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3.5--校董会会议议程准备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提供校董会例会和特别会议以及研究会的会议议程编制程序,以确保校董会能够尽可能高效、迅速地完成其工作。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校董会的政策规定,校董会会议应以确保董事会能够完成其工作为前提,同时允许对每项待决事项进行有理有据的辩论与讨论。
三、程序
- 董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教育总监应负责制定、准备并安排每次校董会会议及研讨会的暂定议程事项顺序。
- 董事会成员如需将事项列入议程,应在会议召开前七(7)日向主席、副主席或总监提出申请。
- 其他希望将事项列入议程的人员,须及时向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或总监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说明姓名、地址、事项目的、期望采取的行动及相关背景信息。主席、副主席和总监将决定是否将该事项列入暂定议程。
- 暂定议程及相关文件应在董事会会议或研讨会召开前至少四天发送给董事会成员。
- 未列入临时议程的事项,仅可通过会议表决通过的动议方可增补至议程。若增补事项经表决通过,董事会会议纪要应包含该事项的说明。
- 暂定议程经董事会通过后即成为会议议程。议程修正案可增列议题、删除议题、调整议题顺序或变更拟定时间。
- 凡由董事会或其雇员编制或分发、且与会议议程事项相关的印刷材料,至少应有一份副本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期间,于会议室供公众查阅。该副本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i) 会议期间分发给全体管理机构成员;(ii) 会议前分发给全体成员;或 (iii) 在会议室向全体成员提供。 本规定不适用于依法列为非公开的材料,或涉及闭门会议议程事项的材料。
- 会议议程将于董事会会议或研讨会召开前三天,由学监张贴于学区服务中心官方公告栏。
法律参考: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09 第7款(校董会职权)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3D.01 第6款(公开会议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3D.01 第6款(公开会议法)
交叉引用:
政策203(校董会运作——管理规则)
政策203.2(校董会例会程序)
政策203.6(同意议程)
政策203.2(校董会例会程序)
政策203.6(同意议程)
政策204(校董会会议记录)
政策207(公开听证会)
政策207(公开听证会)
批准于20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