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27--骚扰和暴力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维护一个免受基于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性取向或残疾的骚扰和暴力的学习与工作环境。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1. 明尼通卡学区的政策是维护一个免受基于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性取向或残疾的骚扰和暴力的学习与工作环境。 学区严禁任何形式基于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性取向或残疾的骚扰或暴力行为。
     
  2. 任何学生、教师、行政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若基于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性取向或残疾(本政策所定义)等因素,通过行为或言语骚扰学生、教师、行政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或骚扰学生、教师、行政人员等群体,即构成违反本政策的行为。 (本政策所称学区人员包括:校董会成员、学校雇员、代理人、志愿者、承包商或受学区监督管理的人员。)
     
  3. 任何学生、教师、行政人员或其他学区工作人员基于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 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性取向或残疾状况。
     
  4. 学区将对所有投诉进行调查,无论其形式为正式或非正式、口头或书面,只要涉及基于个人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性取向或残疾的骚扰或暴力行为。对于经查实违反本政策的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学区将予以纪律处分或采取相应措施。

三、定义

  1. 学校人员——董事会成员、学校雇员、代理人、志愿者、承包商或受学区监督和管理的人员。
     
  2. 学区人权事务专员——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行政人员,负责确保学区遵守联邦、州及地方禁止歧视或骚扰的法律法规。
     
  3. 宗教骚扰——指与个人宗教相关的身体虐待或言语行为,当该行为:
     
    1. 具有制造恐吓性、敌意或冒犯性工作或学术环境的目的或效果,
       
    2. 具有实质性或不合理地干扰个人工作或学业表现的目的或效果;或
       
    3. 否则将对个人的就业或学术机会产生不利影响。
       
  4. 种族骚扰——指与个人种族相关的身体虐待或言语行为,当该行为:
     
    1. 具有制造恐吓性、敌意或冒犯性工作或学术环境的目的或效果,
       
    2. 具有实质性或不合理地干扰个人工作或学业表现的目的或效果;或
       
    3. 否则将对个人的就业或学术机会产生不利影响。
       
  5. 种族暴力——因种族原因或以与种族合理相关的方式,对他人实施的肢体攻击或侵犯行为。
     
  6. 宗教暴力——因宗教原因或以与宗教合理相关的方式,对他人实施的肢体攻击或暴力行为。
     
  7. 报复——指针对个人提交骚扰或暴力报告的行为,采取的任何形式的恐吓、报复或骚扰,或任何其他旨在伤害该个人的行为。
     
  8. “袭击”是指:
     
    1. 蓄意实施的行为,旨在使他人恐惧将遭受即刻身体伤害或死亡;
       
    2. 蓄意对他人造成或企图造成身体伤害;或
       
    3. 以现有的能力实施威胁,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威胁。
       
  9. 本政策禁止的“骚扰”行为包括涉及个人或群体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性取向或残疾的肢体或言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讯),当该行为:
     
    1. 具有制造恐吓、敌意或冒犯性工作或学习环境的目的或效果;
       
    2. 具有实质性或不合理地干扰个人工作或学业表现的目的或效果;或
       
    3. 否则将对个人的就业或学术机会产生不利影响。
       
  10. “立即”指尽快办理,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24小时。
     
  11. 受保护分类;定义
     
    1. "残疾"指使某人成为残疾人的任何状况或特征。残疾人是指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1. 存在身体、感官或精神上的障碍,该障碍实质上限制了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
         
      2. 有此类损伤的记录;或
         
      3. 被视为具有此类障碍。*
         
    2. “家庭状况”指一名或多名未成年人与以下人员共同居住的情况:
       
      1.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
         
      2. 经父母或监护人书面许可的指定人。基于家庭状况免受骚扰的保护适用于任何怀孕者或正在争取法定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监护人。*

        *定义直接引自《明尼苏达州人权法案》第363A.03条。
         
    3. “婚姻状况”指个人处于单身、已婚、再婚、离婚、分居或丧偶状态,在就业案件中还包括基于配偶或前配偶的身份、处境、行为或信仰而受到的骚扰保护。*
       
    4. “国籍”指个人或其直系祖先的出生地。*
       
    5. “性别”包括但不限于怀孕、分娩以及与怀孕或分娩相关的残疾。*
       
    6. “性取向”指对他人产生情感、身体或性方面的依恋,或被认为具有此类依恋倾向,且不考虑该人的性别;或被认为具有此类依恋的取向;或被认为具有与自身生物学上的男性或女性身份不符的自我形象或身份认同。此处“性取向”不包括成年人对儿童的身体或性依恋。*
       
