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626--中学评分和学生成绩报告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制定有效的评分和报告方法,以反映学生在 6-12 年级课程标准方面的学业成绩。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明尼通卡公立学校的评分与报告体系旨在为学生、家长、教师及社区提供准确反映学生学业成就的框架。学区对社区的责任要求全体学校成员共同努力,激励并支持每位学生追求最高水平的学业与个人成就。为此,学区将建立清晰准确的评分与学业成就报告体系,以激发学生达到其卓越期望所衡量的成就水平。

此外,该系统还能成为学校、家庭以及明尼通卡内外社区之间的开放沟通渠道。它将使各方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理解成绩如何反映学生的学习成果。 学生和家长可利用这些数据规划未来选课及升学计划。为提供多种接收渠道,该报告系统将采用多维度呈现方式。

当学生从明尼通卡学区毕业时,这些成绩的汇总——即学业成绩单——将永久且准确地记录学生的学业成就。雇主和高等教育机构均可信赖这份历史性文件的准确性。

明尼通卡公立学校致力于建立一套指导原则体系,以此制定清晰准确的评分与报告政策及流程。为实现这些目标,评分与报告体系必须:

  • 反映学术成就。
  • 包含有意义的反馈。
  • 诚实、公正、透明、可信、实用且用户友好。
  • 采用标准参照法。
  • 与明尼通卡公立学校课程保持一致。
  • 在课程、年级、教研组和/或学校内部及之间体现一致性。
  • 及时向各方清晰传达信息。
  • 体现对所有课程和项目中所有学生的高度期望。
  • 确保教学内容符合所有学生的发育水平。

三、定义

住宿:一种不改变标准严格程度的调整。例如:大字体材料、延长考试时间以及小组考试。

评估:采用多种工具收集学生在所授标准上的表现信息。

基准:对学生在特定教育阶段应掌握的知识或技能所作的清晰、具体的描述。

累积平均绩点(GPA):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数值平均分。其计算方式为:将所有字母等级对应的点值相加,再除以已修学分总数。

课程:一份书面计划,包含教学标准、基准要求、核心问题、评估方案、教学资源与策略,以及教学内容的重点安排、进度控制和时间分配。

形成性评估(学业实践):在学生仍在学习知识内容时进行的评估。其设计旨在为师生双方提供学习方向。对学生而言,调整可能意味着复习、额外练习,或确认其已准备好继续前进。 对教师而言,则可能需要调整教学策略、提供额外练习或做好推进教学的准备。(例如:教师观察、测验、家庭作业、初稿、同伴互评或笔记本检查)

评分(至):根据既定标准评估学生学业成果并赋予相应等级的行为。

成绩(the):一个 数字或字母,表示学生相对于评分标准的成绩水平。

成绩加权:对于完成被认定为大学水平课程的学生(如大学先修课程(AP)、国际文凭课程(IB)或其他经学区批准且符合政策规定标准的课程),其字母成绩的数值点数将被赋予更高权重。

评分标准:描述每个字母等级所代表的学生对学科目标掌握程度的百分比。

评分细则:每门课程开课时向学生及家长发放的文件,其中概述了该课程的评分标准与流程。

家庭作业:包含学习任务,由教师布置给学生以完成。学生也可在非上课时间完成,通常在家中进行。根据其目的不同,家庭作业可具有形成性或总结性性质。

教学:由教师主导的过程,将精心设计的课程转化为学生的学习成果。教学是以标准为导向的教学活动,旨在提供有意义的学习体验,使所有学生都能掌握学术内容并实现个人目标。

修改:实质性变更,改变标准或标准的严格程度。

报告:向学生及其家长传达学生的学业成就,同时这些信息可能被分享给雇主和高等教育机构。

标准:对学生将能够掌握的知识、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陈述。

总结性评估(学业成就):当学生经过充分教学与练习后,对其所学内容负责时进行的评估。旨在提供信息,用于在教学序列结束时判断学生的学习成果,例如最终草稿/尝试、测验、考试、作业、项目、表现等。

学期平均绩点(GPA):学生在特定学期内的数值平均成绩。其计算方式为:将字母等级对应的总点数相加,再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的数量。

四、6-12年级评分标准

  1. 评分的主要目的是向学生、其家庭、雇主及高等教育机构传达学生的学业成就状况。评分的其他目的包括:
    1. 提供学生可用于自我评估的信息。
    2.  为教师提供可用于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的信息。
    3. 评估教学项目的有效性。
       
  2. 同一门课程的教师将以相同的方式应用评分参数。
     
  3. 课程成绩将反映学生的学业成就水平。尽管非学术因素可能备受重视且常有助于学生的学业成就,但这些因素应与成就评定分开报告。若将这些因素与成就证据混为一谈,可能掩盖重要的学习问题,并导致对学生知识水平的误判。以下为非学术因素的示例:
     
