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23--雇员与学生的关系

一、目的

明尼通卡学区致力于营造一个所有学生都能得到尊重和尊严对待的教育环境。学区的每一位员工都应为学生提供适当的指导、理解和引导,同时保持专业水准,并在公认的行为标准范围内行事。

II. 定义

  1. 学生——“学生”包括从学区接受教育指导或服务的任何个人。
     
  2. 学区雇员——"雇员"指为学区提供服务的任何个人,包括受薪或无薪的成年人或志愿者,且不属于学区学生雇员范畴。

三、 一般性政策声明

  1.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学区雇员,无论其是否在岗,无论其是否在学区场所内。
     
  2. 教师及其他学区雇员应始终以尊重、礼貌、体贴及专业的方式对待学生。每位学区雇员在与学生的人际交往中,均须秉持良好判断力并保持专业素养。此类关系必须始终维持在师生关系或雇员与学生关系的基础上。
     
  3. 教师和实习教师必须意识到自己对学生固有的权威地位和影响力。同样,学区其他雇员也可能对学区学生拥有权威地位,必须意识到自己对学生的权威和影响力。
     
  4. 学区雇员与学生之间的性关系,无论学生年龄大小,均被严格禁止,并可能导致雇员承担刑事责任。
     
  5. 违反本政策的学区雇员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约会学生。
       
    2. 与学生发生任何性性质的互动/活动。
       
    3. 诱使或企图诱使学生或其他人员实施非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此类行为可能危害他人或损害学区的声誉。
       
    4. 向学生提供酒精或任何非法物质,允许学生接触此类物质,或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此类接触发生。
       
  6. 学区雇员应尽可能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及/或被指控存在此类不当关系。
     
  7. 与个别学生过度进行非正式及社交往来,既不符合职业规范,也不符合师生关系准则,且属不当行为。
     
  8. 地区雇员将遵守明尼苏达州法律中适用的道德和职业行为标准。
     
  9. 学区雇员在通过学区通讯渠道或电子技术网络以外的途径与学生沟通前,必须通过学监或其指定人员获得家长同意与授权。同意申请须明确沟通方式及目的。此规定适用于雇员使用个人手机或电子邮箱、短信及其他数字电子通讯技术的情形。

四、报告与调查

  1. 关于涉嫌违反本政策的投诉和/或关切,应在建筑物和/或学区层面处理。
     
  2. 所有员工均应配合对任何涉嫌违反本政策的行为、举止或通讯的调查。

V. 学区行动

收到违规举报后,学区将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若确有违规,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学、停课、开除、转学、补救措施、终止或解雇。同时可能向州级或联邦主管机构(包括教师资格委员会或相应执照颁发机构)进行报告。学区针对本政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将符合适用集体谈判协议、明尼苏达州及联邦法律以及学区政策的要求。

VI. 责任范围

特此通知全体员工:若员工的行为超出其受雇岗位职责范围,或存在渎职、故意怠忽职守或恶意行为,学区无义务在与学校相关的诉讼中为该员工提供辩护及赔偿责任。

法律参考资料: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3.43 第16款 (学区或特许学校对暴力或不当性接触事件的披露)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2A.20条第2款(向明尼苏达州教师委员会强制报告)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2A.40条第5(b)款及第13(b)款(对因儿童虐待或性虐待定罪而吊销执照的教师强制立即解雇)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09.341-609.352条(定义“私密部位”与“权力地位”,并详述各类性犯罪)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512.5200条(学校管理人员道德准则)明尼苏达州法规第8700.7500条(明尼苏达州教师道德准则)
 
交叉引用:
政策第212号:对学区、校董会成员、雇员或学生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
政策第427号:骚扰与暴力政策
政策第414号 强制报告儿童忽视或身体/性虐待
 
批准日期:201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