    7. “公共援助状况”指作为联邦、州或地方援助(包括医疗援助)的受助人,或作为获得联邦、州或地方补贴(包括租金援助或租金补贴)的租户的状态。*
       
  12. “补救性应对措施”指为制止并纠正骚扰或暴力行为、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以及保护、支持并代受骚扰或暴力侵害的学生进行干预而采取的措施。
     
  13. 性骚扰;定义
     
    1. 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性暗示、索要性好处、出于性动机的身体接触,或其他具有性性质的言语、身体行为或交流,当:
       
      1. 屈从于该行为或沟通被明确或隐含地作为获得就业或教育的机会的条款或条件;或
         
      2. 个人对该行为或沟通的接受或拒绝,被用作影响该个人就业或教育决策的因素;或
         
      3. 该行为或沟通旨在或实际导致对个人就业或教育造成实质性或不合理的干扰,或
         
      4. 营造令人畏惧、敌意或冒犯性的就业或教育环境。*

        *定义直接摘自《明尼苏达州人权法案》第363A.03条。
         
    2. 性骚扰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 不受欢迎的言语骚扰或辱骂;
         
      2. 不受欢迎的性活动压力;
         
      3. 除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工作人员为避免人身或财产伤害而对学生实施必要的约束外,任何不受欢迎的、带有性动机的或不当的拍打、掐捏或身体接触;
         
      4. 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言语,包括索要性好处,并伴有针对个人就业或教育状况的暗示性或公开威胁;
         
      5. 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言语,包括索要性好处,并伴有暗示或明示的承诺,即给予个人就业或教育地位方面的优待;或
         
      6. 因性别而针对个人的不受欢迎的行为或言语。
         
  14. 性暴力;定义
     
    1. 性暴力是指通过身体攻击或胁迫手段,实施触碰他人私密部位的行为,或强迫他人触碰任何人的私密部位。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09.341条定义,私密部位包括主要生殖器区域、腹股沟、大腿内侧、臀部或乳房,以及覆盖这些部位的衣物。
       
    2. 性暴力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 触摸、拍打、抓握或捏弄他人的私密部位,无论该人是否为同性或异性;
         
      2. 胁迫、强迫或企图胁迫、强迫他人触碰其私密部位;
         
      3. 胁迫、强迫或企图胁迫、强迫他人进行性交或性行为;或
         
      4. 威胁要强迫或胁迫他人进行性行为,包括触摸私密部位或性交。
         
  15. 暴力;定义

    本政策所禁止的暴力行为,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性取向或残疾等因素,或与上述因素存在合理关联的方式,对个人或群体实施的肢体攻击或侵犯行为。

四、报告程序

  1. 任何认为自己因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 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性取向或残疾而遭受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骚扰或暴力侵害,或知悉任何可能构成本政策禁止的针对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或学生群体、教师群体、管理人员群体的骚扰或暴力行为的人员,应立即向本政策指定的相关学区官员报告所指控的行为。 举报人可匿名举报可能构成骚扰或暴力的行为。但学区不得仅依据匿名举报决定纪律处分或其他补救措施。
     
  2. 学区鼓励举报人或投诉人使用各楼宇校长或楼宇主管处可获取的报告表,或从学区办公室获取的报告表,但口头报告同样视为投诉。
     
  3. 本政策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得阻止任何人直接向学区人权事务专员或教育总监举报骚扰或暴力行为。若投诉涉及校内受理人员,举报方或投诉人应直接向教育总监或学区人权事务专员提交或递交投诉。
     
  4. 在每所学校建筑内。校舍负责人、其指定人员或校舍主管(以下简称"校舍报告接收人")是负责接收校舍层面关于本政策禁止的骚扰或暴力行为的口头或书面报告的人员。 任何收到本政策禁止的骚扰或暴力行为报告的学区成年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校内报告接收人。若投诉涉及校内报告接收人,则应由举报方或投诉人直接向学监或学区人权事务官提交或立案。校内报告接收人应确保本政策及其程序、实践、后果和制裁措施得到公平、全面的执行,并作为政策和程序事务的主要联络人。
     
