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707--公立学校学生的交通问题

一、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为学生提供交通服务。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明尼通卡学区认识到,交通运输是学区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学区政策规定,应以保障学生健康、福祉和安全的方式提供学生交通服务。

三、 规章制度

  1. 学区提供的交通服务是符合资格学生的特权而非权利。若学生违反校车安全或行为规范政策,或违反学区纪律政策中关于校车行为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其乘坐校车的资格可能被撤销。 当学生校车乘车资格被撤销时,家长或监护人须负责该学生的上学交通安排。根据《学生公平解雇法》,撤销学生校车乘车资格不构成开除、停学或停课处分。 对于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20 USC § 1415)、《康复法案》(29 USC § 794)及《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 12132)规定的残疾学生,其乘车资格撤销程序须遵循上述法律条款。(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59)
     
  2. 对学区交通政策或程序的修改请求,将通过综合考量学生需求、请求的财务影响以及对现有学区交通流程和实践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
     
  3. 学区对学生的责任始于学生登车开始上学日,终于学生下车结束上学日。
     
    1. 家长/监护人有法律义务在学生往返公交站与住所途中、在公交站停留期间,以及往返学校与住所期间履行监督职责。
       
    2. 无论学生是否符合学区交通服务资格,若选择步行上学,学区均不对学生往返学校途中的安全承担责任。

四、居民资格

  1. 距离学校两英里或以上:学区应为所有居住地距离学校两英里或以上的在校学生提供往返校车的交通服务,费用由学区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学生交通特权已被撤销,或其父母或监护人自愿放弃该特权。(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88, 第1款)
     
  2. 距离学校不足两英里:根据州法律规定,居住地距离就读学校不足两英里的学生不符合免费交通资格,需按学区委员会每年制定的标准缴纳交通费。

    资格判定依据学生住所与就读学校间最短路线的测距结果。距离计算采用集成精细地图功能的最新校车路线规划软件进行电子测算。若对测距结果提出申诉,学区将使用全球定位系统(GPS)重新测量从学校车道至学生住所车道的实际距离。
     
  3. “服务收费”标准与费率结构:居住地距离所分配学校不足两英里的学生,须缴纳由校董会每年制定的交通费。

    例外情况:
     
    1. 特殊教育学生若其个人教育计划(IEP)包含交通需求,无论居住地远近,均可享受由学区全额承担的校车服务。乘坐指定特殊教育校车的特殊教育学生可免费乘车。注:所有乘坐常规校车且居住地距学校不足两英里的学生(包括特殊教育学生)均需支付校车服务费用。
       
    2. 若初中生居住于西初中(MMW)学区范围内,且距离MMW超过两英里,同时已接受学区安排其就读东初中(MME)的决定,则即使该生住所距离MME不足两英里,亦不收取交通费。
       
    3. 根据自愿转学计划(OPT),学监可将学生从常规分配学校调至另一所参与该计划的学校,以提高其出勤率。
       
      1. 学监将确定可重新分配的学生名单,这些学生需位于毗邻边界附近或处于能最大限度降低交通成本及/或减少多个社区干扰的区域内。
         
      2. 学区将为OPT学生提供交通服务。
         
  4. 按支付能力调整:符合免费或减价供餐资格的学生可免缴公交费。若不符合免费或减价供餐资格,学区将根据具体情况审议免除或减免交通费的申请。对于家庭遭遇严重经济困难(例如异常高昂的医疗费用)的学生,将予以特别考虑。
     
  5. 其他政策考量:
     
    1. 非公立学校学生:所有学生(公立与非公立学校学生均包含在内),若居住地距离学校不足两英里,则需缴纳交通费。
       
    2. 公交卡要求:凡支付公交服务费用的学生,以及距离学校两英里(约3.2公里)及以上的学生,均将获发公交卡。乘坐校车时必须出示该卡。
       
    3. 按比例收费:购买公交卡需为学生预留座位。因此,该费用涵盖全年服务,若学生选择非每日乘车或仅部分时段乘车,费用不予按比例折算。若学生在最后一个季度开始前迁离学区,或学生在学年第一季度开始后才开始乘车服务,则将按比例退还或收取费用。 若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始前加入,不予减免费用;若学生在最后一学期开始后退出,不予退款。
       
