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30--免疫接种要求
一、目的
校董事会致力于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本政策旨在确保家长和学生了解明尼苏达州对免疫接种的要求,并确保所有学生都能按照法律规定接受适当的免疫接种。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所有学生必须提供免疫接种证明,或证明其符合豁免接种条件的相应文件,以及确保学生未患任何传染病的其他必要资料,此为入学的必要条件。
三、定义
为本政策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本节所赋予的含义:
- “免疫接种”指使人体获得疾病防护能力的过程。该术语常与“疫苗接种”或“接种”互换使用。
- “成年未成年人”指已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经法院裁定或其他正式安排获得成年人身份的未成年人。
- “提供服务的机构”指公共机构(如学区、学院、大学)和私营机构(如诊所和医生办公室)。
四、学生免疫接种要求
- 任何学生在学区内的小学或中学注册入学或继续就读(无论全日制、非全日制或共享时间制),均须在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向学校健康服务协调员或指定学校健康服务人员提交所需免疫证明后方可生效。 在学生首次入学前,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须向学校健康服务协调员或指定学校健康服务人员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 由提供免疫接种服务的医师或公共诊所出具的证明,表明该学生已按法律要求接种了符合医学认可标准的疫苗;或
- 由医师或提供免疫接种服务的公共诊所出具的证明,表明该学生已按法律要求完成基础免疫接种计划,并已开始剩余必需免疫接种计划,同时注明每次免疫接种的具体月份、日期和年份,且符合医学认可标准。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的声明,或已获得法律独立权的学生本人签署的声明,其中需包含从家长、监护人或该学生本人保存的记录中转移的免疫接种信息,明确标注每次免疫接种的具体月份、日期及年份。应要求,学校卫生服务协调员或指定的学校卫生服务人员将向学生家长、监护人或已获得法律独立权的学生本人提供信息,说明根据学生年龄所需的每种疫苗剂量。
- 由提供免疫接种服务的医师或公共诊所出具的证明,表明该学生已按法律要求接种了符合医学认可标准的疫苗;或
- 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须于每学年10月1日前向学区教育局长提交下列文件之一:- 上文第三部分A项所述声明书- 下文第四部分所述免疫接种证明书
- 学区可允许转入学校的学生最多30天内提交上述第三部分A项或下文第四部分规定的声明。未能提供相应所需文件的学生,在提交有效的免疫证明或豁免文件前,将被禁止入校。
V. 免疫接种要求的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学生可免除免疫接种要求:
- 未成年学生或已获得独立身份的学生之父母或监护人提交经医师签署的声明,说明该学生因医疗原因禁忌接种疫苗,或已通过实验室检测确认具备充分免疫力;或
- 未成年学生或已获得法律独立权的学生之父母或监护人,须提交经公证的声明,说明该学生因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基于良心持有的信念而未接种疫苗。
VI. 免疫接种要求通知
- 本区将制定并实施一项程序,以:
- 通知家长和学生接种疫苗的要求,以及未能提供所需文件的后果;
- 审查学生健康记录,以确定是否已提供所需信息;
- 当学生未满足免疫接种要求时,应作出合理安排将其送返原籍地,并告知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重新入学的条件。
- 通知家长和学生接种疫苗的要求,以及未能提供所需文件的后果;
- 该通知应包含书面信息,说明法律允许的免疫接种豁免情形。通知的字体大小至少应与免疫接种要求相同,且应与免疫接种要求置于同一页面。
七、免疫接种记录
- 学区将为每位在校学生建立免疫接种记录档案,并在学生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至少保存五年。
- 应要求,学区可与代表学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交换免疫接种数据。免疫接种数据属于学生隐私信息,其披露须遵循《政策515》第8节《学生档案保护与隐私》的规定。
- 应要求,学校卫生服务协调员或指定的学校卫生服务人员将在学生转学后30天内,协助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将学生的免疫接种档案转交至新学校。
- 应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要求,学校健康服务协调员或指定的学校健康服务人员将协助将学生的免疫接种档案转交至该高等教育机构。
VIII. 其他
- 每学期开学后60天内,学区将向教育厅厅长提交报告,说明学区内各校学生人数,包括接受家庭学校教育的学生人数、未接种疫苗的学生人数以及获得豁免的学生人数。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3.32(教育数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3.32(教育数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15(健康标准;免疫接种;学龄儿童)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17(校董会职责)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44.29(健康记录;学龄儿童)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44.3351(免疫接种数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44.3351(免疫接种数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44.441(学校结核病筛查)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44.442(学校检测)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44.442(学校检测)
麦卡锡诉奥扎克学区案,359 F.3d 1029(第八巡回上诉法院,2004年)
总检察长意见书 169-W(1968年1月17日)
总检察长意见书 169-W(1968年1月17日)
总检察长意见书169-W号(1980年7月23日)
交叉引用:
卫生服务政策515(学生档案保护与隐私)正在制定中
卫生服务政策515(学生档案保护与隐私)正在制定中
董事会批准:200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