
参见:
第212号政策(校董会成员发展)
政策 412(费用报销)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