    1. 行为表现(即出勤率、态度、守时、特定课堂参与度、努力程度)
    2. 仅以完成为依据的作业
    3. 其他反映学生特征或习惯的证据
       
  4. 课程成绩可仅基于总结性评估计算,也可基于总结性评估与形成性评估的综合计算。本政策第三部分提供的定义是判断评估属于教学实践(形成性)还是教学成果(总结性)的最佳指南。
     
    1. 学业成就与学业实践成绩的组合将基于嵌入式标准、课程难度及/或年级水平。以下计算方法为6-12年级提供评分框架。
       
      1. 六年级
        学术实践成绩占比最高为30%。学术成就成绩占比最低为70%。
         
      2. 七年级和八年级
        学术实践成绩占比最高为20%。学术成就成绩占比最低为80%。
         
      3. 9-12年级
        学术实践成绩占比最高为15%。学术成就成绩占比最低为85%。
         
    2. 各院系将自行决定在"学术实践"和"学术成就"类别中纳入哪些评估项目。
       
    3. 各门课程将采用相同的百分比分配至每个类别。
       
  5. 额外学分的目的是提供额外的学术任务,以促进课程标准的学习。
     
    1. 额外加分(若采用)不应超过学术实践成绩的5%。每位学生都应享有平等的加分机会。
       
    2. 在学业成就评估中,可能提供附加题以获取额外学分。
       
  6. 评分旨在反映学生的学业成就,因此需要通过足够数量的评估来确定其学业水平。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努力督促学生完成各项作业。若学生选择不努力完成评估任务,则将采取零分作为最终手段。
     
  7. 课程成绩将依据明确的评分标准计算。教师将在学期初以书面形式向家长和学生说明具体标准。
     
    1. 若学生表现发生显著变化,且教师认为计算出的成绩未能公正反映其表现,教师可增加额外评估(形成性或总结性评估),以更准确地描述学生学业成就,并据此记录成绩。
       
    2. 及格/不及格选项适用于特殊个人情况,需经校方批准。若学生选择以及格/不及格方式修读课程,必须完成合格作业方可获得学分。所有选择该选项的学生需与其他学生共同参加所有考试并提交常规课堂作业,仅最终成绩采用及格/不及格评定。 以"合格/不合格"模式修读的科目不影响学生班级排名及荣誉榜资格。若学生通过课程考核,成绩单将显示"P"(合格)及完整学期学分;若未通过,成绩单将显示"F"(不合格)。 除经校方校长认定之特殊情况外,学生每年仅可选修一门"及格/不及格"课程。
       
  8. 若因严格程度和/或标准的调整导致课程内容变更,评估与报告体系可能相应作出调整。

V. 评分标准与符号定义

为计算成绩,采用以下评分标准进行等级划分。字母符号则对应描述学生的学业成就。

92.45-100 = A
89.45-92.44 = A- 优秀作业 (90-100% 掌握学科目标)
 
86.45-89.44 = B+
82.45-86.44 = B 熟练/扎实(80-89% 掌握学科目标)
79.45-82.44 = B-
 
76.45-79.44 = C+
72.45-76.44 = C 合格(70-79% 掌握学科目标)
69.45-72.44 = C-
 
66.45-69.44 = D+
62.45-66.44 = D 平庸表现(60-69% 掌握学科目标)
59.45-62.44 = D-
 
00.0-59.44 = F 不合格作业(科目目标掌握率低于59%)
 

VI. 成绩评分标准与计算方法

  1. 平均绩点(GPA)基于以下各年级组所获成绩计算:
        6-8 年级
  1. 学生所修课程中,成绩从A到F的所有课程均计入平均绩点(GPA)。
  2. 仅在中学阶段计算学期平均绩点(GPA)。
     
9-12 年级
  1. 学生所修课程中,成绩从A到F的所有课程均计入平均绩点(GPA)。
  2. 学期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绩点均会计算。
  3. 正式成绩单将为9至12年级学生保存。
  4. 及格成绩不计入平均绩点(GPA)计算,但可计入毕业学分。

 

  1. 以下成绩等级评分标准用于为每个字母等级赋予点值,以计算平均绩点(GPA)。对某些课程赋予额外权重的依据,应基于该课程相对于高中课程体系中其他未加权课程的确定难度系数。 国际文凭(IB)与大学先修课程(AP)采用差异化加权标准以区分其与常规课程。凡学生在AP/IB课程中获得C-及以上成绩,或在AP评估中取得3分及以上、IB评估中取得4分及以上者,该课程均按+1.0系数计分。 对于难度超越AP/IB的课程,学生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方可获得加权学分:在该课程中获得C-或更高成绩;或在课程结业考试中取得C-或更高成绩。
     
