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905 - 广告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为在学校场所内向学生、家长及公众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或推广提供指导原则。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根据校董会的政策,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将学区的名称、设施、教职员工、学生或学区的任何部分用于为商业或非营利机构或组织的利益进行广告宣传或推广。

三、 广告指南

  1. 学校出版物(包括节目单、日历等出版物,以及由支持组织赞助的出版物)在获得相关管理人员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并刊登付费广告。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接受涉及酒精、烟草、毒品、吸毒用具、武器,或淫秽、色情、非法及其他令人反感内容的广告或广告图片。 广告商应遵守学区规定的标准,若广告被认定与学区的教育目标不符或不适宜刊载于出版物中,学区有权予以拒绝。例如,若广告被认定为虚假、误导或欺骗性内容,或涉及非法活动或反社会行为,则可能被拒绝刊登。 各校教职顾问负责审查所有此类广告的适当性,包括是否符合校董会关于禁止性骚扰、种族骚扰及宗教骚扰的政策。本规定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与学区公职相关的政治广告。
     
  2. 校董会或其指定人员可批准在学区设施内或学区财产上进行广告宣传。任何批准文件均将明确规定此类广告的具体放置位置。上述A节所列的限制条款同样适用。未经学监批准的具体区域外,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具体广告须经学监或其指定人员批准。
     
  3. 学区已与多家非营利组织达成协议,允许这些组织在其协助建造的设施内投放广告;这些组织仅可在其筹集资金建造的相应设施内,按照A节的指导方针征集和展示广告,且无需获得教育总监的特别批准。
     
  4. 包含或附有广告的捐赠必须经学监批准,但第E节中列出的组织所收到的捐赠除外。
     
  5. 学区或学校可通过在相关物品上标注“由……捐赠”、“部分由……赞助”或类似的署名,并附上该组织的名称和/或标志,以此对所收到的捐赠表示感谢。例如:活动手册或年鉴。
     
  6. 非营利实体和组织如经认定其用途与教育相关,并事先获得学监批准,可使用学区名称、学生或设施进行广告或宣传。广告内容仅限于学监批准的具体活动或用途。
     
  7. 除非符合州法律的规定并严格遵守相关条款,否则不得签订或允许签订涉及计算机或相关设备及服务且要求向学生发布广告的合同。
     
  8. 在学区出版物、学区设施或学区财产上刊登广告,并不构成对任何产品、服务、组织或活动的批准和/或认可。经批准的广告不得暗示或声明存在此类批准或认可。

四、 会计

广告收入必须直接支付给学区,除非该收入来自与经批准的组织签订的合同,用于支付学区内的设施费用;无论广告商出于何种原因愿意在学区财产或学区出版物上投放广告。 相关收入可记入(计入)负责获取该广告的学区组织名下,但该组织不得直接收取并控制该收入,为学区内设施支付费用的经批准组织除外。该收入应按照《佛罗里达大学会计准则》(UFARS)的法律要求进行核算和报告。学监或其指定人员应就该收入的范围和金额向董事会提交定期报告。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93条(校车广告)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5B.022条(计算机或相关设备及服务的合同)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73.08条(排除在外的道路广告装置)
 
批准日期:2006年3月16日
审阅日期:2015年12月17日
批准日期:2016年1月7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