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27 —— 骚扰与暴力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营造一个学习和工作环境,确保其中不存在基于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性别认同、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是否接受公共援助、性取向或残疾的骚扰和暴力行为。
二、 总体政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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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尼通卡学区的政策是,营造一个没有基于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性别认同、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是否接受公共援助、性取向或残疾的骚扰和暴力的学习与工作环境。 学区禁止基于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性别认同、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性取向或残疾的任何形式的骚扰或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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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任何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基于本政策所定义的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性别认同、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性取向或残疾等因素,通过行为或言语骚扰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或骚扰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的群体时,即构成对本政策的违反。 (就本政策而言,学区人员包括学区董事会成员、学校雇员、代理人、志愿者、承包商或受学区监督和管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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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任何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基于某人的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 性别认同、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是否接受公共援助、性取向或残疾等原因,对任何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或对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的群体实施、威胁实施或企图实施暴力,即构成对本政策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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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将对所有基于个人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性别认同、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是否接受公共援助、性取向或残疾而提出的骚扰或暴力投诉(无论正式或非正式、口头或书面)展开调查,并对经查实违反本政策的任何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工作人员予以纪律处分或采取适当措施。
三、 定义
- 学校人员——董事会成员、学校雇员、代理人、志愿者、承包商或受学区监督和管理的人员。
- 学区人权事务官——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确保学区遵守联邦、州及地方关于禁止歧视或骚扰的法律。
- 宗教骚扰——与个人宗教信仰有关的身体虐待或言语行为,且该行为:
- 其目的或效果在于营造一种具有威胁性、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或学术环境,
- 其目的或效果是实质性或不合理地干扰个人的工作或学业表现;或
- 否则会对个人的就业或升学机会产生不利影响。
- 其目的或效果在于营造一种具有威胁性、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或学术环境,
- 种族骚扰——与个人种族有关的身体虐待或言语行为,且该行为:
- 其目的或效果在于营造一种具有威胁性、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或学术环境,
- 其目的或效果是实质性或不合理地干扰个人的工作或学业表现;或
- 否则会对个人的就业或升学机会产生不利影响。
- 其目的或效果在于营造一种具有威胁性、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或学术环境,
- 种族暴力——因种族原因,或以与种族合理相关的方式,对他人实施的肢体攻击或侵害行为。
- 宗教暴力——因宗教原因,或以与宗教合理相关的方式,对他人实施的肢体攻击或侵害行为。
- 报复——因某人提交骚扰或暴力报告而对其采取的任何形式的恐吓、报复或骚扰行为,或任何其他旨在对其造成伤害的行动。
- “袭击”是指:
- 指出于使他人恐惧将遭受即刻人身伤害或死亡之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 故意对他人造成或企图造成身体伤害;或
- 威胁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且具备实施该威胁的实际能力。