  5. 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志愿者、承包商或其他学校雇员应特别警惕可能涉及骚扰或暴力行为的潜在情况、环境或事件。 任何目睹、察觉、接获报告或知悉可能构成骚扰或暴力行为的人员,均应采取合理措施处理并解决该骚扰或暴力事件,并立即向校内报告受理人员通报。学区人员若未向校内报告受理人员通报可能构成骚扰或暴力的行为,或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处理并解决该骚扰或暴力事件,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6. 收到报告后,建筑报告受理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地区人权事务专员,不得对报告进行筛选或调查。建筑报告受理人员可要求提交书面投诉,但不得强制要求。 楼宇报告受理人员须尽快将书面陈述的指控事实转交人权事务专员。若报告为口头提交,楼宇报告受理人员须在24小时内亲自整理成书面形式并转交人权事务专员。未按本规定转交任何骚扰或暴力报告或投诉,可能导致对楼宇报告受理人员采取纪律处分。
     
  7. 在本学区范围内,董事会特此指定人力资源助理总监担任学区人权事务官,负责受理本政策所禁止的骚扰或暴力行为的报告或投诉。若投诉涉及人权事务官本人,则应直接向总监提交投诉。
     
  8. 该地区应显著张贴人权事务专员的姓名,包括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9. 根据本政策提交的善意投诉或关于骚扰或暴力的报告,不会影响投诉人或报告人的未来雇佣关系、成绩、工作分配或教育/工作环境。
     
  10. 使用正式报告表格并非强制要求。
     
  11. 本政策禁止的骚扰或暴力行为报告,均被归类为私人教育及/或人事数据及/或机密调查数据,除法律允许外,不得予以披露。
     
  12. 本学区将在履行调查义务、采取适当行动以及遵守任何证据开示或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证人的隐私权。
     
  13. 禁止对暴力或骚扰行为的受害者、善意举报人或证人进行报复。
     
  14. 禁止对他人提出虚假指控或报告暴力或骚扰行为。
     
  15. 任何实施暴力或骚扰行为、报复行为、恶意报复行为、虚假举报暴力或骚扰行为,或纵容、默许、容忍暴力或骚扰行为的人员,均应依据学区的政策和程序,就该行为接受纪律处分或其他补救措施。

对实施或参与禁止的暴力或骚扰行为,或进行报复性行为及蓄意虚假举报的学生,将采取相应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救性干预、积极行为矫正,直至停学和/或开除学籍。

对纵容、默许或容忍暴力或骚扰行为,或实施报复行为、故意虚假举报暴力或骚扰行为的员工,将予以纪律处分,处分程度最高可达解雇或开除。

其他人员若实施禁止的暴力或骚扰行为,可能面临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进入学区所属场所及活动,并/或终止服务及/或合同。

V. 调查

  1. 根据学区的授权,人权事务专员在收到指控骚扰或暴力行为的报告或投诉后三日内,应启动或授权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学区官员或学区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执行。
     
  2. 调查可能包括与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其他知悉所涉事件或引发投诉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面谈。调查还可采用调查人员认为相关的其他方法及调阅相关文件。
     
  3. 在判定被指控行为是否违反本政策时,学区应综合考量相关情境、行为性质、既往事件或持续性行为模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事件发生背景。特定行为或事件是否构成政策违规,需基于全部事实及相关情境作出判定。
     
  4. 此外,学区可在自行决定下采取紧急措施,在完成对本政策所禁止的骚扰或暴力行为的调查期间,保护目标或受害者、投诉人以及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
     
  5. 被指控实施骚扰或暴力行为的人员,应在调查期间或纪律处分或其他补救措施实施前获得陈述辩护意见的机会。
     
  6. 调查将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完成。区人权事务专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向总监提交书面报告。若投诉涉及总监本人,报告可直接提交董事会。报告须包含以下认定:相关指控是否经证实属实,以及是否构成对本政策的违反。

