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707 —— 公立学校学生的交通安排
一、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根据法律要求为学生提供交通服务。
二、政策概述
明尼通卡学区认识到,交通服务是学区为学生和家长提供的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学区的政策是,以保护学生健康、福祉和安全的方式提供交通服务。
三、规章制度
- 学区提供的校车服务对符合资格的学生而言是一种特权,而非权利。根据学区的纪律政策,若学生违反校车安全或行为规范,或违反任何其他关于学生在校车上的行为准则的法律,其乘坐校车的资格可能会被撤销。 当学生的校车乘坐资格被撤销时,家长或监护人需负责安排学生前往学校的交通。根据《学生公平解雇法》,撤销学生的校车乘坐资格不属于开除、退学或停学处分。对于残疾学生,其资格撤销程序受该法案相关条款约束。
- 关于修改学区交通政策或程序的请求将经过慎重评估;评估时将综合考虑学生的需求、该请求带来的财务影响,以及对学区现有交通程序和做法的影响。
- 学区对学生的责任自学生在放学前登上校车开始,至放学后下车时结束
- 家长/监护人有法律义务在学生往返公交车站与家途中、在公交车站以及往返学校与家途中对学生进行监护。
- 无论学生是否符合学区交通服务的资格,如果学生选择步行上学,学区对学生上下学途中的安全概不负责。
- 家长/监护人有法律义务在学生往返公交车站与家途中、在公交车站以及往返学校与家途中对学生进行监护。
四、居民资格
- 距离学校两英里或以上:对于居住地距离就读学校两英里或以上的所有在校学生,学区应承担费用,为其提供往返学校的交通服务,但交通福利已被撤销或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自愿放弃的学生除外。
- 距离学校不足两英里:根据州法律规定,居住地距离就读学校不足两英里的学生不符合免费交通资格,需支付由校董会每年制定的交通费。
资格认定依据学生住所与就读学校之间最直接路线的距离测算。距离通过具备详细地图功能的最新校车路线规划软件进行电子计算。若对测算结果提出异议,学区将使用全球定位系统(GPS)重新测量从学校车道至学生住所车道的距离。
- “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率结构:居住地距离所分配学校不足两英里的学生,须缴纳由校董会每年制定的交通费。例外情况:
- 对于接受特殊教育服务、根据其《个体教育计划》(IEP)需要交通接送、居住在本学区范围内,且乘坐专为接受此类服务的学生安排的校车的学生,学区将全额承担其校车服务费用。接受特殊教育服务且选择乘坐非专为特殊教育学生安排的校车、且距离学校不足两英里的学生,须支付校车服务费。
- 对于居住在明尼通卡西初中(MMW)学区范围内、距离MMW超过两英里,且已接受学区安排就读明尼通卡东初中(MME)的学生,即使其住所距离MME在两英里以内,也不需缴纳交通费。
- 根据“学生自愿转校计划”(OPT),学监可将学生从原分配的学校调至另一所学校,以提高出勤率。
- 教育局长将确定可能进行重新分配的学生,这些学生应位于毗邻边界附近,或位于能够最大限度降低交通成本和/或减少对多个社区干扰的区域内。
- 学区将为OPT学生提供交通服务。
- 教育局长将确定可能进行重新分配的学生,这些学生应位于毗邻边界附近,或位于能够最大限度降低交通成本和/或减少对多个社区干扰的区域内。
- 对于接受特殊教育服务、根据其《个体教育计划》(IEP)需要交通接送、居住在本学区范围内,且乘坐专为接受此类服务的学生安排的校车的学生,学区将全额承担其校车服务费用。接受特殊教育服务且选择乘坐非专为特殊教育学生安排的校车、且距离学校不足两英里的学生,须支付校车服务费。
- 根据支付能力进行调整:符合免费或减价供餐资格的学生可免缴校车费。若不符合免费或减价供餐资格,学区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免除或减免交通费的申请进行个案审核。对于家庭面临经济困难的学生,将予以特别考虑。
- 其他政策考量:
- 非公立学校学生:无论公立还是非公立学校,凡居住地距离学校不足两英里的学生,均需缴纳交通费。
- 需持公交卡:凡支付校车费用的学生,以及距离学校两英里或以上的学生,均将获发一张公交卡。乘坐校车必须出示该卡。
- 按比例计算的费用:购买校车通行证的学生将获得座位保留。该费用涵盖整个学年的服务,若学生选择不每天乘坐校车或仅部分时间乘坐,费用将不予按比例折算。若学生在最后一个季度开始前迁出本学区,或在该学年第一季度开始后才开始使用校车服务,将按比例退还或收取费用。 若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始前开始乘车,将不享受费用减免;若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后退学,将不予退款。
- “Ready Start”幼儿园:免费接送服务的资格将根据学生住所与“Ready Start”项目所在学校之间的距离来确定。如果距离为两英里或以上,将提供免费校车服务。如果距离不足两英里,家长需支付费用才能乘坐校车。
- 非公立学校学生:无论公立还是非公立学校,凡居住地距离学校不足两英里的学生,均需缴纳交通费。
- 家长选择计划:家长选择计划是一项允许任何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让学生就读学区内除其原定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的计划。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有负责接送POP学生的责任。
