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56 - 学生教学
1.0 明尼通卡学区的政策是,通过与教师培养机构经批准的教师教育项目签订协议,在符合学区教育计划的前提下,鼓励使用实习教师。
2.0 本学区学生教学实习准入:
2.1 申请在本学区获得学生教学机会者应:
2.1.1 已完成经批准的教师教育项目的必要要求;
2.1.2 品德端正。
2.1.3 在整个实习教学期间,须在所就读的合作教师培训机构保持良好的学业成绩。
2.1.4 满足合作教师培训机构参与其实习教师项目的所有要求。
2.2 学区保留拒绝向不符合第2.1款规定的申请人提供实习教学机会的权利,或因无实习教学岗位、无指导教师可用,或基于任何其他正当合理原因而拒绝提供该机会。
3.0 实习教师的表现。
3.1 实习教师在教学实践期间,应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接触并获得参与教学实践职责与活动的机会,包括承担实质性课堂教学的主要责任及其相关的备课与评估工作。
3.2 实习教师不得在本学区担任代课教师。本条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实习教师在课堂上独立开展教学活动——只要该活动作为实习教学经历的一部分,且实习教师始终处于第4.0节规定的一般监督之下。
4.0 在学区进行教学实习期间,实习教师须在具备完全资格的教师或校长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5.0 由学区内部出具的任何书面评估,若旨在为实习教师在师资培养机构所修读的实习课程或项目的成绩或评价提供依据,评估者可酌情向实习教师提供该评估副本。否则,该评估的提供权限应由师资培养机构决定。
6.0 实习教师的行为规范。
6.1 在学区担任实习教师期间,实习教师应:
6.1.1 遵守行政和监督人员的所有合理指示;
6.1.2 遵守学区所有规章制度、政策及指令;
6.1.3 不得从事扰乱教育过程、或可合理预期将扰乱教育过程的行为,亦不得从事有害于教育过程或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7.0 学生教学任务的终止。
7.1 学区可基于适用于学区试用期教师的理由及原因,或基于任何其他充分正当理由(包括第6.0节所述情形),终止实习教师的任职资格,若该实习教师被认定不适合履行所分配职责。
8.0 实习教师在提供服务期间,应被视为所属学区的雇员,其权益涵盖:工伤赔偿;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2.A.69条为学区其他雇员提供的责任保险;以及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3B.25条获得的法律咨询服务。
8.1 学区应按照明尼苏达州法律要求,对学区雇员进行背景调查。背景调查费用应由实习教师或实习机构承担,具体依据学区与各实习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9.0 学生教师在学区接受实习教学安排时,应获发本政策的副本。
10.0 财务安排。
10.1 合作院校指导教师的津贴将依据学区与合作院校签订的协议支付。具体金额可能因院校政策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