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24 - 许可证状态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学区聘用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并确保学区履行其核实教师和管理人员执照状态的职责。若校董会聘用未持有有效教师执照或许可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将面临州政府拨款被削减的风险。本政策并不免除教师或管理人员保持执照有效且处于最新状态的义务和责任。

二、 总体政策声明

  1. 合格的教师或管理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执照,能够履行学区聘用其从事的特定职责的人员。
     
  2. 任何人除非已向学监或其指定人员提交执照或其副本以供备案,且该执照授权其在学区内从事教学或行政管理工作并履行学区聘用该教师或行政人员所对应的具体职责,或者以其他方式符合明尼苏达州法律的要求,否则不得成为合格的教师或行政人员。
     
  3. 学区有责任核实其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执照状况,并确保学区教师及管理人员执照档案保持最新。学区应制定一项程序,每年对教师及管理人员执照档案进行审查,以核实每位教师或管理人员的执照是否有效,且是否符合其受雇于学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要求。
     
  4. 学区必须每年向专业教育工作者执照与标准委员会报告:(1) 按种族和族裔分类的所有新聘教师及解聘情况(包括裁员);以及 (2) 所有教师辞职及申请休假的原因。该报告不得包含可能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2A.16条(合格教师的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2A.22条(学区对教师执照的核查)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2A.40条(雇佣;合同;解雇——即时解雇)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7A.42条(因违法行为减少援助)
 
批准日期:2004年3月4日
审核日期:2023年8月17日
批准日期: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