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802--废弃设备和材料的处置

一、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为总监提供指导方针,以协助及时处理陈旧设备和材料。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为有效利用校舍空间并保障教职工及学生安全,有时需对过时设备和材料进行处置。

三、定义

  1. "合同"指本区为销售物资、材料或设备而签订的协议。
     
  2. "官方报纸"是指合格法律报纸的定期刊物。

四、处置方式

  1. 授权

    学监有权按照本政策规定的程序,以合理价格处置过时设备及材料。任何超过最低招标金额的销售须事先获得校董会特别授权。学监有权妥善处置被认定价值微薄或无价值的旧书籍、材料及设备。
     
  2. 合同金额超过10万美元
     
    1. 若设备或材料价值预估超过10万美元,须通过官方报纸发布两周公告征集密封投标书。公告应载明投标接收时间与地点,并简要说明招标事项。校董会可视情况需要在官方报纸或其他媒体追加公告。
       
    2. 该销售应授予最高价的合格竞标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执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应保存所有投标记录,包括投标人姓名、投标金额及中标标注。凡投标书中用于确定最高有效投标价的标价部分存在涂改或删改,除非该处涂改或删改经划线标注并以墨水书写或打字方式在邻近位置进行更正,且由投标签字人以墨水签署姓名缩写,否则该投标书应予拒绝。
       
    4. 若两名或多名投标人提出相同最高报价,董事会可酌情与报价相同的最高投标人采用协商采购方式,但支付价格不得低于该最高报价。 若仅收到一份投标,董事会可酌情与该投标人协商达成双方认可的合同,但支付价格不得低于原始投标价。若未收到满意投标,董事会可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5. 所有获得的投标书应在收到后至少保存一年。凡未遵守上述规定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
       
    6. 企业响应招标请求向学区提交的数据在开标前均属保密。开标后,投标方名称及标注金额将公开;其余数据在选拔流程完成前(即学校完成评估并排序投标响应)仍属保密。选拔流程结束后,除商业机密数据外,所有投标方提交的数据均予公开。 若在选拔流程结束前所有响应均被拒绝,除开标时已公开的投标方名称及报价金额外,其余数据仍属保密状态。上述公开信息自拟定开标日起保留一年,或直至重新招标完成选拔流程,或直至确定放弃采购(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届时剩余数据方转为公开。 本区在选定或评估过程中创建或维护的数据,在选定或评估程序完成前均作为非公开数据受保护。程序完成时,除商业秘密数据外,其余数据均予以公开。
       
  3. 合同金额在25,000美元至100,000美元之间

    若销售金额预计超过25,000美元但不超过100,000美元,合同可通过上述密封投标方式签订,或通过直接谈判签订——在可能情况下需获取两份或以上采购或销售报价,且无需发布招标公告或遵守竞争性招标通知的其他要求。 所有获取的报价单须在收到后至少保存一年。
     
  4. 合同金额25,000美元或以下

    若销售金额估算为25,000美元或以下,合同可由董事会酌情决定通过报价方式或公开市场方式签订。 公开市场销售可通过拍卖方式进行。若采用报价方式签订合同,应尽可能基于至少两份报价,且报价文件自收到之日起须存档保存至少一年。
     
  5. 剩余物资、材料及设备的电子销售

    除本政策规定的其他程序要求外,学区可通过电子销售流程出售剩余、过时或未使用的物资、材料及设备。该流程要求购买者在开放互动的环境中竞相以最高价格竞购相关物资、材料或设备。
     
  6. 报价通知书

    应通过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发布获取报价程序通知,以向公众提供合理通知。
     
  7. 向雇员销售

    除非该财产及物资不需用于公共目的,且在合理公示后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售予本区雇员(该雇员未直接参与拍卖或销售流程),否则本区董事会成员或雇员不得向其他董事会成员或雇员出售、促成出售、持有或控制出售本区拥有的任何财产或物资。 合理公告期至少包含一周的公开刊登或张贴通知。学区雇员在任何12个月周期内向学区购买机动车辆不得超过一辆。本条款不适用于学区在常规业务中为面向公众销售而购置或生产的财产或物资。 本节规定不得禁止学区雇员在正常业务流程或履行常规职责过程中出售或持有待售的公共财产。
     
  8. 剩余学校计算机的例外情况

    学区在处置多余的学校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时,若将财产及所有权转让给以下对象,可免除竞标要求,且不受任何其他与学区合同相关的法律约束:
     
    1. 另一个学区;
       
    2. 州惩教署;
       
    3. 明尼苏达州立学院与大学董事会;或
       
    4. 居住在本学区的学生家庭,其家庭总收入符合联邦贫困标准定义。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3.591(商业数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5.054(公职人员不得向政府机构采购商品;例外情形;处罚)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29(学校建筑拍卖出售)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8.52(合同)
明尼苏达州法规 § 471.345(统一市政合同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 § 645.11(公告)
 
交叉引用:
马里兰州学校董事会协会服务手册,第13章,《学校法律公告》"F"(学区合同与招标程序)
 
批准日期:2006年11月16日
替代政策初审:2009年1月8日
批准:20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