- 根据“特别入学计划”(POP)就读学区学校的学生,可在有空位的情况下使用学区现有的交通服务。学区不会调整现有校车路线,以进入其他学区接送根据“特别入学计划”入学的学生。
- 如果学生通过POP项目就读的学校距离其住所不足两英里,则需缴纳相关费用。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有负责接送POP学生的责任。
- 幼儿园接送服务:
- 上午和下午乘坐普通小学校车的幼儿园学生将与一至五年级的学生使用相同的公交站。
- 乘坐午间校车往返幼儿园的幼儿,校车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直接停靠其家门口接送。若因道路状况、时间限制或其他因素导致无法实现,学区将指定附近另一处安全地点作为正式的校车停靠点。
- 上午和下午乘坐普通小学校车的幼儿园学生将与一至五年级的学生使用相同的公交站。
五、运输调度规定
路线的安排、公交车站位置的确定、交通方式及方法、学生行为的监管与纪律管理、费用的确定,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均由校董会全权酌情决定、控制和管理。
- 送学生到校——在正常情况下,学生应在上课前五至十五分钟被送达学校。往返于各校之间的校车可作为此规定的例外情况。
- 放学后的接送服务——在正常情况下,校车应在放学后十分钟内从学校出发。
- 穿梭班车——可利用穿梭班车路线,将学生从一个学区接送至另一个学区,以加快行车路线。
- 公交车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交车站将设在街角或十字路口。公交车站的选址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交线路的安全性和效率为原则。
- 学生步行至公交站的标准最大距离如下:
K-5年级:0.4英里
6-12年级:0.6英里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缩短学生的步行距离,但也可采用此处列出的距离标准。
- 公交车站的选址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迎面而来的车辆能否清晰看到公交车站、交通流量、季节性变化的影响、交通状况、施工活动,以及确保公交车无需倒车即可安全通过街道。
- 学生步行至公交站的标准最大距离如下:
- 校车载客量——校车必须遵守车辆上标明的座位数限制。
- 乘车时长——常规公交线路的乘车时间不得超过以下上限:
- 高中——45分钟
- 初中——35分钟
- 小学——25分钟
- 非公立学校——45分钟
- 学区内的特殊教育——50分钟
- 学区外的特殊教育——70分钟
六、非公立学校的交通安排
- 学区内部
- 平等待遇——就读于非公立学校的学生应获得与公立学校学生同等的交通服务,但这些服务未必完全相同。
- 学校上课时间——私立学校有责任将其校历以及上下学时间与学区的安排相协调。学区将确定学生前往私立学校的接送时间及相关日期。私立学校应遵守这些决定。
- 公交线路——当公立学校学生与非公立学校学生使用不同线路时,非公立学校的线路应遵循与学区公立学校线路相同的运营标准。
- 平等待遇——就读于非公立学校的学生应获得与公立学校学生同等的交通服务,但这些服务未必完全相同。
- 区外
- 本学区居民若其子女就读于学区以外的州政府认证的非公立学校,可享受有限的交通服务或交通费报销。
- 学区总监将决定学区是否为该学生提供交通服务,或对其使用的其他交通服务给予经济补偿。
- 报销选项——当学区选择向学生报销交通费用时,仅负责学生从住所到学区边界的交通费用。
- 本学区居民若其子女就读于学区以外的州政府认证的非公立学校,可享受有限的交通服务或交通费报销。
七、校车上的视频录制
- 安置
- 学区拥有、租赁、承包和/或运营的每一辆校车,均应配备一个用于安装和操作摄像头的全封闭箱体,并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标识,告知乘客其谈话或行为可能会被录制下来。
- 学区拥有的、租赁的、承包的和/或运营的每辆校车未必都会安装摄像头,但摄像头可能会在不同校车之间轮换使用,且不会事先通知学生。
- 在学区对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存有顾虑的情况下,将在特定校车上尽可能安装监控摄像头。
- 学区拥有、租赁、承包和/或运营的每一辆校车,均应配备一个用于安装和操作摄像头的全封闭箱体,并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标识,告知乘客其谈话或行为可能会被录制下来。
- 视频录制的使用
- 学区可将学生乘客的行为视频记录作为证据,用于针对学生在公交车上的行为而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
- 学区工作人员将随机查看视频录像,以及/或在学区收到有关行为问题的报告时进行查看。
- 学区可将学生乘客的行为视频记录作为证据,用于针对学生在公交车上的行为而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
八、非本地学生的交通安排
- 如果确定接送非本学区学生(但该学生原属其他学区)符合本学区的最佳利益,则应向该非本学区学生提供与本学区学生同等水平的服务。
- 当已离婚或依法分居的父母,或分居的父母居住在不同的学区,且共同拥有学生的实际监护权时,在学生居住于非居住地学区的父母处期间,该父母应负责将学生送至明尼通卡学区内的最近公交站。
第九章:本区学生前往非本学区学校的交通安排
