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40 —— 居家教学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向明尼通卡学区的员工提供有关居家教学的指导方针和具体要求的说明。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明尼通卡学区的课程体系以激励和支持所有学生追求最高学术和个人成就为核心教学理念。学区将为教师和工作人员提供一个框架,以确保学生获得必要的教育指导,从而在各自的课程中取得进步。

当学生因接受护理和治疗而无法长期到校上课时,学区必须为幼儿园至十二年级的学生提供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教育。

如果学生因患病、受伤或被安置在某种治疗机构而无法在常规校址参加正常课程,且符合“居家学习”标准,则该学生可被认定为居家学习学生。为确保学生在其个性化课程中继续取得学业进步,持证教师将在这些学生的治疗条件下,尽可能尽快为其提供居家教学。

三、 定义

居家学习:学生无法前往其常规就读的学校,需要接受替代性教育指导。

教学:一种由教师主导的过程,旨在将精心设计的课程转化为学生的学习成果。教学是以标准为导向的教学活动,旨在提供有意义的学习体验,使学生能够掌握学科知识并达到毕业要求。

“持有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学生”或“特殊教育学生”:指根据个别化教育计划(IEP)或个别化跨机构干预计划(IIIP)的条款,有资格获得特殊教育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学生。

IEP团队:特殊教育学生的IEP团队至少应由以下人员组成:学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特殊教育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或其指定人员,以及普通教育教师。根据为该学生提供服务的服务人员和教师数量,IEP团队还可酌情增加其他成员。IEP团队负责制定计划,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当的教育。

“持有504计划的学生:指根据504计划的条款,有资格获得合理便利和/或补充服务的学生”

四、 居家教学的适用条件

已在学校注册的学生有资格接受居家教学。 居家教学的适用对象应包括:符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03条(《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和第125.05条(《特殊教育方法》)强制性规定所定义的残疾儿童,以及符合《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所定义的残疾标准的学生。

符合居家教学资格的学生,还可能包括因《第417号政策:化学品使用政策》、《第506号政策: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以及《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7.26–127.39条(《学生正当解雇法》)的规定而被禁止参加常规学校课程的学生。

明尼苏达州第3525.2325条规定,必须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教育学生提供教育服务:

  • 连续缺席或因故无法出席15天;
  • 根据安置机构(如医生、心理学家、精神科医生、法官或其他法院指定的机构)的预测,预计将连续缺席15天;或
  • 对于健康状况不佳且需要特殊教育的学生,若校方预测其将间断性缺席常规校址15个上课日,学区必须提供教育服务。

在治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应尽早开始接受居家教学,以确保其学业持续取得进步。

接受居家教学的学生,只要按教师和/或校长的要求圆满完成作业,即可获得毕业所需的学分。

五、 实施与政策审查

教育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受命并获授权批准居家教学申请,并应制定实施本政策的必要指南。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规则》第3525.2325条第1款(针对K-12学生及安置于护理与治疗中心的普通学生的教育项目)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415(k)(9)条(《残疾人教育法》(IDEA))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7.26–127.39条(《学生公正解雇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5.03条(针对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5.05节(特殊教育方法)《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节
 
相关链接:
政策 601(学区课程、教学与评估)
政策 417(化学品使用政策)
第506号政策(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第532号政策(动用治安人员和危机应对小组将学生(包括持有个体教育计划的学生)带离校园)
 
2011年6月2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