    4. 就学准备幼儿园:免费交通服务的资格将根据儿童住所与就学准备项目所在学校的距离确定。若距离达两英里或以上,将提供免费校车服务;若距离不足两英里,家长需支付乘车费用。
       
  6. 家长选择计划:家长选择计划是一项选项,允许任何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让学生就读于学区内除其常规分配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
     
    1. 家长/监护人负责接送POP学生的交通事宜。
       
    2. 根据《学生安置计划》(POP)就读于学区学校的学生,可在座位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现有学区交通服务。学区不会为接送POP计划下的学生而调整现有校车路线进入其他学区。
       
    3. 若学生居住地距离其通过POP项目就读的学校不足两英里,则需缴纳相应费用。
       
  7. 幼儿园接送服务:
     
    1. 幼儿园儿童在早晚乘坐常规小学校车时,将使用与一至五年级学生相同的乘车点。
       
    2. 幼儿园学生乘坐午间校车上下学时,校车将尽可能在学生家门口停靠接送。若因道路布局、时间限制或其他因素无法实现,学区将指定附近其他安全地点作为正式的校车停靠站。

V. 运输调度规定

路线规划、公交站点设置、运输方式与方法、学生纪律管理、费用标准确定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均由校董会全权酌情决定、管控及管理。(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88, 第1款)

  1. 送学生到校——通常情况下,学生应在开学前五至十五分钟抵达学校。往返于各校之间的接送班车可能构成此规则的例外情况。
     
  2. 放学后接送服务——在正常情况下,校车应在放学后十分钟内从学校出发。
     
  3. 接驳车运行——接驳路线可用于将学生从一个学校学区运送到另一个学区,以加快路线运行速度。
     
  4. 公交站——公交站将尽可能设置在街角或交叉路口公交站的选址将最大限度地提高公交线路的安全性和效率。
     
    1. 学生步行至公交站点的标准最大距离如下:

      K-5年级:0.4英里
      6-12年级:0.6英里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为学生提供更短的步行距离,但上述距离标准仍可作为参考依据。
       
    2. 公交站位置的选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迎面来车对公交站的可见度、交通流量、季节性变化的影响、交通状况、施工活动,并确保公交车无需倒车即可安全通行街道。
       
  5. 校车载客量——校车必须遵守车辆标示的座位容量限制。
     
  6. 乘车时间——常规公交线路的运行时间不得超过以下最长乘车时限:
     
    1. 高中——45分钟
    2. 中学——35分钟
    3. 小学——25分钟
    4. 非公立学校——45分钟
    5. 学区内的特殊教育——50分钟
    6. 区外特殊教育——70分钟

VI. 非公立学校交通服务

  1. 学区内
     
    1. 平等对待——就读于非公立学校的学生应获得与公立学校学生同等(但不一定完全相同)的交通服务。
       
    2. 校时安排——非公立学校须将其学年日程、上下学时间与学区规定进行协调。学区将确定学生往返非公立学校的接送时间及具体日期,非公立学校应遵守此类安排。
       
    3. 公交路线——当公立学校学生与私立学校学生使用不同路线时,私立学校路线的运营须遵循与学区公立学校路线相同的参数标准。
       
  2. 区外
     
    1. 居住在本行政区内、子女就读于区外经州认证的非公立学校的居民,有资格获得有限的交通服务或交通费用报销。
       
    2. 学监将决定学区是否为该学生提供交通服务,或对其使用的其他交通服务给予经济补偿。
       
    3. 报销选项——当学区选择向学生报销交通费用时,其仅承担学生从住所至学区边界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七、校车录像

  1. 安置
     
    1. 学区所属、租赁、承包及/或运营的每辆校车均须配备全封闭式箱体,用于安装和操作摄像机,并设置醒目标识,告知乘客其谈话或行为可能被录像记录。
       
    2. 学区所属、租赁、承包和/或运营的校车未必都安装摄像头,但摄像头可能在各校车间轮换使用,且无需事先通知学生。
       
    3. 在学区对可能存在不当行为表示担忧的情况下,将在特定校车上尽可能安装摄像头。
       
  2. 录像带的使用
     
    1. 学区可将学生乘客行为的录像作为证据,用于针对学生在巴士上的行为而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
       