一般而言,明尼通卡公立学区不得为通过“入学选择计划”在非本学区就读的在校生,提供从其住所至该非本学区边界的交通服务。(《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4D.03条第8款)
X. 特殊教育/残障学生/临时残障学生
- 尚未入读幼儿园、且需要在住所以外地点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残疾寄宿学生,应由学区承担费用,提供往返其住所的交通服务,且不受任何距离限制。
- 因参加经批准的特殊教育项目而需通过特殊路线接送的残疾寄宿学生,有权享受由学区承担费用的特殊交通服务。学区应根据学生的残疾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类型。本条款不适用于根据与学区签订的合同自行接送子女的家长。
- 对于因教育目的就读于明尼苏达州立学院,但同时也在本学区公立学校注册的残疾寄宿学生,学区应承担相关费用,为其提供往返上述机构的交通服务。
- 当一名残障学生或患有短期或暂时性残疾的学生被暂时安置在另一个学区的日间项目中接受护理和治疗,且该学生在接受护理和治疗期间仍居住在明尼通卡学区内时,明尼通卡学区应承担费用,为该学生提供交通服务。
- 在将学生安置到护理和治疗机构之前,必须通知其居住地的学区,并给予其参与安置决策的机会。如果学区管理部门被剥夺了参与安置决策的机会,该学区拒绝或推迟安排前往护理和治疗项目的交通服务是合理的。
合理的交通限制:
- 距离更近的机构:如果存在另一家距离学生住所至少近十英里且能够充分满足学生需求的护理和治疗机构,学区可拒绝将学生送往原定机构。但以下情况除外:如果存在符合以下条件的、距离学生住所最近的机构(该机构需在学生保险承保范围内且有空位),学区将提供前往该机构的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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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学区提交书面证明,表明保险公司已正式拒绝为在最近的机构安排的安置提供保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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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学区提交书面证明,表明最近的学校已拒绝了所申请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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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英里半径范围:学区有权拒绝接送前往或离开位于学区地理边界外十(10)英里以外的护理和治疗机构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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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运营时间:学区有权拒绝在常规运营时间之外接送学生往返于学区外的护理和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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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课日:当学校放假时,学区不承担接送责任,且可能不提供接送服务。但对于接受特殊教育服务且将参加延长学年课程的学生,学区可能会提供接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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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可将每日的往返次数限制为两次,具体安排将根据儿童接受照护和治疗期间所提供教育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而定。
- 距离更近的机构:如果存在另一家距离学生住所至少近十英里且能够充分满足学生需求的护理和治疗机构,学区可拒绝将学生送往原定机构。但以下情况除外:如果存在符合以下条件的、距离学生住所最近的机构(该机构需在学生保险承保范围内且有空位),学区将提供前往该机构的交通服务:
- 在将学生安置到护理和治疗机构之前,必须通知其居住地的学区,并给予其参与安置决策的机会。如果学区管理部门被剥夺了参与安置决策的机会,该学区拒绝或推迟安排前往护理和治疗项目的交通服务是合理的。
- 当一名非本地残疾学生或患有短期或暂时性残疾的学生,为接受护理和治疗而被临时安置在明尼通卡学区内的寄宿项目中(包括按服务收费方式运营的矫正机构及州立机构)时,学区应承担费用并提供必要的交通服务。 若联合权力实体与私营寄宿机构签订合同,为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提供教育项目,该联合权力实体应提供必要的交通服务。
- 任何残疾学生的家长,若认为该学生所获得的交通服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均可依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5A章的规定,利用其中规定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和正当程序。
