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11 —— 利益冲突 —— 校董会成员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遵守关于利益冲突的州法律,并在开展学区业务活动时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任何利益冲突或产生不当行为的嫌疑。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明尼通卡学区教育委员会的政策是,在采购货物和服务时,须遵守有关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并采取能够避免任何利益冲突或避免产生利益冲突表象的方式。因此,只有当学区可获得的货物或服务存在限制,且在该情况下签订合同显然符合学区的最佳利益时,教育委员会才会依据法定例外条款签订合同。

三、 一般性禁止规定及公认的法定例外情形

  1. 任何有权以官方身份参与任何形式的销售、租赁或合同签订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在该销售、租赁或合同中自愿持有个人经济利益,也不得从中获得个人经济利益。
     
  2. 但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可作为例外,经全体一致表决,与该学区的董事会成员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
     
    1. 在指定某家银行或储蓄协会(该银行或储蓄协会与某位董事会成员存在利益关系)作为本区资金的授权存管机构及借款来源时,须确保该存入资金按照《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I8A章的规定受到保护。 任何拥有上述利益关系的董事会成员均应披露该利益关系,且该利益关系应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披露须在该银行或储蓄协会首次被指定为存款机构或借款来源时,或该董事会成员当选时进行,以较晚者为准。该披露即视为利益关系的告知,且仅需进行一次;
       
    2. 指定某份官方报纸,或在其上刊登官方事务,而该报纸是唯一符合有关指定或刊登法定要求的报纸,且该董事会成员在该报纸中拥有利益;
       
    3. 与某合作社签订的合同,该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虽为股东,但并非该合作社的高管或经理;
       
    4. 法律未要求进行竞争性招标的合同。根据此例外情况签订的合同,除非遵守以下程序,否则将视为无效。
       
      1. 董事会必须在合同履行之前通过一项决议予以批准,该决议应载明基本事实,并确认合同价格不低于从其他渠道获取该货物或服务所能获得的价格。
         
      2. 在紧急情况下,若无法事先批准合同,则必须通过一项类似决议批准相关索赔的支付,该决议中还应说明紧急情况的具体事实。
         
      3. 在理赔款支付之前,相关董事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一份宣誓书,声明:
(1) 董事姓名及所任职务;
(2) 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明细;
(3) 合同价格;
(4) 合理价值;
(5) 董事在该合同中的利益;以及
(6) 据该董事所知和所信,合同价格不低于,甚至低于从其他渠道获得该货物或服务所能获得的价格。
 

5. 董事会成员可在公共设施内租用场地,其租金标准应与其他公众成员所支付的租金相当。

  1. 在下列情况下,教育委员会可在全体委员出席的会议上以多数票表决,作为例外情况,与本学区的教育委员会委员签订服务合同: 若在7月1日,或在签订或续签合同时,有合理预期认为该董事会成员根据该合同或雇佣关系在该财政年度内所得报酬不超过8,000美元,则该董事会成员可被学区新聘用或继续受雇。 若该董事会成员在全体董事会成员出席的会议上未能获得多数批准以初次受雇或继续受雇,则该雇佣关系必须立即终止,且该董事会成员在担任学区董事会成员期间将不再享有任何受雇权利。
     
  2. 若某位董事会成员的配偶属于与董事会签订合同的员工类别(例如教师或校工),且该员工配偶所获得的特殊经济或其他福利与该员工类别其他成员根据雇佣合同所获得的福利在实质上并无差异,则董事会可与该员工类别签订合同。 若董事会欲援引此例外条款,须满足以下条件: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会成员以多数票批准该合同;要求该董事会成员的配偶在批准合同的表决中回避;并在批准合同的会议上公开说明合同的基本事实。

四、 对关联员工的限制

  1. 董事会仅可在依法召集的会议上聘用或解雇教师。若夫妻、兄妹或两兄弟姐妹构成法定人数,则除非获得全体董事会成员的一致投票通过,否则不得签订或批准任何聘用教师的合同。
     
  2. 除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外,董事会不得聘用与董事会成员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教师,其亲属关系范围以民法规定的四等亲为限。

五、 就任前的利益冲突

任何董事若在就任前与学区签订了涉及销售、租赁或合同的协议,且该协议涉及其个人财务利益,从而构成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立即向董事会通报该利益关系。此后,该董事有责任避免参与任何与该销售、租赁或合同相关的行动。 在续签任何此类销售、租赁或合同时,董事会仅可在该交易符合上述关于货物或服务合同的列举例外情形之一,且遵循本政策规定程序的情况下,方可签订或续签该销售、租赁或合同。

六、 关于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判定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应由校董会作出裁定。任何存在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校董均应立即向校董会报告该冲突。此后,该校董应配合校董会开展必要工作,以便校董会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2A.40条第3款(教师聘用与解雇)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195条(董事会成员的就业权利)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471.87条(公职人员;合同利益;处罚)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471.88条第2、3、4、5、12、13及21款(例外情形)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471.89条(合同何时无效)
总检察长意见书 437-A-4,1935年3月15日
总检察长意见书 90-C-5,1940年7月30日
总检察长意见书 90-A,1957年8月14日

相关条款:    明尼通卡学区政策 210
MSBA/MASA 示范政策 101(校董会的法律地位) MSBA/MASA 示范政策 209(道德准则)
MSBA 服务手册,第 1 章,学区治理、职权与职责
 

2009年2月5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