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 —— 校董会官员

一、目的

学区委员会成员负有履行其职责的义务,负责学区内公立学校的照管、管理和监督。本政策的目的是明确这些职责。

二、政策概述

  1. 董事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并通过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和财务主管。
     
  2. 董事会还应指定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副财务主管。
     
  3. 董事会应任命一名教育总监,该教育总监应为董事会的当然成员,且无表决权。

三、组织架构

董事会应于每年1月的第一个星期四,或在该日期之后尽可能早的时间召开会议,并通过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和财务主管。这些职务的任期为一年,直至继任者当选并符合任职资格为止。

  1. 董事会将任命一名副秘书和一名副财务主管,他们不必是董事会成员。
     
  2. 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将副书记和副财务主管的职务合并由一人兼任,该人将担任本区的财务执行总监。

四、干部职责

A. 主席

  1. 主席在场时,应主持董事会所有会议,对董事会批准的索赔向财务主管签发的所有支付指令进行副署,并在正式往来中代表董事会。
     
  2. 若书记员缺席、无法或拒绝签发经董事会多数票表决批准的付款指令,主席可签发该指令;或者,主席与财务主管可宣布书记员职位空缺,并通过任命予以填补。
     
  3. 主席应代表董事会制定每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

B. 副主席

  1. 若主席缺席会议或学习会,由副主席主持会议。若主席和副主席均缺席,则由秘书接替主持,随后由财务主管接替。
     
  2. 副主席应出席会议,以制定每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

C. 财务主管

  1. 财务主管应将本区的资金存入官方存款机构,或安排将其存入该机构。
     
  2. 财务主管应提交董事会要求的所有报告,并履行财务主管通常应履行的所有职责。
     
  3. 如果手头资金不足以支付提交给财务主管的有效支票,财务主管应按照《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12条的规定接收、背书并处理这些支票。
     
  4. 财务主管应担任本区财务与审计咨询委员会的委员。

D. 文员

  1. 书记员应当在指定的簿册中记录所有会议,或安排他人进行记录。
     
  2. 选举结束后三日内,书记员应当通知所有当选人员其当选结果,或确保其收到该通知。
     
  3. 每年8月15日或之前,书记员应完成或确保完成以下事项:

a. 向委员会提交上一财政年度各基金的收入、支出及余额报告。

b. 编制并向明尼苏达州教育专员提交经核证的报告,其中应载明:

(1) 学校财产的状况和价值;

(2) 收支明细,以及法律、规章要求或局长可能要求的其他财务信息;

(3) 学期长度以及各年级的入学和出勤情况;以及

(4) 专员要求的其他信息。

  1. 书记员应将所有报告、教师学期报告以及任何会议的会议记录副本登记入书记员记录簿,并详细记录学区的所有开支。
     
  2. 书记员应在10月10日或之前向县审计员提交一份经核证的书记员记录副本,其中应载明该学区或董事会为学校用途所投票通过的款项金额。
     
  3. 书记员应开具并签署,或安排开具并签署所有向财务主管下达的付款指令,用于支付经董事会批准的官员薪金、教师工资及各项索赔款项,并由主席副署。
     
  4. 书记员应履行《明尼苏达州选举法》或其他与选举实施相关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E. 副财务主管

担任该区财务执行主任职务的人员可被任命协助财务主管履行该职位职责,包括职位描述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F. 副书记

担任该区财务执行主任职务的人员,也可被任命协助文员履行该职位职责及岗位说明书所列的各项职责。

G. 督学

  1. 督学应为董事会当然成员,无表决权。
     
  2. 教育局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视察并监督学区内的学校,并在适当情况下或应校董会要求,就学校状况提交报告并提出建议;
    2. 就教师、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监督学校的评分工作及升学考试;
    4. 编制明尼苏达州教育专员要求的报告;以及
    5. 履行董事会通过正式合同、政策及其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12条(财务)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14条(警官)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6C.17条(公投收入)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205A章(学区选举)
 
参见:
政策 101(学区的法律地位)
政策 201(校董会的法律地位)
第203号政策(校董会运作——管理规则)
《MSBA服务手册》第1章:学区治理、职权与职责
 
2009年3月19日批准
审阅于2010年12月16日
2011年1月6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