- 该校或特殊项目的学生可在其入学区域内享受特殊交通服务。如果居住在学区以外的学生通过开放招生被录取,学区可提供从学区边界区域出发的特殊交通服务。
十一、第288学区中等职业教育项目交通安排
学区将为参加第288学区中等职业教育项目的学生提供并承担明尼通卡高中与西南地铁职业与技术项目各校区之间的接送服务费用。
第十二章 工作就业/合作教育计划(WE/CEP)
参加WE/CEP项目的学生将不提供交通服务,除非该项目提供交通经费。
十三、无家可归的学生
- 无固定住所的学生应获得与学区内其他学生同等水平的交通服务。
- 应学生家长、监护人或无家可归学生教育联络员的要求,学区应按以下规定为无家可归的学生提供交通服务:
- 对于因故失去住所、目前居住在庇护所或在本学区其他非庇护所住所的寄宿学生,若该庇护所距离其原就读学校两英里或以上,且该学生的交通福利未被撤销,则应为其提供往返原就读学校与庇护所之间的交通服务。
- 对于因故失去住所、现居住于收容所或明尼通卡学区以外其他非收容所住所的在校生,若收容所距离其原就读学校两英里或以上,且该学生的交通权益未被撤销,则应为其提供往返原就读学校与收容所之间的交通服务, 除非本学区与学生临时安置所在学区达成协议,由学生临时安置所在学区提供交通服务。
- 对于因故失去住所、目前居住在庇护所或在本学区其他非庇护所住所的寄宿学生,若该庇护所距离其原就读学校两英里或以上,且该学生的交通福利未被撤销,则应为其提供往返原就读学校与庇护所之间的交通服务。
十四、服务可用性
- 交通服务
在所有正常上课日或补课日均提供交通服务。暑假期间不提供交通服务。对于残障学生,或配合学年项目开展的暑期教学项目,可提供交通服务。在教职员工培训日或其他非上课日,学区可酌情提供家校之间的交通服务。
- 实地考察交通安排
当实地考察是必修课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学区将提供免费的交通服务。
- 校际/课外/社区教育活动交通安排
校际活动、课外活动及社区教育主办的活动涉及多种多样的交通需求。并非所有活动或项目都提供学区安排的交通服务。在项目活动开始时,将向参与者说明学区提供的交通服务范围。
- 教职员工接送学生
教职员工接送学生须满足州政府规定的所有条件,包括持证上岗和车辆年检。接送工作仅限由社工、副校长和校长负责。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0A.22条(义务教育)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40-121A.56条(学生公平放学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59条(校车接送属于特权而非权利)
明尼苏达州法规 121A.59
明尼苏达州法规 §123B.88(明尼通卡独立公立学区,交通)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92(交通补助资格)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4D.03(入学选择计划)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4D.04条(边境州的入学选择计划)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5A章(残疾儿童)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5A.02条(残疾儿童的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5A.12条(在其他学区就读)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5A.15条(在其他学区安置;责任)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5A.51条(无残疾儿童的安置;教育与交通)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5A.515条(学生的安置;教育计划的批准)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5A.65条(聋哑及盲人学院就读)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6C.01条(普通教育经费——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7A.47条(向本地及非本地学区拨款)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7470.1600条(残疾学生接送)
《美国法典》第42编第11431条及以下条款(2001年《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
《美国法典》第42编第12132条(《美国残疾人法案》)
相关链接:
政策 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政策 535:学生:学校分配
政策 709:学生交通安全
通过日期:2006年5月4日
审核日期:2023年5月25日
批准日期:2023年6月1日
审核日期:2026年2月19日
批准日期: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