    2. 录像带仅在符合《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或条例的情况下,方可向公众发布。
       
    3. 录像带将由学区工作人员随机抽查,或在学区收到校车纪律问题报告时进行查看。
       
    4. 录像带将由学区保留两周,或直至使用该录像带作为证据的纪律处分程序结束。

八、非本地学生的交通安排

  1. 若经认定,为非本地学生提供校车服务符合学区的最佳利益,且该学生来自其居住学区,则应向非本地学生提供与本地学生同等水平的校车服务。学区应在决定为非本地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时,确定该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
     
  2. 若学区决定为非本区学生提供在其居住学区内的接送服务,须在提供接送服务前以书面形式将该决定通知学生居住学区。(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88 第6款)
     
  3. 当离婚或合法分居的父母,或分居的父母居住在不同学区且共同拥有子女的实际监护权时,父母应负责在子女居住于非居住学区期间,将其送至明尼通卡学区内最近的公交站。(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7A.47, 第3(b)款)

九、寄宿学生前往非学区学校的交通安排

一般而言,明尼通卡公立学区不应为参加入学选择计划的学生提供从其居住地到非居住学区边界的交通服务,该学生在非居住学区就读。(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4D.03条第8款)
 

X. 特殊教育/残疾学生/暂时性残疾学生

  1. 尚未入读幼儿园的残疾学生,如需在非其住所所在地接受特殊教育服务,学区应承担往返住所的交通费用,且不受任何距离限制。(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3B.88条第1款)
     
  2. 残疾学生若因身体状况无法安全乘坐常规校车及/或常规校车路线,或为参加经批准的特殊教育项目而需乘坐特殊路线校车时,有权享受由学区承担费用的特殊交通服务。 学区应根据残疾状况及适用法律确定运送残疾学生的车辆类型。本条款不适用于与学区签订合同自行接送子女的家长。(明尼苏达州法规第7470.1600条)
     
  3. 在明尼苏达州立学院接受教育并食宿于该院的残疾学生,若同时在学区内公立学校注册就读,学区应承担往返该食宿设施的交通费用。(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65)
     
  4. 当残疾学生或患有短期或暂时性残疾的学生被临时安置至其他学区的日间项目接受护理和治疗时,若该学生在护理和治疗期间仍居住于明尼通卡学区,明尼通卡学区应承担该学生的交通费用。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15(b);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51(d))
     
    1. 在安置学生接受护理和治疗前,必须通知其居住地学区并给予其参与安置决策的机会(参见《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5 A.51(c)条)。若学区行政部门被剥夺参与安置决策的机会,该学区拒绝或延迟提供前往护理治疗项目的交通服务属合理行为。
       
    2.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律授予的权限,本政策旨在对以下学生的交通安排设定合理限制:这些学生因接受护理和治疗而被临时安置于日间项目,且在护理和治疗期间仍居住于明尼通卡学区("学区")辖区内。学区董事会制定本政策时,已综合考量了社会、政治、经济及教育等多方面因素。

      合理的运输限制:
       
      1. 就近机构:若存在另一所护理治疗机构距离学生住所至少近十英里,且能充分满足学生需求,学区可拒绝将学生送往该机构。以下情况适用例外条款: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学区将提供交通服务至学生保险覆盖范围内距离最近且有空位的机构:
         
        1. 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学区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表明保险公司已正式拒绝为就近机构的安置申请提供保险。
           
        2. 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学区办公室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表明最近的设施已拒绝其申请的安置请求。
           
      2. 十英里半径范围:学区可拒绝接送学生往返于距离学区地理边界十(10)英里以外的护理及治疗机构。
         
      3. 常规运营时间:学区可在常规运营时间之外,拒绝接送学生往返于学区外的护理及治疗机构。
         
      4. 非上课日:学区在学校停课期间不承担交通责任且可能不提供交通服务,但为接受延长学年服务的特殊教育学生可能提供交通服务。
         
      5. 该地区可将每日接送次数限制为两次,具体将根据儿童接受照料和治疗期间所提供教育服务的时段和地点而定。
         
  5. 当非本地残疾学生或患有短期或暂时性残疾的学生被临时安置于明尼通卡学区内的住宿项目(包括按服务收费运营的惩教机构及州立机构)接受照护和治疗时,学区应承担必要交通费用。 若联合权力实体与私营寄宿机构签订合同,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教育项目,则该联合权力实体应承担必要交通服务。(明尼苏达州法规§125A.15(c)及(d);明尼苏达州法规§125A.51(e))
     
