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23 —— 教职员工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一、 目的

明尼通卡学区致力于营造一种教育环境,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受到尊重和体面对待。学区每位员工均应向学生提供适当的指导、理解和指引,同时保持专业水准,并遵守公认的行为准则。

二、 定义

  1. 学生——“学生”指从学区接受教育指导或服务的任何个人。
     
  2. 学区雇员——“雇员”是指以有偿或无偿成人或志愿者身份为学区提供服务,且未被学区归类为学生雇员的任何个人。

三、 总体政策声明

  1.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学区员工,无论是在岗还是离岗,无论是在学区场所内还是场所外。
     
  2. 教师及其他学区员工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尊重、礼貌和体贴的态度,并以专业的方式对待学生。每位学区员工在与学生的人际交往中,都应展现良好的判断力和专业素养。此类关系必须始终保持在师生关系或员工与学生关系的基础上。
     
  3. 教师和实习教师必须意识到自己对学生所具有的固有权威和影响力。同样,学区的其他员工也可能对学区内的学生拥有管理权,因此也必须意识到自己对学生所具有的权威和影响力。
     
  4. 学区员工与学生之间严禁发生性关系,无论学生年龄大小,此类行为可能导致该员工承担刑事责任。
     
  5. 学区员工违反本政策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与学生约会。
       
    2. 与学生发生任何性性质的互动或行为。
       
    3. 实施或试图诱使学生或其他人员实施可能危害他人或损害学区声誉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
       
    4. 向学生提供酒精或任何非法物质,允许学生接触此类物质,或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此类接触发生。
       
  6. 学区员工应尽可能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并防止此类不当关系的指控。
     
  7. 与个别学生进行过度的非正式及社交往来既不专业,也不符合师生关系的要求,且有失妥当。
     
  8. 学区员工将遵守明尼苏达州法律中适用的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
     
  9. 学区员工在通过学区通信渠道或电子技术网络以外的方式与学生联系之前,必须通过学监或其指定人员获得家长的同意和授权。同意请求中必须明确说明沟通的方式和目的。此规定适用于使用员工的个人手机或电子邮件账户、短信或其他数字电子通信技术的情况。

四、 报告与调查

  1. 关于涉嫌违反本政策的投诉和/或关切,应由校方和/或学区层面处理。
     
  2. 所有员工均应配合针对涉嫌违反本政策的任何行为、举止或沟通内容的调查。

五、 学区举措

收到违规举报后,学区将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确实发生了违规行为。 若确有违规,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停学、开除、转学、补救措施、解雇或开除。此外,还可能包括向相关州或联邦机构报告,包括教师委员会或相关执照颁发机构。学区针对违反本政策所采取的措施,将符合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明尼苏达州及联邦法律以及学区政策的要求。

六、 责任范围

特此通知全体员工:若员工的行为超出其受雇职位的职责范围,或存在渎职、故意失职或恶意行为,学区无义务在与学校相关的诉讼中为该员工提供辩护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3.43条第16款 (学区或特许学校关于暴力或不当性接触的披露)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2A.20条第2款(向明尼苏达州教师委员会强制报告)《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2A.40条第5(b)款和第13(b)款(因儿童虐待或性虐待定罪导致执照被吊销的教师,必须立即予以解雇)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09.341-609.352条(对“私密部位”和“权威地位”的定义,以及对各类性犯罪的详细规定)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512.5200条(学校管理人员道德准则)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8700.7500条(明尼苏达州教师道德准则)
 
参见:
政策第212号:针对学区、校董会成员、雇员或学生的刑事或民事诉讼
政策第427号:骚扰与暴力政策
第414号政策 关于儿童疏忽照料或身体、性虐待的强制报告
 
批准日期:201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