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56 —— 实习教学
1.0 明尼通卡学区的政策是,通过与经批准的师范院校的教师教育项目签订协议,并在符合学区教育计划的前提下,鼓励聘用实习教师。
2.0 本学区实习教学资格:
2.1 申请本学区实习教学机会者应:
2.1.1 已完成经批准的教师教育项目的必要要求;
2.1.2 品行端正。
2.1.3 在整个实习教学期间,须在其注册的协作师范院校保持良好的学业表现。
2.1.4 满足合作师范院校关于参加其实习生培养项目的一切要求。
2.2 学区保留拒绝向不符合第2.1款规定资格的申请人提供实习机会的权利,或因无实习岗位、无指导教师,或基于任何其他正当且合理的理由而拒绝提供实习机会。
3.0 实习教师的表现。
3.1 实习教师在实习期间,应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接触并有机会参与教学实践中的各项职责和活动,包括承担实质性、有意义的课堂教学及其相关准备和评估的主要责任。
3.2 实习教师不得在本学区担任代课教师。本条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实习教师在实习教学过程中单独在教室内进行教学活动,但前提是该实习教师须按照第4.0条的规定接受一般监督。
4.0 在学区内进行实习教学期间,实习教师应接受一名完全合格的教师或校长的监督。
5.0 由学区内部出具的任何书面评估报告,若旨在作为实习教师在所就读的师范院校所修实习课程或项目的成绩或评估依据,评估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向该实习教师提供该报告。否则,该评估报告的提供与否应由师范院校决定。
6.0 实习教师的行为规范。
6.1 在学区担任实习教师期间,实习教师应当:
6.1.1 遵守行政和监管人员的所有合理指示;
6.1.2 遵守学区的一切规章制度、政策和指令;
6.1.3 不得从事任何扰乱或合理预期会扰乱教育过程的行为,也不得从事任何损害或对教育过程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7.0 实习教学任务的终止。
7.1 学区可基于适用于该学区试用期教师的理由和事由,或基于任何其他正当且充分的理由(包括第6.0节所述情形),终止实习教师的任职安排,若该等理由或事由表明实习教师不适合履行所分配的职责。
8.0 就工伤赔偿、责任保险(如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2.A.69条向学区其他员工提供该保险)以及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3B.25条规定的法律咨询而言,实习教师应被视为其提供服务的学区的雇员。
8.1 学区应按照明尼苏达州法律的要求,对学区员工进行背景调查。背景调查的费用应由实习教师或实习安排机构承担,具体依据学区与相关实习安排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9.0 学生教师在被本学区录取参加实习教学后,应获发本政策的一份副本。
10.0 财务安排。
10.1 向合作院校的指导教师发放的津贴,将按照学区与合作院校签订的协议进行支付。具体金额可能因各院校的政策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