- 指出于使他人恐惧将遭受即刻人身伤害或死亡之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 本政策所禁止的“骚扰”是指涉及个人或群体的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性别认同、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性取向或残疾的肢体或言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讯),且该行为:
- 旨在或实际上造成一种具有恐吓性、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或学术环境;
- 其目的或效果是实质性或不合理地干扰个人的工作或学业表现;或
- 否则会对个人的就业或升学机会产生不利影响。
- 旨在或实际上造成一种具有恐吓性、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或学术环境;
- “立即”是指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24小时。
- 受保护的分类;定义
- “残疾”是指使某人成为残疾人的任何状况或特征。残疾人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
- 存在身体、感官或精神上的障碍,且该障碍实质性地限制了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
- 有此类障碍的记录;或
- 被视为存在此类障碍。*
- 存在身体、感官或精神上的障碍,且该障碍实质性地限制了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
- “家庭状况”是指一名或多名未成年人与以下人员共同居住的情况:
- 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或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或
- 经父母或监护人书面许可的父母或监护人指定人员。针对基于家庭状况的骚扰所提供的保护,适用于任何怀孕的人员,或正在为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士争取法定监护权的人员。*
*定义直接摘自《明尼苏达州人权法》第363A.03条。
- 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或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或
- “婚姻状况”指个人是否单身、已婚、再婚、离婚、分居或为遗属;在就业案件中,还包括针对基于配偶或前配偶的身份、状况、行为或信仰而实施的骚扰所提供的保护。*
- “国籍”是指个人或其直系祖先的出生地。*
- “性”包括但不限于怀孕、分娩以及与怀孕或分娩相关的残疾。*
- “性取向”是指对他人产生或被认为产生情感、身体或性方面的依恋,而不论该人的性别;或指对这种依恋产生或被认为产生倾向;或指拥有或被认为拥有一种自我形象或身份认同,而这种形象或认同传统上并不与个人的生理男性或女性特征相关。“性取向”不包括成年人对儿童产生的身体或性方面的依恋。*
- “公共援助状况”是指作为联邦、州或地方援助(包括医疗援助)的受助人,或作为获得联邦、州或地方补贴(包括租金援助或租金补贴)的租户的状态。*
- “残疾”是指使某人成为残疾人的任何状况或特征。残疾人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
- “补救措施”是指旨在制止和纠正骚扰或暴力行为、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以及保护、支持并代表遭受骚扰或暴力行为的学生进行干预的措施。
- 性骚扰;定义
- 性骚扰是指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不受欢迎的性挑逗、索要性好处、出于性动机的身体接触,或其他具有性性质的言语、身体行为或交流:
- 屈从于该行为或沟通,被明示或暗示地作为获得就业或受教育的条款或条件;或者
- 个人对该行为或沟通的顺从或抗拒,被作为影响该个人就业或教育的决策依据;或
- 该行为或沟通旨在或实际上对个人的就业或教育造成实质性或不合理的干扰,或
- 营造一种令人畏惧、敌对或冒犯性的就业或教育环境。*
*定义直接摘自《明尼苏达州人权法》第363A.03条。
- 屈从于该行为或沟通,被明示或暗示地作为获得就业或受教育的条款或条件;或者
- 性骚扰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不受欢迎的言语骚扰或辱骂;
- 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施压;
- 除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工作人员为避免人员或财产受到人身伤害而对学生进行的必要制止外,任何不受欢迎的、出于性动机的或不恰当的拍打、掐捏或身体接触;
- 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言语,包括索要性好处,并伴有针对个人就业或学业状况的暗示性或公开威胁;
- 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言语,包括索要性好处,并伴有对个人就业或学业状况给予优待的暗示或明示承诺;或
- 因性别原因而针对某人表现出的不受欢迎的行为或言语。
- 不受欢迎的言语骚扰或辱骂;
- 性骚扰是指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不受欢迎的性挑逗、索要性好处、出于性动机的身体接触,或其他具有性性质的言语、身体行为或交流:
- 性暴力;定义
- 性暴力是指通过身体上的攻击、强迫或威胁,触碰他人私密部位,或强迫他人触碰任何人的私密部位的行为。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09.341条的定义,私密部位包括主要生殖器区域、腹股沟、大腿内侧、臀部或胸部,以及覆盖这些部位的衣物。
- 性暴力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触摸、拍打、抓握或捏弄他人的私密部位,无论该人是同性还是异性;
- 胁迫、强迫或企图胁迫、强迫他人触摸其私密部位;
- 胁迫、强迫或企图胁迫、强迫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进行性行为;或
- 威胁强迫或胁迫他人进行性行为,包括触摸私处或发生性关系。
- 触摸、拍打、抓握或捏弄他人的私密部位,无论该人是同性还是异性;
- 性暴力是指通过身体上的攻击、强迫或威胁,触碰他人私密部位,或强迫他人触碰任何人的私密部位的行为。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09.341条的定义,私密部位包括主要生殖器区域、腹股沟、大腿内侧、臀部或胸部,以及覆盖这些部位的衣物。
