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730 —— 责任赔偿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由学区就员工、教育委员会成员及志愿者的赔偿责任制定相关政策声明。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本学区的政策是,为现任及历任校董会成员、学校雇员及学校志愿者(以下简称“相关人员”)提供辩护、免责及赔偿,使其免受任何及所有侵权索赔或要求(包括诉讼、 诉讼及法律程序,这些索赔或要求系基于该个人在履行职务或官方职责范围内所发生的行为或不作为而产生,且该个人当时是以个人身份或作为学区教育委员会成员、学区雇员或学区志愿者身份行事,但须受下文规定的限制。

三、 要求

  1. 校董会应为该个人提供法律顾问,并支付该顾问在为该个人抗辩所提诉讼时所提供的服务费用及预付费用,并承担该诉讼直至最终结案的所有费用;此外,校董会还应在符合第四条B款规定的限制条件下,支付针对该个人作出的任何判决所涉及的款项。 倘若在针对任何索赔的抗辩中,该个人的法律立场与学区的法律立场存在冲突,学区同意为该个人另聘律师,并同意支付该律师提供的服务费用及垫付的费用。学区进一步同意,该另聘律师的人选应由该个人决定,仅需经校董会最终批准。
     
  2. 只有在学区保险公司以及学区董事会成员或雇员的保险公司(如有)拒绝提供辩护或支付相关判决赔偿金,或两者均拒绝的情况下,学区董事会才应提供辩护并支付相关费用及判决赔偿金。

四、 实施

  1. 校董会将执行已通过预算的责任交由财务与运营执行总监承担。学监可将相关职责委托给其他学校官员,但对此职能仍负有最终责任。
     
  2. 在任何情况下,针对任何单一事件所产生的辩护费用、费用支付及判决赔偿的总费用,包括保险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在内,均不得超过4,000,000美元。
     
  3. 本条款规定的律师费、判决赔偿金或任何其他费用及支出,在涉及渎职或故意或蓄意玩忽职守的情况下,均不适用。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25条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466.04条和第466.07条

批准日期:20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