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211 - 利益冲突 - 校董会成员

一、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遵守国家有关利益冲突的法规,并以避免任何利益冲突或不当表象的方 式参与校区业务活动。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明尼通卡学区董事会政策规定,采购货物与服务须符合法定利益冲突法规,并采取避免任何利益冲突或利益冲突表象的方式。据此,仅当因现有货物或服务供应受限,且该例外条款明确符合学区最佳利益时,董事会方可依据法定例外条款签订合同。

三、一般性禁止规定及公认的法定例外情形

  1. 任何以官方身份获准参与销售、租赁或合同签订的董事会成员,不得主动在该销售、租赁或合同中拥有个人财务利益,亦不得从中获取个人经济利益。
     
  2. 但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可作例外处理,经全体成员一致表决后,与学区董事会成员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
     
    1. 在指定某银行或储蓄协会(其董事会成员存在利益关联)作为地区资金的授权存放机构及借款来源时,须确保该存放资金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I8A章获得保护。 任何存在上述利益关联的董事会成员须披露该利益关系,且该利益关系应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披露须在该银行或储蓄协会首次被指定为存款机构或借款来源时,或该董事会成员当选时(以较晚者为准)进行。披露即视为利益关系通知,且仅需进行一次。
       
    2. 当某份报纸是唯一符合法定指定或公告要求的报纸时,若董事会成员对该报纸持有权益,则不得指定该报纸为官方报纸或在其上发布官方事项。
       
    3. 与某合作社签订的合同,该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是股东或持股人,但并非其管理人员或经营者;
       
    4. 法律规定无需竞争性投标的合同。根据此例外条款签订的合同,除非遵循以下程序,否则将视为无效。
       
      1. 董事会必须在合同履行前通过决议予以授权,该决议应载明基本事实,并确认合同价格不高于在其他渠道可获得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2. 在紧急情况下,若无法事先批准合同,则必须通过类似决议批准索赔款项,该决议中亦须说明紧急情况的具体事实。
         
      3. 在赔付索赔前,相关董事会成员必须向董事会书记官提交一份宣誓书,声明:
(1) 董事会成员姓名及其担任的职务;
(2) 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明细清单;
(3) 合同价格;
(4) 合理价值;
(5) 董事会成员在合同中的利益;以及
(6) 董事会成员确信,根据其知悉的情况,合同价格不高于从其他渠道获取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5. 董事会成员可在公共设施内租赁场地,其租金标准应与其他公众成员支付的租金相当。

  1.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可作为例外,在全体校董出席的会议上经多数票表决,与学区董事会成员签订服务合同: 若在7月1日或签订/续签合同时,合理预期该董事会成员在该合同或雇佣关系下所获报酬不超过该财政年度8,000美元,则该成员可被学区新聘或继续雇佣。 若该委员在全体委员出席的会议上未获多数批准初次受聘或续聘,则须立即终止雇佣关系,且该委员在担任学区委员期间不得再享有任何雇佣权利。
     
  2. 董事会可与某类学区雇员(如教师或管理员)签订合同,前提是董事会成员的配偶属于该类雇员群体,且该雇员配偶所获的经济或其他福利与该类雇员根据雇佣合同获得的福利并无实质性差异。 董事会若要援引此例外条款,须满足以下条件:由多数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会成员投票批准合同;要求涉事董事会成员配偶回避表决;并在批准合同的会议上公开披露合同的核心条款。

四、相关雇员的限制

  1. 董事会仅可在依法召集的会议上聘用或解雇教师。若夫妻双方、兄弟姐妹或两名兄弟姐妹构成法定人数时,除非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否则不得签订或批准任何教师聘用合同。
     
  2. 董事会不得聘用与董事会成员有四亲等以内血亲或姻亲关系的教师,除非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表决通过。

V. 就职前的冲突

任何董事会成员若在就任前与学区存在买卖、租赁或合同关系,且该关系涉及个人财务利益并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须立即向董事会申报该利益关系。此后该成员有责任避免参与任何与该买卖、租赁或合同相关的决策。 当此类买卖、租赁或合同到期续签时,董事会仅可在符合上述货物或服务合同列举例外情形之一,且遵循本政策规定程序的前提下,方可签订或续签该合同。

VI. 关于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判定

利益冲突的判定权归属于董事会。任何董事会成员若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该冲突。此后,该成员须配合校董事会开展必要工作,以协助董事会作出判定。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2A.40 第3款(教师聘用与解雇)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195(董事会成员就业权)
明尼苏达州法规 § 471.87(公职人员;合同利益;处罚)
明尼苏达州法规 § 471.88 第2、3、4、5、12、13及21款(例外情形)
明尼苏达州法规 § 471.89(合同无效情形)
总检察长意见书 437-A-4,1935年3月15日
总检察长意见书 90-C-5,1940年7月30日
总检察长意见书 90-A,1957年8月14日

交叉引用:    明尼通卡学区政策210
明尼苏达州学校董事会协会/明尼苏达州学校行政人员协会示范政策101(校董会的法律地位) 明尼苏达州学校董事会协会/明尼苏达州学校行政人员协会示范政策209(道德准则)
明尼苏达州学校董事会协会服务手册,第一章,学区治理、职权与职责
 

批准于20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