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 - 校董会官员

I.宗旨

学区委员会官员肩负着履行其职责的使命,负责管理、运营及监管学区内公立学校。本政策旨在明确界定这些职责。

II.总政策说明

  1. 董事会应每年召开会议,并通过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书记和财务主管。
     
  2. 董事会还应指定一名副书记员和一名副财务主管。
     
  3. 董事会应任命一名督学,该督学应为董事会当然成员,但无表决权。

三、组织架构

董事会应于每年一月的第一个星期四召开会议,或在该日期之后尽可能早地召开会议,并通过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书记和财务主管。这些官员的任期为一年,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获得资格为止。

  1. 董事会将任命一名副文书和一名副财务主管,他们不必是董事会成员。
     
  2. 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将副文书官与副财务官的职务合并于一人,该人将担任本区的财务执行总监。

四、官员职责

A. 主席

  1. 主席在出席时,应主持董事会所有会议,对董事会批准的索赔款项在财务主管签发的所有指令上共同签字,并在正式通信中代表董事会。
     
  2. 如书记因缺席、无能力或拒绝签发经董事会多数表决通过的付款指令,主席可签发该指令;或由主席与财务主管共同宣布书记职位空缺,并通过任命方式填补该职位。
     
  3. 主席应代表董事会制定每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

B. 副主席

  1. 若主席缺席会议或学习会,则由副主席主持会议。若主席与副主席均缺席,则由书记继任,继而由财务主管继任。
     
  2. 副主席应列席会议,以协助制定每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

C. 财务主管

  1. 财务主管应将本区的资金存入官方存款机构,或安排将其存入该机构。
     
  2. 财务主管应按董事会要求提交所有报告,并履行财务主管通常承担的全部职责。
     
  3. 若财务主管收到的有效支票无法兑现,财务主管应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3B.12条接收、背书并处理该支票。
     
  4. 财务主管应担任本区财务与审计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D. 文员

  1. 书记员应在指定的记录簿中保存或安排保存所有会议的记录。
     
  2. 选举结束后三日之内,书记官应通知或确保通知所有当选人员其当选事宜。
     
  3. 每年8月15日或之前,书记员应完成或确保完成下列事项:

a. 向董事会提交上一财政年度各基金的收支及结余报告。

b. 编制并向明尼苏达州教育专员提交经认证的报告,其中应显示:

(1) 学校财产的状况与价值;

(2) 详细列明收入与支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或税务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财务信息;

(3) 学期长度及各年级的入学与出勤情况;

(4) 专员要求的其他信息项目。

  1. 书记员应将所有报告、教师学期报告及任何会议记录的副本登记于书记员记录簿,并详细记录学区所有开支明细。
     
  2. 书记员应于10月10日或之前向县审计官提交经认证的书记员记录副本,其中应载明该学区或委员会为学校用途所批准的款项金额。
     
  3. 书记员应起草并签署,或安排起草并签署所有向财务主管开具的付款指令,用于支付董事会核准的官员薪金、教师工资及所有索赔款项,该指令须由主席副署。
     
  4. 书记员应履行明尼苏达州选举法或其他适用法律所规定的与选举实施相关的职责。

E. 副财务主管

担任本区财务执行主任职务的人员可被任命协助财务主管履行该职位职责,具体职责以岗位说明书为准。

F. 副书记员

担任该地区财务执行主任职务的人员,也可被任命协助书记员履行该职位的职责,这些职责在职位描述中有所规定。

G. 督学

  1. 教育总监应为董事会当然成员,无表决权。
     
  2. 督学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视察并监督学区内的学校,在认为必要时或应校董会要求,就学校状况提交报告并提出建议;
    2. 向董事会建议教师、行政人员及辅助人员的聘用与解聘事宜;
    3. 监督学校评分制度及升学考试事宜;
    4. 编制明尼苏达州教育专员要求的报告;以及
    5. 履行董事会通过正式合同、政策及其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参考资料: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12(财政)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14(官员)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6C.17(公投收入)
明尼苏达州法规 第205A章(学区选举)
 
交叉引用:
政策101(学区的法律地位)
政策201(校董会的法律地位)
政策203(校董会运作——管理规则)
MSBA服务手册,第一章,学区治理、职权与职责
 
批准于2009年3月19日
审阅日期:2010年12月16日
批准于201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