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31--宣誓

一、目的

校董会认识到有必要展示适当的美国国旗,并向学生传授正确的礼仪规范、展示方式及对国旗的尊重。本政策旨在通过在学校组织宣读效忠誓词及相关教育活动,以促进上述目标的实现。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本学区学生每周至少一次向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宣誓效忠。宣誓仪式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 由每位班级教师或教师的代理人;或
     
  2. 通过学校广播系统,由校长指定的人员或其他对学校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人员发布。

三、例外情况

任何因个人原因不愿参与宣读效忠誓词者,可选择不参与。学生和学校工作人员必须尊重他人作出此选择的权利。

IV. 说明

学生将接受关于国旗的正确礼仪、规范展示方式及尊重态度的指导,并参与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法律参考: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11 第3款(效忠宣誓)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11 第4款(说明)
 

批准日期:201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