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608 - 教学服务 - 特殊教育

一、目的

校区相信,所有儿童都应有机会追求个人潜能,并致力于提供服务和教育机会,以满足学生 的不同需求。本政策旨在确保学区履行校董会的这些期望,并遵守法律规定,确保需要特殊教育服务 的学生得到适当的鉴定,并获得免费和适当的公共教育。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学区重视每位个体,坚信所有学生都应获得追求最高学术成就与个人发展的机会。学区同时认识到,部分学生需要特殊教育服务才能充分发挥其个人潜能。学区致力于在提供教育机会时遵守法律要求,并充分认识到为需要特殊教育的学生提供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及服务体系的重要性。

三、定义

为本政策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本节所赋予的含义:

  1. “特殊教育”是指为满足残疾儿童的独特需求而专门设计的教学,且不向家长收取费用。
     
  2. “残疾儿童”指患有智力迟滞、听力障碍、言语或语言障碍、视力障碍、严重情绪障碍、骨科障碍、自闭症、创伤性脑损伤、其他健康障碍、特定学习障碍、聋盲症、显著发育迟缓或多重残疾的儿童,且其障碍或发育迟缓的严重程度符合联邦或州标准,因此需要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儿童年龄范围为出生至二十一岁。三岁以下儿童若存在已知阻碍发育的医疗状况,亦可被认定为"残疾儿童"。
     
  3. “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简称FAPE)指由公共资金提供、在公共监督和指导下实施、且不向家长收费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经过合理设计,以确保能带来教育效益。
     
  4. 《个体教育计划》(简称IEP)是指为残疾儿童制定的书面文件,其中明确列出特定的特殊教育服务内容、服务时长与地点以及学习目标。家长或监护人与学校工作人员每年召开会议共同制定该计划。
     
  5. “相关服务”指为帮助残疾儿童从特殊教育中获益所需的交通服务、发展性服务、矫正性服务及其他支持性服务。 这些服务可能包括:言语语言及听力学服务、口译服务、心理服务、物理及职业治疗、娱乐活动(含治疗性娱乐)、儿童残疾早期识别与评估、咨询(含康复咨询)、定向行走服务以及医疗服务(但此类医疗服务仅限于诊断和评估目的)。相关服务还包括:学校健康服务、学校社会工作服务以及家长咨询与培训。

四、职责

  1. 学区委员会承担其责任,为明尼通卡学区管辖范围内符合明尼苏达州及联邦法律规定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资格标准的残障儿童,识别、评估并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1. 识别:学区依法有责任识别辖区内所有可能存在本政策(第三部分B节)所定义残疾的儿童。学区将确保辖区内公立与私立学校的儿童均被纳入识别范围。
       
    2. 评估:若怀疑儿童属于“残疾儿童”,学区有责任制定并完成评估程序,以确定该儿童是否符合本政策定义的残疾标准。学区将确保公立及私立学校的儿童均依据适用的联邦及州法律接受评估。
       
    3. 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提供:学区应确保所有被认定为"残疾儿童"(依据州及联邦法律界定)的明尼通卡学区学生,均能获得免费且符合其教育需求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对于居住在明尼通卡学区学区范围内但未就读公立学校的"残疾儿童",将依据明尼苏达州及联邦法律规定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学区将在学生所在社区学校或学区内其他指定学校提供服务,并尽最大可能确保服务适宜性。但若学生需求无法通过学区现有项目满足,可与其他学区及机构合作提供相应服务。
       
  2. 学区应确保残疾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知悉其特殊教育权利,亦称为"程序性保障措施"。学区将每年向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程序性保障措施通知》。
     
  3. 学区将遵循《特殊教育体系手册》中详述的特殊教育服务提供程序。该手册可向学区学生支持服务执行主任及明尼苏达州教育部索取。
     
  4. 当此类服务需要或源于跨机构合作时,该地区应遵守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参与此类跨机构活动。
法律参考: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4D.03(入学选择计划)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02(残疾儿童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规 §125A.027、125A.03、125A.08、125A.15 及 125A.29(地区义务)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400条及以下条款(2004年《残疾人教育改进法案》)
明尼苏达州法规 § 3525.1100(特殊教育体系总则)
 
批准日期:20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