- 暴力;定义
本政策所禁止的暴力,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是否接受公共援助、性取向或残疾,或以与上述因素合理相关的方式,对他人或群体实施的肢体攻击或侵害行为。
四、 报告程序
- 任何人如认为自己因种族、肤色、信仰、宗教、国籍、性别、 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性取向或残疾而遭受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骚扰或暴力侵害,或任何知悉或认为存在可能构成本政策所禁止的针对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人员,或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及其他学区人员群体的骚扰或暴力行为的人员,均应立即向本政策指定的学区相关官员报告上述指控行为。 任何人均可匿名举报可能构成骚扰或暴力的行为。但学区不得仅依据匿名举报来决定纪律处分或其他补救措施。
- 学区鼓励举报人或投诉人使用各校校长或楼层主管提供的举报表,或向学区办公室索取该表;但口头举报也将被视为投诉。
- 本政策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任何人直接向学区人权专员或学监举报骚扰或暴力行为。如果投诉涉及该校区的受理人员,举报人或投诉人应直接向学监或学区人权专员提出或提交投诉。
- 在每所学校校舍内。校舍校长、校长指定人员或校舍主管(以下简称“校舍报告受理人”)负责在校舍层面接收关于本政策所禁止的骚扰或暴力行为的口头或书面报告。 任何收到本政策所禁止的骚扰或暴力行为报告的学区成年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校内报告受理人。如果投诉涉及校内报告受理人,投诉方或申诉人应直接向学监或学区人权事务官提出或提交投诉。校内报告受理人应确保本政策及其程序、做法、后果和制裁得到公平、全面的执行,并应作为政策和程序事项的主要联系人。
- 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志愿者、承包商或其他学校雇员应特别警惕可能涉及骚扰或暴力行为的各种情况、情形或事件。 任何此类人员若目睹、观察到、收到报告,或以其他方式知悉或认为存在可能构成骚扰或暴力的行为,均应采取合理措施处理并解决该骚扰或暴力事件,并应立即通知校内报告受理人。学区人员若未将可能构成骚扰或暴力的行为告知校内报告受理人,或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处理并解决该骚扰或暴力事件,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 收到举报后,大楼举报受理员必须立即通知地区人权事务官,不得对举报内容进行筛选或调查。大楼举报受理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投诉,但不得强迫其提交。 大楼报告受理人员应尽快将所涉事实的书面陈述转交人权事务官。若报告为口头提交,大楼报告受理人员应在24小时内亲自将其整理成书面形式并转交人权事务官。未按本规定转交任何骚扰或暴力报告或投诉,可能导致对大楼报告受理人员采取纪律处分。
- 在本学区。董事会特此指定人力资源助理总监担任学区人权事务官,负责受理本政策所禁止的骚扰或暴力行为的相关报告或投诉。若投诉涉及人权事务官本人,则应直接向学监提出投诉。
- 该区应将人权专员的姓名(包括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张贴在显眼处。
- 根据本政策,如因善意投诉或举报本政策所禁止的骚扰或暴力行为,不会对投诉人或举报人的未来就业、成绩、工作任务或教育及工作环境产生任何影响。
- 使用正式报告表并非强制要求。
- 根据本政策禁止的骚扰或暴力行为的相关报告,被归类为私人教育和/或人事数据和/或机密调查数据,除法律允许的情况外,不得予以披露。
- 学区将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尊重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证人的隐私,同时履行其依法应尽的调查义务、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以及遵守任何证据开示或信息披露义务。
- 禁止对暴力或骚扰事件的受害者、善意举报人或证人进行报复。
- 禁止对他人提出虚假指控或报告暴力或骚扰行为。
- 任何实施暴力或骚扰行为、进行报复或采取报复措施、虚假报告暴力或骚扰行为,或允许、纵容或默许暴力或骚扰行为的人员,均应根据学区的政策和程序,就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纠正措施。
对于实施或参与禁止的暴力或骚扰行为,或进行报复或故意虚假举报的学生,其后果可能包括从补救措施或积极行为干预,直至停学和/或开除学籍。
对于允许、纵容或默许暴力或骚扰行为,或实施报复行为,或故意虚假报告暴力或骚扰行为的员工,可能面临纪律处分,直至解雇。
对于其他从事禁止的暴力或骚扰行为的人员,可能面临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进入学区所属场所及参加学区活动,以及/或终止服务和/或合同。
五、 调查
- 根据学区的授权,人权事务官在收到涉及本政策所禁止的骚扰或暴力行为的报告或投诉后三(3)日内,应启动或授权开展调查。调查可由学区官员或学区指定的第三方进行。
- 调查可能包括对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其他可能了解所涉事件或导致投诉发生情况的人员进行面谈。调查还可包括调查人员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方法和文件。
- 在判定被指控的行为是否违反本政策时,学区应综合考虑相关背景情况、行为性质、过往事件或既往及持续的行为模式、相关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被指控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境。某项具体行为或事件是否构成对本政策的违反,需基于所有事实和相关背景情况进行判定。
- 此外,在针对本政策所禁止的骚扰或暴力行为的调查完成之前,学区可酌情采取紧急措施,以保护被针对者或受害者、投诉人,以及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工作人员。
- 在调查期间或在实施纪律处分或其他补救措施之前,应给予被指控实施骚扰或暴力行为的人以陈述辩护的机会。
- 调查将在可行范围内尽快完成。调查结束后,学区人权专员应向学监提交书面报告。如果投诉涉及学监本人,该报告可直接提交给校董会。报告应包括对以下事项的认定:指控的事实是否得到证实,以及这些指控是否构成对本政策的违反。
