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 730 - 责任赔偿

一、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由学区就其对雇员、教育委员会成员和志愿者的赔偿责任政策做出声明。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本学区政策规定,将为校董会成员、学校雇员及学校志愿者(以下简称相关人员)——无论现任或离任——提供辩护、免责及赔偿,使其免受任何及所有侵权索赔或要求(包括诉讼、 诉讼、法律程序,无论该等索赔或要求系以个人身份或以学区董事会成员、学区雇员或学区志愿者身份履行公务时所为,且该等行为或疏忽发生于其受雇或履行公务范围内,具体限制条款详见下文规定。

三、要求

  1. 校董会应为该个人提供法律顾问,并支付其在抗辩诉讼过程中所提供服务的费用及预付的开支,承担该诉讼直至最终裁决的所有费用,且在符合IV.B条款限制的前提下,支付针对该个人作出的任何判决赔偿。 若个人与学区在任何索赔辩护立场上存在冲突,学区同意为该个人另聘独立律师,并承担该律师的服务费用及垫付的诉讼成本。学区进一步同意,独立律师人选应由该个人选择,仅需经校董会最终批准。
     
  2. 学区委员会仅在以下情况下提供辩护并支付相关费用及判决:若学区的保险公司以及学区委员会成员或雇员的保险公司(如有)拒绝提供辩护或支付判决,或两者皆拒绝。

四、实施

  1. 校董会将执行已通过预算的职责赋予财务与运营执行总监。学监可将相关职责委派给其他学校官员,但须对该职能承担最终责任。
     
  2. 在任何情况下,为单一事件提供辩护、支付费用及履行判决的总费用均不得超过4,000,000美元,此金额包含保险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
     
  3. 本条款所规定的律师费、判决赔偿金或任何其他支出费用,不适用于渎职行为或故意或肆意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123B.25
明尼苏达州法规 §466.04 和 §466.07

批准日期:20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