  6. 任何残疾学生的家长若认为该学生所获得的交通服务不符合适用法律,可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5A章规定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及正当程序进行申诉。(明尼苏达州法规第7470.1600条第2款)
     
  7. 在学生就读学校或特殊项目的招生区域内提供特殊交通服务。 若居住在学区外的学生通过开放招生被录取,学区可依据明尼苏达州第八巡回法院判决书[学生]诉伊弗利斯-吉尔伯特公立学校案(关于开放招生特殊教育学生交通安排,明尼苏达州法规§124D.03第8款)的规定,从学区边界区域提供特殊交通服务。

XI. 第288学区中等职业教育项目交通安排

学区将为参加第288学区中等职业课程的学生提供往返于明尼通卡高中与西南都市职业技术项目地点之间的接送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章 工作就业/合作教育计划(WE/CEP)

参加WE/CEP项目的学生将不提供交通服务,除非该项目提供交通经费。

十三、无家可归的学生

  1. 无家可归的学生应获得与本学区其他学生同等的交通服务。(《美国法典》第42编第11432(e)(3)(C)(i)(III)(cc)条及(g)(4)(A)条)
     
  2. 应学生家长、监护人或无家可归学生教育联络人的要求,学区应按以下规定为无家可归学生提供交通服务:
     
    1. 若在校住宿学生因无家可归而入住庇护所,或在学区内有其他非庇护所居住安排,且该庇护所距离原学校两英里或以上,同时该学生未被取消交通福利,则应为其提供往返原学校与庇护所的交通服务。(《美国法典》第42编第11432(g)(1)(J)(iii)(I)条)
       
    2. 若寄宿学生因无家可归而居住于庇护所,或在明尼通卡学区外有其他非庇护所居住安排,且庇护所距离原学校两英里或以上,同时该学生交通特权未被撤销,则应为其提供往返原学校与庇护所的交通服务。 除非学区与学生临时安置所在学区达成协议,由后者提供接送服务。(明尼苏达州法规§125A.51(f);美国法典第42编§11432(g)(1)(J)(iii)(II))

第十四条 服务可用性

  1. 当提供

    交通服务时,应在所有常规上课日或补课日提供。暑期学校休假期间不提供交通服务。 对于残疾学生或参与全年学习计划的学生,暑期教学项目可提供交通服务。在教职工发展日或其他非教学日,学区可酌情提供家校往返交通服务。(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88, 第21款)
     
  2. 实地考察交通服务

    当实地考察是必修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时,学区将提供免费交通服务。
     
  3. 校际/课外/社区服务活动交通安排

    校际活动/课外活动/社区教育项目涉及多种交通需求。并非所有活动或项目均提供学区交通服务。活动开始时,参与者将获知学区提供的交通服务范围。
     
  4. 教职员工接送学生规定

    教职员工接送学生须满足州政府规定的所有条件,包括持证上岗及车辆检测合格。
法律参考: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0A.22(义务教育)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121A.56条(学生公平解雇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59条(公交运输属特权而非权利)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36(授权费用)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41(非公立学校儿童教育补助;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44(学生支持服务提供)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3B.88条(明尼通卡独立公立学区,交通运输)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92(交通补助金资格)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4D.03(入学选择计划)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4D.04(边境州入学选择计划)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5A章(残疾儿童)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02(残疾儿童的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12(在其他学区就读)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15(转入其他学区;责任)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51(无残疾儿童安置;教育与交通)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515(学生安置;教育计划批准)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65(聋哑及盲人学院就读规定)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6C.01(普通教育经费——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7A.47(向居民区与非居民区支付款项)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7470.1600条(残疾学生接送服务)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415条(2004年《残疾人教育改进法案》)
《美国法典》第29编第794条(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
《美国法典》第42编第2000a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歧视或隔离)
《美国法典》第42编第11431条及以下(2001年《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
《美国法典》第42编第12132条(《美国残疾人法案》)

交叉引用:
 
政策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政策535:学生:学校分配
政策709:学生交通安全
政策722:公共数据与数据主体请求
 
通过日期:2006年5月4日
审阅日期:2023年5月25日
批准日期: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