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203.3 - 教育委员会运作 - 治理规则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为校董会会议的举行提供管理规则。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有序的校董会会议使董事会成员能够参与学区事务的讨论与决策。会议规则确保董事会成员有机会审议学校相关议题、讨论校务事项,并以及时且一致的方式达成决议。

三、议事规则

校董会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1. 明尼苏达州法规(如另有规定);
     
  2. 董事会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以及
     
  3. 罗伯特议事规则所载议事程序规则应适用于董事会审议工作。董事会规则与程序可在任何会议上经多数票表决予以修订,但修订内容不得违背明尼苏达州法规所载规定。会议议程可经出席成员多数票表决在任何会议上暂停执行。
法律参考: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09 第6、7及10款(校董会事务)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14(官员)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D章(公开会议法)
 
交叉引用:      
政策101(学区的法律地位)
政策201(校董会的法律地位)
政策203(校董会运作——管理规则)
MSBA服务手册,第一章,学区治理、职权与职责
 
批准日期:20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