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905--广告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为在学校设施内向学生、家长及公众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或推广活动提供指导方针。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根据校董会政策,除下列规定外,不得将学区名称、设施、教职员工、学生或学区任何部分用于商业机构或非营利机构的广告宣传或利益推广。
三、广告指南
- 学校出版物(包括节目单、日历等刊物)以及由助学组织赞助的出版物,在获得相关管理人员事先批准的前提下,可接受并刊登付费广告。任何情况下,出版物均不得刊登涉及酒精、烟草、毒品、吸毒工具、武器,或涉及淫秽、色情、非法及其他不良内容的广告或广告图像。 广告商须遵守学区规定的参数,若广告被认定与学区教育目标不符或不适宜刊载,学区有权予以拒收。例如,若广告被判定存在虚假、误导或欺骗性质,或涉及非法活动及反社会行为,均可能被拒收。 各教员顾问负责审核所有广告内容的适当性,包括是否符合校董会禁止性骚扰、种族骚扰及宗教骚扰的政策。本要求无意限制与学区政治职位相关的政治广告。
- 校董会或其指定人员可批准在学区设施或学区财产上进行广告宣传。任何批准文件均须明确标注广告的具体放置位置。上述A节所列限制条款均适用。未经学监批准的特定区域外不得设置广告。具体广告方案须经学监或其指定人员批准。
- 本学区与非营利组织签订协议,允许其在协助建造的设施内投放广告。这些组织可根据A部分规定征集广告并展示广告,但仅限于其筹资建造的特定设施内,且无需获得学监的特别批准。
- 包含或附有广告的捐赠必须获得教育总监批准,但E节所列组织的捐赠除外。
- 学区或学校可通过在物品上标注"由...捐赠"、"部分由...赞助"或类似署名(含组织名称和/或标识)的方式,对所获捐赠予以认可。例如活动手册或年鉴等。
- 非营利实体和组织在获得教育总监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可为教育相关目的使用学区名称、学生或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内容须限定于教育总监批准的特定活动或目的。
- 凡涉及计算机或相关设备及服务,且要求向学生发布广告的合同,除非依据并符合州法律规定,否则不得签订或允许实施。
- 在学区出版物、学区设施或学区财产上刊登广告,并不构成对任何产品、服务、组织或活动的认可和/或支持。经批准的广告不得暗示或声明此类认可或支持。
IV. 会计
广告收入必须直接支付给学区,除非该收入来源于与经批准的组织签订的合同,用于支付学区内设施费用——无论广告商如何同意在学区财产或出版物上投放广告。 相关收入可记入负责获取广告的学区组织名下,但该组织不得直接收取或控制该收入——经批准为学区设施付款的组织除外。所有收入须按UFARS法律要求进行核算与申报。学监或其指定人员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报告,说明此类收入的范围及金额。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93(校车广告)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93(校车广告)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B.022(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或服务的合同)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73.08(排除在外的道路广告装置)
批准日期:2006年3月16日
审阅日期:2015年12月17日
批准日期:2016年1月7日
批准日期: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