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12 - 针对校区、校董会成员、雇员或学生的刑事或民事诉讼

一、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在针对学区或校委会成员、学区员工或学生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待决 时,为学区的立场、权利和责任提供指导。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1. 学区承认,当针对学区董事会成员、学区雇员或学生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时,学区可能被要求或需要采取行动。
     
  2. 在回应此类请求和/或要求时,学区将采取适当措施,以履行其核心使命——在保障师生安全、促进学习的环境中为学生提供教育。
     
  3. 学区承认其在为因履行学区职责而被起诉的董事会成员和教师提供援助方面的法定义务。集体谈判协议和学区政策也可能适用。

三、民事诉讼

  1.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466.07条第1款规定,学区应为任何董事会成员或学区雇员在学校相关诉讼中遭受的损害(包括惩罚性赔偿)提供辩护及赔偿,前提是该成员或雇员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行为,且未涉及渎职、故意失职或恶意行为。
     
  2.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3B.25(b)条规定,对于学区雇用的教师,在相关教师提出书面请求后,学区应为任何面临索赔或诉讼的学校教师提供法律顾问。此类索赔或诉讼涉及因教师受雇于学区期间或与其雇佣关系相关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非正常死亡所引发的侵权行为赔偿请求。 学区将在与教师协商后选定法律顾问。
     
  3. 数据管理规范

    学区保存的教育数据及人事数据可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被调取。学区仅依据《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管理法》(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及《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相关条例)披露数据。 当雇员收到传票且预计需就教育数据或人事数据作证时,须告知所在建筑物管理员或指定主管,该主管应立即通知学监或其指定人员。任何董事会成员或雇员未经事先咨询学区指定数据收集、使用及传播主管官员,不得披露相关数据。
     
  4. 传票送达服务

    学区政策规定,其官员和雇员通常不会参与在校园环境中为第三方提供法律文书送达服务。
     
  5. 出庭作证许可

    员工因被起诉或收到传票需出庭作证时,其请假申请将依据学区人事政策及相关集体谈判协议予以审议。凡涉及学生事务的员工出庭作证传票,均须通知学区法律顾问。

四、刑事指控或行为

  1. 校董会成员
     
    1.  若学区获悉某校董涉及犯罪性质的活动,将立即通知其他全体校董。校董会可依据学区政策及明尼苏达州法规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措施。
       
    2. 若学区董事会成员申请刑事辩护费用报销,经咨询法律顾问后,董事会可报销该成员因履行学区董事会职责而面临刑事指控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合理律师费。是否报销由董事会酌情决定。 若董事会成员在案件中担任证人或被指控受害人,不得参与报销表决。若董事会法定人数因回避而无法表决报销事宜,须由地区法院法官批准报销。
       
  2. 员工
     
    1. 学区期望其雇员成为学生的积极榜样。作为学生的榜样,雇员在执勤期间有义务以模范方式行事。非执勤期间的雇员行为亦应顾及对学生可能产生的影响。
       
    2. 若学区收到涉及雇员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学区将依法展开调查并采取相应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解雇,具体依据学区政策、法规及适用集体谈判协议条款执行。
       
    3.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3B.02条第20款规定,若学区雇员申请刑事辩护费用报销,董事会经咨询法律顾问后,可报销该雇员因履行学区职责而面临刑事指控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合理律师费。 是否予以报销的决定权由董事会酌情裁定。
       
  3. 学生
     
    1. 学区致力于维护安全健康的环境,并防止教育过程受到干扰。为实现这一目标,对于被判定犯有与校园环境相关罪行的学生,学区将采取相应措施。
       
  4. 刑事调查
     
    1. 本学区的政策是配合执法官员的工作。然而,学区将尽一切努力鼓励执法官员在非上课时间及校外对学生和员工进行问询,除非存在特殊情况、调查事项与学校相关,或法律另有规定。
       
    2. 若校内审讯确属必要,学区将尽力保持保密性,避免学生及教职员工感到难堪,同时确保教学活动不受干扰。 对于未满18岁的学生,学区将尽力通知其父母警方将对子女进行问询。除法律另有规定(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26.556条第10款)或经与父母/监护人协商后另有决定外,问询过程中通常将有学监、校长或其他适当学校官员在场。
       
  5. 数据处理政策

    学区仅依据《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处理法》(Minn. Stat. Ch. 13)及《联邦教育记录隐私法》(20 U.S.C. § 1232g)向少年司法及执法机构提供教育和人事数据。

V. 诉讼进行中的声明

本区承认,当民事或刑事诉讼启动或正在审理时,诉讼各方对诉讼涉及或列名人员以及保险公司负有特定义务。因此,董事会成员或本区雇员在此类情况下发表或发布声明时,必须事先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法律参考资料: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121A.56条(学生公平解雇法案)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3B.02条第20款(法律顾问报酬)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3B.25(b)条(针对教师的诉讼)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466.07条第1款(赔偿责任)
《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权利剥夺民事诉讼》)
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69号(明尼苏达州,1963年3月7日)
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69号(明尼苏达州,1943年11月3日)
戴普雷斯诉波士顿学校委员会案,446 N.E.2d 1099(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1983年)
伍德诉斯特里克兰案,420 U.S. 308, 95 S.Ct. 992, 43 L.Ed.2d 214 (1975)

交叉引用:    
政策403(学区雇员的纪律处分、停职及解雇)
政策406(公共与私人人事数据)
MSBA/MASA示范政策408(传唤学区雇员)
政策414(强制报告儿童忽视或身体/性虐待)
政策506(学生纪律)
政策515(学生档案的保护与隐私)
 
批准日期:20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