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731--对采购交易中不负责任的供应商实行禁止令
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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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尼通卡独立学区276号的政策是通过依法开展业务并仅与负责任的供应商合作,以维护学区采购流程的完整性。为此,学区有权自行决定将任何因本《禁令政策》而被禁止参与采购交易及活动的供应商,或任何出现在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发布的暂停、排除或禁令名单上的供应商排除在采购活动之外。
- 禁令是一项严厉措施,可能导致供应商在长达三年(3)内的采购交易中被排除在与本区的合作之外。因此,本禁令政策将向受禁令措施约束的供应商发出通知,在作出任何禁令决定时,将综合考量供应商行为或疏忽的严重程度及任何减轻情节。 禁令仅用于维护公共利益及保障本区权益,而非惩罚目的。本区将建立被禁止与本区开展业务的供应商名单。
II. 定义
“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供应商:一方控制或有权控制另一方,或第三方控制或有权同时控制双方。 控制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或所有权交叉;家族成员利益一致;共享设施与设备;共用员工;或在供应商被取消资格后组建的商业实体,其管理层、所有权或主要雇员与被暂停或取消资格的供应商相同或相似。
“涵盖交易”指并包括根据地区采购计划签订的、由地区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的任何合同,涉及建筑施工、维修、维护、货物供应以及专业服务和劳务合同。即使分包商与地区未签订书面协议,“涵盖交易”仍包括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
“被禁止的供应商”指根据本禁止政策被禁止的供应商及其任何关联方。
“学区”指明尼苏达州独立学区276,包括其任何部门或分支机构。
“人员”指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政府单位或法律实体,无论其组织形式如何。
“负责人”指供应商内部承担主要管理或监督职责的官员、董事、所有者、合伙人、关键雇员或其他人员,或对涵盖交易具有关键影响或实质控制权的人员,无论其是否受雇于该供应商。
“供应商”指任何提交提案、签订或合理预期将签订涵盖交易的人员。该术语还包括以他人代理人或代表身份行事、或获授权在涵盖交易中代表他人作出承诺的任何人员。
三、适用性
本禁令政策适用于所有供应商及其关联方。
IV. 目的
本区可禁止供应商参与本区采购流程及合同授予。本禁令政策旨在通过以下措施,保护本区免于与不诚实、不道德或不负责任者建立业务关系:
- 列明构成取消资格依据的行为或不作为;
- 负责维护和更新被禁止参与者名单以及被排除在适用交易之外的参与者名单;
- 阐明取消资格的后果;
- 规定区政府用于取消任何供应商资格的通知程序;以及
- 提供其他必要指导,以确保本禁令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管理。
V. 取消资格的理由
本节所列的取消资格原因并非供应商可能被取消资格的行为或疏忽的详尽清单;除本节所列情形外,其他理由亦可构成取消资格的依据。本区可基于以下任一原因取消供应商资格:
- 学区委员会认定,若与某供应商签订合约,该供应商或其主要负责人在过去三年内曾表现出诚信缺失行为,可能危及学区利益。导致认定供应商无法负责任履约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项:
- 在申请或履行与该地区签订的合同或分包合同时,因刑事犯罪被定罪。
- 对刑事犯罪的定罪,该定罪对供应商的商业诚信产生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贪污、盗窃、伪造、贿赂、伪造或销毁记录、收受赃物、过失性虚假陈述、价格垄断、串通投标,或违反州或联邦反垄断法规的行为。
- 执照或从事商业活动、专业执业的权利被吊销或暂停,且该吊销或暂停表明当事人存在不诚实行为、缺乏诚信,或未能或拒绝按照相关商业或专业领域的道德标准履行义务。
- 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程序裁定,供应商因刑事犯罪或其他违反州法或联邦法律的行为被定罪,且根据学区的判断,该定罪表明供应商无法负责任地履行义务,或反映出其缺乏诚信,可能对学区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害学区形象。
- 在申请或履行与该地区签订的合同或分包合同时,因刑事犯罪被定罪。