六、 地区行动
- 在完成调查并确定存在违反本政策的行为后,学区将采取适当措施。此类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学、停课、开除、转学、补救措施、解雇或开除。 纪律处分的力度将足够严厉,以遏制违规行为并适当惩处被禁止的行为。学区针对违反本政策所采取的措施,将符合相关集体谈判协议、明尼苏达州及联邦法律,以及学区相关政策和规章的要求。
- 学区无权向受害者披露关于涉嫌施害者(即学区学生或员工)的私人教育或人事数据。对于已报告并经确认的骚扰或暴力事件,学校官员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骚扰或暴力行为的目标或受害者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涉嫌施害者的父母或监护人,通报所采取的补救或纪律处分措施。
- 为预防或应对由残疾儿童实施或针对残疾儿童的骚扰或暴力行为, 学区应在该儿童的个体化教育计划(IEP)或第504节工作组认定适当的情况下,允许在该儿童的IEP或第504节计划中制定相关内容,以培养该儿童因残疾而所需的技能和能力,从而使其能够应对或避免参与骚扰或暴力行为。
七、 报复或惩罚
学区将对任何实施报复行为,或对以下人员进行报复的学生、教师、管理人员或其他学区工作人员予以纪律处分或采取适当措施:主张、指控或善意举报本政策所禁止的骚扰或暴力行为的人员;在针对报复行为或涉嫌骚扰、暴力行为的调查中作证、协助或参与的人员;以及在与该等骚扰或暴力行为相关的程序或听证会中作证、协助 或参与与该骚扰或暴力行为相关的程序或听证会的人员,学区将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或采取适当措施。报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恐吓、报复、骚扰或故意区别对待。纪律处分的严重程度应足以遏制违规行为,并适当惩处实施骚扰或暴力行为的个人。针对骚扰或暴力行为的补救措施应根据具体事件及行为性质量身定制。
八、 寻求替代投诉程序的权利
这些程序并不剥夺任何个人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这些途径可能包括向明尼苏达州人权部提出指控、提起民事诉讼,或依据州刑事法规和/或联邦法律寻求救济。
第九章 骚扰或暴力作为虐待
- 在某些情况下,据称的骚扰或暴力行为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律也可能构成虐待。若属此种情况,则《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26.556条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可能适用。
- 本政策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学区为保护涉嫌遭受骚扰、暴力或虐待的受害者而采取紧急措施。
X. 政策宣传与培训
- 本政策应在每所学校的各栋建筑内,于学生及学区工作人员可接触的区域醒目张贴。
- 本政策应在学区雇佣之始,分发给每位定期与学生接触的学区雇员及独立承包商。
- 本政策应刊载于学生手册中。
- 该学区将制定一种与学生和员工讨论该政策的方法。
- 学区可实施暴力预防和品格培养教育项目,以预防和减少违规行为。此类项目可提供品格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品格特质:专注、诚实、尊重权威、勤奋、感恩、自律、耐心、宽容、尊重他人、促进和解以及机智灵活。
- 本政策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以确保符合州法和联邦法律。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0B.232条(品格发展教育)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0B.232条(品格发展教育)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03条第2款(性骚扰、宗教骚扰和种族骚扰及暴力行为政策)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031条(校园欺凌政策)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363A章(《明尼苏达州人权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09.341条(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363A章(《明尼苏达州人权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09.341条(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26.556条及以下条款(关于虐待未成年人的报告)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681-1688条(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章)
《美国法典》第29编第621条及以下条款(《就业年龄歧视法》)
《美国法典》第29编第621条及以下条款(《就业年龄歧视法》)
《美国法典》第29编第794条(1973年《康复法》第504条)
《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关于权利被剥夺的民事诉讼)
《美国法典》第42编第2000d条及以下条款(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 《美国法典》第42编第2000e条及以下条款(《民权法》第七章)
《美国法典》第42编第12101条及以下条款(《美国残疾人法案》)
相关条款:
政策 401(平等就业机会)
政策 406(公共及私人人事数据)
政策 401(平等就业机会)
政策 406(公共及私人人事数据)
政策 414(关于儿童疏忽、身体虐待或性虐待的强制报告)
政策 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政策 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第514号政策(禁止欺凌政策)
政策 515(学生档案的保护与隐私)
政策 521(学生残疾非歧视)
政策 521(学生残疾非歧视)
政策 524(电子技术合理使用政策)
第526号政策(学生使用手机及其他个人电子设备)
第542号政策(学生文明规范)
第604号政策(融合教育计划)
审阅日期:2016年10月27日
批准日期: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