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02--出勤
一、目的
校董会认为,定期出勤与学业成功直接相关,既能促进学生社交发展,又为师生间的重要沟通创造机会。这种习惯的养成有助于培养可靠的品格,这对学生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本政策同时确认,学生出勤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承担的责任,并需得到教师和行政部门的支持。本政策鼓励学生保持规律出勤和准时到校,以确保学习顺利进行。
II. 共同责任
- 学生与家长的责任:学生和家长有责任:
- 确保学生在开学期间每天准时参加所有安排的课程及其他教学活动。
- 当学生缺席指定课程或其他教学活动时,须知晓并遵循正确的处理程序。
- 向学校报告学生缺勤情况。
- 请索取因缺席而错过的作业,并确保完成所有布置的任务。
- 与学校和学生通力合作,共同解决可能出现的任何出勤问题。
- 教师的责任:教师有责任:
- 在所负责的每节课及其他教学活动中,需定期点名并保持准确的出勤记录。
- 熟悉所有考勤管理程序,并统一执行。
- 应要求向缺席学生提供缺课期间的作业。
- 与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通力合作,共同解决可能出现的任何出勤问题。
- 当学生的出勤记录影响其学业表现时,应与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通力合作。
- 管理员的责任:管理员有责任:
- 要求学生参加所有指定课程及其他教学活动。
- 熟悉并统一执行有关出勤的法规、政策和程序。
- 确保教师及时准确地记录学生出勤情况。
- 保持准确的学生出勤记录,并准备前一天的缺勤名单。
- 向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通报学生的出勤情况,并与他们及学生共同合作解决出勤问题。
- 与教学人员协作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出勤管理流程。
- 须将任何无故缺勤情况通知家长/监护人及学生本人。
三、出勤规范
- 正当缺勤
- 若要被视为正当缺勤,学校可能要求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书面形式说明学生缺勤的原因。
- 由医师或持照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学生无法到校上课,可作为有效缺勤理由。
- 个人患病、家庭紧急情况或亲属去世、医疗或牙科治疗(包括远程医疗预约)。
- 预先安排的大学参观。
- 宗教课程每周不得超过三小时,并遵循明尼苏达州法规120A.22关于主要宗教节日的规定。
- 法律事务,包括出庭应诉。
- 现役军人。
- 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包括事先安排的家庭度假。
- 停课期间将视为正当缺勤,学生可补交作业。
- 请假缺勤的后果
- 获准缺席的学生须补齐所有缺失的作业,或按任课教师认为合适的方式完成替代性作业。
- 因缺勤而落下的功课,必须在学生返校后的合理时间内补上。
- 任何未在行政部门规定天数内完成的工作,都可能导致该作业被评为“无学分”。
- 十次或以上获准的缺勤可能需要额外证明材料和/或与家长/监护人面谈,方可视为正当缺勤。
- 因官方停学导致的缺勤将依据《学生公平解雇法》及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121A.56条处理。学生被停学期间的日期不计入其累计无故缺勤总天数。
- 无故缺勤:以下情况均不属于可获准的缺勤:
- 逃学。
- 未经家长和/或学区批准的学生缺勤。
- 任何未遵守学区出勤程序中规定的报到要求的缺勤情况,以及未事先与学校协商的家庭旅行/假期。
- 因累计无故迟到导致的缺勤。
- 在高中阶段,学生无故缺勤达到十(10)次或以上时,将被取消课程注册资格,同时通知家长/监护人,该学生将失去学分(成绩单上将显示退课记录)。
- 无故缺勤的后果
- 对于屡次无故缺勤的情况,校方可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要求县检察官向少年法庭提交请愿书。
- 无正当理由缺勤的学生,将依据学区及/或州级政策与法规予以纪律处分。
- 迟到
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区域。未能准时到岗即视为迟到。开学时迟到的学生须前往校务处办理入班手续。课间迟到由任课教师处理。无正当理由的迟到可能面临相应后果。
VI. 宗教活动便利措施
学区将尽合理努力,为因宗教活动需要而申请免除课程活动的学生提供便利。相关申请应直接向校方负责人提出。
七、报告责任
当学生首次被认定为持续旷课者时,明尼苏达州法规第260A.03条规定,学校出勤管理员或其他指定学校官员应通过挂号信或其他合理方式,向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通知以下事项:
- 该儿童逃学;
- 若子女缺勤有正当理由,家长或监护人应通知学校;
-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A.22条,父母或监护人有义务确保子女按时到校就读;凡未履行此义务的父母或监护人,可能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A.34条受到起诉。
- 本通知即为明尼苏达州法规§120A.34所要求的法定通知;
- 该学区可能提供替代性教育项目及服务;
- 家长或监护人有权与学校相关人员会面,共同商讨解决孩子逃学问题的方案;
- 若该儿童继续逃学,其父母和子女可能依据明尼苏达州第260章面临少年法庭的诉讼程序;
- 若该未成年人涉及少年法庭诉讼程序,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260C.201条,其驾驶特权可能被暂停、限制或延迟;
- 建议家长或监护人陪同孩子到校,并陪同孩子上课一天。
八、实施与政策审查
教育总监或其指定人员应制定实施本政策所需的指导方针。
法律参考资料: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260A.02条(持续逃学)
明尼苏达州法规 §120A.22(义务教育)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A.05条(《教育法典》学前至12年级)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121A.56条(学生公平解雇法)
审阅日期:2024年8月22日
批准日期: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