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420 - 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传染性状况的学生与员工

一、目的

本学区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在本学区的学校就读时,不应感染严重的传染性或感染性疾 病,包括但不限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乙型 肝炎和肺结核。校董事会需要采取既能有效应对健康问题,又能尊重所有学生、雇员和承包商(包括受感染 者)权利的措施。本政策旨在采取此类措施。

II. 定义

  1. 传染性:能够引起感染的。
     
  2. 传染病:由病原体或毒素引发的疾病,可通过人与人之间传播,或接触被体液污染的物品而传播。

三、 一般性政策声明



  1.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只要其健康状况允许且到校不会对学区师生造成重大传染风险,就不应被排除在常规教学环境之外。 学区将与学生主治医师、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教育团队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评估以下因素:对学生及他人的风险与益处、最不限制自由的适当教育安置方案,以及根据明尼苏达州卫生部要求进行定期审查的必要性。
     
  2. 员工

    董事会政策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员工只要在身体、精神和情绪上能够安全地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且其工作不会对学区内的学生、员工或其他人员造成重大传染风险,则不得禁止其从事常规工作。 若合理调整措施能消除重大传播风险,则应实施该措施,除非此举对学区造成过重负担。
     
  3. 情况与条件
     
    1. 是否允许传染性个体到校上课或上班,以及此举是否会对学区学生或员工造成重大传染风险,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案评估。 此类决定将基于以下因素:风险性质(传播途径)、风险持续时间(携带者传染期长短)、风险严重程度(对第三方潜在危害)以及疾病传播概率及引发不同程度危害的可能性。 决策过程将征询明尼苏达州卫生部、学生或员工的主治医师、教育规划团队以及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意见。
       
    2. 董事会认识到,某些学生和员工因特殊情况和条件,可能比其他感染相同疾病的人员更易传播传染性疾病。 例如存在咬人行为的学生,或无法控制自身体液的学生及员工。评估疾病传播风险及其对学生教育计划或员工就业的影响时,需综合考虑这些情况,并通过咨询明尼苏达州卫生部、学生或员工的主治医师、教育规划团队以及学生家长/监护人进行综合评估。
       
  4. 课外活动学生参与

    学生参与学区课外活动须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所规定的平等参与权及同等服务要求。
     
  5. 预防措施

    学区将制定并维持传染病防控程序,其中包含符合《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A)学校相关规定的血液传播病原体防治方案。该方案将每年进行审查与更新。学校工作人员将依据OSHA规定接受培训。
     
  6. 信息共享
    1. 员工与学生的健康信息仅限于学区内部共享,且仅限于因工作需要知悉该信息的人员,以及对该信息具有正当教育利益(包括健康与安全)的人员。共享范围应严格限定于实现正当教育目标所需的程度,并须符合员工知情权的要求。
       
    2. 员工和学生的健康数据仅可在符合州和联邦法律以及学区关于员工和学生记录及数据的政策的前提下,向学区外共享。
       
  7. 报告

    若学生或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威胁公共卫生,必须向明尼苏达州卫生部报告。
     
  8. 预防

    学区将选定并实施包含符合发展阶段的材料和信息的健康课程,以预防和降低传染性疾病的风险。学区将遵循《教学与课程计划审查与改进政策》(编号603)中详述的流程。
     
  9. 疫苗接种与筛查

    学区注册学生须提供免疫接种证明或豁免证明方可入学。学区将依据现行州法及联邦法律,制定关于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及结核病筛查隔离措施的员工管理流程。
     

通过日期:2007年4月10日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25条(健康相关项目)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63A章(《明尼苏达州人权法案》)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44.441-442条(结核病)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400条及以下条款(2004年《残疾人教育改进法案》)
《美国法典》第29编第794条及以下条款(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
42 U.S.C. § 12101 et seq.(《美国残疾人法案》)
科尔诉伍德黑文学习中心案,865 F.2d 930(第八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被驳回,493 U.S. 892, 110 S.Ct. 239 (1989)
佛罗里达州拿骚县教育委员会诉阿琳案,480 U.S. 273, 107S.Ct. 1123 (1987)
《平等就业机会报告》第16卷第712页,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工作人员备忘录,1990年4月5日

交叉引用:    
健康政策第533号
学生档案保护与隐私 #515
教学与课程计划审查与改进 #603
免疫接种要求 #530


批准日期:200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