VI. 地区行动

  1. 经调查确认违反本政策后,学区将采取相应措施。此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学、停课、开除、转学、整改、解雇或开除。 纪律处分将具有足够严厉性,以遏止违规行为并妥善惩戒违禁行为。学区针对本政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将符合适用集体谈判协议、明尼苏达州及联邦法律,以及学区现行政策与规章的要求。
     
  2. 学区无权向受害者披露涉嫌实施暴力或骚扰行为的学区学生或雇员的私人教育或人事数据。学校官员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遭受暴力或骚扰行为的目标对象或受害者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涉嫌实施暴力或骚扰行为的父母或监护人通报已报告并确认的暴力或骚扰事件中采取的补救或纪律处分措施。
     
  3. 为预防或应对由残疾儿童实施或针对残疾儿童的骚扰或暴力行为, 学区应在儿童个体化教育计划(IEP)或第504条款团队认定适当时,允许制定该儿童的IEP或第504条款计划,以解决因其残疾导致的技能与能力需求,从而使儿童能够应对或避免参与骚扰或暴力行为。

七、报复或惩罚

学区将对任何实施报复行为的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采取纪律处分或适当措施。报复对象包括:对本政策禁止的骚扰或暴力行为提出申诉、指控或善意举报者;在报复行为或涉嫌骚扰/暴力事件的调查中作证、协助或参与者;以及在相关骚扰/暴力事件的诉讼或听证中作证、协助或参与者。报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恐吓、报复、骚扰或蓄意区别对待。纪律处分将足够严厉。 或参与相关诉讼或听证会。报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恐吓、报复、骚扰或蓄意区别对待。纪律处分将足够严厉以遏制违规行为,并对实施骚扰或暴力者予以适当惩戒。针对骚扰或暴力的补救措施应根据具体事件及行为性质量身定制。

八、替代性申诉程序权

这些程序并不剥夺任何个人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这些途径可能包括向明尼苏达州人权部提出申诉、提起民事诉讼,或依据州刑事法规和/或联邦法律寻求救济。

IX. 骚扰或暴力作为虐待

  1. 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律,被指控的骚扰或暴力行为也可能构成虐待。若属此类情形,则《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26.556条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可能适用。
     
  2. 本政策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学区为保护涉嫌骚扰、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者而采取立即行动。

X. 政策传播与培训

  1. 本政策须在各校舍内学生及学区工作人员可接触的区域显著张贴。
     
  2. 本政策应在每位学区雇员及独立承包商初次受雇于学区时,向其发放,且该人员需定期与学生接触。
     
  3. 本政策应载于学生手册中。
     
  4. 该学区将制定与学生和员工讨论该政策的方法。
     
  5. 学区可实施暴力预防与品德发展教育项目,以预防和减少政策违规行为。此类项目可提供品德教育指导,包括但不限于培养专注力、诚实守信、尊重权威、勤奋努力、心怀感恩、自律自律、耐心包容、宽容待人、尊重他人、促进和睦以及机智灵活等品德素养。
     
  6. 本政策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符合州和联邦法律。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0B.232(品格发展教育)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03条第2款(性骚扰、宗教骚扰、种族骚扰及暴力政策)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031(学校学生欺凌政策)
明尼苏达州法规 第363A章(明尼苏达州人权法案)
明尼苏达州法规 § 609.341(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规 § 626.556 及以下条款(未成年人虐待行为报告)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681-1688条(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章)
《美国法典》第29编第621条及以下条款(《就业年龄歧视法》)
《美国法典》第29编第794条(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
《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权利剥夺民事诉讼)
《美国法典》第42编第2000d条及以下条款(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美国法典》第42编第2000e条及以下条款(《民权法案》第七章)
《美国法典》第42编第12101条及以下条款(《美国残疾人法案》)
 
交叉引用:    
政策401(平等就业机会)
政策406(公共与私人人事数据)
政策414(强制报告儿童忽视或身体/性虐待)
政策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政策514(禁止欺凌政策)
政策515(学生档案保护与隐私)
政策521(学生残疾非歧视)
政策524(电子技术可接受使用政策)
政策526(学生使用手机及其他个人电子设备)
政策542(学生文明规范)
政策604(全纳教育计划)
 
审阅日期:2016年10月27日
批准日期: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