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706 —— 礼品与捐赠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为校董会接受礼品提供指导原则。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明尼通卡公立学校教育委员会鼓励通过接受馈赠和捐赠,以提升为学生和居民提供的教育质量。社区通过馈赠和捐赠参与其中,有助于学区更好地向服务对象传达其愿景、使命和理念。

三、 要求

  1. 向学区提供的礼物和捐赠包括团体、组织、企业或个人为改善学区的教育项目和/或硬件设施而向学区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捐赠。
     
  2. 拟议的捐款用途必须符合学区的愿景、使命、计划和项目。
     
  3. 捐款的来源必须得到董事会的认可。
     
  4. 在制定出相关计划,确保新项目在捐赠资金耗尽后仍能持续运作之前,不得接受用于启动新项目的捐赠。如果来自单一来源的捐赠资金虽与新项目的启动相关,但不足以覆盖预计的全部项目成本,董事会必须:
     
    1. 要求必须已收到来自其他来源的款项,以覆盖任何剩余费用;


       
    2. 授权该区支出,以支付捐款未涵盖的任何预计项目费用。
       
  5.  接受该捐赠不得给该区带来不必要的或隐性成本。
     
  6. 对特定学校项目的捐款不得存在任何可能对这些项目造成限制的关联。
     
  7. 该赠礼或捐赠不得有悖于学生或住院医师的教育,亦不得对其造成危害。
     
  8. 接受礼品或捐赠并不意味着或要求学区对任何产品或服务予以认可。
     
  9. 接受捐赠不得与学校政策或公共法律的任何规定相冲突。
     
  10. “赠款和捐赠收入不受与地方税收以及州和联邦援助所产生的收入相同的公平性准则约束,因此可根据需要分配给各所学校。”
     
  11. 董事会对捐赠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最终决定。
     
  12. 所有赠品和捐赠均应成为该学区在董事会管辖下的财产。
     
  13. 除非捐赠者另有说明,否则其捐赠将获得特别表彰。
     
  14. 经董事会批准,用于购买设备的捐赠可在所附铭牌或醒目的展示牌上予以标注。标注内容仅限于捐赠者(个人、公司或机构)的名称、所在地和/或徽标。任何旨在推广购买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捐赠者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均被视为不当行为。

四、 实施

为确保捐赠款项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请潜在捐赠者在捐款前务必与学监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咨询。

[注:本政策的条款基本反映了法定要求。]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02条第6款(遗赠、捐赠、馈赠)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465.03条(馈赠)

批准日期:20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