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706--礼物和捐赠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为校董会接受礼物提供指导原则。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明尼通卡公立学校教育委员会鼓励通过接受馈赠与捐赠来提升面向学生及居民的优质教育水平。社区通过馈赠与捐赠参与其中,有助于学区向服务对象更好地传递其愿景、使命与信念。

三、要求

  1. 向学区提供的赠礼与捐赠包括团体、组织、企业或个人为提升学区教育项目和/或实体设施而向学区提供的金钱或实物捐助。
     
  2. 拟议的捐款用途必须符合本区的愿景、使命、计划和项目。
     
  3. 捐赠来源必须获得董事会认可。
     
  4. 在制定完项目资金耗尽后的延续计划之前,不得接受用于启动新项目的捐款。若单一捐赠方提供的资金虽与新项目启动相关,却未能覆盖预期项目全部成本,董事会必须:
     
    1. 要求已到位的额外来源资金足以覆盖任何剩余成本;


       
    2. 授权地区支出用于支付捐款未涵盖的任何预期项目费用。
       
  5.  接受该捐赠不得导致本区产生不良或隐性成本。
     
  6. 对特定学校项目的资助不得附带任何可能限制该项目运作的条件。
     
  7. 该赠礼或捐赠不得对学生或居民的教育造成不当影响或损害。
     
  8. 接受礼物或捐赠并不意味着或要求学区对任何产品或服务予以认可。
     
  9. 接受捐赠不得违反学校政策或公共法律的任何规定。
     
  10. 礼品与捐赠收入不受与地方税、州及联邦援助所产生收入相同的公平性准则约束,因此可根据需求分配给各所学校。
     
  11. 董事会对捐赠的可接受性作出最终决定。
     
  12. 所有赠与和捐赠均应成为学区财产,归属董事会管辖。
     
  13. 除非捐赠者另有规定,否则捐赠者将因其捐赠获得特别表彰。
     
  14. 用于设备采购的捐赠款项可在经董事会批准后,通过设备铭牌或醒目展示板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仅限于捐赠者(个人、公司或机构)的名称、所在地及/或标识。任何旨在推广捐赠方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行为均视为不当。

四、实施

为确保捐赠物和捐款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强烈建议潜在捐赠者在捐赠前与主管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咨询。

[注:本政策条款基本符合法定要求。]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123B.02 第6款(遗赠、捐赠、赠与)
明尼苏达州法规 §465.03(赠与)

批准日期:20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