  2. 其他考虑纳入学分加权的课程必须达到与国际文凭(IB)和大学先修课程(AP)相似的学术严谨性标准,并设有同等水平的期末考试。若该课程被认可为双学分课程,则大学期末考试可满足此项要求。
     
  3. 明尼通卡高中将对本校开设且由合格教师授课的课程进行年度审核,通过评估课程难度来确定潜在的学分权重。 课程内容必须显著超越明尼苏达州课程标准。任何申请加权资格的课程(除AP和IB课程外)须经校董会批准,由高资质教师授课,达到大学水平的严谨度,且内容须显著超越明尼苏达州课程标准。超越AP和IB选项的课程,其选修资格须以至少一门AP或IB课程为先决条件。
     
  4. 在明尼通卡高中校外开设的课程可按个案情况考虑纳入学分加权范围。校外修读课程的学生须提交课程大纲及教学材料,并提供其他必要证明文件,以便进行合理评估。 课程获得加权的标准是:该课程必须属于核心学术领域的大学水平课程,且内容必须显著超越明尼苏达州课程标准。
     
  5. 加权评分将用于所有年级的成绩报告。

 

标准评分标准
(适用于所有非AP/IB课程)
IB/AP加权评分标准
(适用于成功
完成课程且成绩达到
C-或更高的学生)  
 

IB/AP加权评分标准
(适用于在AP考试中获得3分及以上成绩,或在IB考试中获得4分及以上成绩的学生)



 
A = 4.0  A = 5.0  A = 5.0
A- = 3.7 A- = 4.7 A- = 4.7
B+ = 3.3  B+ = 4.3 B+ = 4.3
B = 3.0 B = 4.0 B = 4.0
B- = 2.7 B- = 3.7  B- = 3.7
C+ = 2.3 C+ = 3.3 C+ = 3.3
C = 2.0   C = 3.0 C = 3.0
C- = 1.7 C- = 2.7 C- = 2.7
D+ = 1.3 D+ = 1.3 D+ = 2.3
D = 1.0 D = 1.0  D = 2.0
D- = 0.7 D- = 0.7 D- = 1.7
F = 0.0 F = 0.0 F = 1.0

 

VII. 沟通

学区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对学区评分与报告体系达成共识,是有效沟通的基础。为使各方充分理解并信任学生学业成就数据,学区将向所有相关方提供以下内容:

  • 评分与报告系统的明确目的;
  • 所有课程采用统一的评分标准;
  • 对学生学业成就的有效且准确的评估;
  • 及时报告;
  • 一套全面且多维度的报告体系(包括会议、电话沟通、课程说明会、电子邮件、班级网站、成绩单;期中报告等),以及
  • 对所有使用的符号进行清晰说明。

八、 专业发展

要提升教师实施高质量教学的能力,设计并运用具有明确目标、评估恰当学习目标的评估方式,同时确保评分符合本政策要求,就必须建立全面、连贯且持续的专业发展计划。为实现这一目标,专业发展计划必须聚焦于两大主题:准确评估与运用评估促进学生发展,而非仅用于评分和分层。 教师必须理解评估与学生动机之间的关联,精心设计评估体验以最大化激发学习动机。

专业发展活动必须成为全校乃至全学区教育改进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专业发展必须立足学校、注重协作,并采取差异化实施方式。学区与学校制定的有效课堂评估与评分专业发展计划,必须包含基于研究的培训要素,涵盖理论讲解、示范教学、指导实践、反馈评估及辅导指导等环节。

九、职责范围

校董会以其治理职能对教学计划负责,并按以下方式授权:

  1. 学监应通过指定人员负责实施和评估评分与报告政策,并制定和实施明尼通卡学区内学生成绩评分与报告的程序及实践规范。
     
  2. 校长应负责确保学区关于有效评分与报告的理念、程序及实践得到落实。
     
  3. 教师应负责有效实施课堂评估,并遵循有效的评分与报告实践原则。
     
  4. 家长是促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学业成功的关键纽带。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家长积极参与明尼通卡学区评分与报告系统的所有环节。
     
  5. 学生对自身学习负责。全体学生应积极参与理解明尼通卡学区的评分与报告体系。 学生可通过形成性评估成绩识别特定主题的优势与薄弱环节,从而寻求额外帮助。同时,学生应理解总结性评估成绩真实反映对特定主题/单元/课程的掌握程度。这些信息有助于学生规划未来选课及高等教育方向。
法律参考资料: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3B.02条第2款(学区的普遍权力)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3B.09条第8款(校董会的职责)
 
交叉引用:
政策编号601:学区课程、教学与评估
政策编号618:学生学业成就评估
政策第621号:家庭作业
 
批准于2008年6月12日
审阅时间: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
批准日期:2016年3月3日
修订并批准:2016年6月2日
审阅时间: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
批准日期:2024年3月7日