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540 - 居家教学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向明尼通卡学区的员工提供有关在家教学的指导原则和参数的信息。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明尼通卡学区的课程体系以教学实践为核心,致力于激励并支持所有学生追求最高学术成就与个人发展。学区将为教师及工作人员提供框架体系,确保学生获得符合其个人课程需求的教学指导,从而实现学业进步。
学区必须为幼儿园至十二年级的学生提供常规教育、特殊教育或两者兼备的教育,当学生因接受护理和治疗而长期无法到常规学校就读时。
若学生因疾病、受伤或入住治疗机构等原因无法在常规学校地点参加正常课程,根据居家学习标准,该学生可被认定为居家学习学生。为确保学生在其个性化课程中持续取得教育进展,持证教师将在符合这些学生治疗条件的前提下,尽快提供居家教学服务。
三、定义
居家学习:学生无法前往其常规教育场所,需要接受替代性教育指导。
教学:由教师主导的过程,将精心设计的课程转化为学生的学习成果。教学是以标准为导向的教学活动,旨在提供有意义的学习体验,使学生能够掌握学术内容并满足毕业要求。
“拥有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学生”或“特殊教育学生”:指根据个别化教育计划(IEP)或个别化跨机构干预计划(IIIP)条款,有资格接受特殊教育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学生。
个别化教育计划团队:特殊教育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团队至少由以下人员组成:学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特殊教育教师、管理人员或其指定代表,以及普通教育教师。根据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数量及授课教师情况,个别化教育计划团队可增设其他成员。该团队负责制定计划,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当的教育。
持有504计划的学生:指根据504计划条款有资格获得便利措施和/或补充服务的学生
四、居家教学的适用资格
在学校注册的学生有资格接受居家教学。 符合居家教学资格者应包括: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03条(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及第125.05条(特殊教育实施方式)强制性条款定义的残疾儿童,以及符合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残疾定义的学生。
符合居家教学资格的学生还包括因政策417《化学品使用政策》、政策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以及明尼苏达州法规§127.26–127.39(《学生公平解雇法案》)规定而被排除在常规学校课程之外的学生。
明尼苏达州法规3525.2325规定,必须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教育学生提供教育服务:
- 连续15天缺席/未能出席;
- 根据安置机构(如医生、心理学家、精神科医生、法官或其他法院指定机构)的评估,预计将连续缺席15天;或
- 健康受损且需要特殊教育,经团队预测将在普通学校场所缺勤15个间歇性上课日,学区必须提供教育服务。
学生或普通教育学生应在治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开始接受居家教学,以确保其持续取得教育进展。
接受居家教学的学生,在完成教学任务并获得教师和/或校长的认可后,可获得毕业所需学分。
V. 实施与政策审查
教育局长或其指定人员有权批准居家教学申请,并应制定实施本政策所需的指导方针。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525.2325条第1款(针对安置于护理与治疗中心的K-12学生及普通学生的教育项目)
政策601(学区课程、教学与评估)
政策417(化学品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