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3.3 —— 校董会的运作 —— 管理规则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为学区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制定管理规则。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有序的校董会会议使校董能够参与学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议事规则为校董提供了审议与学校相关议题、讨论学校事务,并以及时且一致的方式妥善处理各项事务的机会。

三、 议事规则

学校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如下:

  1. 如另有规定,则适用明尼苏达州法规;
     
  2. 董事会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以及
     
  3. 董事会审议工作应遵循罗伯特《议事规则》中规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规则和程序可在任何会议上经多数票表决予以修订,但此类修订不得违反明尼苏达州法规中的规定。会议议程可在任何会议上经出席人员多数票表决予以暂停。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09条第6、7和10款(校董会事务)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14条(官员)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D章(公开会议法)
 
参见:      
政策101(学区的法律地位)
第201号政策(校董会的法律地位)
第203号政策(校董会运作——管理规则)
《马萨诸塞州学校董事会协会服务手册》第1章:学区治理、职权与职责
 
批准日期:20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