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723 —— 退休后雇员福利信托基金资产提取
一、 目的
“其他离职后福利可撤销信托”包含用于投资以产生收益的资产,这些收益旨在协助支付学区的其他离职后福利义务。投资收益有时可能会超过为履行学区其他离职后福利义务所需的资金额度。出现这种情况时,《明尼苏达州法规》允许校董会酌情处置超额资产。本政策旨在为校董会在此类情况下的决策过程提供指导方针。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471.6175条第7款(a)项规定,信托资产必须用于向前管理人员和雇员支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离职后福利,除非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 州或联邦法律已发生变更,从而影响了该地方行政区或公共实体在离职后福利方面的责任
- 该行政区或公共实体中符合退休福利领取条件的员工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
- 该地方行政区或公共实体的离职后福利条款或条件已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条件的雇员为领取福利所需承担的费用部分
- 若存在其他因素对该地方行政区或公共实体的离职后福利精算负债产生重大影响,则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超过该地方行政区或公共实体离职后福利精算负债100%的部分,可予以提取并用于任何用途。
鉴于OPEB信托资产的投资标的与州教师退休协会及公共雇员退休协会相同,因此信托资产的价值将受到市场估值涨跌的双重影响。
此外,约定义务的估值还将受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率的影响:若未来费率低于精算预测,该义务将减少;若未来费率涨幅高于精算预测,该义务将增加。
鉴于我们对退休人员的受托责任是始终确保信托资产能够覆盖100%的约定负债,因此,保持信托资产价值始终高于约定负债的100%是审慎之举,以便在信托资产因市场因素而缩水时有所应对。
因此,明尼通卡OPEB可撤销信托基金的资产余额应维持在年度精算计算确定的约定义务的115%。资产提取应仅限于超过精算确定的约定义务金额115%的那部分资产。
在获得校董会批准后,可提取低于115%的资产。为符合《明尼苏达州法规》的规定,任何时候都不应进行会导致资产水平低于精算确定的负债100%的提取。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471.6175条第7款(a)项
审阅日期:2010年12月16日
批准日期:201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