- 学区委员会认定供应商无法负责任地履行义务,依据可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 供应商违反招标程序,或在投标提交后违反招标条款的行为。
- 供应商未能实质性或令人满意地按照项目规范、时限及/或任何其他合同或分包合同条款和条件履行义务。
- 供应商拒绝提供合同要求的资料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学区用于监督合同履行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 供应商未能回应有关其履约表现的信息请求,或因合同或采购订单的履约表现而累积多次经证实的投诉。
- 供应商未能按照任何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法规或条例以及本区政策履行本区合同或分包合同。
- 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以证明符合工资要求,包括经认证的工资单及所有在辖区内工作的员工的工资条复印件。
- 承包商在工程或合同任何方面存在过失,无论该过失发生于总承包商或其控制下的任何分包商。
- 承包商出于任何原因使用伪造或篡改的文件,包括意图欺骗本区及/或其他方。
- 在一项或多项合同或交易中的行为或表现,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卖方财产、其雇员健康与安全、交易相关人员或公众财产、健康与安全的威胁。
- 违反任何地区政策或采购文件中的任何其他规定。
- 实施任何其他表明缺乏商业诚信或诚实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共政策、履行现有合约存在缺陷、提供虚假认证或陈述、在履约或计费中存在欺诈行为,或缺乏必要的财务或技术资源。
VI. 取消资格程序
- 本区将向面临禁令的供应商及其任何被特别指明的关联方发出拟禁令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 该地区正在考虑采取禁止参与投标的行动。
- 对拟议取消资格的理由进行充分详细的说明,以便供应商知悉拟议取消资格所依据的行为及原因。
- 一份声明,表明自通知之日起十(10)个日历日内,供应商可提交书面材料,对拟议的禁令提出异议,包括任何可能对实质性事实产生实质性争议的补充具体信息,以及任何减轻情节。
- 说明供应商有十(十)个日历日的时间可要求召开会议进行进一步讨论。
- 若供应商未能在十(1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会议请求,则将导致其被校董会直接取消资格,无需召开会议。
- 该地区正在考虑采取禁止参与投标的行动。
- 对于基于刑事定罪或民事判决提起的诉讼,或经委员会认定不存在实质性事实争议的案件,委员会将作出取消资格的决定。该结论将基于行政记录中的全部信息作出,包括供应商提交的任何材料。
- 若实施禁令,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及任何已知的关联方。禁令通知应包含以下信息:
- 关于禁止令的通知。
- 具体取消资格的理由。
- 停权的期限和范围,包括生效日期。
- 供应商在收到禁止令通知后,有十(10)个工作日的时间向该地区提出书面异议。
- 若未实施禁令,该地区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及任何已知的关联方。
- 当供应商的其他关联方被本区知悉时,本区应根据本节规定向所有此类关联方发出后续通知。
- 若未实施禁令,该地区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及任何已知的关联方。
- 关于禁止令的通知。
七、 禁止参与资格期限
停权期限应与被停权供应商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停权原因相称,具体由校董会裁定,但不得超过三年。停权期满后,被停权供应商可通过常规申请流程重新申请列入投标人名单。
八、 效力与范围 取消资格
- 禁令适用于被禁供应商的所有部门或其他组织单位,除非禁令条款限定仅针对特定部门或组织单位。若禁令通知中明确列明关联方名称,并向其发出书面拟禁令通知且给予申辩机会,则禁令可延伸至该供应商的任何关联方。 被取消资格的供应商不得获得合同,本区不得向其征询报价、授予合同或同意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 尽管供应商已被禁止或拟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但在禁止生效时已存在的合同或分包合同可继续履行,除非根据合同中的终止条款予以取消。在未终止的情况下,现有合同项下的订购活动可继续进行。但与被禁止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不得续签或以其他方式延长。
批准于20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